挖掘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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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挖掘作业办理挖掘作业许可票,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提高审批等级。挖掘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一)挖掘作业许可票分级审批:
一级:挖掘深度在0.5m(含0.5m)-3m,由基层队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基层队长;(无基层队级,执行二级管理)
二级:挖掘深度在3m(含3m)-6m,由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三级:挖掘深度在6m(含6m)以上,由二级单位级进行审批,批准
人为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由作业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部项目由外部项目部组织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挖掘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挖掘作业培训,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第三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前准备
第九条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挖掘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安全措施;
14、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资产、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
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挖掘作业开始前,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十三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五条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六条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八条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九条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二十条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第二十二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第二十四条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