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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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893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 的挖掘作业。

3 术语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3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4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 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

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5 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6 作业许可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

4.2.1 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2.2 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3 挖掘作业实施单位

4.3.1 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3.2 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3.3 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4现场监护人

4.4.1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4.2 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4.3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

4.4.4 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

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

4.4.5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5 挖掘作业人员

4.5.1 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

4.5.2 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

4.5.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则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1.3 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

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

a) 交通状况;

b) 附近的振动源;

c)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 土质类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设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

5.1.6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

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1.8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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