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关于身亡员工的赔偿补偿等问题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关于身亡员工的赔偿补偿等问题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关于XXX身亡后有关赔偿、补偿、抚慰等事宜,我公司已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协调下,与2022年X月XX日与XXX的母亲xxx、女儿XX签订了《垫付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我公司已依照上述文件支付了法律规定的工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88038元整。
另外,又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补偿或抚恤金等项目之外额外支付了交通费、误工费、精神安慰金等其它一切补偿合计511962元整(大写:伍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贰元整)。
上述费用均已及时支付到XXX第一顺序继承人书面指定银行账号。
关于被扶养人抚恤金,在签订上述法律文件时我公司已告知依照法律规定由社保部门审核确定,我公司将积极协助递交申请材料,至于社保部门最终审核结果我公司没法确定。
事后,我公司积极协助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社保部门查询有关系统发现XXX母亲XXX已享受退休待遇,不予核定抚恤金,如果XXX不服社保部门决定,可以起诉社保部门或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我公司在处理XXX身亡善后事项上,始终秉持善意、尽量为死者家属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更多利益的态度,并不存在所谓欺骗、虚假承诺等事项。
根据我公司与XXX家属签订的法律文件,我公司支付了协议约定款项后,纠纷一次性了结,死者家属不得再就任何项目进行上访、仲裁和起诉等,否则,应双倍退还全部已支付费用。
如果XXX家属反悔,可双倍退还我公司已支付全部费用后,起诉我公司,由法院进行依法裁判。
特此汇报如上。
山东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补充通知(精简版)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补充通知全国总工会:不应把八项规定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立中华全国总工会9日召开2016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工会有关负责人就工会员工福利发放等相关规定做细节性的解释,明确了过年过节工会怎么发福利、慰问品。
此外,还就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具体办法。
去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资金。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对于相关的补充通知做出了详细解释。
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看电影等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的补充,但组织春游、秋游等活动应该严格控制在所在城市,当日往返。
补充通知还规定,基层工会可以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定义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慰问品是指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一些生活必需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问题,则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外,补充通知还对基层工会可以在员工过生日时发放蛋糕券、对参加工会工作而耽误吃饭的员工给予现金的或者食物补助等情况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王晓峰表示,不应该把中央要求从严治党、落实八项规定等措施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对立,难点在于具体操作层面并不好掌握,所以这次又发了补充通知。
全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各个部门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在落实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一方面注意搜集,带有共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研究。
总的来讲中央的精神还是为了让广大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这一点是很关键的。
此外,王晓峰还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具体办法。
据了解,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筑施工事故的90%以上为职业伤害。
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日前由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工财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
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四、《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
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五、《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9.01.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1.2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为明确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制定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效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对1951年至1987年间发布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61件。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月21日。
辽劳社函[2001]59号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59号
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本劳社发[2001]4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仍按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特此函复。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有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已被《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第二条:、第四条:死者16发。
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方案一: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6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
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3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
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21日劳部发〔1995〕1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
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单位│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3────────────┼───────────────────────中国工商银行│16.4────────────┼───────────────────────中国农业银行│16────────────┼───────────────────────中国银行│3.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交通银行│0.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结束——。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
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已改为1000)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2007年7月3日)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
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 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2014.7.3 (全国总工会:“职工正常福利有哪些”? )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7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
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3号 2012年8月20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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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全总2009年《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
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
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
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
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
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
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2单位支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医函[2000]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医函[2000]8号2000年8月10日)
绵阳市劳动局:
你市安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亡性质认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安劳函[2000]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递交工伤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企业逾期(超过15天)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申诉报告,并按规定对职工伤亡性质进行认定。
二、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应在七日内作出伤亡性质的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
该条的时限规定是从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对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
三、关于企业职工“上下班规定时间”的确定问题,由于职工住所到工作单位的路程不一样,每位职工上下班所需的时间难以确定,只要职工确属上下班(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有确切证据者除外),在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其伤亡性质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规定,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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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