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3
•【字号】深价规[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价规〔2008〕2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
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44号)精神,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小区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市政府深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安全文明小区经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除“四害”消杀服务。
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三)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防范。
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深价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2)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深价联字[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续(1)┌──┬────────────┬────────────┬────┬───────┬───────────────┐│收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部门││││(元)││├──┼────────────┼────────────┼────┼───────┼───────────────┤│12、│12、净化器除尘效率││ 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卫├────────────┼────────────┼────┼───────┼───────────────┤│生│13、净化器分级效率││ 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部├────────────┼────────────┼────┼───────┼───────────────┤│门│14、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15、粉尘分散度││项次│15│││├────────────┼────────────┼────┼───────┼───────────────┤││16、可吸入颗粒││项次│45│││├────────────┼────────────┼────┼───────┼───────────────┤││17、呼吸性粉尘││项次│45│││├────────────┼────────────┼────┼───────┼───────────────┤││18、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管道│30││││(风速、风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二)化学监测、检测类││││││├────────────┼────────────┼────┼───────┼───────────────┤││1、样品前处理││││││├────────────┼────────────┼────┼───────┼───────────────┤││(1)干式消化││项次│30│││├────────────┼────────────┼────┼───────┼───────────────┤││(2)湿式消化││项次│30│││├────────────┼────────────┼────┼───────┼───────────────┤││(3)萃取分离││项次│22│││├────────────┼────────────┼────┼───────┼───────────────┤││(4)溶剂浸取││项次│18│││├────────────┼────────────┼────┼───────┼───────────────┤││(5)蒸馏回流││项次│27│││├────────────┼────────────┼────┼───────┼───────────────┤││(6)微波萃取││项次│100│││├────────────┼────────────┼────┼───────┼───────────────┤││(7)微波消化││项次│125│││├────────────┼────────────┼────┼───────┼───────────────┤││(8)浸泡处理││││││├────────────┼────────────┼────┼───────┼───────────────┤││A微生物法││项次│390│││├────────────┼────────────┼────┼───────┼───────────────┤││B化学法││项次│99│││├────────────┼────────────┼────┼───────┼───────────────┤││(9)因液微萃││项次│80│││├────────────┼────────────┼────┼───────┼───────────────┤││(10)空气制样││项次│12│││├────────────┼────────────┼────┼───────┼───────────────┤││2、化学检验││││││├────────────┼────────────┼────┼───────┼───────────────┤││(1)一般项目││││││├────────────┼────────────┼────┼───────┼───────────────┤││A酸(碱)度、酸价、总酸││项次│18│││├────────────┼────────────┼────┼───────┼───────────────┤││B PH值││││││├────────────┼────────────┼────┼───────┼───────────────┤││a.试纸法││项次│5│││├────────────┼────────────┼────┼───────┼───────────────┤││b.仪器法││项次│24│││├────────────┼────────────┼────┼───────┼───────────────┤││C总硬度││项次│12│││├────────────┼────────────┼────┼───────┼───────────────┤││D总脂││项次│22│││├────────────┼────────────┼────┼───────┼───────────────┤││E糖类││项次│22│││├────────────┼────────────┼────┼───────┼───────────────┤││F固体、溶解性(非脂)│││││││固体││项次│22│││├────────────┼────────────┼────┼───────┼───────────────┤││G悬浮物││项次│12│││├────────────┼────────────┼────┼───────┼───────────────┤││H不挥发物││项次│19│││├────────────┼────────────┼────┼───────┼───────────────┤││I不溶解物││项次│22│││├────────────┼────────────┼────┼───────┼───────────────┤││J食盐定量││项次│18│││├────────────┼────────────┼────┼───────┼───────────────┤││K矿化度││项次│20│││├────────────┼────────────┼────┼───────┼───────────────┤││L二氧化碳(压力测定法) ││项次│24│││├────────────┼────────────┼────┼───────┼───────────────┤││(2)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项次│30│││├────────────┼────────────┼────┼───────┼───────────────┤││(3)卤族元素及其化合物││项次│30│││├────────────┼────────────┼────┼───────┼───────────────┤││(4)氮类及其化合物││项次│22│││├────────────┼────────────┼────┼───────┼───────────────┤││(5)碳类及其化合物││项次│30│││├────────────┼────────────┼────┼───────┼───────────────┤││(6)硅类及其化合物││项次│30│││├────────────┼────────────┼────┼───────┼───────────────┤││(7)硼、硒、砷、硫、磷│││││││类及其化合物││项次│22│││├────────────┼────────────┼────┼───────┼───────────────┤││(8)硝酸、亚硝酸及其化│││││││合物││项次│56│││├────────────┼────────────┼────┼───────┼───────────────┤││(9)氰类及其化合物││项次│30│││├────────────┼────────────┼────┼───────┼───────────────┤││(10)酚类││项次│30│││├────────────┼────────────┼────┼───────┼───────────────┤││(11)醇、醛类测定││项次│22│││├────────────┼────────────┼────┼───────┼───────────────┤││(12)胺类测定││项次│15│││├────────────┼────────────┼────┼───────┼───────────────┤││(13)有机酸类测定││项次│30│││├────────────┼────────────┼────┼───────┼───────────────┤││(14)食品添加剂││项次│37│││├────────────┼────────────┼────┼───────┼───────────────┤││(15)防晒指数(仪器法)││项次│305│││├────────────┼────────────┼────┼───────┼───────────────┤││(16)维生素类││项次│45│││├────────────┼────────────┼────┼───────┼───────────────┤││(17)农药类││项次│45│││├────────────┼────────────┼────┼───────┼───────────────┤││(18)蒸发残渣││项次│22│││├────────────┼────────────┼────┼───────┼───────────────┤││(19)灰分││项次│30│││├────────────┼────────────┼────┼───────┼───────────────┤││(20)尿酶││项次│32│││├────────────┼────────────┼────┼───────┼───────────────┤││(21)其他物质检测││││││├────────────┼────────────┼────┼───────┼───────────────┤││A溶解氧││项次│12│││├────────────┼────────────┼────┼───────┼───────────────┤││B高锰酸钾消耗量││项次│22│││├────────────┼────────────┼────┼───────┼───────────────┤││C化学耗氧量││项次│15│││├────────────┼────────────┼────┼───────┼───────────────┤││D BOD5││项次│70│││├────────────┼────────────┼────┼───────┼───────────────┤││E环境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测│││││││定││││││├────────────┼────────────┼────┼───────┼───────────────┤││a.化学法││项次│30│││├────────────┼────────────┼────┼───────┼───────────────┤││b.仪器法││项次│58│││├────────────┼────────────┼────┼───────┼───────────────┤││F苯并芘││项次│180│││├────────────┼────────────┼────┼───────┼───────────────┤││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次│22│││├────────────┼────────────┼────┼───────┼───────────────┤││H尿素测定││项次│22│││├────────────┼────────────┼────┼───────┼───────────────┤││I羰基价││项次│18│││├────────────┼────────────┼────┼───────┼───────────────┤││J矿物油││项次│7.5│││├────────────┼────────────┼────┼───────┼───────────────┤││K油脂││项次│22│││├────────────┼────────────┼────┼───────┼───────────────┤││L淀粉││项次│22│││├────────────┼────────────┼────┼───────┼───────────────┤││M皂化物││项次│22│││├────────────┼────────────┼────┼───────┼───────────────┤││N酒精度││项次│4.5│││├────────────┼────────────┼────┼───────┼───────────────┤││O黄曲霉毒素││项次│150│││├────────────┼────────────┼────┼───────┼───────────────┤││P蛋白质││项次│22│││├────────────┼────────────┼────┼───────┼───────────────┤││Q粗纤维││项次│22│││├────────────┼────────────┼────┼───────┼───────────────┤││R过氧化值││项次│18│││├────────────┼────────────┼────┼───────┼───────────────┤││S正已烷提取物││项次│27│││├────────────┼────────────┼────┼───────┼───────────────┤││T丁基黄原酸盐││项次│22│││├────────────┼────────────┼────┼───────┼───────────────┤││U荧光性物质││项次│12│││├────────────┼────────────┼────┼───────┼───────────────┤││V有机物││项次│20│││├────────────┼────────────┼────┼───────┼───────────────┤││W极性组分││项次│91│││├────────────┼────────────┼────┼───────┼───────────────┤││X总氟││项次│300│││├────────────┼────────────┼────┼───────┼───────────────┤││(三)高、精、贵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类││││││├────────────┼────────────┼────┼───────┼───────────────┤││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项次│60│││├────────────┼────────────┼────┼───────┼───────────────┤││2、液相色谱法││项次│75│││├────────────┼────────────┼────┼───────┼───────────────┤││3、气相色谱法││项次│60│││├────────────┼────────────┼────┼───────┼───────────────┤││4、离子色谱法││项次│113│││├────────────┼────────────┼────┼───────┼───────────────┤││5、紫外分光光度法││项次│30│││├────────────┼────────────┼────┼───────┼───────────────┤││6、荧光分光光度法││项次│45│││├────────────┼────────────┼────┼───────┼───────────────┤││7、原子荧光法││项次│123│││├────────────┼────────────┼────┼───────┼───────────────┤││8、HPLC-MS法││项次│395│││├────────────┼────────────┼────┼───────┼───────────────┤││9、ICP-MS法││项次│235│││├────────────┼────────────┼────┼───────┼───────────────┤││10、ICP-AEA法││项次│200│││├────────────┼────────────┼────┼───────┼───────────────┤││11、气相—质谱联用法││项次│522│││├────────────┼────────────┼────┼───────┼───────────────┤││12、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项次│427│││├────────────┼────────────┼────┼───────┼───────────────┤││(四)放射卫生监测、检测类││││││├────────────┼────────────┼────┼───────┼───────────────┤││1、装置类防护效果监测││││││├────────────┼────────────┼────┼───────┼───────────────┤││(1)各类治疗装置││台次│450│││├────────────┼────────────┼────┼───────┼───────────────┤││(2)医用诊断X线机质量及防││台次│2000││││护检测││││││├────────────┼────────────┼────┼───────┼───────────────┤││(3)防护剂量监测││台次│60│││├────────────┼────────────┼────┼───────┼───────────────┤││(4)输出剂量监测││台次│150│││├────────────┼────────────┼────┼───────┼───────────────┤││(5)其他诊断、探测装置││台次│225│││├────────────┼────────────┼────┼───────┼───────────────┤││(6)防护用品铅当量测定││能级│90│││├────────────┼────────────┼────┼───────┼───────────────┤││(7)放射装置能量检测││能级│90│││├────────────┼────────────┼────┼───────┼───────────────┤││2、剂量类││││││├────────────┼────────────┼────┼───────┼───────────────┤││(1)工作场所放射剂量监测││场所│150│││├────────────┼────────────┼────┼───────┼───────────────┤││(2)工作场所外环境放射剂││场所│150││││量监测││││││├────────────┼────────────┼────┼───────┼───────────────┤││(3)个人剂量测定││人次│30│││├────────────┼────────────┼────┼───────┼───────────────┤││(4)环境累积剂量测定││剂量计│75│││├────────────┼────────────┼────┼───────┼───────────────┤││(5)同位素室外环境剂量测││室│150││││定││││││├────────────┼────────────┼────┼───────┼───────────────┤││(6)氨浓度测定││点次│174│││├────────────┼────────────┼────┼───────┼───────────────┤││3、污染类││││││├────────────┼────────────┼────┼───────┼───────────────┤││(1)表面沾污测定││点次│100│││├────────────┼────────────┼────┼───────┼───────────────┤││(2)放射源倒装现场监测││台次│240│││├────────────┼────────────┼────┼───────┼───────────────┤││(3)放射源运输监测││台次│200│││├────────────┼────────────┼────┼───────┼───────────────┤││(4)大型辐射源运输││台次││协商收费││├────────────┼────────────┼────┼───────┼───────────────┤││4、各类放射性物质剂量或││项次│60││││浓度测定││││││├────────────┼────────────┼────┼───────┼───────────────┤││5、装置性能鉴定、验收││││││├────────────┼────────────┼────┼───────┼───────────────┤││(1)各类治疗装置││台次││协商收费││├────────────┼────────────┼────┼───────┼───────────────┤││(2)各类诊断、探测装置││台次││协商收费││├────────────┼────────────┼────┼───────┼───────────────┤││(3)各级放射性物质包装运││││协商收费│││输剂量监测││││││├────────────┼────────────┼────┼───────┼───────────────┤││(4)除污染、事故处理和模││次││协商收费│││拟试验等││││││├────────────┼────────────┼────┼───────┼───────────────┤││6、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1)X射线计算机断层设备(C││台次│3405││││T)检测││││││├────────────┼────────────┼────┼───────┼───────────────┤││(2)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台次│3553││││检测││││││├────────────┼────────────┼────┼───────┼───────────────┤││(3)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台次│8000││││测││││││├────────────┼────────────┼────┼───────┼───────────────┤││(五)外出现场作业和特│││││││殊作业││││││├────────────┼────────────┼────┼───────┼───────────────┤││1、外出现场作业││││││├────────────┼────────────┼────┼───────┼───────────────┤││(1)现场监测││人天│20│││├────────────┼────────────┼────┼───────┼───────────────┤││(2)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人天│40││││毒等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2、高空作业││││││├────────────┼────────────┼────┼───────┼───────────────┤││(1)10米││烟囟│20│││├────────────┼────────────┼────┼───────┼───────────────┤││(2)15米││烟囟│30│││├────────────┼────────────┼────┼───────┼───────────────┤││(3)20米││烟囟│45│││├────────────┼────────────┼────┼───────┼───────────────┤││(4)25米││烟囟│60│││├────────────┼────────────┼────┼───────┼───────────────┤││3、高温作业││人天│20│││├────────────┼────────────┼────┼───────┼───────────────┤││4、高危环境作业││││││├────────────┼────────────┼────┼───────┼───────────────┤││(1)有毒环境作业││人小时│1.5│││├────────────┼────────────┼────┼───────┼───────────────┤││(2)剧毒环境作业││人小时│3│││├────────────┼────────────┼────┼───────┼───────────────┤││(3)电场、微波场、磁场││人小时│4│││├────────────┼────────────┼────┼───────┼───────────────┤││(4)甲级放射环境││人小时│12│││├────────────┼────────────┼────┼───────┼───────────────┤││(5)乙级放射环境││人小时│8│││├────────────┼────────────┼────┼───────┼───────────────┤││(6)丙级放射环境││人小时│6│││├────────────┼────────────┼────┼───────┼───────────────┤││5、样品采样费││天│194│││├────────────┼────────────┼────┼───────┼───────────────┤││(六)微生物监测、检验、│││││││鉴定类││││││├────────────┼────────────┼────┼───────┼───────────────┤││1、细菌类││││││├────────────┼────────────┼────┼───────┼───────────────┤││(1)细菌检测││││││├────────────┼────────────┼────┼───────┼───────────────┤││A细菌总数││份│15│││├────────────┼────────────┼────┼───────┼───────────────┤││B大肠菌群数││││││├────────────┼────────────┼────┼───────┼───────────────┤││a.纸片法(餐具检测)││份│16│││├────────────┼────────────┼────┼───────┼───────────────┤││b.发酵法││份│22│││├────────────┼────────────┼────┼───────┼───────────────┤││c.滤膜法││份│48│││├────────────┼────────────┼────┼───────┼───────────────┤││C商业无菌试验││份│300│││├────────────┼────────────┼────┼───────┼───────────────┤││D乳酸菌││││││├────────────┼────────────┼────┼───────┼───────────────┤││a.计数││份│150│││├────────────┼────────────┼────┼───────┼───────────────┤││b.鉴定││份│600│││├────────────┼────────────┼────┼───────┼───────────────┤││E双岐杆菌││││││├────────────┼────────────┼────┼───────┼───────────────┤││a.计数││份│207│││├────────────┼────────────┼────┼───────┼───────────────┤││b.鉴定││份│1200│││├────────────┼────────────┼────┼───────┼───────────────┤││F各类致病菌检测││份/株│22│││├────────────┼────────────┼────┼───────┼───────────────┤││(2)细菌分离、鉴定││份/株│22│││├────────────┼────────────┼────┼───────┼───────────────┤││(3)细菌免疫学检测││份/株││协商收费││├────────────┼────────────┼────┼───────┼───────────────┤││(4)细菌免疫学检测││项││按病毒类标准收费││├────────────┼────────────┼────┼───────┼───────────────┤││(5)各类细菌产毒试验││项││按毒素类协商收费││├────────────┼────────────┼────┼───────┼───────────────┤││2、病毒类││││││├────────────┼────────────┼────┼───────┼───────────────┤││(1)病毒分离││││││├────────────┼────────────┼────┼───────┼───────────────┤││A动物法││份││按动物品种协商收费││├────────────┼────────────┼────┼───────┼───────────────┤││B组织细胞培养法(用传代││份│105││││细胞)││││││├────────────┼────────────┼────┼───────┼───────────────┤││C胚胎法(用鸡胚)││份│45│││├────────────┼────────────┼────┼───────┼───────────────┤││(2)病毒鉴定││││││├────────────┼────────────┼────┼───────┼───────────────┤││A病毒株鉴定││株│2500│││├────────────┼────────────┼────┼───────┼───────────────┤││B疑难病毒株鉴定││株││协商收费││├────────────┼────────────┼────┼───────┼───────────────┤││(3)抗原、抗体检测││││││├────────────┼────────────┼────┼───────┼───────────────┤││A放免法││项│30│││├────────────┼────────────┼────┼───────┼───────────────┤││B酶标法││││││├────────────┼────────────┼────┼───────┼───────────────┤││a.用国产试剂││项│30│││├────────────┼────────────┼────┼───────┼───────────────┤││b.用进口试剂││项│271│││├────────────┼────────────┼────┼───────┼───────────────┤││C免疫荧光法││项│15│││├────────────┼────────────┼────┼───────┼───────────────┤││D动物法││项││按动物品种不同协商收费││├────────────┼────────────┼────┼───────┼───────────────┤││E中和(动物)法││项││协商收费││├────────────┼────────────┼────┼───────┼───────────────┤││F补结法││项│60│││├────────────┼────────────┼────┼───────┼───────────────┤││G血凝抑制法││项│15│││├────────────┼────────────┼────┼───────┼───────────────┤││H免疫荧光法││││││├────────────┼────────────┼────┼───────┼───────────────┤││I细胞培养法││项│150│││├────────────┼────────────┼────┼───────┼───────────────┤。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深价联字[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7号2002年8月29日)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
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
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学期┌──┬──────┬─────────────────────────────────┬─────┐│类别│项目│标准│备注││├──────┼─────────────────┬───┬───┬───┬───┤││││一般学校│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国家一││││││学校│学校│学校│级学校││├──┼──────┼─────────────────┼───┼───┼───┼───┼─────┤│小学│普通生书杂费│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320│335│ 364│ -│表列国、││├──────┼─────────────────┼───┼───┼───┼───┤省、市、│││借读生书杂费│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 1090 │1140│ 1239 │ -│区一级的││││借读费)│││││学校“│├──┼──────┼─────────────────┼───┼───┼───┼───┤一费制”││初中│普通生书杂费│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459│480│ 521│ -│标准已按││├──────┼─────────────────┼───┼───┼───┼───┤省规定分│││借读生书杂费│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1449 │1515│ 1646 │ -│别上浮了││││和借读费)│││││30%、25%、│├──┼──────┼─────────────────┼───┼───┼───┼───┤15%、10%。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改管收费的批复-深价[2000]8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改管收费的批复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改管收费的批复(深价[2000]87号2000年6月22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制订改管收费的请示》收悉。
为了适应用户室内装饰的需要,确保管道气用气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对燃气管道改管收费批复如下:一、根据目前改管需求的实际,改管收费分为一般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
一般服务费指在室内改(移)动中压阀门至气炉的气管,配套进行简易气密试验的服务费用,包含材料费、人工费和仪损费。
计收标准为:人工费80元/户;简易气密试验仪损费15元/户;材料费按实际进价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特需服务费是指改(移)动计量表和调压器、中压阀门(包括中压阀门)前的气管,以及配套进行水柱气密试验服务;或中压焊接;或打墙洞;或室外高空作业的服务费用。
特需项目费按项收取(见附表)。
二、用户为方便装修作业,要求先拆卸气管等室内设备,待装修完工再改管的,收取拆卸服务费50元。
三、以上收费均已含税。
四、你公司要将上述的收费标准印制成改管收费单,由改管工作人员在实施改管前,告知用户。
五、其他从事改管业务的企业,也要按此规定执行。
六、以上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局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附表(略)——结束——。
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
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二000年三月八日深价〔2000〕4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住宅局:当前,我市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否报物价部门备案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据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符合指导标准所规定的物业管理类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项目、质量、深度超过指导标准所规定物业类别的,收费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无需向物价部门申报和备案,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关于达到法定条件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问题。
对因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仍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价,对属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价申请,经区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物价部门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并审核定价。
以后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批准文件应注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382路公交大巴线路票价的批复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382路公交大巴线路票价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1.25
•【字号】深价管字[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382路公交大巴线路票价的批复
(深价管字〔2008〕9号)
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公交大巴线路票价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382线路票价实行分段票制,具体站点票价按照附表执行。
二、使用“深圳通”卡的乘客,享受分段累进票价优惠:票价3元以下(含3元)部分8折优惠,3元以上6元以下(含6元)部分7.5折优惠,6元以上部分
6.5折优惠。
三、使用“深圳通”卡的乘客,在刷卡5分钟后到90分钟内,在不同的公交线路间、在公交线路与地铁间、在地铁与公交线路间换乘,在刷卡优惠的基础上,给予0.4元/人次的换乘优惠。
四、使用现钞购票的乘客,成人及身高1.40米以上的儿童购买全票;1.10米至1.40米(含1.4米)的儿童,无论是现钞购票还是使用“深圳通”卡,一律按全票的半价计费;1.10米以下儿童免费。
五、乘客携带重量在20公斤或体积在0.125立方米/件以内的行李(含20公斤或体积0.125立方米),免收行李费,超过的收取与乘客相同票价的行李费。
六、其他票价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此前我局批复你司的382线路的票价废止。
请你司自文件批复之日起5
日内执行此票价,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批复
深圳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深价[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0号)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
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深价函[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深价函(2001)14号2001年2月19日)深圳图书馆:你馆《关于市图书馆部分收费项目问题的请示》(深图文[2000]45号)收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86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馆设立借书证工本费、图书逾期滞还费、专题检索费以及复制费等五项收费项目。
其中普通借书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实行“一卡通”后每卡20元,年度注册费为每卡每次10元;挂失、补证费按新办证标准收费。
图书逾期滞还费标准为每天0.30元,但每书收取滞还费不得超过20元。
复制费(包括扫描、磁带复录、磁带制像和资料复印费)、专题检索费(包括视频资料阅览费、光盘数据开库、目录型文献、文稿型文献、全文型文献代检费)的收费标准由你馆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情况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鉴于图书馆实行存包制度是日常管理的需要,其费用应从公共图书馆经费中列支,因此,不得再向读者收取存包费。
三、你馆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本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内其他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1年2月20日起执行。
今后若省有统一的公共图书馆收费规定,应按省规定执行。
此复。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5.14•【字号】深物价[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深物价[1994]50号1994年5月14日)各饮食经营单位、各工商所:为规范我市各饮食单位的价格行为,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饮食业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饮食实行最高综合毛利率管理,饮食业价格包括原材料成本(制作饮食品的主料、配料、调料、燃料费)和毛利(经营费用、利润、税金),按季核算,定期检查。
毛利率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原材料成本综合毛利率=——————————×100%销售额中餐厅综合毛利率分别定为:特级一等店为65%、二等店为60%;甲级一等店为55%、二等店为50%;乙级一等店为45%、二等店为40%;丙级一等店为35%、二等店为30%。
咖啡厅、西餐厅、歌舞厅、冰室等销售冷热饮品、饮料和食品的价格,综合毛利率控制在60%以内的幅度执行。
二、饮食店内上台服务的酒水(含各类饮料)的售价,按饮食店的不同等级,以主营公司市场零售价为基础,特级店按70%、甲级店按50%、乙级店按30%、丙级店按20%以内的幅度加价。
香烟及其它商品的售价,不得超过主营公司市场零售价的10%。
三、关于各类饮食店酒水(含各类饮料)、香烟主营公司及市场零售价的确认。
酒水(含各类饮料),无论国产或进口均以市糖烟酒公司规定的零售价格为计价基础。
市糖烟酒公司没有经营的属本市产的酒水(含各类饮料)可以生产厂家的出厂供应价加进销差率15%确认市场零售价。
香烟,无论进口、国产一律以市烟草公司的零售价格为计价基础。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深建字[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深建字[2004]88号)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二、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三、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四、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五、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六、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附件:设计文件发售收费标准┏━━━━━━━━━━━━━━━━┯━━━━━━━━━━━━━━━━┓┃类别/幅面│价格(元/张)┃┠────────────────┼────────────────┨┃A0│ 5.00┃┠────────────────┼────────────────┨┃A1++│ 4.00┃┠────────────────┼────────────────┨┃A1│ 2.50┃┠────────────────┼────────────────┨┃A2++│ 2.00┃┠────────────────┼────────────────┨┃A2│ 1.50┃┠────────────────┼────────────────┨┃A3│ 1.00┃┠────────────────┼────────────────┨┃A4│ 1.00┃┗━━━━━━━━━━━━━━━━┷━━━━━━━━━━━━━━━━┛。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深价联字[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深价联字[2003]23号)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五、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但尚未编入《规范》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公示时按其编排原则排序,在第五级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前加“X”(新医技服务项目)和“T”(特需医技服务项目)。
六、对仅有一个《规范》编码的同一终极服务项目,因存在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可在其所属《规范》编码末尾加英文字母以示区分(如普通床位费编码为110900001,其细分后的单人床、双人床、四人床可分别编为110900001A、110900001B和110900001C)。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07•【字号】深价[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深价[2001]4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的价格管理,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的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医疗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自制(配)药剂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地级市以上药品检验所鉴定合格并取得地级以上市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一律不许生产和作价销售。
二、合法生产的自制药剂由各相关医疗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定价。
申报零售价按照粤价[1999]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作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成本构成和粤价[2000]317号《转发国家计委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相关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不超过5%的利润率制定。
粤价[1999]275号文中有关供应价格和由供应价格加不超过15%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规定相应被废止。
三、各医疗单位须在7月30日前将定价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粤价[1999]275号文的附件三--“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核算表”,用于自制药剂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的单位半年实际加权平均购进价的计算过程,及详细的进货发票资料等)按所属辖区报送辖区物价分局,各物价分局在8月15日初审完毕报市物价局,市局将在9月1日前统一制定公布各品种的指导零售价。
各医疗单位此后新增品种的定价及原已定价品种的调价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四、从2001年9月1日起,各医疗单位生产的自制(配)药剂,凡未经上述程序报批价格的一律不准作价销售,否则,物价检查部门将予以查处。
深圳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12.24
•【字号】深价联字[2008]5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
准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8]53号)
各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务公司:
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187号)精神,现就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守护、巡逻等安全防范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2100元/人月,双方可在向下浮动20%、向上浮动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他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委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守《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三、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2001]75号)中关于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具体规定以及《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5]4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9日深价管字〔2006〕47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深价联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8〕15号)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公办高中“一费制”的实际,现就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中阶段择校生是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高中择校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
全市各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向择校生收取我市高中“一费制”学杂费标准中的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实习实验费。
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二、高中阶段借读生是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
按照深价联字[2002]37号文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非深圳户籍借读生免缴借读费。
其他非深圳户籍借读生需缴交借读费,执行我市高中“一费制”中的借读生学杂费标准。
三、全市各公办高中收取了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四、在我市居住的非深圳户籍的科技人员和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办高中阶段教育,享受深圳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五、各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深价[1999]65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深价[1999]65号1999年5月19日)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我市现行的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1995年制定实施的,由于近年来供水成本费用增加较大,现行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显得偏低,经商市水务局,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部分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宝安西部水源工业及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的0.40元调为0.58元(含水资源费0.04元);西沥、长岭皮水库工业及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27元调为0.39元(含水资源费0.04元);梅林水库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0.42元调为0.57元(含水资源费0.04元)。
二、为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含蔬菜、鱼塘)用水供水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我局深工商价[1992]60号、深工商价[1992]1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稻田用水按量计每立方米0.012元,按亩计每年每亩12元;菜地、鱼塘及其它经济作物用水按量计每立方0.036元,按亩计每年每亩36元。
三、宝安、龙岗两区其它小型水库工业及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从现行每立方米0.30元以内调整为0.38元(含水资源费0.04元)以内,具体供水价格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抄报我局备案。
——结束——。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深价[1999]7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深价[1999]70号1999年5月21日)
市住宅局、各区住宅(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须申报我局审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定价范围。
市、区开发建设的福利住房、微利住房的出售价格和租赁租金标准,以及政府规划的安置区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二、为做好价格管理工作,请于6月30日前,将上述定价范围的已立项正在建设的住宅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市住宅局开发建设的报送市物价局,区住宅(建设)局开发建设的报送所在地物价分(区)局。
三、有关审批定价具体操作规则,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发。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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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
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
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
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
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
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
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
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