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利用公诉意见掌握庭审辩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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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什么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

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希望能够帮到你。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一、明确辩论范围与重点。

法庭辩论范围是指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所必须遵循和掌握的必辩和可辩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问题应该成为或可以拿到法庭辩论中去展开争辩。

它是一种具有诉讼意义的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进行。

它不能允许无视法制原则,随心所欲,甚至在论辩中侵害或威胁国家和他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的法律属性表明,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有利于论辩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辩论权。

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

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抛弃细枝末节,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充分做好辩论准备工作。

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诉讼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符合社会公众权益情感为目的。

因此只有从案件事实、证据的真相,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从科学的客观规律出发,实事求是、适时适度准确的提出有利于已方的诉讼主张和观点,才能使之无懈可击。

因此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牢不可破,就必须牢牢地把握证据关。

一方面要仔细分析、审查已掌握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还不应固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跳出这种证据定势,努力发现新的证据。

审查、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客观、准确、全面。

主观臆断、带着框框掌握的证据是经不起检验的。

掌握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剖微析疑,在比较分析中发现矛盾,在调查研究中解决疑端。

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的准备辩论提纲。

有了正确的诉讼主张、有力的诉讼证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辩才素质还不够,要做到瓦解对手,还应吃透案情,准备一个简明实用的论辩提纲。

要想吃透案情还要全面了解整个案情的过程,从宏观上分析其性质和后果,又要从微观上研究案件的各个环节,了解证据的真伪和意义。

【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仅就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公诉人出庭有所帮助.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往往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公诉人不要先作评价,而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移至被害这一方来.运用大量翔实的数据,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里也是好学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复.不仅给被害人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更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其母亲每天望着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泪洗面.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起诉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一是作同意性表态.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二是作说明性表态.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不需再作答辩.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中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蕌四、补救失误的技巧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不承认,讲死理,也会有损公诉人形象.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数据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通常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技巧来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辩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方法与技巧:
1. 逻辑推理:公诉人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来推导和论证,从而使自己的观点更加合理
和可信。

2. 证据引用:公诉人需要引用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证据可以是
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公诉人需要通过引用这些证据来展示事实和证明被告的罪行。

3. 掌握法律知识:公诉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法,以便能够基于法律来进
行辩论和辩解。

4. 语言表达与演讲技巧:公诉人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演讲技巧,能够清晰地陈述
观点、讲解案情,并有说服力地与陪审团、法官沟通。

5. 表达感情:在有需要的时候,公诉人可以适度表达自己的感情,例如对罪行的谴责、对受害者的同情等,从而引起陪审团和法官的共情和同理心。

6. 反驳对方观点:公诉人需要对被告或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反驳,通过揭示其不合理、不符合事实或法律的地方来驳斥对方的辩论。

7. 合理使用时间:公诉人需要合理控制自己的辩论时间,避免冗长或拖沓,以免引起
审理的不便或审判者的厌烦。

8. 身体语言:公诉人的身体语言也很重要,他们需要保持自信、坚定和专注,通过肢
体动作、面部表情等来传递信息和影响审判者的态度。

总的来说,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需要考虑到逻辑性、说服力、法律性和情感性,通过有效的辩论技巧来最大程度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获得争议的胜利。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1.准备充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首先需要充分的准备,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等。

通过充分的准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发问和辩论。

3.强调法律依据: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重点强调法律依据,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法条。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解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4.运用有效的证据:公诉人需要善于运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公诉人需要理解并善于解读这些证据,并在辩论过程中以恰当的方式加以利用,使其更有说服力。

5.掌控节奏: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能够掌控辩论的节奏。

他们需要灵活调整自己的语速、语调和表情,以适应法庭上的不同情况。

在关键时刻,公诉人需要突出重点,表现出自信和冷静,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6.引导证人作证:公诉人需要善于引导证人作证。

他们应该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表达出利于公诉人观点的证词。

在与证人交流时,公诉人还应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7.反驳被告人观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善于反驳对方的观点并揭示其论证的漏洞。

公诉人可以运用逻辑推理、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证据等,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和解释。

8.吸引听众注意力:公诉人需要善于吸引听众的注意力,确保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

通过富有感染力的陈述和言辞,公诉人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9.尊重法庭程序:公诉人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并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

他们应该保持礼貌和专业,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

10.总结清晰:在辩论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简洁明了的总结。

通过简洁明了的总结,公诉人可以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向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是多方面的,在准备、陈述观点、运用证据、引导证人作证、反驳对方观点等方面都需要善于运用。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精选15篇)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篇1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

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

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

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

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

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

《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

”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

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

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

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之方略

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之方略

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之方略新刑诉法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庭审的重要性,公诉机关在庭审活动中的职能明显加强,责任也相应加重,这对公诉人的临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诉人能否在庭上掌握主动,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有序、有效地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公诉机关的形象,乃至诉讼的结局。

新的庭审方式下,公诉人如何提高掌握庭审主动权的能力。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严谨周密的证据审查和庭前预测工作,是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前提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要掌握庭审主动权,必须先做好一系列扎实、细致、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首先是审查证据工作,这也是起诉活动的第一步,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事项。

一切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庭上质证及查证属实。

因此,要争取庭审主动权,就必须树立证据审查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复核每一证据:⑴、认真阅卷,注意查找证据中的疑难点和矛盾点,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制作好阅卷笔录。

在审查证据时,要认真注意发现证据疑点在那里,证据之间、证供之间有无矛盾,矛盾能否得以合理排除。

对涉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关键证据、案件定性的根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反复阅卷过程中加深理解。

⑵、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力进行全面的查证,包括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形成体系;审查证据收集的程序及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审查证据所反映的案情特征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是否需进一步查证核实;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具有排它性。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客观细致,防止先入为主、得过且过的不良倾向。

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对重要证据要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三见面”制度,对重要的供述和证言要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提审被告人时,要注意其关于无罪及罪轻的辨解,不能对被告人翻供反感或习以为常,因为被告人的辩解和翻供往往是庭上控辨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欢迎借鉴参考。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

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证据。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驳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辩论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

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够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但提问题也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通用15篇法庭辩论技巧1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

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

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

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

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案例: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浅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浅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浅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作者:王庆利来源:《活力》2011年第07期所谓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

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新的庭审模式下,公诉人的控诉职能,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

作为公诉人,掌握好的辩论技巧和方法对法庭辩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而要想在法庭上取得成功,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重点,充分准备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

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

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

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公诉人在参与法庭辩论之前,应该广泛思考有关案件的所有问题,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地准备辩论提纲。

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并事先设想和回答一些问题的要点。

具体地说必须针对不同的案件,在开庭之前设置众多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阅卷时分析案件时,案件事实、证据薄弱环节,一般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辩论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认识有分歧的地方:社会有关方面认识不一致之处;特别是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并拟出回答的简短提纲,使法庭辩论胸有成竹。

作为公诉人必须使辩论提纲做到有备无患、预见深广、预备充分。

检察公诉人辩论发言稿范文

检察公诉人辩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公诉团队,就本案进行辩论。

在此,我谨代表公诉团队,对本案的被告人提出公诉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某某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其次,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再次,关于被告人某某的犯罪动机。

被告人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破坏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关于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

被告人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持续时间长,手段隐蔽,且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针对被告人某某的辩护意见,我提出以下反驳:首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侵占的财物是“合理报酬”,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侵占的财物是“借款”,这一观点同样无法成立。

借款应当有明确的借款合同,且借款用途应当合法。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并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其侵占财物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

最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侵占的财物是“个人投资回报”,这一观点更是无中生有。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公诉法庭集中辩论是一种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提升辩论质量的审判方式。

在集中辩论中,原、被告在公开场所同台辩论,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交锋。

为了使集中辩论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参与辩论的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策略。

首先,辩论人员要充分准备。

一个成功的辩论需要充分的准备和总结。

在辩论之前,原、被告应该认真研读案件材料,并进行详细的组织、理论和证据准备。

此外,还应该对对手的辩论材料进行周密审查,并了解对手的观点、关注点和策略,以便更充分地准备自己的辩论材料,并能在辩论中更好地应对对手。

辩论准备不充分的人员会很快失去对所有辩论问题进行正确回答的信心,错失了向听众传达有力主张的机会。

其次,辩论人员要积极参与。

一场集中辩论是多方意见的交流和碰撞,辩论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参与辩论的人员应该保持自信,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发表自己的观点,让观众听到自己的声音。

此外,辩论人员还应该充分了解对手的观点,尊重对手的言论,避免使用过度的语言、语气、或不恰当的口误或动作,以免观众对自己、对方甚至整个程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辩论人员要注重语言表达。

辩论人员的表达方式不仅影响表达的内容,也会影响整个辩论的效果。

一个自信、清晰、条理清晰、语言通顺、表述恰当的辩论者往往能够在辩论中展现自己的长处。

在辩论时,辩论人员应该使用简单直白的语言,避免过度复杂或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述,以便其他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观点、看法和决策。

同时,辩论人员还应该避免使用一些不恰当的低级语言和辱骂性的言词,这会导致辩论品质下降,甚至引发激烈的口角和争执。

第四,辩论人员要注重姿态。

集中辩论时,一个好的姿态具有很强的表达能力和说服力。

辩论人员在集中辩论时,应该树立一个专业、自信、稳重、谦虚和勇敢的姿态,让人觉得你是一个理性的人、一个懂法律的人、一个知识渊博的人、一个有礼貌的人、一个自信的人、一个没人能难倒你的人。

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有哪些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辩论的技巧与谋略,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是什么想有很好的口才,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心态!整天想算计或怕别人算计的人,基本上出口会喷人!这样的格局!怎么可能会成为谈判高手或口才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

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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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 论 首先 是 由公诉 人发 言 ,若不 能预 见辩 护人 的 辩护 观 点就 把握 不 准辩论 焦点 , 既有 损公诉 形 象 , 将
又不 利 于案 件胜 诉 。 预见 可 以从 四个方 面着 手 : 一是 庭 前预 见 ,即在 庭前 站在 被告 人及 其辩 护人 的 位 置 详 析案 件 事实及 证 据上存 在 的 问题 。 二是质 证 预见 , 即在质 证过 程 中听 取被 告人 、尤 其是 辩护 律师 的 关 注点 、 着力 点 , 分析 其意 图 。 三是认 证 预见 , 即注意 审 判 长对 质 证证 据 的认证 和不 予认 证 的理 由 、 度 , 态 揣
规定完 全 可 以对 四百零 四条进行 修 改 , 改 为 : 务 修 税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 徇私舞 弊 不征 或者 少征 税款 致使 国
家税 收遭 受重 大 损失 的 ,处五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者 拘役 ; 成重 大损 失 的处 五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 造
过 失犯前 款 罪 的 , 处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
役; 情节 特 别严 重 的处三 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这 样就 将税 务机 关工 作人 员在 履 行税务 管 理职
责 上发 生 的渎 职行 为有针 对 性 的做 了规定 , 也便 于
查处。
瓦 解 , 能 成立 , 轮下来 便无 言 以对 。 不 一 二 、 握公诉 意 见 的针对 性 , 把 做到 击 中要 害 。如
犯罪 , 也便 于 司法 活动 。 于徇私 舞 弊不 征少 征税 款 对 构成 犯 罪 的单 设 罪名 也 正 是 体 现 了这 个 立法 意 图 , 但 是 , 于徇 私舞 弊不 征 、 对 少征税 款 构成 犯罪 的单 设 罪名 也 正 是体 现 民这 个 立法 意 图 , 是 , 于不 征 , 但 对
果 不 能言 之确 凿 , 可 能“ 洋 千言 , 题 万里 ” 就 洋 离 。力 狡辩 、辩 护人 关 注
( 者单位 : 在后 旗检 察 院 ) 作 科
的、 审判长 关 心 的、 听群众 疑 问 的关 键 事实 , 节 , 旁 情
谈如何利用公诉意见 掌握庭审辩论主动
维普资讯
坏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秩 序罪第 六 节危 害税 收征 管罪
中就有 偷税 罪 、 抗税 罪等 十个 罪名 , 利 于打击 涉 税 有
动呢? 笔者 认 为 , 从公诉 意见 的预见 性 、 对性 、 应 针 战 斗性 、 鼓动 性 、 正性上 入手 , 公 以精 心 准备为 前提 , 以
们结 合 全案对 被告 人 牟某及 其 辩护 律 师可能会 提 出 无 罪辩护 观 点进 行 了充分 、 细 的分析 和预 见 , 详 并针 对其 辩护 观 点准 备 了充 足的理 论 、法律 和事 实依 据 作 为答辩 预 案 ,从 而在 开庭 时充 分地 掌握 了庭 审 主 动权 ,使 牟某及 其辩 护律 师 的辩解 和辩 护 意见 土崩
立法 意 图的 同一 性 , 应 当将其 单设 罪 名 。 9 7 也 1 9 年修
改 的刑法 中就有 这样 的条 款 ,比如 第一 百一 十 五条 第1 款规 定 放火 、 决水 、 炸 、 毒或 者 以其他 危 险方 爆 投 法致 人 重伤 、 亡或者 使 公私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 失 的 , 死 处 三年 以上 十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2 规定过 失 犯前 第 款 款 罪 的 ,处 三 年 以上七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情 节 较轻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条 就是 将犯罪 处 该 行 为按 照 主观 上 的故意 和过 失分 为 两款 。故 此建议 参照 此 条及 三 百 九 十七 条 第 1 对 于 玩忽 职 守 罪 的 款
陆 焕 军
证据 进 行 , 事 实祥 陈 细述 , 证据 环 环 相联 , 疑 对 对 对
点 条分 缕 析 , 狡辩 抽 丝剥 茧 , 析 谬 误 , 样 才 不 对 痛 这
至泛 泛 而言 ,才 能动摇 被 告人 及辩护 人 的辩解 根 基
和 信心 ,才 能强 固 审判人 员 的主观 确信 。如我们 在 办 理李 某某 故 意伤 害一案 时 ,李及 辩护 律 师为 了开 脱 罪责 , 外 围大谈 其犯 罪 的所谓 动机 、 场及其 家 从 现
取得庭 审辩 论 主动 权 为着 眼点 ,以法 庭全 部采 信 和
胜诉 为 目标 , 扎实 工作 , 取得 良好 的法 律效 果及社 来
会效 果 。


把握公 诉 意 见的预 见性 , 到超 前谋 划 。法 做
少征 税款 的行 为人 主 观上 表现 为过 失 的追究 刑 事责
任而 要依 据玩 忽 职守罪 处 罚就 非如 此 了。为 了保 证
公 诉 意见是 公诉 人在 法庭 辩论 阶段发表 的指控
庭 的责 任 , 有极 为无 理 的称被 害人 有过 错 , 以此 作 并 为其不 构成 故 意伤 害 的辩 护依 据 。此 时我们 若 跟着
被 告人 及其 辩 护律 师 的观点进 行辩 论 ,那 么就会 离 题 千 里 , 入 律师 的 圈套 , 落 就会 在 一些 技节 问题 上 纠 缠不 休 , 陷入 被动 。 发表 公诉 意 见时 , 我们 明确 指 出 , 所 谓 动机 问题 、家庭 责任 问题 等 ,均非 本案 主要 问 题。 至要 问题 就 是该案 的定 性 问题 。对此 , 们详 细 我
摩 其 主观 心理 倾 向 。 四是“ 听 ” 旁 预见 , 即在 庭 审过程 中注 意观 察旁 听群 众对 哪些 案件 事 实关 注 ,对 哪 些 证据 有疑 惑 , 是首 肯还 是摇 头 ? 赞许 还是 茫然 ?做 是 到 了这 些 才 能在 发表 公 诉 意 见 时做 到有 的放 矢 , 不 至无 话可 说 。 如在 办理 牟某 故 意伤 害一 案时 , 庭前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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