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装修费用;(二)装修材料;(三)需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三条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具、装臵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导致的水管爆裂;(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七)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三)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四)罚金、工期延误、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律师提示: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具体权力义务的约定,无需做较大调整。

请贵司主要注意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情形的约定是否符合贵司要求,需要调整的请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另请注意本合同黑色加粗部分贵司需要承担的义务,避免无法理赔的情形发生。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提示:请审核下列免责条款,不符合贵司需求的,建议贵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题库及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题库及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题库及参考答案1、(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重大事故B、特别重大事故C、一般事故D、较大事故答案:B2、(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一般事故B、特别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重大事故答案:D3、( )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A、各级人民政府B、建设单位C、建筑施工企业D、监理单位答案:C4、下列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 )。

A、开挖深度超过3m的降水工程B、悬挑式脚手架工程C、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D、采用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的工程答案:C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A、规范B、国家C、国家和本省D、行业答案:C6、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养老保险C、生育保险D、工伤保险答案:A7、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的单位是()。

A、分包单位B、总承包单位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答案:B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立即组织抢救B、立即通知受伤人员家属,然后组织抢救C、立即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后按事故责任进行抢救D、立即联系当地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进行组织抢救答案:A9、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建造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

建筑法规习题 (3)

建筑法规习题 (3)

第1章建设法律概论一、单选题1.《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监理制度”,该法条的规范作用具体是指法的( 指引)作用2.建设法律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行政强制性 )3.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4.某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对厂房扩建工程实施监理,该监理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监理行为)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如果三要素发生变化则说明(法律关系变更)5.某海外工程,施工期间工地遭到恐怖分子袭击,致使多名工人受伤,项目处于停工状态,该恐怖袭击的性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属于(社会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是一种(事件)。

二、多选题1以下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的有(50吨钢材、招标代理行为、预决算软件)。

2.以下现象属于法律事实的有(工地塌方、某工人受伤、工程师下令工程暂停)。

3.以下属于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的有(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变更、工期的顺延)。

四、思考题1.在建设活动中,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表现?答:(1)指引作用如《建筑法》规定,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2)评价作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一种否定性评价(3)教育作用建设法律,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来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建设活动主体(4)预测作用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5)强制作用由于有了《建筑法》的规定,建筑行为主体才明确了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的一定的建设行为,并以此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体现出建设法规对具体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会遇到哪些法律事实?答: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以下两类:(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a)自然现象: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暴雨等(b)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恐怖活动等(2)行为。

行为指人的意识的活动(a)民事法律行为(b)行政行为(c)立法行为(d)司法行为3.为什么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建设主管部门的规章占有很大的比重?答: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指建设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号:豫建建〔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浏览:1848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2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团险核保规则

团险核保规则


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社会医疗保
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余同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第三部分
特殊核保规则
生命绿洲保险计划




生命绿洲是向团体推广套餐计划,共包含A、B、C、D四个 组合方案。 投保对象:意外险职业类别为1-3类(含)企业员工及其 连带被保险人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18-65周岁(含),最高续保年龄 69周岁 最高投保份数:3份
每次扣除100元后100%赔付Biblioteka 最多赔付180天 -- --
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名称:生命绿洲(D款)
适用险种 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 保险金额 折后保费 销售费用 30000 36 15% 20000 43 15% 10000 50 15% 3000 14 15% 20 7 15%
保险金额 折后保费 30000 36 20000 43 3000 14 20 7
名称:生命绿洲(D款)
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性价比更优良,保障更高更全
给付限制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50000元 最高30000元
-- 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
意外医疗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 疾病身故 重大疾病
最高3000元
20元/天 20000元 10000元
生命绿洲(A款)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医疗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单选-多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单选-多选)

单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B )的方针。

A.预防第一,安全为主8.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D.安全高于一切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B )。

A.严格审批制度B.淘汰制度C.登记备案制度D.报告制度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B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项目经理B主要负责人C.技术负责人D.法定代表人4.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A.基础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C.主体工程D.给排水工程5.《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D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A.从业人员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特种作业人员D.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 C )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D.设计单位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 B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施工队长B.主要负责人C.总工程师D.法定代表人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C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分包单位B.协商确定一方C.总承包单位D.安全生产监督机构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A )。

A.连带责任B.相同责任C.相似责任D.按份责任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技术负责人8.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C.项目经理D.总监理工程师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C )。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 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 (2)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 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 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 信息等各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
学习辅导资料
•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 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组织编写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以下简称《教材》), 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 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 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考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5题,每题1分,共55分)1.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 )的原则。

A、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B、先计划,后设计,再预算C、先预算,后勘察,再设计D、先设计,后勘察,再施工正确答案:A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

A、变更合同约定的造价B、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C、压缩定额规定的工期D、变更合同的约定内容正确答案:B3.取得( )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

A、二级B、三级C、四级D、—级正确答案:D4.建筑施工企业(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A、必须B、可以C、不必D、自行决定是否正确答案:A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方可任职。

A、资质检验后B、考核合格后C、推荐D、评审后正确答案:B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正确答案:D7.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的罚款。

A、70%B、100%C、90%D、80%正确答案:B8.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 )是错误的。

A、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B、法律关系客体违法C、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D、法定性正确答案:B9.为了提高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经有关部门批准拟拆除某写字楼,下列关于拆除写字楼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22建设法规形考作业1-4答案

2022建设法规形考作业1-4答案

2022建设法规形考作业1-4答案建设法规形考作业一1、单选题(4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A.全部责任B.次要责任C.主要责任D.同等责任答案:C标准答案:C2、单选题(4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5B.20C.30D.40答案:A标准答案:A3、单选题(4分)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时间从发生质量事故时起算,最晚不迟于()小时。

A.8B.12C.24D.28答案:C标准答案:C4、单选题(4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于外省投标人采用了相对于本省投标人苛刻的评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则A.公开B.公平C.公正D.诚实信用答案:B标准答案:C5、单选题(4分)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A.抵消B.混同C.共存D.不同答案:B标准答案:B6、单选题(4分)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有文明施工的规定,包括()A.上下班打卡和现场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B.奖惩制度、竞赛制度、持证上岗制度C.个人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D.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负责制答案:C标准答案:C7、单选题(4分)甲公司欠银行贷款1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对于公司分离后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的叙述,正确的是()。

A.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应当由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答案:A标准答案:C8、单选题(4分)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建造师注册,在处罚开始之日起到处罚完毕之日止必须满()年。

辽宁省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第六条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

宣导课件2011

宣导课件2011

生命人寿
销售卡单的好处
1.积累客户 积累客户
2.积累准增员 积累准增员
3.增加收入 增加收入
4.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5.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6.给客户一个理赔的理由 给客户一个理赔的理由
生命人寿
自助保险卡的优点
1.精美的卡面设计突显公司形象 精美的卡面设计突显公司形象
生命人寿
意外事故的定义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 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分人砸压等 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 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 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由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 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 高速公路上已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 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指的伤 害。
生命人寿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一年 保 费:100元/份 元份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被保险 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周岁到65周岁 为16周岁到 周岁 周岁到 职业类别: 职业类别:一至四 类 保额限制: 保额限制:本卡每 人限购一份
生命人寿
命 畅 游 天 下 卡
保险卡利益
单位:万元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起保时间! 客户可自由选择起保时间! 卡单用途! 客户可自由选择卡单用途!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抚恤金等。

2. 保险期限: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也有较短或较长的选项。

3. 保险金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队伍人数等因素确定,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足够的赔偿风险。

4. 保费计算: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费计算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5. 赔付方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方式通常包括直接赔付、分期赔付等方式,具体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7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7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业务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乙方(装修公司):___________装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业务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与施工服务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施工人员在从事装修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保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合同的对象为乙方施工人员在从事装修工程过程中的所有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二、保险期限及金额本保险合同期限为装修工程开始至工程结束之日。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记录。

四、保险责任及赔偿方式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从事装修工作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赔偿程序如下:1.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2.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3. 核实无误后,甲方按照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2. 乙方应提供准确的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3. 乙方应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2. 若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履行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8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8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8篇篇1甲方(装修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从事装修工程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决定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意外伤害保险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甲方雇佣的从事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工人等。

三、保险期限及金额保险期限自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施工人员的岗位风险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风险情况投保。

四、保险种类及范围本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具体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由甲方在保险公司选购。

五、保费承担甲方承担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乙方无需承担任何保险费用。

六、保险购买程序1. 甲方根据工程情况和施工人员情况选购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2. 甲方为乙方购买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3. 甲方将保险单据复印件交付乙方留存。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3. 甲方有义务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保险购买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2. 乙方有义务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注意安全施工;3.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九、赔偿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由甲方协助向保险公司报案;2. 甲方负责收集与理赔相关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完成理赔申请;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支付赔款。

装修保险条款

装修保险条款

装修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一、保险目的和范围1. 保险目的: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装修期内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服务。

2. 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工地盗窃:对装修现场的盗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b) 意外损坏:非人为原因导致的装修材料和设备的损坏;c) 装修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d) 意外伤害:装修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包括劳动成本、材料费用及精装修价值。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千分之X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限制1.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责任,负有如下赔偿责任:a) 对于工地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支付实际损失的XX%作为赔偿;b) 对于意外损坏的装修材料和设备,保险人将支付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的YY%作为赔偿;c) 对于装修责任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承担责任,并支付实际损失的ZZ%作为赔偿;d) 对于装修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将支付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最高限额为XXXX元。

2. 赔偿限制: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b) 有关损失和责任发生前已知的事实或缺陷;c)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d) 被保险人不按装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的损失;e) 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对装修工程进行安全措施,造成损失;f)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流程1. 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XX天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建筑工程团险

建筑工程团险

建筑工程团险
建筑工程团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风险防范。

该保险涵盖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和损失,为相关责任方提供赔偿和补偿。

建筑工程团险的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包括工人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等,提供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赔偿。

2. 财产损失保障:覆盖建筑材料、设备、机械等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意外损坏,并提供赔偿。

3. 导致第三方责任保障:包括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邻近建筑物、行人和道路产生的潜在损害,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度和费率:不同保险公司和项目的要求不同。

保险公司会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评估以及历史数据等进行测算和定价。

5. 理赔流程和保险条款:建筑工程团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报案、勘验、理赔审批和进行赔付等步骤。

保险条款和细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需要投保人和受保人仔细阅读和理解。

总之,建筑工程团险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可以为建筑工程项目相关方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工人的意外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和第三方责任,建筑工程团险都能
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补偿,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诺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诺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诺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一、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我单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确保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我单位支付。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2005 年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公司认可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意外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所致;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药物过敏所致;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一、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二、如施工企业因故停工,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生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二、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算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后计算缴纳: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算;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算。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续保在本合同期满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所公布的续保年度费率标准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8.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原件、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3. 该被保险人身份证。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丧失。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本条仅适用于按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保费方式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本公司有权指定医疗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