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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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资料

2016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资料
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场所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二编第九章电气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当按本规程执行。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2、增加: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51
(新增)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新增
115
152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主通风机房安装水柱计或压力表均可。
2、增加: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24
161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新增
113
149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删除: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6)第三编井工煤矿 (9)第一章矿井建设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26 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0)第三节采掘机械 (5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6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62)第六节防止坠落 (6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66 第一节通风 (66)第二节瓦斯防治 (8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121 第六章防灭火 (122)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33)第七章防治水 (136)第一节一般规定 (13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38)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42)第四节井下排水 (147)第五节探放水 (15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5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63)第三节井下爆破 (16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第二节立井提升 (194)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第四节提升装置 (21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20)第十章电气 (2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46)第一节一般规定 (246)第二节安全监控 (24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58)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第四编露天煤矿 (259)第一章一般规定 (260)第二章钻孔爆破 (263)第一节一般规定 (263)第二节钻孔 (263)第三节爆破 (264)第三章采装 (273)第一节一般规定 (273)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第三节破碎 (27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81)第四章运输 (281)第一节铁路运输 (281)第二节公路运输 (28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第五章排土 (289)第六章边坡 (29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94)第一节防治水 (294)第二节防灭火 (296)第八章电气 (296)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0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309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313)第九章设备检修 (31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第二章粉尘防治 (320)第三章热害防治 (327)第四章噪声防治 (3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3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328)第六编应急救援 (331)第一章一般规定 (331)第二章安全避险 (334)第三章救援队伍 (3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第五章救援指挥 (344)第六章灾变处理 (345)..355 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355)。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2、增加:(1)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3)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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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
对备用泵能力作出明确要求。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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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删除后按新瓦斯等级判断标准。
137
删除
删除:“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删除“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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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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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删除: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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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 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
俗要求; 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8
增加条文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 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 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 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因当根据顶板状况、设 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 ,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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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 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 ,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3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井巷名称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允许风速/(m·s-1)
最低
最高
5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 下同)必须在2℃以上。
本条只保留了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 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规定及超温地点的降温设计内容移动第五 编职业病危害防治。其理由高温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归类统 一规范管理。
6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节 通 风
中煤集团建议定义为: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
运料的巷道。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
用回风巷内还不得安设电气设备、行人。
•理由:去掉了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对专用回
风巷不得安设电气设备的限制,从系统设计上提高了采区布置的安
全性和经济性。另外提高了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巷设置的要求,对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
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
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有合理取消反向风门的建议:神东也提出增加“无压对开和推 拉风门等特殊风门不需安装反向风门。”目前许多新型平衡风门已
广泛应用于煤矿井下,既满足大型设备、材料运输,又满足行人需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 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 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 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有建议:将“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使用”删除。但 专家组认为,目前部分地区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矿井不能做到,小组 讨论后建议保留,暂不修改。“生产矿井现有”说明新建井不让1!3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通风部分对照(2016版对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通风部分对照(2016版对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新旧版本对照)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当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采掘、地测、防治水专业对照表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采掘、地测、防治水专业对照表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当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当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当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六十一条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当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当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体现防治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水十六字原则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和五项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位置、开采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强调暴雨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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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2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7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
1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3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6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4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 Nhomakorabea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5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
第六十八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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