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的常见问题
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
宽的税务优待 , 更没有对较富有或较贫的阶层 有特别的 利润时 , 有权作出估税的措施 。有时评税主任发 觉纳税
对待 。
人报税表所申报的资料不全不实时 ,他可以不接 受全部
3、效率 原则 。香 港税收的 各种 法律 对各种 赋税 的 或部 分的资料而自行 作出适 当的评算 。评税 主任如 果
规定 ,都比较简单且容易执行 , 所以税收的成本比较低 。 发觉纳税人虚报或漏报入息或利润 ,从而使评算 的税款
TASHANSH I·他山石·
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
○ 薛志成
香港税 收 立法 总的 指导 思想 是吸 引 投资 、繁 荣 经
《税务条例》规定 , 各种税项的评算年度是从 每年的
济 、民生利乐 。就总体而言香港的税收立法有三个基 本 4 月 1 日至 下 一年 3 月 31 日 , 这 个评 算 称 为“课 税 年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局长发出的评税不满意 , 有权在
将间接税加入售价内) , 实际由消费者负担 。在《税务 条 评税表发出后一个月内 书面通 知税务 局长提 出反对 并
例》中规定的直接税包括所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和利 息 列明理由 。在收到纳税人的反对书之后 , 看是否 可以双
税 , 除利息税外都有预缴税的制度 。税务局有权根据 纳 方达成一些协议 , 作出适当的修改 。如果双方未 能达协
有关薪俸税 ,除受薪 人士要填 报入息 外 , 雇主也 需申 报 项 ,税务局长可依条例酌情运用行政罚款的权力 对违章
员工的薪酬 ,以便税务局核对 。
者罚款 。
( 本栏责任编辑 :沈仁琼)
评税制度
— 31 —
保持营业及有关的会计纪录 7 年 ,以便税务局必要时 查
违章处理制度
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常见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常见问题1、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根据税收协定,根据国内税法应当履行的税收义务的减免。
2、问:我国已签订的协定概况?具体可在哪里查看该协定情况?答: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3.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哪个更有效?答: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以享受哪些合同利益?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各国的税收权利,以及企业在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入方面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在任何12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内,其不构成在海外国家的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在海外国家免征所得税。
(2)股息。
“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3)兴趣。
根据税收协议的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从国外赚取的利息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如0.5%、7%和7.5%。
(4)特许权使用费。
“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5)财产收入。
对于“走出去”企业从国外取得的财产性收入,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缔约国是否有权征税。
如果它没有征税权,它就没有义务在国外纳税。
7、问:“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答:“走出去”企业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香港税务局的内部结构
目上或計稅表上的項目,或索取詳細資料及文件証明。
第二科 Unit 2 第二科由助理局長(趙國傑先生)領導,它的主要工作是個別人士(individual)的稅務,包括他們的利 得稅(profits tax)、薪俸稅(salaries tax)、物業稅(property tax),和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 第二科有三類功用組別 functional division:分為評稅組 assessing groups, 特別職務組 special duty sections, 計劃及管理組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ections。助理局長及總評稅主統領各組,而評稅 組則由高級評稅主任領導,負責評稅、案頭審核、反對評稅、覆檢個案、簡單調查...等稅務工 作。特別職務組亦由高級評稅主任領導,負責緊急評稅工作(如離港個案 leaving Hong Kong cases)、 專題研究(special projects)、第二科內的培訓工作(in-house training)...等。
第一科 Unit 1 第一科由助理局長(李絳珍女士)領導,它的主要工作是為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和合夥業務 (partnership)評算利得稅(profits tax)。它有三個組別 division:分為 A, B, C 組。A 組負責部份有限公 司的檔案和覆檢檔案,B 組負責其餘部份的有限公司的檔案和財務機構的檔案,C 組負責合夥 業務的檔案及特別任務。每組由一名總評稅主任 chief assessor 領導,之下有數名高級評稅主任, 而每個高級評稅主任之下有數名評稅主任及數名助理評稅主任。香港實施「先評後核 Assess first audit later」的評稅政策:當第一科收到報稅表時,會先做初步甄別 screening:由評稅主任按當時 的評稅指示、規則及納稅人的評分或記號將報稅表分類(稅局用電腦程式按納稅人的往績打分及 下記號):A cases 及 E cases。A cases 佔大部份:評稅主任認為那是可以不需調整或只需簡單及 少量調整的報稅表,在不調整或簡單調整之後,稅局就立即將報稅表的資料輸入電腦,然後按 既定程序及時間發出評稅。E cases 佔小部份:那是需要審閱(examine)的個案,這些報稅表會連 同檔案轉交另一些評稅主任作詳細審核,那評稅主任或會發信給納稅人或其稅務代表,質詢帳
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
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
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
“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4号服务公司“第二类”安排利得税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
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税务局局长欧阳富1995年8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4号目录段数引言 1 第二頪安排 4法律原则 6可以接受的安排 14公平及基于各自独立利益的原则 15合资格服务 17获准的扣除 22报税表及会计事项 28执行指引的应用 29附件甲引言财政司司长在1994至95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公布,政府拟采取行动,对付一些为避税而订立的「服务公司安排」。
政府对其中两类安排感到特别关注,第一类安排(「第一类个案」)实际为一掩饰真正雇佣关系的安排,在这安排下,一名人士在类似雇佣情况下提供服务所赚取的薪酬,以顾问费用的形式支付予一间受其控制的服务公司,而不是向其本人直接支付薪金;第二类安排(「第二类个案」)主要涉及独资或合伙的非法团商号要求在计算其应评税溢利时,扣除其向另一间受其控制的有限公司或信托(「服务公司」)所支付的、一般被称作管理费用的款项。
2. 在公布了财政预算案后,政府曾与多个执业及专业团体进行磋商,寻求最恰当的办法来处理该等受关注的事情。
政府当局经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后,认为应修订《税务条例》,以打击第一类避税安排,有关条文经已由《199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增订,至于这些条文如何实施,请参看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5号。
3. 至于第二类安排,政府认为暂时毋须立法管制,而是由税务局透过发出指引,解释在何种情况下,申报扣除支付予服务公司的管理费用会受到质疑;同时更多引用《税务条例》内的一般反避税条文,以阻止这种避税安排被滥用。
故此,本指引旨在阐述本局在引用现行条文以打击第二类安排方面的立埸。
第二类安排4. 正如本执行指引在第一段所指出,第二类安排通常涉及一项协议(「服务公司协议」),在此协议下,一间商号会根据协议向另一间受该商号东主或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服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许多区别。
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香港实行的是综合税制,即将个人所得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然
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根据个人所得
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计算,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
税率也有所不同。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适用于超过120万元港币的收入。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
税务政策方面也存在差异。
香港实行的税务政策相对简化,减少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且有制度保障。
在大陆,税务政策相对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例如专项附加
扣除、个税起征点的提高等,旨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香港和大陆在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香港的纳税申报相对简便,纳税人
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在大陆,纳税人需要按照
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并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需要提供相关的纳税材料。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香港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税务政策相对简化;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税务政策相对
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使得香港和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操作和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税收管理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香港 的 税 收 管 理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钟惠坡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是相对于税 务局的义务和责任而言的 它没有 在 税务条例 中单独列明 而是 寓于有关条文和相关法律之中
一 反对权 所谓反对权 是指纳税人依 法对税务局的评税决定提出异议 的权利 乃香港纳税人最常用的 法宝之一 税务局在接到纳税人的有效 反对后 要在 21 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或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 或 表明不接受该项反对 反对权的有 效行使 使得香港99 %的有争议税 收案件在 反对 协商 环节得 到妥善解决 二 上诉权 当反对人无法与税务局达成 一致意见时 可向税务上诉委员 会 最高法院原讼法院 最高法院
七 退税权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有 获得退还税款的权利 1. 因计算错 误而多缴税款 2. 已缴税款经裁定 获准减免 3.原评税无效 4.应用于 抵扣个人利得税的物业税
申请退还税款的期限 为该纳 税年度终结后6年内 或该评税通知 书送达之日后6 个月内
已去世的纳税人的遗嘱执行人 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受托人 破产人 士的财产接管人 同样享有退还税 款的权利 待续
局均有权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否 则该裁定便成为最终决定
由于纳税人的异议绝大多数已 在 反对 协商 环节解决 因 此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 案例并不很多 1995/1996年度 委 员会共接到上诉案 190宗 加上上 年度有待聆讯或裁决的案件 共 319宗
二 向最高法院原讼法院上诉 香港最高法院由原讼法院和上 诉庭构成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可以向该委员 会书记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交由原 讼法院裁决 这项申请书连同640 港元的费用 必须在税务上诉委员 会的裁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 内呈交和缴纳 由于半数上诉案件已在税务上 诉委员会的裁决中得到满意解决 加之律师费用相当高昂 如果纳税 人败诉 还有可能负担税务局的有
香港利得税--香港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简介
序言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目录✧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贸易公司的利润✧制造业的利润✧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预先裁定✧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
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
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
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香港的税收管理_香港税务局的执法权力与义务
误 在申请扣除额或免税额时作不正确 的声明 对其本人或其他人所须缴纳的 税款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交申报表 未将本人的应税收入 通知税务局
对于上述每一项行为 除了最高处 以第三级罚款外 可再处以少缴税款 3 倍的罚款 这种惩罚方式 必须由税务 局长或副局长亲自评定 税务局在实行 此类行政处罚时 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 事项和税务局即将实行的处罚 并告知 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处罚提出不同意见 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有异议的 可在 21 天内将意见书送达税务局
境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 涉及部门间 的配合问题 因此 仍有部分纳税人未 缴清税款便离开了香港 对于这些纳税 人 税务局可依法向其第三者追讨所欠 税款 所谓第三者 包括欠税者的债务 人 持有欠税人款项者或受欠税人委托 代为保管其款项者 替他人代管应偿付 给欠税人款项者 获他人授权付款给欠 税人者
税务局向第三者发出书面通知 同 时也会把该通知书的副本交给欠税人 令其将欠付或代管的款项用以缴纳欠税 人所欠税款 第三者接到通知后 必须 按时缴纳有关款项 如果无法按通知书 的规定付款 必须在接获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期满后的 14 天内 向税务局书面 说明原因 否则将被予以处罚 此外 更 需负起缴纳欠税的责任
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的税务问题
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的税务问题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的税务问题是指香港公司在减少其在中国A 股市场上的股票持有量时,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
此类问题涉及到税务政策、税务居民身份、税率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对于香港公司来说,减持A股股票可能触发中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所得应纳税,其中包括通过股票交易获得的收入。
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所得应作为资本利得纳税,纳税金额为出售所得与购置所得的差额。
根据现行税法,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0%。
其次,减持A股股票可能涉及到跨境交易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但如果存在资本利得的情况,税率将按照20%计算。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境外居民和企业提供合同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当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处于过渡区域时,以外国企业的名义处置一项中国合同工程的股权或者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机井井位、建筑物等项目时,移交给承包方的价款或出让金的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税款。
这也可能涉及到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的税务问题。
此外,减持A股股票还可能涉及到跨境转移定价和跨境资本流动限制等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常驻机构滞纳税款减免政策的通知》,境外常驻机构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届满后的6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其申请后未办理纳税申报而确属欠缴税款和滞纳税息的,可以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对其滞纳税款和滞纳税息予以减免。
这也可能涉及到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的税务问题。
最后,香港公司减持A股股票还可能面临其他方面的税务问题。
例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分红或派息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从第一次收入开始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香港公司持有的A股股票是以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名义持有,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
香港税务条例析义
引言1. 本册子撮要地解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企业的事宜。
如想获得更详尽资料,请参考「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
本册子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2. 《安排》在香港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则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目录1.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2. 《安排》所适用的人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4. 企业的概念5. 居民的定义(1) “个人”居民(2) “公司”居民(3) “团体”居民6. 居民身分认证7. 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8. 常设机构的概念9. 常设机构的特点10.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11. 代表办事处12. 来料加工13.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14. 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15. 企业提供劳务16. 营业代理人(1) 非独立代理人(2) 独立代理人17. 营业利润18. 投资间接所得19. 海运、空运和陆运(1) 海运(2) 空运(3) 陆运20. 税收抵免21. 协商22. 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2 《安排》所适用的人《安排》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
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4 企业的概念《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香港税务
香港税务简介香港税务简介税务申报香港政府对收入的税收有三种: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对于经常性地居住于香港之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将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统一报税,以减低税务负担。
个人方面,个人入息课税是唯一可以扣减投资物业贷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个财政一开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税务局就会向个别人士,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或物业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报税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
但是,如果您所经营的是一家法人企业,而且您上个财政年度向税务局申报了亏损,您将不会收到报税表。
不过,如果您的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税负评估在下列所述情况下税务局有权对有关之人仕或企业作出税项评估:1.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于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及有关资料;2. 所提交之报税表不获税务局接受或者资料不完整而导致税务局无法就所提交的资料作出评核;3.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保存足够之业务记录。
延期及反对如果您预期不能于指定限期内提交报税表,您必须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另外如果您不满意税务局对您的税负评估您可以于指定限期内向其作出书面反对。
>> TOP <>税负种类简介香港利得税(一)利得税利得税乃根据公司之利润计算,现时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应评税利润的17.5%,而个人及合伙公司的税率则为15%。
利得税的概念利得税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或赚取纯利者而征收的税款。
这里所指的"获得或赚取的纯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号、和团体机构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
利得税的纳税人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一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利益的公司、合伙、商号、团体和个人。
香港银行账户crs申报标准
香港银行账户CRS申报标准
一、账户余额超过50万港币(约合63,500美元)香港银行账户的CRS申报标准通常为账户余额超过50万港币(约合63,500美元)。
这意味着,如果您的香港银行账户余额超过这个数值,那么您需要向相应的税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金融机构需向税务机构报告
根据CRS协议,金融机构需要向其所在国家的税务机构报告其客户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码(如果有的话)、账户余额以及账户的交易活动。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报告限额可能不同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CRS申报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银行账户,那么您需要了解每个国家和地区的CRS申报标准,并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申报。
四、豁免账户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豁免CRS申报。
这些豁免账户可能包括退休金账户、保险合约账户等。
如果您拥有豁免账户,那么您需要了解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申报。
总结
香港银行账户CRS申报标准是确保税收透明度和防止跨境逃税的重要措施。
了解和遵守CRS规定对于所有涉及跨国金融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尽管CRS申报标准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旨在确保税收公正和透明。
香港的会计师考什么证
香港的会计师考什么证关于香港的会计师考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是全球最重要的商业城市之一。
在这个商业环境下,会计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业。
会计师证书是进入该职业的关键前提。
然而,香港拥有两种类型的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在职培训计划证书。
本文将从专业会计师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会计师证书的要求和门槛。
注册会计师证书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HKICPA)承认和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香港享有法律地位和公认的专业财务师资格证书。
它是获得高薪和职业发展的关键。
申请注册会计师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会计学位或同等学历资格香港会计师协会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会计学位或同等学历资格。
如果是国外的学历,则必须通过协会认可的学历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除了会计专业课程之外,学位还应包括商业、商法、经济学、统计学和管理学等相关领域的课程。
2. 完成入会试行计划成功完成3年的HKICPA入会试行计划也是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该计划包括实习和培训阶段,学员需要完成360个小时的文凭培训(PDC)和2200个小时的实习。
在培训期间,学员还需要通过不少于14个培训课程的学习和全部通过考试。
3. 通过全额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全面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是获取该地位和执业财务师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
考试分成四个部分:业务会计、税收、财务报告和管理会计。
考试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每年进行两次。
在职培训计划证书香港作为全球重要的商业中心之一,也提供了在职培训计划计划(OTJ)证书。
该计划旨在为香港初级职业会计师提供认证和培训机会。
OTJ证书的申请条件是:1. 具有相关会计学历或证书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会计资格证书或管理学士学位,以及2年或以上的与会计相关的工作经验。
2. 完成在职培训计划考生需要在顶尖的会计试学校完成OTJ课程,并顺利通过600个小时的上岗实习计划。
课程包括会计、财务、税务、信息科技和人力资源等课程。
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 修订本
第七条
一般定义 “人 ”一 语 的 解 释 “公 司 ”一 语 的 解 释 “一 方 企 业 ”和 “另 一 方 企 业 ” 83 84 85
结语
86
附件
附録
ii
引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订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以 下 简 称 “ 香 港 ”) 实 行 独 立 的 税 收 制 度 。近 年 来 ,中 国 内 地 ( 以 下 简 称 “ 内 地 ”)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活 动 不 断 增加,香港的商界在内地营商时,不时会遇到内地及香港两地 税务上的问题。基于两地税制上的差异,在某些范畴内导致双 重征税。为此内地和香港政府就两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了 磋商。随后,双方就有关《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 本 安 排 ”) 内 所 涵 盖 的 项 目 达成一致意见, 双 方 代 表 并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签 署 备 忘 录 及 附 后的安排。
4
15. 起止日期的计算, 是 以 工 程 开 始 施 工 (包 括 一 切 准 备 活 动 ) 之日起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者之日止的期间计算;若期间 涉及两个年度的,应跨年度计算。若就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连 续承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应以第一个项目开始至最后一个项 目完成的日期计算连续日期,不能每个项目分别计算。同一工 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 地理上为同一整体的项目。不同地区和非同一工程合约项目的, 可分别计算连续日期。没有超过上述期限的项目,不会被视为 设有常设机构,也不会因同一企业的其他项目构成设有常设机 构而把其他未超过期限的项目包括在内。 16. 若 施 工 后 ,由 于 设 备 、材 料 未 送 达 或 季 节 气 候 等 原 因 致 工程需要中途暂停作业,但并不是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 资也未全部撤出,在这情况下,应持续计算日期而不能扣除中 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17. 总 承 包 商 若 将 部 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分 包 商 ,而 分 包 商 施 工 的 日 期 在 前 , 应 按 第 15 段 所 述 , 自 分 包 商 开 始 施 工 之 日 起至全部工程作业结束交付使用者之日计算整项工程的连续日 期。这种计算方法不会影响分包商工程作业的独立计算连续日 期。假若该分包商作业的连续日期没有达到构成设有常设机构 的期限,则该分包商以内地居民的身分亦可根据安排获豁免在 港课税。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务困境及税收协调研究
定相关的监管制度,结合银、证、保三方进行系统性风险监控。
(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手段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需要考虑多种外部经济因素,通过综合使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结合微观监控的方式进行分析。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有效地处理综合指标体系的评估,通过推出一系列宏观调控和微观监控的手段进一步明确和改进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手段。
(三)加快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融合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的发行银行,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需要整合各类政策工具来提升调控的效果,从而针对防范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
中央银行职能与监管职能需要通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趋势进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架构不断完善的商业银行治理能够防范商业银行投资风险。
为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需要在行为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制定银行的战略目标,从而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能够达到相应的水准。
这也同样需要决策层对商业银行战略的准确把控,实现经营决策信息的具象化,将信息通过决策落实到企业的具体发展中。
通过多项决策目标实现总目标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步落实,并通过广泛收集相应的情报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有效规避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
风险监控管理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相应的监控管理。
参考文献[1]张光华、郑德鹏:上海原油期货对胜利油田的影响和建议[J].当代石油石化,2018(11).[2]中国首推原油期货以人民币计价[J].经济导刊,2018(4).[3]李彦:中国原油期货一年跃居世界第三0].中国石化,2019[3].[4]原油期货上市满周年,生手不手生0].中国石油石化,2019(7).[5]中国原油期货的成长与烦恼J].中国石油企业,2019(4).[6]任潇:原油期货上市对中国能源市场的影响[J].中国发展观察,.2018(7).[7]刘开雄、陈云富:中国原油期货上市金融开放脚步不停[J].中国金融家,2018(4).[8]李伟、王宇纯:浅析开宕中国原油期货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全国流通经济,2018(6).[9]章睿:管理好原油期货任重道远[J].上海企业,2018(4).(责任编辑:杨再新)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邓满源(广东财经大学,摘要:粤港澳大湾区被定位为国际科创中心和世界级先进制造中心。
税务 案例 投资港股
税务案例投资港股投资港股与税务案例投资港股一直是投资者中的热门选择之一。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股票市场规模庞大,投资机会众多。
然而,投资港股涉及到税务问题,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务规定以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税务案例,探讨投资港股时的税务问题。
假设投资者小明在香港股票市场买入了一只港股,并在一年后以盈利出售了该股票。
小明在投资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同时也面临着税务申报和纳税的问题。
首先,小明需要了解香港的税务制度。
香港的税务制度与中国大陆有所不同,采用了双重税制,即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了解利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程序。
利得税是针对个人在出售资产或投资时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在出售港股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利润额 ×税率 - 免税额 = 应纳税额。
其中,利润额是指出售港股所获得的利润金额,税率根据利润额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额是指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定可以免税的金额。
回到小明的案例,他需要计算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利润金额,并根据税率和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然后,小明需要填写税务申报表格,并按时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
除了利得税,小明还需要了解是否存在其他税务费用。
在香港,还有一项名为印花税的税费。
印花税是在买卖港股和支付股息时征收的税费。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港股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不征收印花税。
但是,如果小明的交易涉及到特定的情况,例如转让不动产公司的股权,那么就需要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除了利得税和印花税,小明还需要考虑其他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小明在投资过程中获得了股息,那么他需要了解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税。
在香港,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是免税的,不需要缴纳股息税。
但是,如果小明是香港的居民,那么他需要了解香港居民所得税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税务合规。
综上所述,投资港股涉及到税务问题,投资者需要了解香港的税务制度以及相关税务规定。
香港回内地交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香港回内地交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流程:1. 了解税收政策和规定在回内地交税之前,首先要了解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特别是关于跨境工作、居住和所得的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政区税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修訂本)薪俸稅下的個別人士評稅和個人入息課稅本指引旨在為納稅人及其授權代表提供資料及指導。
指引本身並無法律約束力,亦不會影響任何人士向稅務局局長、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權利。
本指引取代於1989年9月發出的指引。
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2005年1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修訂本)目錄段數第I部-引言 1 婚姻 2同性婚姻 5丈夫與妻子分開居住 6第II部-薪俸稅分開評稅8合併評稅10就合併評稅提出的反對16應評稅入息的扣除18虧損19計算應課稅入息實額20慈善捐款22計算薪俸稅24暫繳薪俸稅25第III部-免稅額26 基本免稅額27已婚人士免稅額28供養父母免稅額32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36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38子女免稅額41傷殘受養人免稅額45單親免稅額47多於一人作出的申索49第IV部-個人入息課稅選擇個人入息課稅52計算入息總額55虧損57報稅及評稅59 附錄第I部-引言於1990年4月1日生效的《198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了丈夫和妻子的薪俸稅評稅基礎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程序。
先前將已婚夫婦的入息合計的薪俸稅機制,由分開評稅的新制度取代。
除非納稅人在訂明的情況下選擇了合併評稅,否則就稅務而言,所有1989/90課稅年度及其後年度的評稅,都將丈夫和妻子當作獨立的個人。
已婚女子亦有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評稅基礎與其丈夫的相同。
婚姻2. 婚姻的定義載於《稅務條例》(「該條例」) 第2條。
婚姻是否合法,須以婚姻舉行地點的法律決定。
根據該定義的 (a) 段,於香港舉行的婚禮,在根據《婚姻條例》舉行後,即獲承認。
承認的範圍並擴及於1971年10月7日之前根據中國法律與習俗舉行婚禮的舊式婚姻。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已確認該等婚姻有效。
3. 香港沒有法例明確認可在外地舉行的婚姻,這些婚姻是否有效,受國際私法管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税务的常见问题
1.香港公司每年需缴交什么税?
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此税项以利润的16.5%来计算。
如公司没有盈
利,也就不需要缴交利得税。
2.香港公司何时年结?
通常习惯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为计税基期。
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
期最长为18个月。
3.香港进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关税?
除了烟、酒及汽油外,一般进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关税的。
但进出口商品必
须报关。
4.贵公司能否提供香港会计、报税方面的服务?
可以。
您只须提供相关资料,我们便可以代办会计、审计及报税等事宜,费用
方面会以实际工作量而定。
详情请与我们联络。
5.香港税项哪些?
香港的税项主要分为三大类: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利得税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16.5%(2007/08年度:17.5%);薪俸税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缴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15%(2007/08年度:16%);物业税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扣除20%的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后以15%(2007/08年度:16%);计算。
6.香港的会计年度(评税基期)如何定订?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
7.香港税务条例对捐款扣减有何限制?
捐赠给已获认可的慈善机构可获准扣除。
但规定捐款的总额须不少于$100及不
超过应评税利润之35%(2007/08年度:25%)。
8.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
9.何谓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
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
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10.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
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11.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代收代付中国公司货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审计和报税?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帳、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12.本公司只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户口,并没有在香港开立户口,这样,本公司所作的业务是否不须在香港报税?
不是。
香港法例规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这些都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家来香港注册公司,
薪俸税的常见问题
1.本人夫妇两人育有子女两名,可否分别申请一名子女的免税额?
必须由夫妇其中一人申请所有子女的免税额。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不过,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由另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2.若多名人士均有资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如纳税人、其分居或已离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资格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各申请人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名子女免税额的基准。
3.纳税人供养一个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请这个子女的免税额?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领子女免税额所须的规定,无论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结婚,他们都可申请这个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4.我的儿子今年20岁。
他在今年6月大学毕业后还未找到工作,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如你供养一名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的子女,该名子女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该名子女的免税额。
按你所提及的情况,你的儿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资格申请子女免税额。
5.如何厘订受供养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在港逗留日数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在外地是否有物业居住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其亲戚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的父母长期居住于外地,逗留香港日数不多或只作探亲性质,即使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税局也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6.我的父母已逾60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
可否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你的受养父母如果不打算继续在香港居住,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便不算经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过,如你的父母只是间中到内地居住,则仍会视为经常居住于香港,可就他们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7.我每年支付$30,000给母亲作为生活费,打算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应在报税表哪个部分填报生活费的金额?
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须视乎你父母亲的居住地、年龄和供养情况。
如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岁或以上,全年给予受养人不少于$12,000,便有资格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但不必填上该年度实际支付的生活费。
8.我的配偶没有工作,由本人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可否申请「单亲免税额」?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亦不可享有「单亲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单亲」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全年属单身、丧偶或分居,并且在该年度内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才可获得「单亲免税额」。
9.在复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证明?
在复核申请时,税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符合申请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
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兹证明。
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由公立医院或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
而税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
告作为符合免税额的证明。
10.外籍人士在香港受雇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
三个条件,便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一个纳税期内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该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该报酬不是由外国雇主设在香港的企业负担.恒信泰富是专业的投资规划与运营方案提供商;专业的办理企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