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观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国土资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2011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已经国土资源部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做好2011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新时期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已从以“立”为主,向“立、改、废”并举转变。
2010年,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令),这是第一个专门规范后评估工作的部门规章,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就是要定期评估研判文件的横向协调和实际效果,系统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立、改、废”。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学习贯彻47号令,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后评估工作。
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后评估工作。
二、明确任务、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后评估计划。
列入计划的后评估项目,是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的,既紧紧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体现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又回应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领域有关问题的重点关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影响力。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上报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13号)-2021-4-23》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第一篇: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202x-04-29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厅发〔202x〕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红线,有效利用国土资源,科学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价的目标与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
相关省份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补充开展二次调查中“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的调查评价,落实《关于完善二次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70号),对“不稳定耕地”和符合70号文件政策要求的二次调查新增耕地,落实到地块并分类标注,为下一步耕地后备资源的稳定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为科学制定相关耕地保护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决策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以二次调查和202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结合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1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和资料信息,综合考虑区位、交通等开发条件,以图斑为单元,调查评价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的宜耕性;以县为统计单位,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进行数据库集成与汇总,形成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体状况;分析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可复垦为耕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潜力规模调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3•【文号】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部下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对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对健全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明确程序,把加快实施和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节约使用土地。
二、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网(xx年5月16日国土资电发〔xx〕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xx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xx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xx〕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国土资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1999年度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结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公告(1999年第1号),根据国家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对A级、准B级和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范围重申如下,请各级土地行政主观部门严格管理,并督促各评估机构认真执行。
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的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
(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估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价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6、地价咨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进一步推动后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供给和推动制度体系完善,经部同意,对做好2013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2013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由后评估专项和自评项目两部分组成。
后评估专项围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大问题确定,主要为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加快制度供给提供支撑。
自评项目主要是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事关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供给、实施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第47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7号)的规定,认真开展后评估工作。
政策法规司要跟踪了解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后评估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自评项目,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同时,要及时向专项后评估小组提供相关材料。
各后评估专项承担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司局沟通,成立后评估小组,并指导和督促后评估小组开展工作。
三、后评估专项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直属单位和研究机构承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国土资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时间安排2013年4月,部制定《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3年5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2013年6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2013年5月至7月,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所辖市(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并根据本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成果。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满足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部研究制定了《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2012年12月7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按照2011年部第97次专题会议精神,以及2012年研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会议和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为确保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更新全国范围内的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掌握年度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保持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一)定期全面评价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的要求,依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的技术方法,每6~10年为周期,对所有现状耕地的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县级、省级、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耕地数量质量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对下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的落实,不能虎头蛇尾,不能半途而废,防止走过场。
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我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请根据该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4•【文号】国土资发[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些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一些机构为了获取项目,给关系人提取高额回扣,搞恶性竞争;一些机构不执行国家脱钩改制的规定,搞虚假脱钩,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土壤”等。
这些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惩戒违规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质量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秩序,使土地评估行业真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国土资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信息填报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
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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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
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4]16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
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些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一些机构为
了获取项目,给关系人提取高额回扣,搞恶性竞争;一些机构不执行国家脱钩改制的规定,搞虚假脱钩,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土壤”等。
这些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惩戒违规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质量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秩序,使土地评估行业真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包括评估机构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的规定,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了土地估价的营业范围;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是否在土地估价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了注册登记;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内部技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