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人员。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服务教学、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教学督导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二)组织教学督导活动,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四)对教学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七条教学督导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二)收集、整理教学督导相关资料;(三)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四)对教学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整改;(五)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教学督导内容与方法第八条教学督导内容:(一)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课堂教学质量;(三)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四)教师队伍建设;(五)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九条教学督导方法:(一)查阅教学资料;(二)听课、评课;(三)召开座谈会;(四)问卷调查;(五)实地考察。
四、教学督导工作程序第十条教学督导工作程序:(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三)收集、整理教学督导相关资料;(四)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五)对教学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整改;(六)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五、教学督导结果运用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结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参考依据。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确保我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有序、规范运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督导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质量是影响学院发展的重要因素。
教育教学督导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运行、教学评估、教师培养、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建设、教学管理进行督查与指导,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学院诊断与改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督教和督学两个方面。
督教是指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督导,是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环节。
督学是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督导。
第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核评价意见、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等。
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人事管理的院领导组成,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
第五条教育教学督导实行校级(一级)、教学单位级(二级)两级督导。
以学校督导为主导、二级学院督导为重心、校院两级督导相结合,形成动态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校级成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即:一级督导组),在分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简称“质控中心”)负责一级督导组日常协调与管理工作。
督导组组长由督导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教学单位成立教学单位教育教学督导组(即:二级督导组)。
大学教学督导实施方案
大学教学督导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大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已经成为各大学和教育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而教学督导作为一种重要的质量监控手段,对于提升教学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教学督导实施方案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目标。
1. 提升教学质量,通过教学督导,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学习效果。
2. 规范教学行为,建立健全的教学督导制度,规范和激励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教学改革和创新。
3.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教学督导计划,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督导计划,明确教学督导的内容、对象、方式和周期。
2. 组织教学督导团队,学校教务处组织专业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督导团队,负责具体的教学督导工作。
3. 实施教学督导,教学督导团队按照计划,对全校各个学科的教学进行督导,重点关注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学习情况等方面。
4. 反馈和改进,教学督导团队及时将督导结果反馈给相关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教师和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
四、保障措施。
1. 赋予教学督导团队充分的权力和资源支持,保证其能够有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2. 建立健全的教学督导考核机制,对教学督导团队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意识,使教学督导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
五、总结。
大学教学督导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教学督导工作,才能够有效提高大学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大学和教育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教学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督导实施方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学校教学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促进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结合学校以本建专、强院兴校的发展思路,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咨询、指导,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全面提升。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质量第一的价值导向,“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组及教学督导以专家组和专家的身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学院、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以及听评课对象等反馈教学管理、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等保障,以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根据听课、调研、调查、检查等途径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并将结果分别上报学校或学院,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协调督导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聘任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校领导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下开展工作。
督导组原则上由10~15人组成,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推荐,校长聘任。
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时推荐2名以上学生代表参加。
第六条校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聘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长期从事过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每届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学校建立本科教学督导制度。
为保障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和《XX省教育督导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涵盖每个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以及所有教师和教学相关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形成的教学督导调研报告供有关学院和部门决策参考,形成的教学督导结论性意见和报告,作为有关学院、部门及其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行使教学督导职能。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直属校长领导,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学督导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院督导组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双重领导,设组长1人,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员3~5人,学院教务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督导人员的聘任第七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以下统称“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外无兼职的退休教师、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以及部分在职教师。
学院督导组成员由在职人员组成。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责任心强;(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岁以内。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或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二)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期退休教师为二年,在职教师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三)学院教学督导员根据上述条件由各学院聘任,交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zhguo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构建zhguo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内部监控,强化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力度,全面提高育人水平和教学质量,成立zhguo大学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和院系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督导委是负责指导全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院系督导组是主要负责本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督导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15-20人。
督导委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持,督导委日常办公由本科生院协助开展。
各院系督导组设组长1名,院系督导若干名,督导组日常工作由组长主持。
第四条督导委和院系督导组由教育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办事公正、有威望且身体健康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4周岁(含)。
第五条督导委人选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推荐并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院系督导组人选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送本科生院备案。
督导委和院系督导组成员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
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六条督导委的主要职责:(一)受学校委托,为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重大政策及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校教风、学风、教学资源使用、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成长、创新创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三)对院系督导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督导组工作职责:(一)受院系委托,为院系教学改革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本院系的教风、学风、教学资源使用、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成长、创新创业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院系督导组受督导委和院系双重领导,各院系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科生院为督导委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院系为本单位督导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zhguo 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zhguo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章制度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教学督导是指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估和监督活动,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以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需求为导向,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第四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与评估相结合,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大学教学督导应注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教学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第六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落实教师评价与激励、学生评价与标准、教学评价与监督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模式。
第七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重视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八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加强教学督导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学督导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织结构第九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学督导办公室设立教学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教学督导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层次的教学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不同部门、学科和教学环节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教师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负责教师教学督导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负责学生教学督导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教学督导专家库,邀请具有丰富教学督导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参与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教学督导工作内容第十四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包括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教学过程评价应注重教师教学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流畅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师生互动的有效性和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第十六条教学管理评价应注重课堂教学秩序的维护,学生学习态度的培养,学生违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学生评教者评价的广泛性和科学性等方面。
长安大学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委托对本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与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对本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长安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在南北两校区设置督导办公室。
第六条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一般由2-3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学院应提供督导办公场所,可设在学院教务办或办公室。
第三章聘任与酬金第七条校级教学督导人员由学校聘任,院级教学督导人员由所在学院聘任,受聘督导人员不能同时兼任校级和院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督导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或院系)申请辞职,学校(或院系)根据情况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九条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教务处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条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成员(非专职)的酬金一般按每人1.8万元/年执行,其中,院级督导专家组成员酬金学校资助每人9000元/年,院系资助一般不低于每人9000元/年。
第四章条件与职责第十一条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或离退休教师和管理人员;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5、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下列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学校(或院系)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2、督导工作量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3、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督导,对教学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实施督导(如:检查教学秩序、教学环境、网络,根据学校安排进行听课、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等);4、适当参与学校(或院系)质量工程、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等工作;5、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6、定期组织督导专家组成员汇总、研究、讨论各种教学情况,一般每3-4周召开一次督导例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院系)及有关部门报告;7、组织实施学生评教工作;8、承担学校(或院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实验教学督导工作采取召开例会、集中检查、抽查和开展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1. 召开例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实验室管理处与督导组组长共同协商制定本学期具体工作计划,并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布置本学期工作任务;期末,督导组成员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交督导组组长,组长对本学期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交实验室管理处。
2. 集中检查:每学期在督导组长的安排下对实验教学集中进行两次检查,第一次安排在7-8周,第二次安排在15-16周。
主要内容为听实验课、听取学生对实验课的意见、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
期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笔记,并填写有关表格。
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
3. 抽查: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应安排4-5次(其中本学院抽查2次,其它学院不得少于2次),对实验教学中的学生实验报告以及教师批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就发现问题向实验课教师及时反馈。
4. 专题研究:根据学校实验教学安排,针对实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导组每学期可作1-2个专题调研。
调研时间及内容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调研结束后,提出调研报告,为学校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根据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需要,承担有关实验教学督导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实验教学督导可对实验室进行教学方法和教风、学风建设的指导,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四、实验教学督导可随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建议。
2005年6月14日。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的相关精神,规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提升大学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督导对象和督导内容1. 督导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教学督导,是指对全体教师及其授课过程进行监管的总称。
同时,本督导工作还重点关注对于以下几类对象的监管:(1)新任教师:对于教龄不足3年的教师实行一对一的督导。
(2)教学能力较弱的教师:根据评估情况,具体制定督导计划,夯实教学基本功,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3)新型课程、课堂模式、新的考试方式:确保新型课程、课堂模式的顺利进行,新的考试方式的合理实施。
2. 督导内容(1)教学核心素养的培养,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评价。
(2)课堂纪律和管理、学生学习、参与度和反馈情况,包括上课签到、教学管理纪律等。
(3)新型课程、课堂模式和新的考试等方面。
(4)任何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事项。
三、督导机构1.大学教学督导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督导工作,保证督导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2.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规划和设计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2)组织、实施及评估教学督导工作。
(3)组织开展教学督导人员培训和知识普及。
(4)协调、指导和督促全体教育工作者开展教学工作。
(5)对教学质量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督导流程1.教学督导应当详细制定具体的计划,对将要开展教学督导的课程进行认真筛选,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督导:(1)探讨教学目标是否明确,教学成果的表现。
(2)教学活动的设计稿、展示形式、本体结构。
(3)环境的组成、空间布局和构筑布局。
(4)师生互动的评价方式和实现方式。
(5)考核的考核形式和细则。
2.督导前,应当主动征询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督导方案,安排好督导时间。
3.督导过程中,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学生调查问卷和教师深入交流,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并改进。
同时,教务处应当协助督导机构各项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大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教学督导工作流程,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大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中心,以质量为导向”的教育思想,注重实效,服务大局。
第四条教学督导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教学目标和效果;(二)教学过程与方法;(三)课程设置与更新;(四)教材选用与更新;(五)教师教学能力及师德;(六)学生学业质量;(七)教学设施和环境。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应当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专门负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院全面的教学督导工作;(二)制定教学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开展教学督导,并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四)建立教学档案和数据平台,提供教学信息和教学数据支持;(五)开展教师培训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六)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七)开展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学督导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督导,督导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督导工作经验。
第八条学院领导应当充分重视教学督导工作,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学督导工作流程第九条教学督导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确定教学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每学年初设定教学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督导课程、督导时间、督导方法等内容。
(二)开展教学督导。
督导人员按照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教学督导。
督导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方法、教师师德、学生学业水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等方面。
(三)分析教学督导结果。
对督导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反馈教学督导结果。
将督导结果反馈给教师和学生,指导教师改进教学,促进学生进步。
(五)建立教学档案和数据平台。
收集教学数据和信息,建立教学档案和数据平台,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1、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聘请若干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教师、专家任督导员;系部设教学督导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教学副主任靠上抓,系部督导员由系教管员、教研室负责人和优秀教师组成。
2、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活动和教学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通过听课、评课、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教师教学全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对教风、学风建设进行监督评估;(3)发现典型、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促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成长;(4)做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总结、通报,收集整理教学督导档案资料。
3、系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1)对本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执行、课堂教学、课外辅导、教书育人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
(2)对本系部学生评教结果排名前、后各10~20%的教师进行跟踪督导,对本系部的新上岗教师进行指定督导。
4、督导工作方式(1) 常规教学检查。
分学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学期初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备听评审。
检查内容为: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及执行情况;教师的教案、批改作业、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各系教学检查活动及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2) 课堂教学检查。
采取随机或指定听课形式,专职督导员平均每周听课节数不少于4节,每3节折计2课时教学工作量,每学期至少对一个系部的全体教师督导、指导一遍。
(3) 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检查。
根据《教学巡查表》进行日常巡查,系部每天至少1次,校级每周至少1次。
(4) 考务工作检查:检查考风考纪,对试卷命题、阅卷工作进行抽查。
(5) 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组织2-3次教师、学生代表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
5、督导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重督导结合,强化导的功能。
6、教学督导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指标之一,与教师绩效考核、年度考评挂钩。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内在要求。
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条为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扎实推进二级教学管理体制改,推动教学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学院(部)自我发展,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第四条学校组建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学评价与督导科。
校级教学督导室由分管教学校长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各学院(部)成立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督导人数根据学院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五条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一)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督导组整体工作的统筹和组织运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制定年度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与分析;(二)考核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核发教学督导津贴;(三)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四)组织教学督导员针对各教学环节开展督导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反馈信息并提供决策建议;(六)负责教学督导室的日常事务,建立校级教学督导工作档案。
第六条学院(部)应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进行院(部)级教学督导的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第七条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聘任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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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委托对本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与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对本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长安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在南北两校区设置督导办公室。
第六条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一般由2-3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学院应提供督导办公场所,可设在学院教务办或办公室。
第三章聘任与酬金
第七条校级教学督导人员由学校聘任,院级教学督导人员由所在学院聘任,受聘督导人员不能同时兼任校级和院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督导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或院系)申请辞职,学校(或院系)根据情况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九条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教务处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条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成员(非专职)的酬金一般按每人1.8万元/年执行,其中,院级督导专家组成员酬金学校资助每人9000元/年,院系资助一般不低于每人9000元/年。
第四章条件与职责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或离退休教师和管理人员;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下列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或院系)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2、督导工作量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
3、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督导,对教学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实施督导(如:检查教学秩序、教学环境、网络,根据学校安排进行听课、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等);
4、适当参与学校(或院系)质量工程、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等
工作;
5、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6、定期组织督导专家组成员汇总、研究、讨论各种教学情况,一般每3-4周召开一次督导例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院系)及有关部门报告;
7、组织实施学生评教工作;
8、承担学校(或院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教务处受学校委托安排教学督导任务,具体组织实施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承担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的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根据学校(或院系)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3、在校教务处或院系教务办配合下,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督导组接受学校(或院系)委托后,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如:听课;查阅教学档案、资料;参与教学活动和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等。
第十七条督导日常工作一般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第2款执行。
所听课程应分别填写有关听课情况表,每月要填写教学督导工作报告,每学期应撰写出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教学督导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