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和业务监管工作,根据《XX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投资入股。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各出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合并的股权进行计算。
第四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金融业工作经历包括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从业经历,以及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经历。
第五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并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在骑缝处加盖发起人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报告。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内容包括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四)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服务XX市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的财务状况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手段等。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互相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七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地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由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经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0519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10)
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内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广州市发起设立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粤金贷复…201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指引。
第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越秀区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区金融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市金融局)的指导下,负责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相关金融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
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提供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
2.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三)主发起人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其牵头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境内的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实行特色经营。
第五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旨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资金提供方及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一、注册和资本金要求1. 注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合法营业执照。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身份证明、经营范围和管理机构等信息,并且需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资本金。
广东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经营范围和条件1. 经营范围广东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农村扶贫贷款等。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贷款咨询、审查、担保和风险管理等相关服务。
2. 经营条件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广东省规定了一些经营条件。
公司必须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系统。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风险控制和合规要求1. 风险评估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广东省要求公司在发放贷款前必须进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利率管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要公开透明。
利率的确定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
3. 合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审计。
四、信息披露和反洗钱措施1. 信息披露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和核实,确保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业务,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贷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方便其融资和发展。
但是,政策优惠不应成为压制竞争的手段。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监管第六条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管理能力相适应,并以收取合法利息为主要盈利方式。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存款保险。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下列内容:(一)小贷公司名称;(二)小贷公司编号;(三)小贷公司地址;(四)小贷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和审查、借贷管理、催收处理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管理机构内部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管。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了解小贷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四章出借人管理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借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告知出借人有关小贷公司自身风险和业务风险,并提供相应风险提示文件;出借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风险能力认真考虑投资,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围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围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围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为其提供有保障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二、营业许可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实际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成。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2. 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经营性贷款、助学贷款等。
严禁从事股票、期货等经营性投资活动。
3. 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合法、合理,不得因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人代表应当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
2.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3.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借款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措施。
4. 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社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四、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包括了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咨询指导等方面。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管理要求、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包括帐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第五条门负责。
第六条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
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五,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1。
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2.维护工作,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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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
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
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一)背景情况介绍。
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
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