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广州金融工作局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和业务监管工作,根据《XX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投资入股。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各出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合并的股权进行计算。
第四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金融业工作经历包括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从业经历,以及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经历。
第五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并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在骑缝处加盖发起人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报告。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内容包括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四)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服务XX市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的财务状况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手段等。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9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五日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与风险防范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筛选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及风险处置。
(二)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筛选试点并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资格复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省金融办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35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2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6年11月11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
【总页数】6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修订)》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J], ;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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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ⅩⅩ办〔2012〕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
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2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1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0分。
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2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绩效考核合规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0分。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2012—03—22 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
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20160519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10)
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内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广州市发起设立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粤金贷复…201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指引。
第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越秀区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区金融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市金融局)的指导下,负责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相关金融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
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提供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
2.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三)主发起人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其牵头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境内的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实行特色经营。
第五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常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粤金〔2009〕10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市、区监管部门是指Ⅹ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和各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以下简称“评级”)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状况为基础,参考公司市场竞争力、风险管理能力及行业自律情况,评价和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别。
市、区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各区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参考指标两栏。
基础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判定为D级。
全部符合规定的,再在参考指标中进行评分。
参考指标共三大类、23小项。
其中,市场竞争力根据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等10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不良贷款率、短期贷款占比等7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行业自律情况根据公司形象宣传、行业贡献度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第六条设定规范、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分为100分,根据参考指标的评价与标准进行综合计算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计分。
第七条市金融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的评级指标与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发布时间:2021-03-04T03:06:30.308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3期作者:刘洋[导读] 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自律和监管、风险防范已成当务之急。
北京华发置业有限公司摘要:“草根金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创立给民间融资带来了新活力,有效促进了“三农”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自律和监管、风险防范已成当务之急。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监管一、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新型的金融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自有资本金向“三农”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控制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至4倍之间,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运作。
目前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主观违约风险和农业系统性风险,其中第二类风险情况较为严重。
二、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1.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律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业务要先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要求,所以它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支持农业经济发展。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资金大多是投入到种植业、养殖业和土蓄产品生产等农村经济中。
与非农产业不同,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从投入生产到获得产出都有一定的时闻周期。
除此之外,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容易受到自件的影响和制约,从播种、养殖到收获,整个过程处于一度的风险之中。
因此,当贷款获得者无法取得预期的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贷款的信用风险。
2.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信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信用风险的防范还未制定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采取有效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已经开始开办业务,但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目前我省农村借款人信用评估难、信用跟踪难、信用约束难,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引发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试行)一、不服行政行为类诉求(一)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1.具体请求:(1)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请求:(1)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6)不服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等。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发文字号】中法规备部[2010]2号【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法规备部〔2010〕2号)火炬区管委会,石岐区办事处、小榄、三角、大涌、古镇镇政府,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我局制定《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9号)以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以合规检查为主,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局和镇(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市金融局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市金融局监督管理职责:(一)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二)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可请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实施);(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上报省金融办;(四)督促镇(区)政府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为其提供有保障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二、营业许可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实际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成。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2. 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经营性贷款、助学贷款等。
严禁从事股票、期货等经营性投资活动。
3. 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合法、合理,不得因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人代表应当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
2.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3.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借款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措施。
4. 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社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四、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包括了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咨询指导等方面。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管理要求、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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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二00 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 ,申请前连续3 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 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 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 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 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 亿元人民币。
健康运营1 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人。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 % , 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 , 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 ,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 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人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人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人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人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 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 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 %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 ;(四)人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
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乙急裁和副总经理才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人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 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 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人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人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一)背景情况介绍。
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
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人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人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 年以上,年龄在65 周岁以下;(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