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社 保 (公 金)新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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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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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22.2%
个人缴费
22%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第5页/共46页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住房
基本养老 医疗
基本养老
医疗
普通
(含养老和住房)
第6页/共46页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社会统筹 工伤
失业
工伤
住房保障
相当于 原来公 积金制

相当于区外 社保制度
临时性 保障计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97.4-98.12 99.1-01.6 01.7-03.12 第3页/共46页
04.1至今
年份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23页/共46页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返回
1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2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缴费基数上限
在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基础上设定。
缴费基数下限
参照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设定。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园区公积金政策--Amy

苏州园区公积金政策--Amy

(5)转移和提取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配套细则解读
返回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调整后
保障计划类型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过渡办法)
参加
参保对象
原公积金 A类会员
公积金B类计划 公积金C类计划
乙类综合 保障计划 (新办法)
住房公积金 制度
参加
原公积金 B、C类会员
新参保人员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返回
阶段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医疗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个人 补充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2 2
2
36
2.5
1.5
0.2
28
19 3
2
6 16 14 1
1
2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缴费比例(%)
阶段
单位 个人 医疗
公积金 B计划
18.2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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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 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类综合保障计划: 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 类综合保障计划: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 35号主席令予以 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 颁布, 2011年 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 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 台地区除外) 2011年 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 社会保险法》 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4-1997年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1997年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2003年 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 2004年 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 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1、调整思路 调整思路 2、调整依据 调整依据 3、调整方向 调整方向 4、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 5、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 6、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合理安排保障基金,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账户设置、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企业缴费比例较低, 引资,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不得提取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五险混合设置(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99.1- 99.1-01.6
01.7- 01.7-03.12
04.1至今 04.1至今
年份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预筹积累,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配套细则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背景
返 回
公积金制度。 1、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公积金制度。 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 公积金制度
22.2%
个人缴费
包含养老、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22%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工 伤
基本养老 住 房
基本养老 医 疗
社会统筹 工 伤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含养老和住房)
生育) 大病(生育)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返 回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
(2)参保类型 )
(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
(4)保障待遇 )
(5)转移和提取 )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配套细则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函复: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 函复: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常务会议通过 市长令即将颁布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 层面
江苏省 政府 苏州市 政府
3、调整方向
返 回
原有公积 金制度
调整 增设
社会保险 公积金) (公积金) 制度 住房公积 金制度
过渡
最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终 并 轨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A 公积金A类计划
调整后
保障计划类型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过渡办法) (过渡办法)
参保对象 参加
原公积金 A类会员
公积金B 公积金B类计划 公积金C 公积金C类计划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返 回
调整前
保障计划类型
2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3
新人新账新办法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住房公积金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基本养老 医 疗 失 业
综合性 社会保障 制度
工 伤
生 育
住房保障 相当于 原来公 积金制 度
缴费 比例
亚洲金 融危机 影响
金融风 波过后
相当于区外 社保制度
临时性 保障计 划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97.4- 97.4-98.12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新政策解读
二○一一年五月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部分积累):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新加坡、 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 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维护园区和谐稳定 提供智力支持 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调整思路
返 回
确保园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 确保园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调整依据
返 回
法律 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前言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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