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青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七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2013]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2013]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2013]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因人事变动和工作分工调整,经省政府研究,现对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进行如下调整。

1.青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2.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骆惠宁副主任:徐福顺骆玉林沙军高云龙张光荣马顺清张建民刘志强程丽华委员会下设4个应急管理指挥部: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骆玉林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高云龙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马顺清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刘志强3.青海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张光荣马顺清程丽华下设: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张光荣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张光荣4.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马顺清5.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骆惠宁协助召集人:徐福顺骆玉林6.青海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骆惠宁副组长:徐福顺马顺清(兼办公室主任)程丽华7.青海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张光荣高云龙程丽华8.青海省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9.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程丽华10.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高云龙11.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2.青海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徐福顺13.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严金海14.青海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徐福顺常务副主任:苏宁15.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6.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福顺副主任委员:马顺清17.青海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徐福顺18.青海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昂旺索南崔长英李松山19.青海省政府融资平台建设协调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骆玉林高云龙程丽华20.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建设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徐福顺21.青海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副组长:严金海22.青海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福顺23.青海省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徐福顺协助召集人:严金海2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福顺25.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骆玉林26.青海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骆玉林副组长:马顺清27.青海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骆玉林28.青海省油页岩开发利用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长:骆玉林29.青海省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协商联席会议召集人:骆玉林30.青海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高云龙31.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云龙32.青海省绿化委员会主任:张光荣33.青海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张光荣副总指挥:冶建军34.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张光荣副总指挥:冶建军35.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张光荣36.青海省农牧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张光荣37.青海省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顺清38.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任:马顺清39.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0.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顺清41.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2.青海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马顺清43.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顺清44.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5.青海省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6.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张建民47.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48.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联席会议主任:张建民49.青海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50.青海省禁毒委员会主任:刘志强51.青海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志强52.全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长:刘志强53.青海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副组长:李松山54.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55.青海省打击走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严金海56.青海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严金海57.青海省朝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金海58.青海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金海59.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严金海60.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程丽华61.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程丽华62.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程丽华副组长:李松山63.青海省减灾委员会主任:程丽华2013年2月2日——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青政办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受理答复。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办受理和回复。

二、畅通申请渠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网站依申请入口、书面邮寄申请、当面提交申请、电子邮箱申请等为主的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更新和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详细说明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申请渠道,以及各渠道的受理流程、规范要求、注意事项等,对公告事项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完善内部制度为抓手,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申请接收、登记、补正、审核、收费、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衔接有序、答复规范、制度严密、流程通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青政办[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青政办〔2010〕14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2014年)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2014年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为主线,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我省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大局。

(二)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关注民生,不断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方式,充分满足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办法》),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性主要是指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的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能够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主要是指文件的调整对象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范围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7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集中行政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

其形象既是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公仆意识、服务水平的缩影,也是一个地区发展理念、投资环境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一些州(市、地)、县(市、区)相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一些部门建立了办事窗口,对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至今未建成统一的行政服务中心;少数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工作机制不顺畅,制度不健全,办事效率低,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1999]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1999]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1999〕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

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青政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青政办[2014]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3月)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履职能力建设,保障其办案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建立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有关领域实际工作者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参与日常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对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复议专门接待场所和案件审理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等内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案件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11.10
•【字号】青府法函[2010]142号
•【施行日期】201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
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府法函〔2010〕142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定于11月19日(星期五)下午,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会,明确新旧统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对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进行安排。

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西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黄河路142号)五楼会议室。

请各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按时参会。

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请于11月16日前将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汇总后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联系人:李金萍
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青政办〔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青海省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复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复核意见实行终身负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第六条复查复核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有亲属、血缘关系或者与复查复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青政办[2011]263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办〔2011〕26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委员:王令浚副省长副主任委员:王定邦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宁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永达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员:贾小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学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勇骞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尹玉颖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丁剑铭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张青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处长欧阳洪学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李金萍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调研员谢光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处处长薛长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赵真理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处长任发贤省财政厅条法处副处长刘锋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冶生梅省农牧厅法规处处长李文利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处长张荷生省总工会民管部副部长李晓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传友青海大学医学院教授曲波青海大学副教授马兰花青海民族大学教授淡乐蓉青海民族大学教授蒋仁华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生文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规范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定本规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青政办〔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一)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2)现行有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制度改革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2)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进行重点清理。

(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现行有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7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7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省政府法制办二〇一二年五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目标,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促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和体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力争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基本实现: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制度措施得力,复议渠道畅通,案件审理透明,质量提升明显,硬件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履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

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

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做好依法应由法制机构代理办理案件的相关工作。

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应诉事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各自负责所作行政行为的举证答辩,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负责承办。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司法厅2021年5月10日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提出和办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并提出审查申请,审查机关办理审查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办理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及备案机关统称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民、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五条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当先向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主办的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该文件的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备案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可以通知该文件的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的;(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五)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6日青海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政府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厘清监管职责和事项责任承担审批工作职责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监管对象和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省政府将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州县级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责任,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并公开声明,承诺执行标准。

市州县级政府要加强公正监管,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为工作重点。

二、坚持依法监管和寓管于服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监管,特别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围绕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政府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彻底厘清规范性文件家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使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
作规范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16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5
【实施日期】2016.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政办〔2016〕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履职能力建设,保障其办案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建立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有关领域实际工作者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参与日常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对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复议专门接待场所和案件审理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等内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在接待场所接待申请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解答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事务咨询。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依法一并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未提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也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公民的,载明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六)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申请人无法递交书面申请而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接待人员当场询问申请人身份、审查身份证件,了解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时间等事项,并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
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接待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解决途径:(一)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四)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能证明其身份的;
(五)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错列被申请人的;
(六)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明确或没有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
(八)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九)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被依法受理的;
(十)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楚、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收到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人以传真、邮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收到传真、邮件实际日期为准。

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日期与实际递交日期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者注明实际递交日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