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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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7年2月6日)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去年基本建成,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随着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对新准则实施情况比较关注。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从上市公司披露2006年的年报信息看,请介绍一下新准则实施的新旧转换情况如何?负责人:根据新准则实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2006年末相关数据按新准则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年末数作为2007年执行新准则的年初数,从而标志新准则实施的全面启动。

截至1月底,沪、深两市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6年年报,其中沪市26家、深市10家。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均已根据新准则对2007年1月1日的年初数进行了调整,沪、深两市已披露年报的36家上市公司,按新准则调整后的股东权益比按原制度计算的股东权益净增加12.28亿元,每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平均净增加约0.34亿元,平均增幅仅为3.69%。

对此市场反应良好,标志新准则实施实现了平稳过渡。

需要说明的是,从年报的“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汇总数据直接观察,36家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后的股东权益净增加34.30亿元,其中22.02亿元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增加额,而不是真正增加股东权益,应当从净增加额中剔除,剔除这一因素后,36家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净增加的股东权益总额为12.28亿元。

记者:新准则实施引起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增加的因素有哪些?负责人:新准则实施导致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增加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股东权益增加约10.66亿元,这部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从交易所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2007-2011最新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2007-2011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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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7-2011最新发展
新准则实施后主要相关后续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2、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 (2007年2月1日) 3、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 (2007年4月30日) 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三)(2008年1月21日 )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 8、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函[2008]60号) 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10、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 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16号 1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 与时俱进的变化! 同一业务前后规定不一,实务中可按最新的为准
利润分配基数问题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对涉及 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 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 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 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 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现会计部门对整个企业的运营和交易状况无法完全了解 掌握的情况。企业应当由会计部门牵头,先对会计准则 进行理解,然后将企业不同程序和环节的状况反映到财 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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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解仅代表个人观点!
中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
中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立足国情、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简化要求,同时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 权人提供信贷,注重三个结合。 一、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 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 业和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基本准则,规范小企业会 计确认计量报告要求。 但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 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小企业会计 准则应当简化要求。现发布的征求稿注意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 比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 报告方面,要求小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行选择编制 14/94 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探析

摘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财务部自2008年8月以来在原发布的三个专家工作组意见和一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基础上又先后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函[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

证监会在2009年也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以下简称“解答1”)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60号,以下简称“解答2”)等。

上述文件分别对企业发生的相关经济事项,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做出了规定。

本论文就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解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执行目录一关于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问题 (4)二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 (4)三关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问题 (5)四关于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 (6)五关于利润表调整问题 (6)六关于每股收益调整问题 (8)七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 (8)八关于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 (8)九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处理问题 (9)十关于上市公司破产债务重组问题 (9)十一参考文献 (10)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探析一关于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问题解释2号规定,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2007企业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

2007企业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

2007企业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财政部会计司2007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年。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规则之一,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财政部会计司与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成立了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约谈,建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组织强大的分析团队,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工作方式,跟踪分析了每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经过5个多月的艰苦努力,形成了本分析报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完毕。

实际情况是,从2008年1月22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公布首份2007年年报开始,截止2008年4月30日,除*ST威达(000603)和九发股份(600180)两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合计1,570家上市公司(沪市861家,深市709家)公布了2007年年报,其中,非金融类上市公司1,543家,金融类上市公司27家,A+H股上市公司53家。

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布的2007年年报进行全面深度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平稳有效。

(一)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企业会计准则从2006年末至2007年初的新旧转换1.上市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情况截至200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55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其中沪市849家,深市708家。

有13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相关数据。

1,557家上市公司按照新准则调整后的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合计45,625.49亿元,2006年12月31日按旧准则(指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反映的股东权益合计41,486.64亿元,2007年初股东权益比旧准则股东权益净增加了1,002.67亿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增幅为2.42%。

(整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整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发布。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近期,就有关部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提出的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问: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如何处理?答: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一)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二)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会计准则解释14号及专家组意见13.doc

会计准则解释14号及专家组意见13.doc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11-1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08-0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06-1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07-1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1)(2007-02-0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2007-04-30)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3)(2008-01-2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为规范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管理与国际接轨,财政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借助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准则的出台从不同层面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

但在目前,也存在着很多企业由于对《企业会计准则》缺乏全面认识,导致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准则来开展财务工作,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现状进行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以及问题出现的原因,对于规范企业会计工作能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最早出现在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就展开了会计准则方面的探索,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积极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出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的会计准则,尽管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一定差距,但是在基本准则方面具备统一性。

正是由于这一点,《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能够产生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社会接轨,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实施,同时财政部也积极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明确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从新会计准则正式颁布到应用范围逐渐扩大,我国各类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发生极大改变。

强化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应用会计信息需求的保护,在立法理念方面与国际社会趋同,构建完善的有机统一体系,这为我国企业积极适应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产生了重要作用。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作者:秦文娇来源:《会计之友》2009年第01期【摘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回答了“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10个热点问题。

笔者就以上10个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解读;会计准则;意见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认定问题专家工作组给出了一个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一般标准:是否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按照CAS20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所有的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均可认为有共同的控制方———国家,使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围相当广泛。

但是,按照该准则的本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是企业合并范围中的少部分,大部分的企业合并应该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是因为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国家虽然控股企业,但不直接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不应算是“同一控制”。

相反,如果两家企业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一般会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就应该是“同一控制”。

关于企业合并,以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IAS规定:所有企业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

而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这个说法。

原因是出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而且实务中绝大多数合并实例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原则上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按账面计价,没有商誉。

二、关于在首次执行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余额的处理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计入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CAS38同时规定,首次执行日以前按照CAS20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瑞华研究2010、2011、2012、2013汇编本(索引版)_根据2014年新修订准则修改

瑞华研究2010、2011、2012、2013汇编本(索引版)_根据2014年新修订准则修改
截至B子公司的改制实施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就该项标的固定资产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仍有部分尚未实现。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问题
问题:
当拆除旧房并在该旧房原占用的土地上建造新的房屋建筑物时,被拆除的旧房于拆除时的账面价值是否可计入新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背景:
1、外购土地使用权上原有的房屋建筑物
A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原有一幢房屋,A公司计划拆除该现有房屋(该房屋可能已经不能使用,或者任何在目前状况下购入该房屋的企业都会考虑将其拆除,总之在该房屋被拆除前,A企业不会使用它),在该地块上建造一幢新的房屋。该新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瑞华研究
(2010~2013)
汇编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瑞华研究2010-2013汇编本》主要总结了我们在2009~2012年报审计中遇到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在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中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以下案例中所给出的结论和解答,是完全基于相关的特定背景信息的,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的一般性指引。因此仅供相关项目组在实务中作为专业判断的参考,不可替代对相关准则原文的查阅,也不可替代项目组的专业判断。在实务中运用时请注意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必要时应履行本所的技术咨询程序。
(2)
(3)为在A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之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及案例分析1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及案例分析1

公司会计准则实行中旳疑难问题及案例分析赵耀8月●一、执行公司会计准则后,公司旳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会计准则重要规范会计要素旳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严格执行;在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旳前提下,会计记录措施可以灵活,涉及会计科目旳名称以及重要账务解决。

●公司在不违背公司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旳前提下,可根据本公司旳实际状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旳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立有关会计科目。

●资产负债观规定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及其确认条件旳资产、负债项目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有些不符合资产、负债旳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公司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未单独设立“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

但是,公司在平常核算过程中发生与预提和待摊性质有关旳支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这两个科目。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符合待摊和预提性质科目旳余额,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列示。

●此外,原待摊费用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例,对符合资产、负债定义旳内容,如预付旳报刊杂志费等可以在“预付款项”进行反映。

原公司短期借款利息旳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1、何谓资产负债表观?●(1)资产负债表观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旳会计准则时,应一方面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旳资产或负债旳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旳资产和负债旳变化来确认收益。

●资产负债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旳附属产物●(2)资产负债表观觉得,公司旳收益是公司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旳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旳,因此: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派⇨2.何谓综合收益及如何填报?⇨公司综合收益——公司在某一期间与所有者之外旳其他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旳净资产变动,全面反映了公司旳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净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旳利得和损失●公司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节?●答:(一)公司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国资发评价[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各中央企业: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部分中央企业在2007年也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积极稳妥推动企业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新会计准则,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表率带动作用,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加强督导,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乔元芳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函”),要求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跟踪监管,密切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和年报‎审计中的重大‎风险领域。

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10‎项要求。

笔者认为,财政部的10‎项要求,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解‎释第1号、解释第2号的‎规定,无实质性新要‎求;另一类则是明‎确了准则或指‎南不够明确的‎规定,补充、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实质上形‎成了新的会计‎处理要求。

同时,60号明确规‎定,企业对于该文‎规定的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该文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从而可能导致‎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个别重大会‎计事项予以追‎溯调整,可能对企业所‎报告的净资产‎及后续期间的‎经营业绩形成‎重大影响。

本文试根据笔‎者对10项要‎求的理解,解读60号函‎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供业界同仁研‎究讨论。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解读】60号函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强调和重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只是提醒企业‎在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通过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操纵利‎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银办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3月16日银办发[2007]62号)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时报社、清算总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22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选择合适时机实施新会计准则。

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前,各单位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会计准则实施方案,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内容、步骤等。

实施方案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备案。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重点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衔接。

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前,各单位仍应按照现行会计政策办理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擅自改变会计政策。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做好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债务重组、非贷款币性资产交换、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减值和关联方交易等账务处理工作,做好调整相关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工作。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各单位要在年度会计财务决算报告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编者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前后,中国证监会同相关部门一道,为保证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做了大量工作。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2007年财务分析分析报告》择要整理。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指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现予以全文刊发。

背景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

为保证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和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多层次、多角度的专业培训,提高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包括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视频培训,委托证券交易所组织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专业培训等;二是及时制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衔接办法,规范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定期报告的披露以及企业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的监管政策,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衔接;三是及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修订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对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内容以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订,保证了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一致性;四是建立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成立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并通过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了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五是根据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颁布后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研究并明确不再要求实施金融类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双重审计”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审计要求;六是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沟通协作,推动出台会计准则的具体解释,提高会计准则的操作性。

IPO审计班学习总结

IPO审计班学习总结

IPO审计班学习总结(2008-09-11 22:14:20)转载▼标签:财经通过在国家会计学院IPO高级研修班近20天的学习,认真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的讲解,和同行们进行充分地讨论,感觉有了很大收获,经整理的学习内容体系如下:一、与IPO审计相关的法规体系财政部文件1、企业会计准则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期2007年2月1日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2007年4月30日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2008年1月21日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2007年11月6日证监会文件信息披露规范1、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招股说明书2、内容与格式准则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3、编报规则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4、编报规则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5、规范问答1号-非经常性损益6、规范问答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7、审核备忘录5、8、16、18号8、《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9日,2006[136]号)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二、IPO审计的特殊考虑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需要提供的财务信息三年及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拟收购资产在内的三年及一期备考合并会计报表(可能的话)(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可能的话)(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说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专项说明)原始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原始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会后事项的说明(专项说明、承诺)注册会计师除了出具上述报告及说明外,还要提供下面文件: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审计报告及其他报告的声明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验资报告的声明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2、IPO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内容审计报告(三年一期会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审核报告3、会计剥离调整剥离是指企业在改制重组时,根据改制重组方案,将原企业中非上市主体(包括经营与非经营性两类)的资产及相关负债从原企业分割出去的一种经济行为。

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的执行情况存在问
题及对策
周勤业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在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的变动。

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和有用性,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财务工作的复杂度。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执行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阐述。

【总页数】6页(P54-59)
【作者】周勤业
【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情况答记者问[J],
2.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会计职业判断研究——基于2007年-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分析 [J], 高嘉会;宋丹阳
3.上市公司公告时间的选择对公告信息含量的影响——基于2001-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的事件研究 [J], 李翔
4.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状况研究——基于2007年沪市400家上市公司年报的案例分析 [J], 赵相华
5.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财务业绩影响研究——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分析 [J], 许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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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

专家工作组将定期召开会议,针对企业在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以便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近期,就有关部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提出的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并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问: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二)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三、问: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时如何处理?
答: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

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四、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

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五、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六、问: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
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七、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处理?
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八、问: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九、问: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考虑其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以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问: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衔接?
答: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未发行B股、H股的金融企业可比照处理。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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