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点:累犯
累犯的认定情况
累犯的认定情况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
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
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
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
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
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
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
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
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
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
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
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第十六章累犯、自首、立功、
累犯 特别累犯
三、一般累犯应该注意的问题
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 1、 “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 前罪因假释而执行完毕, 2、前罪因假释而执行完毕,5年期间从假释期 满日起算。附加剥权从假释日起算。 满日起算。附加剥权从假释日起算。 旧刑法累犯时间间隔3 97是 3、旧刑法累犯时间间隔3年,97是5年。 1997.9.30前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 前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 1997.9.30前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在 1997.10.1后又犯应该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后又犯应该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997.10.1后又犯应该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构成累犯以5年为准。 构成累犯以5年为准。 不成立累犯: 4、不成立累犯: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2)被判缓刑的在缓刑内犯新罪 (3)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3)犯罪分子供述数罪中主要的罪 ) 认定为全案自首,否则, 的,认定为全案自首,否则,仅对 供述的罪成立自首。 供述的罪成立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 为自首; 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 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5)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 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自首成立条件(重点) 自首成立条件(重点)
1、一般自首注意的情况 自动投案包括未被发觉、 自动投案包括未被发觉、未被讯问或 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自动投案的认定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 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 )犯罪嫌疑人因病、 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 累犯能不能假释
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累犯能不能假释在对累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之后对累犯进行处罚的时候规定却都是一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要求,累犯是不能被判缓刑的,那在服刑期间累犯能不能假释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能不能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根据该规定,累犯是不得适用假释。
毕竟构成累犯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对累犯都是要从重进行处罚的,同时不能判缓刑,不可以被假释,但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话,累犯也是可以减刑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一、累犯(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假如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注意】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特定犯罪+故意泄露国家隐秘罪:渎职犯罪,不属于特定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假如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当然解释)。
4.特别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假如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假如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司法考试刑法累犯问题详解
司法考试刑法累犯问题详解司法考试刑法累犯问题详解:【例题·单选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2-8)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立累犯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累犯。
选项A错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8年,超过5年,故甲不成立累犯。
选项B正确。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故甲成立累犯。
选项C错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
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故不构成一般累犯。
选项D错误。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
因此,不当选。
学员问:一般累犯是否要求前后罪名一致?另,后罪起算时间是指犯罪实施时间,还是指后罪审判时间?如果是实施时间,应当是开始实施时间,而不是犯罪实施完毕时间吧?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一般累犯不要求前后罪名一致。
后罪起算时间是指的犯罪开始实施的时间,不是法院审理的时间,也不是犯罪实施完毕的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真题.doc
2019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准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 3 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2.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水平,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A. 甲在不满14 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 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水平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水平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警察带着警犬 ( 价值 3 万元 ) 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理解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 ( 希望打死警察 ) ,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 2 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 2 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即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分别是什么⼀、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定的刑罚,在刑罚执⾏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犯⼀定范围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多数犯罪分⼦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这就是累犯。
对于累犯可以从不同的⾓度进⾏理解,⽬前我国刑法理论界⼀般是把累犯作为⼀种犯罪⼈类型看待的。
其次,累犯是⼀种量刑情节,犯罪⼈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民法院考虑对犯罪⼈适⽤的⼀项量刑制度。
⼆、累犯的意义累犯具有较⼤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它是刑事政策重点惩治的对象之⼀。
对累犯从严打击符合世界刑罚制度的习惯作法。
正确理解和掌握累犯的犯罪特征,能更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般预防⽬的的实现,提⾼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民的实际效果。
第⼀、累犯往往会耗国家⼤量的⼈⼒、物⼒和财⼒。
累犯由于先前的犯罪经验,⼀般都具有⼀定的作案技术和经验,因⽽在实施犯罪时⼿段更娴熟、⼲练与狡诈,犯罪后⽐较更容易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与审判。
此外,累犯还因先前的刑事经历,更易抗拒改造,具有⼀定的把反改造经验,这就必然给司法机关的⼯作设置较⼤的障碍,从⽽耗费更多的⼈⼒、物⼒和财⼒。
第⼆、累犯的存在是国家权威的削损。
国家的权威形象是通过持正抑邪,扬善惩恶树⽴的。
就刑法来讲,主要表现在能及时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并有效地遏制犯罪,保护⼈民的利益。
⽽累犯现象的存在则会使⼈们对刑法的功效产⽣疑虑,动摇刑法应有的权威性与尊严性,致使刑法的权威与尊严在公众⼼⽬中遭到⼀定程度的损伤,甚⾄使原本慑与刑法的权威⽽与尊严的破坏制度是极⼤的。
第三、累犯对社会公众⼼理秩序具有较⼤的破坏性。
任何犯罪⾏为的发⽣,都会给社会公众⼼理秩序带来⼀定负⾯影响。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
正确认识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科学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对于惩罚罪犯,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的。
通常,广义累犯被称作实质累犯,狭义累犯被称作形式累犯。
; 长期以来,由于对累犯概念有多义性理解,以致存在着形式多样的累犯定义。
有的主张区分刑事政策上的累犯与刑法上的累犯,并分别加以界定。
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上的累犯,指一次犯罪受逮捕、其他刑事上的处分或裁判的执行后,再犯罪者。
刑法上的累犯,有如下限制:(1)被判处惩役的人;(2)自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日起;(3)5年内;(4)再犯罪;(5)应判处有期惩役时,这种人叫再犯。
再犯以上统称累犯。
对其应加重刑罚(最高刑期的二倍以下)”。
〔1〕; 南斯拉夫学者维多耶·米拉丁诺维奇主张,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界定累犯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再次犯罪。
犯罪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重新犯罪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至于行为人是否曾受过刑事处分在所不问。
根据1955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三届国际犯罪学研讨会对累犯问题的研究,累犯分为二类,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又重新犯罪者(严格意义的累犯),另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处于“危险状态”,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者(泛化意义的累犯)。
刑罚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因犯应判处剥夺自由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而被押送监狱或矫正机构的人。
〔2〕; 我国学者也有的主张除刑法规定的累犯概念之外,应从犯罪学角度加以研究。
据此提出,累犯“即重新犯罪的人,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刑罚惩处后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如几进几出监狱的所谓‘二进宫’、‘三进宫’……”。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6.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7.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段时间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话,那这时就会被认定构成累犯,那么,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有关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1、再犯罪时间是发⽣时间还是发现时间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到发现⼀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的时间就是犯罪⾏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员、机关发现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时间。
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时间,⽽⾮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为中⼼论的累犯定义,⽴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向在于⼀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法所关注,也因⽽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为的本⾝,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为时间本⾝去把握,即从犯罪发⽣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法捕捞⽔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
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从重处罚的根据。
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争议,⼀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和犯罪⾏为的统⼀体,其中,犯罪⾏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为⽽⾔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从适⽤,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从落实。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是一部国家司法机构用来规范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其中,关于累犯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第五章“累犯”的相关条文中。
累犯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况。
以下是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款,累犯是指已经定过罪的犯罪人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这意味着,累犯必须满足已经有过定罪的前提,并且距离前次犯罪的判决执行完毕的时间不能超过五年。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累犯的刑罚。
根据该条款,如果累犯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同罪数罪的,可以按照数罪数刑的原则来量刑。
如果累犯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累犯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关于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如果累犯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前次犯罪的刑期完满执行,不得减去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减去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累犯的前次犯罪是暴力、恐怖犯罪,不得减刑。
此外,累犯还受到社会监督的特殊关注。
根据刑法第四百八十一条,累犯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所犯犯罪数目等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刑法对累犯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一旦犯罪人
犯下再次犯罪,司法机构将依法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累犯在刑罚执行和减刑方面也受到特殊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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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个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准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是犯罪分⼦中⽐较常见的⼀种,对于累犯在法律上的处罚也相当严重。
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累犯的种类,并且知道这些累犯都是怎么来构成的,这对于法律上的后果⼗分重要。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的种类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累犯成⽴条件累犯成⽴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的要件成⽴普通累犯的客观⽅⾯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于是否构成⼀般累犯,还要根据⼀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
(3)前罪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缓刑。
(3)不通适⽤假释。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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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点:累犯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
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
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97年10月1日一前一后的:以5年判断是否构成累犯。
(4)已满18周岁。
(《修正案(八)增加》)
(二)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
(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
前罪没有执行,不存有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所以:
(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来说,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
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
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
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理应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10年)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准确的?(B)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
立累犯
D.对累犯能够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