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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任、履职、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决策支持。
3、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4、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够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监事任职资格1、具备独立、公正的立场,能够客观、公正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财务分析和监督能力。
3、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董事监事的选任(一)选任程序1、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选举程序等事项。
2、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股东提名,也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3、提名候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提名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简历、任职资格证明等。
4、公司应当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Word版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一、董事二、监事三、高级管理人员四、独立董事五、董事会秘书六、注意事项一、董事1. 法定董事会人数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需由董事会决定。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监事1. 法定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 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5.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单独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管,如销售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2. 对公司高管的约束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董监高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收到公司章程的制约;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收到《劳动法》的调整。
四、独立董事1.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 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个会计专业人士,最好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一个行业相关的专业人士。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办法XXX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办法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XXX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3.董事会中,职工董事1人;监事会中,职工监事1名。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要求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产生。
参加选举的职工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职工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3.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票人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
同意的划“√”,不同意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每张选票只能有1个划票符号,符号辨认不清、多划的为废票。
发出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推举有效,发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推举无效,应重新推举。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为人工计票,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4名,负责选举的监督和选票统计工作。
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经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5.会场设票箱1个。
投票时,按照总监票人、监票人、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的顺序依次投票。
6.投票结束后,当场打箱,举行验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席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推举是不是有效。
公司监事可以是董事长吗
公司监事可以是董事长吗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一、公司监事可以是董事长吗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为更好的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赋予其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是合理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但是如果董事会不为召集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二、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事实分立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
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
公司法当然可以通过规范性条款、股东会等方式对董事会及董事进行监控,但这难以彻底防止董事和董事会滥用权力。
为此,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
监督和检查公司事务或业务活动的公司常设的组织机构一般可称为监事会。
在国外公司立法中,具有这种性质或类似性质的公司机构,称谓往往不一,如有的国家称为监察委员会,有的国家称为监察人、会计监察人或审计员。
当然,也有的国家公司法没有设置这一机构或类似机构的专门规定。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新公司法涉及到“规模较小的公司”的规定节选(一)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三)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意义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是公司确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高效运行和应对市场变化及时决策的切实保障。
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的规定(一)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企业董事会组建方案
一、董事会组建目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制定本董事会组建方案。
二、董事会组成1. 董事会规模: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要,确定董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
2. 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董事为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
3.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董事会工作,对外代表公司。
三、董事会选举程序1. 提名:由公司股东、监事会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董事候选人。
2. 选举:董事会候选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产生董事。
3. 任期: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董事会职责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2. 审批公司重大投资、财务、人事等事项。
3.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
4. 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重要事项。
5.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
五、董事会会议及决策程序1. 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发送给全体董事。
3. 决策程序:董事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度,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六、董事会工作评价与激励1. 对董事会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包括董事会决策效果、公司业绩等。
2. 根据董事会工作评价结果,给予董事会成员相应的激励。
七、董事会换届1. 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2. 换届程序参照董事会选举程序。
八、附则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董事会的设立条件
董事会的设立条件
董事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董事,而董事则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
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同时,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例如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 董事会人数: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通常为3-13人。
3. 董事会选任程序:董事会的选任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选举方式、选举程序等。
4. 董事会任期:董事的任期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5.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的核心,应当定期召开,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 董事会运作: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和稳定发展。
以上是设立董事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设立董事会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要求和程序。
董事监事排名顺序规则
董事监事排名顺序规则
董事监事排名顺序规则是一种用于确定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排名次序的规则。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和监事的排名次序对于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具有重要
意义。
首先,董事的排名顺序通常是根据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确定的。
董事
中最高职位的人通常排在最前面,如公司的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
其次,其
他高级职位的董事,如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等,按照其职位的重要性确定次序。
监事会的排名顺序一般是根据其在监事会中的职位确定的。
与董事类似,监事中最高职位的人通常排在最前面,例如监事会主席。
在其之后,按照监
事会成员的其他职务或工作责任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会考虑董事和监事的资历和经验,将其纳入排名顺
序的考量因素中。
有些公司还考虑到董事和监事的贡献和业绩,将其列入排
名的考虑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排名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它可能会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
变化而发生变动。
当有新的人员加入董事或监事会,或者有人员离职时,排
名顺序有可能发生变化。
董事监事排名顺序规则旨在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和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
排名规则,可以有效分配权力和责任,提高董事和监事的信任和责任感,进
一步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监事股权比例分配方案
公司监事股权比例分配方案公司监事股权比例分配方案一、前言监事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派出代表,承担着对公司的监督职责。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监事股权的分配方案需要合理设计,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监事股权比例分配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公司治理提供一种合理的监事股权分配方式。
二、监事股权的定义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股权是指监事在股东代表大会中行使的投票权力。
监事股权的行使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如何合理分配监事股权,成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的重要问题。
三、监事股权分配原则1. 股权比例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在确定监事股权比例时,应与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例如按照公司股份比例分配、按照投票比例分配等。
2. 监事股权与投资规模关联监事的股权比例应与其投资规模相关联。
一般来说,监事在股东中的投资规模越大,其股权比例应当越高,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 公司业务经验与股权比例相关公司业务经验丰富的监事,其股权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这是因为这些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更有可能为公司带来增长和发展。
4. 平衡各利益相关方权益在监事股权分配方案中,应着重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平衡。
不同股东、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权益分配应公正合理,既要充分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四、监事股权分配方案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提出以下监事股权分配方案:1. 股权比例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直接决定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因此,可以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监事股权比例。
例如,如果股东A持有公司股份50%,股东B持有公司股份30%,股东C持有公司股份20%,则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分配监事股权。
2. 股权比例按照投票比例分配在股东代表大会中,股东的投票权力直接决定了公司决策的结果。
因此,可以按照股东在股东代表大会中的投票比例来分配监事股权比例。
例如,如果股东A在股东代表大会中拥有10票,股东B拥有6票,股东C拥有4票,则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分配监事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多少⼈
⼀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监事会,并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多少⼈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多少⼈
1、⼀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监事会,并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条【监事会的设⽴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会职责有哪些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和⾼管,提出罢免建议;
3、及时纠正董事和⾼管的不当⾏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议案;
6、代表公司向董事、⾼管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章程还有对监事会的职责的规定,则按照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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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公司董事和监事席位分配
公司董事和监事席位分配甄鹏组建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是一门学问。
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
即董事和监事的数量与所持的股份成比例。
选举制度中,议会席位的分配被长期研究过。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最大余额法和最高均数法。
最大余额法简单易算,但引起阿拉巴马悖论,即增加总席位反而引起某些名单席位的减少。
其中,最简单的是黑尔数额(Hare quota)。
计算公式为V/S,V为总得票数,S为总席位。
最高均数法主要分为两种,洪德(D'Hondt)法和圣拉古(Sainte-Laguë)法。
前者的计算公式是V/(s+1) ,有利于大党;后者的计算公式是V/(2s+1),有利于小党。
公司董事和监事都与股份有关系,显然不适合最高均数法,只能用最大余额法。
即先确定董事数,再按照余额确定监事数。
监事的权力小于董事,权重不同。
我个人建议监事的权重相当于董事权重的60%。
下面举例说明分配过程: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的股份分别是55%、35%和10%,公司设3名董事和3名监事。
平均董事监事数为:3+3*0.6=4.8。
这样,1名董事对应的股份是21%(取整),1名监事对应12%(取整)。
甲的股份是55%,分配2名董事,剩余股份13%;乙的股份是35%,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14%;丙的股份是10%,无董事。
比较剩余股份,甲、乙、丙各占1名监事。
董事长由股份最多的股东提名,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分配之后剩余股份最多的股东提名。
在上述案例中,董事长由甲推荐,监事会主席由乙推荐。
同样以上公司为例,如果公司设3名董事和1名监事。
平均董事监事数为:3+0.6=3.6。
这样,1名董事对应的股份是28%,1名监事对应17%。
第一轮,甲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27%;乙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7%;丙10%股份,不分配。
第二轮,比较上次分配后剩余股份,甲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是-1%。
比较剩余股份,丙分配1名监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公平原则之外,有时要照顾小股东的利益,分配他们的名额比应得数量略多一点。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该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下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该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该当报下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企业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职责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
监事会因分外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推荐下载】关于公司董事的选任机制
关于公司董事的选任机制本文讲述了关于公司董事的选任机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现代公司法围绕着由谁来选任董事及如何选任董事两个基本问题设计了股东会、董事会、法庭、监事会及公司雇员等选任董事的系统机制,对于保障和制衡董事权力,适应公司经营的复杂情况,优化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公司法仅设计了股东、公司职工对董事的选任制度,应借鉴外国法例充实和完善董事选任机制。
关键词:董事权力公司内部选任公司外部选任0 引言随现代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掌控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力,合理的董事选任机制就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各国公司法围绕谁来选任董事以及如何选任这两大基本问题,从公司内部选任和公司外部选任两个方面设计了系统的董事选任机制。
公司内部选任是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选任,公司外部选任则是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法庭、公司雇员乃至政府等对董事的选任。
1 股东对董事的选任作为公司出资人,股东当然有权选任董事,选任方式主要以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实现对董事的选任和解任,这保障了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按资表决为表决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即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完全依照这一规则容易导致董事选任受大股东控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很多国家公司法允许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可选派各自的代表人担任董事,也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其他的表决权行使规则。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作出自治性约定,这就为实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均衡,确立合理的董事选任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股东可在章程中创造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董事选任规则与机制。
2 董事会对董事的选任在公司法中,董事一般都有法定人数要求,如我国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三至十三人,董事会则通过会议决议和由特定董事执行决议来推动公司运转。
但实践中常常因个别董事的疾病、死亡、离职或其他情况而出现董事临时空缺,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致使董事会无法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和执行决议。
城投公司监事会制度范本
城投公司监事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投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第三条监事会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二、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职条件、卸任和免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事会职权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进行审核和评价;(二)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正其行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贷款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会议制度第七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监事。
五、监事会工作程序第十条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程序如下:(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二)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对公司财务、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要求其纠正;(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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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监事人数具体应该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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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一般公司都会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公司的运营操作。
这么做一方面试有关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
很多的监事会成员都是从股东中选出来的,那么具体的公司法董事监事人数是多少呢?一起来了解下。
1、公司董事会人数规定: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公司监事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