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董事会僵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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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董事会僵局研究
作者:小汤山贾英俊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其在公司治理中有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机构的组成、职权及议事方式的具体规定往往会对公司运行过程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旨在对董事会人数的规定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做出一点思考。
1、董事会人数的法律规定
依我国公司法,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外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一般为三至十三人2,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五至十九人3。因此无需置疑的是,从理论上讲,董事会人数可以为3-13或5-19之间的任意数字,自然也包括任一偶数数字。
2、董事会议事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发生的僵局现象
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4。那么,从公司有效治理角度考虑,将董事会人数设置为偶数数字,在董事会表决中,必然不可避免出现僵局现象;即使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奇数,假如出现董事未到会参加表决或弃权票时,也难免出现董事会表决平
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4《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局僵局。那么如何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董事会僵局现象,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3、法条释义
从公司法的法条释义来讲,《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已有规定另作约定,同时该条又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样严密的逻辑,使得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几近成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实务界,也确实有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时,对董事长享有两票表决权予以持否认态度。5
但是,如果这一规定为公司章程所不能突破的强制性规定的话,因此而导致的董事会僵局问题,势必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大量地出现公司因此而陷于僵局的案例,恐怕也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见的。
4、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章,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各不相同的约定,尤其是人和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否合理,似有待商榷。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表述为“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似乎更符合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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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务操作及僵局规避
在董事长可否享有两票表决权的问题上,江平老师持赞成态度6。在实务操作中,为规避违法风险,我们仍要坚持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的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授予董事长或董事会的主持人第二次投票的权利。
6《公司法》修改加大了公司的自制和自律的精神,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