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出席人数相关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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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条规定说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不过多干预。

2、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更为细致严格,但是从以上两条款可以看出,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否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条款规定则无实际意义。故而在法律层面,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认可委托出席作为实际出席的效力。

二、《粤电集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书面委托经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书面确认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其他董事或人士出席又不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董事,视为放弃行使本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的权利。

参看公司章程,现有董事人数为6人,6人出席董事会,满足第三十六条,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需要;同时,第四十条也提供了委托出席的渠道,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章程内容可以直接适用,即董事可通过委托出席的方式出席董事会。

三、结论

故而,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出席人数按照委托出席及实际出席人数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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