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出席人数相关规定分析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李建伟;毛快【摘要】公司法强制规制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下限,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特色规范安排.关于此规范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在法解释论上,宜将其解释为自治性强制规范,违法的后果仅限于引发进一步的公司自治行为,不当然带来包括司法强制、行政强制在内的国家强制,由此可以更具适应性的安排法律救济措施,消解国家强制介入,守护公司自治的宝贵空间;另一方面,强制规制董事会规模的规范模式是一项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不仅增加公司的守法成本,还可能增加执法成本,引发策略性滥诉与选择性执法等诸问题,理想的规范模式是:区分公司类型而确立宽严不一的规制模式,同时将法律规制的重点转移到确立董事会人数的程序规则,确保当选董事人数的合法性,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10页(P95-104)【关键词】董事会规模;人数违限;强制性规范;规制失范;公司自治【作者】李建伟;毛快【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引言比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的规制,可以发现中国公司法的一处特色:强制设置各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的上下限。
现行《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立法层面强行规制董事会人数区间,从比较法的角度可谓一项中国特立独行的一项规范安排。
长期以来,这一规范深刻影响了我国董事会的治理实践,并产生诸多司法适用实践上的困扰:规制董事会人数规范的法律属性如何?如有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违反上限抑或下限,如何处理之?救济路径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涉及到相应法律规范的适用,由于鲜有比较法上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能诉诸普通公司法理以及我国长期的公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深入的讨论。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事项规定制度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事项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本规定旨在明确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运作,确保公司决策的透亮度、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和决策,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2.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的构成1.董事会由董事构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董事会应当设立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期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
2.董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部董事,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口头通知。
3.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充分的议事料子,确保董事了解并进行决策。
4.董事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纪要,纪要应包含会议的时间、地方、参会人员、讨论事项、决议等内容。
第六条董事会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应当以多数董事的同意为基础。
2.紧要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全体董事进行讨论和投票,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表达本身的看法和投票。
3.董事会的决策应当记录在决议书中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董事会监督责任1.董事会应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执行公司决策、推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等。
2.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业绩,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掌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必需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职权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公司重点事项、选择和罢黜董事、监事等权力。
2.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地方应提前公告。
2.股东大会可以以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3.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全部股东,通知方式可以是邮件、短信、公告等形式。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应根据反馈情况,调整决策事项,以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跟踪落实档案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应将跟踪落实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
(二)跟踪落实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二)会议纪要应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结果,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三)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予以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给股东、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查阅。
第三章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跟踪落实责任
(一)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决策事项,应明确执行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执行责任人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决策事项的落实。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议事效率,规范会议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会议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会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确保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核实参会人员,确保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安排好会议室、会议设备、资料分发等事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拟定,并于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会议议程应包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实用文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单元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3级)(2017多;2018单、案)(一)决议的形式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但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3.决议约束力(1)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反对的)具有约束力;(2)决议对决议机构成员或公司的全体股东(如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3)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决议不成立【注意】决议成立,指公司机构依程序作出或通过决议。
决议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决议,事实上从未作出或不满足程序要求而不构成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决议无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注意】除股东、董事、监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四)决议可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除斥期间),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注意1】依法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的法定人数为5--19人。
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
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企业可能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但是对我国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比如很多人不太清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一、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
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
▲二、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XXX推荐人数为4人,XXX、XXX、XXX、XXX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
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五)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六)审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五)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尊敬的股东们:
本公司诚挚地通知您,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决议已经获得董事会的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修订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大程度地发挥董事的经验和能力,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增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4名增至6名,独立董事人数3名不变。
鉴于上述调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涉及以下主要变动:
1.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数量由7名增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增至6名,独立董事仍为3名。
2. 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根据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保持与最新的法规要求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与您共同见证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公告。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八)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董事会人数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董事会人数违限的情况,给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围绕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进行研究,旨在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董事会人数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的总和。
一般来说,董事会人数的设置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公司规模、业务性质、治理结构等因素。
而违限行为则是指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或超过规定人数,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或存在潜在风险的行为。
对于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则规定:“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五至十九人”。
对于董事会人数违限的处理,一般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违限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例如,某上市公司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被相关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公司高度重视,及时调整董事会成员,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违限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并针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未来,还需要不断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需求。
分析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董事的意义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在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
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
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
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
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
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
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
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新问题。
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一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
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
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
(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
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
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虽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
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
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反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
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成员。
这些,就是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根据.对董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另一因素,是公司和董事关系的性质。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董事会议事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董事会议事程序公司章程是一份关键文档,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层次和内部程序。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中也有明确定义的议事程序。
本文将介绍公司章程范本中董事会议事程序的一般规定,以及相关要点。
一、董事会会议召集1.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间隔,董事会必须召开定期会议。
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发送给董事,并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等必要信息。
2. 特别会议:在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发送,通知中需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3. 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程、会议备忘录和相关报告等。
这些文件应提前准备并发送给董事会成员,以便他们在会议前熟悉和准备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程序1. 出席: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最低出席人数要求,一般是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董事会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并在会议开始前签到。
2. 主席: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主席主持。
主席负责确保会议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持会议的秩序。
3. 议程:会议的议程是董事会讨论和决策事项的基础。
公司章程规定了议程的制定方式,包括议程的提案和审议程序。
董事会成员也有权提出议程事项。
4. 议事录:会议期间,应有一名秘书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一份正式的议事录。
议事录记录了与决策相关的事项、讨论的要点、以及最终的决定结果等。
5. 投票:董事会成员的决策通常通过投票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规定了投票的方式和要求,比如绝大多数通过或者特定事项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
6. 决议:会议上经过讨论和投票的事项,最终形成决议。
董事会成员的表决结果应在议事录中记录,以作为决策的凭证。
三、附则1. 会议材料保密: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会议材料的保密要求,以确保董事们能够自由讨论和表达意见,而不用担心信息泄露。
2. 公告和通知:董事会会议的公告和通知方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考虑到董事们的接收能力和安排。
合资企业章程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
合资企业章程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在合资企业的运营中,董事会会议起着至关重要的决策作用。
而合资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基本法”,对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董事会的运作合法、规范、高效。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合资企业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常见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1、召集主体通常情况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经特定数量的董事提议,也可以由其他董事或指定的人员进行召集。
2、通知时间章程一般会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的一定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这个期限可能会因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常见的提前通知时间为 7 至 15 天。
3、通知方式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以确保董事能够收到并知悉会议的相关信息。
通知内容通常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需要董事提前准备的相关材料。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1、现场会议这是最常见的方式,董事们在指定的地点聚集,面对面地进行讨论和决策。
2、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当董事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参与,以保证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混合会议即部分董事现场出席,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的会议形式。
三、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1、法定人数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章程会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
这一人数通常为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但也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调整。
2、委托出席如果董事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但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的权限和范围。
四、董事会会议的议程1、确定议程的主体议程通常由董事长拟定,但也可以根据董事的提议进行补充和调整。
2、议程内容议程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报告的审议、投资决策、人事任免、战略规划等。
3、提前送达为了让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会议议题,议程及相关材料应在会议通知中提前送达给各位董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根据股东推荐调整和更换董事,股东推荐罢免的主要依据为董事的工作表现和公司工作需要。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指导总经理的工作;(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董事会决议人数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在设立之后,一般都会完善内部结构,建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也会聘请那些有能力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董事长、经理以及各部分部长等。
为了使得公司的决策能获利,董事会的人数不得过低,具体来说,公司法董事会决议人数是如何规定的?一、公司法董事会决议人数是如何规定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所以,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应该是3人。
二、董事会的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控股企业管理办法
1、检讨会议开完之后,就是各单位继续执行正常业务及会议主持人决定办理改进工作的项目。协调合作项目,协助项目及研究规划项目的时间,在下一次开会之前,为执行责任内的业务,可自行与相关单位协调,或向主管人员商讨执行方法。
2、检讨会议开完之后,会议主持人应以公司营运盈亏负责人之职责身份,针对急切及重要项目,拔出较多时间,协助及督促该工作项目的责任单位。
2、会议记录应在一天内整理完毕,送交会议主持人核阅(若有记录失实之处,核阅应自动修正),核阅后应复印分发各出席人一份,以
编号
G1X1602
共7页
第7页
控股企业管理办法
供执行。若无法复印分发各人一份时,则应以一份记录传阅各出席人,并要求已阅者签字为据,该份记录最后传回会议主持人,作为下一次检讨会之重要参考资料。在下一次开会时,会议记录人可使用此份资料,逐一宣读决定办理的工作项目。(见第四条-2)
7、会议主持人在听完各部门经理或主任报告完毕后,对改进项目、预期困难及协调合作部份,应请各出席人员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然后针对每一项目做出决定,并同时指定执行负责人。(此项目将列入本次会议记录,并在下一次会议时提出追踪检讨)
8、会议主持人对此较重大及复杂的工作事项,一时无法做出明确决定时,可以指定一人或一人以上的出席者,在会后进行研究规划,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供其决定,交付特定人员负责执行,并在下一次会议时提出报告。
5、分配新工作任务及权责。
6、增进员工团队精神,培育经理人材。
第二条开会时间
每星期五下午或每星期一上午,每次开会时间为时2小时至3小时,若因公司临时重要事件,无法如期开会时,则另行议定适当时间。
第三条参加人员
1、会议主持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时,则由副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指定的公司高级干部代行职权。
董事人数规定
董事人数规定根据国际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董事会规模的决定应该是一个合理、有效的决策。
董事人数的规定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目标基础之上的,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董事人数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公司规模:董事人数应该根据公司的规模来确定。
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较大,以满足其复杂的决策需求和多元化的利益代表。
相比之下,中小型企业的董事会规模相对较小。
2. 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规模的规定也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般来说,董事会是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董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董事则是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内外董事的比例和人数应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3. 决策效率:董事人数的规定还要考虑公司的决策效率。
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大,会导致决策过程繁琐,而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小,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多样性不足。
因此,董事人数的规定应该综合考虑公司的决策需求和效率。
4. 利益代表:董事会的成员应该代表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等。
董事人数的规定应该保证不同利益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代表,以避免某些利益方过分占据董事会的决策权。
5. 地域文化:不同地域的公司在董事人数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董事会规模相对较大,注重多元化的利益代表,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董事会规模较小,更注重高效决策。
董事人数规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地域文化的特点。
综上所述,董事人数的规定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公司规模、治理结构、决策效率、利益代表和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决策。
合理的董事人数规定可以保证董事会的有效性和决策的多样性,进而提升公司的治理质量和绩效表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条规定说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不过多干预。
2、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更为细致严格,但是从以上两条款可以看出,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否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条款规定则无实际意义。
故而在法律层面,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认可委托出席作为实际出席的效力。
二、《粤电集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书面委托经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书面确认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既不委托其他董事或人士出席又不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董事,视为放弃行使本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的权利。
参看公司章程,现有董事人数为6人,6人出席董事会,满足第三十六条,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需要;同时,第四十条也提供了委托出席的渠道,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章程内容可以直接适用,即董事可通过委托出席的方式出席董事会。
三、结论
故而,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出席人数按照委托出席及实际出席人数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