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出席人数相关规定分析

合集下载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李建伟;毛快【摘要】公司法强制规制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下限,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特色规范安排.关于此规范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在法解释论上,宜将其解释为自治性强制规范,违法的后果仅限于引发进一步的公司自治行为,不当然带来包括司法强制、行政强制在内的国家强制,由此可以更具适应性的安排法律救济措施,消解国家强制介入,守护公司自治的宝贵空间;另一方面,强制规制董事会规模的规范模式是一项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不仅增加公司的守法成本,还可能增加执法成本,引发策略性滥诉与选择性执法等诸问题,理想的规范模式是:区分公司类型而确立宽严不一的规制模式,同时将法律规制的重点转移到确立董事会人数的程序规则,确保当选董事人数的合法性,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10页(P95-104)【关键词】董事会规模;人数违限;强制性规范;规制失范;公司自治【作者】李建伟;毛快【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引言比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的规制,可以发现中国公司法的一处特色:强制设置各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的上下限。

现行《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立法层面强行规制董事会人数区间,从比较法的角度可谓一项中国特立独行的一项规范安排。

长期以来,这一规范深刻影响了我国董事会的治理实践,并产生诸多司法适用实践上的困扰:规制董事会人数规范的法律属性如何?如有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违反上限抑或下限,如何处理之?救济路径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涉及到相应法律规范的适用,由于鲜有比较法上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能诉诸普通公司法理以及我国长期的公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深入的讨论。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事项规定制度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事项规定制度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事项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本规定旨在明确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运作,确保公司决策的透亮度、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和决策,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2.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的构成1.董事会由董事构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董事会应当设立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期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

2.董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部董事,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口头通知。

3.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充分的议事料子,确保董事了解并进行决策。

4.董事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纪要,纪要应包含会议的时间、地方、参会人员、讨论事项、决议等内容。

第六条董事会决策1.董事会的决策应当以多数董事的同意为基础。

2.紧要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全体董事进行讨论和投票,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表达本身的看法和投票。

3.董事会的决策应当记录在决议书中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董事会监督责任1.董事会应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执行公司决策、推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等。

2.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业绩,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掌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必需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职权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公司重点事项、选择和罢黜董事、监事等权力。

2.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地方应提前公告。

2.股东大会可以以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3.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全部股东,通知方式可以是邮件、短信、公告等形式。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董事会应根据反馈情况,调整决策事项,以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跟踪落实档案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应将跟踪落实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
(二)跟踪落实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二)会议纪要应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结果,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三)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予以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给股东、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查阅。
第三章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跟踪落实责任
(一)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决策事项,应明确执行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执行责任人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决策事项的落实。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董事会议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议事效率,规范会议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会议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会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确保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核实参会人员,确保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安排好会议室、会议设备、资料分发等事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拟定,并于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会议议程应包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实用文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实用文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单元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3级)(2017多;2018单、案)(一)决议的形式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但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3.决议约束力(1)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反对的)具有约束力;(2)决议对决议机构成员或公司的全体股东(如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3)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决议不成立【注意】决议成立,指公司机构依程序作出或通过决议。

决议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决议,事实上从未作出或不满足程序要求而不构成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决议无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注意】除股东、董事、监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四)决议可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除斥期间),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注意1】依法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的法定人数为5--19人。

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

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企业可能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但是对我国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比如很多人不太清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一、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

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

▲二、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XXX推荐人数为4人,XXX、XXX、XXX、XXX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

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五)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六)审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五)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条规定说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不过多干预。

2、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更为细致严格,但是从以上两条款可以看出,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否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条款规定则无实际意义。

故而在法律层面,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认可委托出席作为实际出席的效力。

二、《粤电集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书面委托经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书面确认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既不委托其他董事或人士出席又不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董事,视为放弃行使本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的权利。

参看公司章程,现有董事人数为6人,6人出席董事会,满足第三十六条,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需要;同时,第四十条也提供了委托出席的渠道,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章程内容可以直接适用,即董事可通过委托出席的方式出席董事会。

三、结论
故而,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委托出席视为出席,出席人数按照委托出席及实际出席人数总数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