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2]15号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鼓励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是指已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税控机具符合性验证报告》的企业生产的,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符合性测试中通过测试并认定为合格的税控收款机(含税控器,下同)。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 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可抵免税额=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第四条为加快税控机推广应用工作,对纳税人初次购买首台税控收款机的费用,扣除政策性抵免后的余额,按年度由同级地方财政、地税部门给予相应补贴。
具体补贴比例为:第一年(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补贴70%;第二年(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补贴60%;第三年(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补贴50%。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税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赣国税发[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将现行票种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整合、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前8位(1-8位)由总局统一设定,后4位(9-12位)由省局设定。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例如江西省代码为3600,南昌市代码为3601);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确保每类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统一设定为:第9位代表发票类型;第10位代表发票种类;第11位代表金额版本;第12位代表发票批次。
全省发票种类码的具体设置规则及表式详见附件2、3。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统一设定为8位阿拉伯数字,具体按照发票流水号顺序依次编制。
(三)普通发票字轨号编制说明。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2021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4分〕营改增-电信业专题〔4分〕营改增-局部现代效劳业专题〔3分〕“营改增〞专题〔2分〕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比拟〔2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最大的缺陷是〔〕。
计算复杂征税本钱高避税情况多重复计征2.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错误正确1. 不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内容的是〔〕。
陆路运输效劳航空地面效劳铁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以下不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的是〔〕。
纳税对象不同是否属于流转税适用税率不同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 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应税效劳年销售额500万元。
〔〕错误正确2. 运输效劳业中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错误正确1.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本钱金额减少,减少金额主要取决于〔〕。
扣除的销项税额应税效劳销售额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抵扣的进项税额3. 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该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视营业税与增值税金额大小而定利润总额不变利润总额减少利润总额增加2.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效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错误正确1. 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公式正确的选项是〔〕。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2. 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
〔〕错误正确1. 销售方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的是〔〕。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税款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2. 购进的生产用货车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将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本钱转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汇总纳税条件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一)核准机关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九日附件下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年审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1﹞190号【发文日期】2001-07-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参见: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0﹞1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业经全省税收政策研讨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有《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7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 (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 (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赣国税函[2008]411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41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销售企业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并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中档案信息的注销与录入工作。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管理。
对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3号)等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22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314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 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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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_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 单位。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 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 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 知书》(附件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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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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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21号 【发文日期】1999-12-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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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税控系统,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2-14
【实施时间】2014-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销售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现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CA数字证书等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种类及适用对象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中,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的,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收费标准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江西省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和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工作。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
价格依据和标准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
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372号)等文件规定,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188元,IC卡零售价格为79元,读卡器零售价格149元;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收费标准各省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每户每年370元基础上上下浮动10%。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将此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户每年407元。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2]2155号),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
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
三、CA数字证书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
(一)使用CA数字证书的必要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第六条规定:“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
发[2009]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采用电子认证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务部门应当从(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中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认证措施,解决网上纳税申报的身份识别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为明确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网上办税信息的安全、完整、不可篡改和不可否认,我省国税系统采用江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
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等涉税事宜时,需购置江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的CA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用于相关发票开具、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涉税事宜的多项应用。
(二)CA数字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数字证书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5]130号)规定,企业或机构身份证书CA数字证书注册费最高为550元,维护费每年最高为700元。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CA认证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72号)规定,CA数字证书新开户收费300元(含开户费和证书介质费),每年服务费80元。
(三)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是指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
纳税人涉税软件的技术支持由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纳税人可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CA认证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72号)规定,本着自愿原则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缴纳每户每年200元的服务费。
四、其他有关政策支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
号),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各类税务发票,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按年(次)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技术服务单位应明确告知纳税人税控系统对通用设备的要求。
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主要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强行推销、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向初始用户收取税控系统的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费用。
(二)技术服务单位应就税控系统和税控专用设备提供培训、安装、调试、软件故障维护、热线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对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纳税人的相关投诉,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质量投诉电话:12366;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全省服务监督电话:400-110-7799;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全省服务监督电话:400-611-2366。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