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策强化措施推进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税标准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收。
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和农业投资,而且可以通过税收手段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集群的不断完善和耕地占税税额的提高2022,耕地占用税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税收增长点。
为此,我们积极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研究,分析耕地占用税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
一、当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税务宣传不到位,申报纳税的主动性较低。
主要体现在:第一,2022年后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较弱,部分纳税人对这一税收知之甚少。
二是认识上存在误区。
从2022起提高税收标准后,纳税人的直觉意识是,他们缴纳更多的税款,忽视税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第三,耕地占用税属于征地税,应纳税额较大。
以企业占用的土地为例,可以少到几十万,多到几百万或几千万。
由于未投入运营的企业资金困难,纳税人往往会推迟申报和纳税。
(二)纳税意识淡薄,纳税期限滞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然而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较为普遍。
表现在纳税人只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会缴纳,逾期短则几个月,长达几年,“先税后证”规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甚至有的“未批实占”“以租代征”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长期不纳税、不办证。
(三)部门间合作不足,信息共享差。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
有必要先共享信息并获得税后证明,但实际工作中的合作不到位。
首先,国土部门掌握第一手税源信息,也是税前凭证规定的执行者,涉及建设用地、地籍、检查、储备、交易等多个关键部门。
该部门协调困难,合作随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024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
2024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一、工作背景和目标2024年是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一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耕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保护意识亦日渐凸显。
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推动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鉴此,我市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即全面做好2024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并取得具体成效。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并组织相关培训。
一方面,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提高广大市民对耕地占用税的认识和关注度;另一方面,我们举办了一系列培训班和座谈会,向税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等群体传达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
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了征管人员和纳税人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
(二)完善征管制度和流程为了规范和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我们加强了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
首先,我们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责义务,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在相关流程中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了征管效率和准确度。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对征管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和备查,确保工作过程的规范和可追溯性。
(三)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们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
通过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清查,及时掌握耕地占用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一个全市耕地占用税征管的数据平台,实现了风险信息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这些措施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和参考,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工作成果和效益(一)税收效益显著增加通过近一年的努力,我市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收入明显增加。
2024年耕地占用税移交总体方案
2024年耕地占用税移交总体方案____年耕地占用税移交总体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经过长期的耕地占用和环境资源破坏,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面临严重损耗和污染。
为了保护农村耕地和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耕地占用税政策进行耕地资源的管理和调控。
本方案的目标是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农村耕地,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1、完善税收政策以____年为转折点,逐步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制度。
(1)明确征收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国性耕地占用税征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性耕地占用税征收。
(2)征收对象:耕地占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农民等。
(3)税收征收标准:根据耕地的面积、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农业生产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标准。
(4)税收减免政策:对保护性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5)税收使用管理:耕地占用税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土地保护和农民收入补偿等方面。
2、提高税收使用效益(1)加强税收使用管理:严格税收使用管理,确保税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建立耕地占用税收使用监督机制,推行相关税收使用情况公开制度。
(2)重点投资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提高农业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保护耕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加强对城镇扩张和工业化进程对农地资源的监测和管控,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4)改善农民收入水平:将一定比例的耕地占用税收入用于农民收入补偿,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
3、加强宣传和培训(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相关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2篇)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共享信息严格规程促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迈大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耕地占用税自____年开征至今已近____年时间,在保护耕地资源、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农税局作为职能部门,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
____年,我们____县农税局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锐意进取,改变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全年未向基层所下达耕地占用税计划任务,全部由我们农税局征收税款____万元,全面完成了耕地占用税任务。
下面就我们在征收管理中的的一些具体做法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强化政策宣传,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
由于连续性不强,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该税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不强,一些纳税人对该税种并不知晓。
同时,由于耕地占用税是____年分税制改革后才由财政部门改为地税部门征管,和其他工商税相比,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基本未形成用地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格局。
且因该税种收入所占税收比重低,纳税人对其重视程度远不及其他工商税种。
鉴于此种情况,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们在加大耕占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一是在认识上,把耕地占用税宣传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抓不懈。
强化税法宣传的组织领导,制定宣传计划,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税法宣传的投入,坚持象抓征收管理一样抓税法宣传。
一年来,先后在县报《涑源报》举办耕占税税收知识宣传专栏____期,在县电视台举办耕占税知识讲座____期,向纳税户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
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依法征税的良好环境。
二是在内容上,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又宣传开征耕地占用税的背景、意义以及目前保护农用土地形势的紧迫性;既搞好正面宣传,又加强反面典型的曝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骗逃抗和拖欠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渝财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联动机制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涉税数据共享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信息交换内容1.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等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需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浙政发〔2008〕38号 耕地占用税文件
浙政发〔2008〕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税额标准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温岭市、玉环县,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海盐县、嵊州市、新昌县、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龙游市、江山市、常山县、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开化县、云和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每平方米为2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前款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明确征管机关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三、明确减免税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5.14•【文号】国税发[1997]81号•【施行日期】199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14日国税发〔1997〕81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从根本上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配合《通知》精神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占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信心。
保护耕地是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已经并正在采取十分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
征收耕地占用税作为国家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应该更进一步发挥其作为制约手段的作用。
二、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要将切实保护耕地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鄂府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4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切实提高我市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下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2019年第81号公告,下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加强部门协同管理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切实提升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等机制的建立、运行;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农牧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二)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间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涉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
信息交换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等媒介传递。
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1.定期交换。
每半年结束的10日内,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它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及草场使用信息等。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总结:
根据对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得出以下总结:
1. 征收工作效果显著: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税收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转让土地的行为。
2. 征收制度完善:2024年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计算和征收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核查,有效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征收工作机制创新: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机制上进行了创新。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征收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减少了人为错误。
4. 问题与挑战: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个别地区在落实征收政策和执行征收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是否达到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目的有待深入研究。
5. 接下来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加强对征收政策的宣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还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力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
《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驻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驻政〔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清查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要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成立清查组,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
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应用到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中。
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一、总体情况2024年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改革的关键之年。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面临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成功完成了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亮点:1. 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包括优化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和监督,推动税收体制改革等。
这些措施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有效性,我们加强了对税收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完善的征收体系和监督机制。
我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了对税收征收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3. 推动税收体制改革在2024年,我们进一步推动了税收体制改革,实施了按照法定概率征收税费。
通过这一改革,我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工作亮点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1. 耕地占用税征收顺利完成在2024年,我们成功完成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经过广泛宣传和告知,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共征收耕地占用税 xxx 元,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
2. 土地契税征收取得突破在2024年,我们在土地契税征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通过加强对土地契税征收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征收效率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精细化管理手段,我们改进了工作方法,提升了征收效率。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征收体系和数据库,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征税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存在的问题在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 知识普及不足部分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的政策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知识普及。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_第一季度税收工作总结报告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_第一季度税收工作总结报告一、税收工作总体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我国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全国各地的积极协调下,税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这一季度中,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
二、工作做得好的方面1. 良好的政策宣传我们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政策规定,让他们了解到纳税对于国家的发展意义和自身的义务。
政策宣传的深入,使得纳税人的合作意愿明显增加,自觉性增强。
2. 数据管理到位我们在第一季度的工作中,加强了税收数据的管理和收集工作。
通过强化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共享,确保了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为后续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 加强对于税收政策的研究我们密切关注了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应对措施。
加强了对政策研究的深入,做好了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落实,确保了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征收工作仍需加强虽然在第一季度的税收征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在税收征收方面仍存在不作为和慢作为现象,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
我们要加强对地方的督促和监督,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程序规范性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性方面亟需提高。
一些税收征收工作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和不规范之处。
我们将加大对程序规范性的意识教育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化进行。
3. 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在第一季度的税收征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
一些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给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增强应对能力和应急措施,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1. 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我们将加大对地方征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规范。
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山东省制定并实施了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的定义和征收目的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加占用耕地的成本,引导和约束用地行为,促使人们节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2、加强耕地保护。
保障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防止耕地被随意侵占和破坏,维护国家的农业基础和生态平衡。
3、筹集财政资金。
用于耕地开发、改良和保护等方面,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建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这里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需要注意的是,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需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但对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山东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税额标准: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税额为 30 元至 50 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20 元至 40 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15 元至 30 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10 元至 25 元。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2篇)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一、工作概述____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是我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年度,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积极推进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总结了我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二、工作情况1. 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情况在____年,我单位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了全面落实。
具体工作包括:(1)耕地占用税征税依据的认定。
我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耕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依据。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我单位通过核对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应税款进行计算和征收,确保了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和监督。
我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耕地占用税管理制度,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情况在____年,我单位对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也进行了有效的实施。
具体工作如下:(1)土地契税的征税依据的确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单位对土地转让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了征税依据,并依法对应税款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
我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缴纳的土地契税进行了核对和征收。
通过建立并运行实时信息系统,实现了纳税人缴税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处理,确保了税款的准确缴纳。
(3)土地契税的管理和监督。
我单位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契税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同时,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了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合作性。
三、存在问题在____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中,我单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 征收过程中存在审批速度慢的问题,导致一些纳税人在缴费上存在不便和延误的情况。
2. 对一些新出现的征收情况和税种变动的应对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征收工作出现一定的滞后。
乡镇耕地占用税情况汇报
乡镇耕地占用税情况汇报近年来,我乡镇耕地占用税收入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乡耕地占用税收入达到了XX万元,同比增长了XX%。
这一成绩得益于我乡镇在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的不懈努力,也反映了我乡镇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潜力。
首先,我乡镇加大了对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农民和企业宣传政策法规,提高了纳税主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我乡镇加强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建立了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大了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
同时,我乡镇还加强了对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了税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另外,我乡镇还通过积极引导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耕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耕地占用税的税基。
同时,我乡镇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为耕地占用税的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的来看,我乡镇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乡镇在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一些地方存在着对耕地占用税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一些地方存在着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严的问题;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税收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耕地占用税收入,我乡镇将进一步加大对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加强对税收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同时,我乡镇还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为耕地占用税的增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乡镇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和改进耕地占用税政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水平,不断增加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收入,为乡镇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耕地占用税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路南、路北、开平区市本级权限范围(不包含各区托管或暂时行使县级土地审批管理权区域),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唐山市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缴纳工作。
二、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资金来源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履行本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义务。
所需缴纳的税款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纳入土地征收成本,所需资金由市资规局每年组织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具的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的当日。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缴纳程序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唐税发〔2021〕68号)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梳理市本级范围内转用征收农用地批次、面积、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结合所在区税务局核定应税金额,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资金,所需要件包括缴纳耕地占用税资金申请、耕地占用税应税明细表及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周政[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周政[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1日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质量,切实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合周口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两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两税”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财力支撑的重要保证,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控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随着周口“三化”协调发展步伐加快,“两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两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同时,我市“两税”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两税”职能作用的发挥。
因此,切实加强“两税”管理,持续提升“两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至关重要、意义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两税”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源泉控管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泉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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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策强化措施
积极推进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镇党委政府
各位领导、同志们:
++++镇总面积91.6平方公里,辖44个行政村,总人口4.2万人,总面积91.6平方公里,共有耕地4.2万亩。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镇党委政府明确了“立足开源抓节流、围绕增收抓节支”的财政工作思路,分析税收政策,强化措施,利用国庆节长假,在全镇开展了耕地占用税集中清理征缴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缴102万元。
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调查研究,营造积极缴税,自觉完税的浓厚氛围
随着农业税取消和特产税划转,乡镇财政收支压力越来越大,开源增收成为乡镇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镇企业总体规模较小,税收额度较少,耕地占用税越来越成为农税征收的重要税种,也是镇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以来,镇党委政府多次部署税源核查工作,9月初,组织了耕地占用税专项调研活动,召开工作区书记、乡建、国土、财政及部分支部书记座谈会5次,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统一思想,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执行标准和重要地位,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9月20日,召开了全镇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会议,下发了++发(2008)22号文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宣传发动、清理收缴、补充完善三个阶段,营造了依法缴税光荣的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氛围,为有效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明晰政策,强化措施,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镇党委政府切实把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
要工作来抓,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镇利用5天时间,利用宣传车、村广播、村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形式集中进行了宣传。
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后两个时间段,严格落实“三不”、“三实”、“四个标准”。
“三不”即:不漏村、不漏户、不漏地块集中排查往年耕地占用及其税收征收情况;“三实”即:工作组实际入户核查用地占地资料,实地认定丈量用地占地面积,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四个标准”即: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占地,依照用地情形分为1.9元/㎡、3.8元/㎡两个标准落实征收,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占地,依照用地情形分为11.25元/㎡、22.5元/㎡两个标准落实征收。
针对农村居民应享受建新房、占用耕地不足两年的、临时占地等情形,按不同情况依法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分别执行1.9元/㎡和11.25元/㎡的标准。
对特别困难的占地用户,必须经党委政府研究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缓缴或减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拒不缴税、无理抗税的占地用户,按程序依法采取税收保全等强制措施。
各工作区、村在广泛宣传、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集中活动、统一收缴的方式,全面铺开了耕地占用税集中清理征缴工作。
一是托清了应收尽收的占用耕地的底子。
各工作区、村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进行排查清理工作,与国土、乡建、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应收未收的各类占地建立了明细档案,并及时下达了耕地占用税征收书面通知书,托清了1987年以来的用地占地情况。
二是落实了村务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在托清底子的基础上,各村对占用耕地情况,区分不同的税收征收标准,进行了张榜公布,镇党委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是政策释疑跟踪服务,做到了明明白白缴税。
本着全面铺开、逐村逐户逐地块征缴的原则,税收征管“五到户”,即:税源普查到户、纳税金额到户、税收政策宣传到户、纳税时间通知到户、税票开到户。
镇财政所专职人员靠前服务,随时进行政策法规释疑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掌握理解耕地占用税征管知识,真正缴明白
税、放心税,自觉光荣地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形成了完税光荣、自觉纳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为扎实有效、积极稳妥地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将严格考核,确保任务完成,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财政、土地、政法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土地、乡建、财政、派出所、工作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包工作区领导、工作区书记、财政所专职人员分工作区成立了五个专项工作组,各村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财政干部依法征收、村两委干部依法协税、群众依法纳税”的征缴模式,在清理收缴阶段,镇领导班子成员、各工作组成员自觉放弃国庆节休假,每天六点半到镇政府集合,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
镇主要领导两天一次调度,每天入村入户督导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对5个工作组的进展情况适时分析。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完税,督促工作,镇党委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激励机制,凡是在2008年10月1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的占地户,除享受减免的按1.9元/㎡征收外,全部执行3.8元/㎡的较低标准。
10月11日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照11.25元/㎡、22.5元/㎡的标准执行。
截至10月11日,全镇耕地占用税完成数额最大的工作组已超过30余万元,全镇各村形成了自觉排查用地占地情形,主动纳税完税光荣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位领导、同志们,++++镇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进展顺利,整体工作积极稳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与先进乡镇相比也有不少的距离,今后我们一定同心同德,团结拼搏,务实开拓,积极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为全面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