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土地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9年第07期(总第223期)百家论点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演变历程雷安琪(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11)摘要:中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我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双重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改革的演变,展示了地方政府的权力集中和权威的逐步建立的过程,以及土地使用权从完全的行政分配到在开放市场中出让的转变过程。
本文回顾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制度演变,包括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分配制度改革。
关键词:土地政策;转让方式;出让制度一、土地交易的概念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内逐步建立了二分法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拥有城市所有土地,农村集体拥有农村土地。
此外,我国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开,这意味着“土地分配”是指“通过土地租赁将土地使用权从国家转移,这构成了初级市场的土地交易”(Wong&Zhao,1999)。
若将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该农村土地必须先由地方政府收购,将所有权改为国家之后,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方可以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
二、中国土地转让方式的变革与发展中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中国用了近20年的时间从一个国家垄断性的土地市场转变成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市场,从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转变为双轨制土地转让。
1949-1976年,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土地分配是一种绝对的行政分配过程。
土地市场完全被中央政府垄断,包括土地数量的分配和土地发展的时间分配,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和开发方面发挥着极小的作用。
直到1978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中国市场化的土地市场才重新出现。
三、土地出让制度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交易逐步市场化,我国土地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产权问题仍悬而未决。
1986年,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合法地明确了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同年,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4•【文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7年)前言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前言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2007年政策盘点
2007年度房地产政策回顾与解析杨红旭过去的2007年,依然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和加强的一年,虽然没有像2005年“国八条”和2006年“国六条”那样全面性、重大性、高度性的地产新政出台,但仍有为数不少的政策陆陆续续露面,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优化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节奏。
值此岁末年初之际,对一年中出台的政策做些分析和盘点,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分别针对土地、金融、住房保障、税收、市场整治、限外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土地政策1、政策说明2007年,土地方面的调控政策主要有三个文件,一是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是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三是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以下简述这三个政策。
其一,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5月14日,曾培炎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6月26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新华社全文公布。
时间安排是:2007年1月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1月至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7月1日全面启动调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调查工作。
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其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由国土资源部下发该文件(第39号),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政策出发点分析,主要是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鲁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把土地闸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但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
如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将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借流转、折抵和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地要对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和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资字[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
例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法定的土地税费以吸引外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方超计划使用土地。
这些做法,加剧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恶性竞争,淡化了土地节约意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增强各地土地保护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各地应对照上述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文件规定,对本地在招商引资中执行土地政策的做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减少对外的负面影响。
三、今后,各地在投资促进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重改善综合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商务部将与国际组织合作,协助各地科学制订本地的投资促进战略,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投资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发展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发展一、引言农村土地政策是指政府管理和调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权益转移、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本文将分析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发展的关系。
二、农村土地政策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包产到户的农村土地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之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方式出现变化。
2007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可侵犯并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
2019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三权分置,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三、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民发展的影响1. 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鼓励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制度给予农民相对稳定和安全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政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土地承包制度给农民提供了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便于经营和收益的提高,同时合理的土地流转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2019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三权分置,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该政策旨在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三项权利分离,有效解决农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瓶颈问题。
三权分置的实施优化了土地经营模式,加速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三权分置政策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权分置政策改进了土地的产权和经营制度,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同时,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土地的使用、管理、保护也加强了监管,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结语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发展因其密不可分的联系,注定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着眼农民利益,通过稳妥可行的政策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土地登记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 办法》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1〕45号 )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土资发 〔 2013〕25号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 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 土资〔2010〕206号 )
土地登记、转让、复核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开 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审查,对未按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或未 办理延期开工、竣工手续的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和转让 手续,不得通过复核验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 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政办函〔 2008〕185号 )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 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6、规范性文件 7、其他文件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5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
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土地政策:我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土地政策:我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闫菡(09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910********)摘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实践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一直是实践先于理论。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形势和现实需要,土地政策在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结合中国国情、联系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拓展、拓宽宏观调控工具,研究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且必要。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政府;工具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相关理论国际上,常用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最基本的手段。
但是,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可以借鉴应用的相关理论为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公共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金融投资理论、政策科学以及公共管理等。
土地政策成为我国当前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理论依据:土地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的资产理论和土地产权理论二、土地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中国现实表1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国的现实条件三、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成效(一)宏观调控的主要指标主要目标:主要指标:表2(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进程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高度重视这一调控手段,“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
2003年是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2004年是土地政策年。
8.31大限,三个暂停,国务院28号文, 对土地市场、房地产业乃至宏观经济都产生重要影响2005年是房价调控政策年,国八条,新国八条,七部委意见,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2006年是房地产综合政策年,国六条,九部委意见,国务院31号文等,成为宏观调控中除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最主要的政策工具2007年是加强土地供给监管力度的一年,是政府真正开始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一年,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2008年出台多项关于住房优惠的一年,加强经济复苏2009年是保持经济较快发展,保障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的用地政策2010年提高购房门槛、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预售证制度调整2011年将以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为方向,以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为重点,探索有效控制房价地价的政策和措施。
国土资源部2007 220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法大纲时间
土地法大纲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于2007年10月11日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3月行市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完整确立,确立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本大纲以宪法、法律和国际公约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土地政策的内容,将土地经济利用和土地政策两个方面作为相互依存和整体统一的关系,结合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形成了一套新的国家土地管理体系。
一、总则本大纲首先提出了土地本身及其空间位置以及其联系、功能和效用的一般性原则,特别是要求维护、保护和有序开发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由整体上对土地的统一管理,体现国家土地政策和利用和开发土地的相关原则,并将宪法规定的职责权利的分配原则,结合国家实际,明确了国家的职责。
其次,为指导土地经济利用及相关拆迁、征租等活动提出了有关原则。
二、国家土地管理体制本大纲对国家土地管理体制进行了完整的论述,明确了国家土地管理的内涵和范围,将土地开发、管理和监督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三大部分组成。
1. 国家土地管理的内涵主要是:国家对土地权属、使用、征用和交易的法律制度管理;2. 国家土地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其他经济成分土地以及对土地政策的实施及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保障和督导等具体活动;3. 国家土地管理应当体现以下原则:依法管理、统一管理、从经济发展角度管理、按照整体规划管理、高效利用型管理等。
三、土地经济利用本大纲就土地的利用规划、土地的功能定位、土地的重置等重要内容提出相应的原则,要求统一国家土地经济利用规划,任用合适的土地功能,充分发挥土地作用,科学安排土地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地重置并根据公共利益充分保护土地;建立健全、有序的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审批机制,充分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四、土地政策本大纲明确了土地政策的宗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和完善土地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表现为国家土地激励措施、管理规范、土地质押担保体系、土地征收等政策体系;尤其明确了国家土地激励政策调节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利用力度及土地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改善土地空间开发等;五、土地审批本大纲特别阐明国家审批的作用,强调了土地使用审批的实施原则:依法审批、透明审批、整体审批、社会公平审批;以及土地使用审批的范围:以宪法及法律规定为准,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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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粮食安全对于我们整个经济的发展,对于我们的社会稳定,对于我们中华民族子子孙孙的持续发展是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我们在“发展是第一要务”这样一个号召下,大家只顾发展,不顾保护耕地。势必会带来这样粮食安全的威胁,从十年的情况总结来看,1亿多亩的耕地被占用,按照这样一个速度,我们的经济总量还得增长,这样下去再过十年、不要说十年、再过五年我们的粮食就成了严重的问题。
经济快速发展也是以牺牲大量的耕地为代价或者说是土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我们GDP的增长,这个问题绝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在前两年、前三年我们曾经有少数省粮食告急,这个没有对外张扬,我们媒体同志不要去说这个事,怕引起国际社会对我们国家的压力,引起我们社会的不稳定,紧急调运粮食。所以说中央果断地决定要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来对待,不能大量占用耕地,从占用耕地这个角度来讲,耕地占用量太大,那么从世界利用土地资源这个角度来讲,利用的效果也很不好,可以说是走了一个粗放的路子。我们通常大家讲的修宽马路、修大广场、建很多别墅、建低密度住宅成了时尚。建大套住宅成了时尚,我想对这些问题大家通常看到的这些问题有一些从它的本来面目来讲,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好的事。但是和我们的国家土地资源的状况和我们土地国情结合起来考虑这就是问题。
一个是从土地上讲要实行总量控制。那么总量控制怎么控制?首先要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控制各项专业规划用地的范围、用地的总量。比如说对城市发展的规模要在土地利用规划范围之内,比如说对高速公路、对铁路等等一些大型基础项目也要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包括我们开发区都要纳入这个土地利用规划,这样才能保障我们未来用多少地、能够从总量上得到控制。那么就总量控制前提下,我们每年允许占用多少农用地来搞建设,那就要靠年度计划来进行控制新增的建设用地,这就是我们从总量上要靠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总量来约束。那么从年度上来讲,要把计划指标,就是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这个是总量控制。
以下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 束可欣在会上的演讲实录:
【束可欣】:各位来宾下午好!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邀请,来和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当前土地宏观调控的一些政策。
大家都知道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把土地和金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那么为什么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90年代后期我们国家经济发展速度都是比较快的,而且经济总量越来越大,这样是在我们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这样一个要求下,各地都在发展经济,那么在发展当中大家追求经济速度的快速增长,这个是各级政府首要的目标。那么一个快速路的增长就带来用地量过大,但是履行土地审批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我们在决策上项目的时候,往往是一拍板马上就要动工,恐怕这个是主要的原因。所以在地方上项目用地的时候带来了大量的未批先有的现象。有时候有的银行有充足的资金贷不出去,有项目不贷,所以在土地的问题上、在金融的问题上都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成了地方发展经济的两个主要的因素。因此有一些产业上的项目建成以后就是市场萎缩的时候,对我们经济发展的健康状况有很大的影响,那么据我们的统计资料显示,在过去的十年当中,我们的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那么我们发展经济肯定是要发展的,但是大量的占有耕地这也是不允许的。所以在中央了解这个情况以后,感觉到我们的粮食安全,那么中国人经不住这个威胁。我们年纪大一点的可能经历过1960年的粮食困难的时期,那个时期我们很多人饿着肚皮的,这还是比较轻的,而且还有很多人是饿死的,我家是安徽的,当时那个情景我是历历在目,因为没有粮食吃饿死了很多人。那么那个年代我想社会的治安非常好,大家的思想没有那么复杂,尽管是饿着肚皮,但是私有化没有产生动荡。如果现在或者是未来某个时候发生这样一个粮食困难的时候,出现这样一个情况不敢想象我们的社会不动荡。
那么这几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加强土地管理,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的28号文件,就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2006年又出台了31号文件,对加强土地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那么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国土资源部以及相关的部门,比如说财政部、发改委等等一些部门都相应地出台了一些配套文件。那么这些政策出台主要的精神有这样几项内容:
所以在座的各位可能有很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老总,就房地产开发这一块来讲,供地这个环节的问题,从供地目录当中明确规定停止对别墅类项目的供地,属于是禁止类的。那么还包括高尔夫球场用地,从限制力来讲,要限制低密度的住宅供地,但是我们现在很遗憾,我们在到处都可以看到别墅的广告,那么这是两种手段。第三种手段是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具体讲主要有这样一些内容,一个是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按照法律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要收取有偿使用费,这个有偿使用费在1998年出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1月1号实施的同时,我们就出台了收费的标准。这个标准全国是分15个等,一等地一平方米70块钱;第十五等级一平米大概是5块钱。那么这次调整这个标准是翻一番,也就是一等地是140块钱,最末一等级是10块钱。这是一项内容。
那么从供地的具体政策来讲也是有具体的内容。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产业目录,就是对哪些产业是鼓励的、哪些产业是要受到限制的、哪些产业是要禁止的,这个是有产业目录的。那么根据产业目录这样一个导向,我们也制定了供地目录。就是从产业政策导向上讲,对鼓励的、限制的、禁止的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从土地供应这个环节上讲,我们就要依据产业录配套相应的目录都已经出台了,同时我们对经营性用地、对非经营性用地和法律规定的特殊用地,允许划拨供地的原来的划拨公路都重新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划拨用地的范围,细化了划拨目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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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 束可欣
2007年3月29日中国房协在北京举办“2007年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报告会”。同时为扩大中国房地产界与国际房地产界的交流与沟通,经建设部批准,中国房协与世界不动产联盟定于3月30日在北京联合举办“国际房地产论坛”。
比如说别墅好不好?它本身我认为也是好的。低密度住宅好不好?我认为也好。如果我们有足够的土地资源支撑着我们去建这些别墅、建这些低密度住宅,我想大家能够在这样的环境生活是很如意的,但是我们没有那么多的土地资源支撑,就不能搞这些东西,我认为并不是它本身不好。这就是从房地产开发这块来讲,我们大量的别墅项目,大量的低密度住宅项目需要调控。那么从我们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来讲,也有很多土地提前消费,而且都用了很多地。比如说我们的高速公路有些地方这些年大量的上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平均大约一公里是100亩地,我们这样快速的上这些项目,当然一方面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是确确实实也有一些地方,高速路建起来以后没有几辆车子跑,这种现象还是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个说明我们这些地方提前了修建了很多高速公路量太大了,提前消化了很多土地资源。同时修高速公路因为要减少投资,专门找那些地势平坦的良田,所以这个也占了很多的耕地。那么有些地方为了节省工程投资,靠挖去周边的土来抬高路基,路基一抬高也占了很多,这样以来不仅仅是公路,我们也有铁路、也有港口、也有机场。我们很多机场建起来以后没有几辆飞机,这也是有的。我们很多港口建成以后,设计吞吐量远远大于实际的吞吐量,大约是十到二十倍的差异。所以在基础设施方面我们提前占用了很多土地,也有自身设计标准不够节约的问题。我们农村同样也有这样的问题,农村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当多的农民只要有点钱他就盖房子,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房子一个一个像竹笋一样拔地而起、缺少规划,都占了很多的土地,我们全国农村按照农业人口来计算人均达到270多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所以从过去的发展来看,我们在土地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一个是违法用地非常严重,一个是粗放用地非常严重。那么这两个问题是我们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实际上也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所以中央根据这样一个情况,十六大以后国务院采取果断措施要加强土地的管理。
所以说在确定这个事情的时候,我们也就是在研究探讨如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过程,那么这几年通过广泛的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分析现有的情况,中央一开始提出的是金融土地差异宏观调控,那么在去年以来一直是提把土地和金融作为闸门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是一个仅仅参与的问题。所以从一开始我们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是认识不足,但是慢慢体会到中央决定这项决策,感觉到在我们国家用土地供应作为闸门,来调控经济的过快、重复建设这个现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各地对这个问题认识上感觉有点不理解,通常都是用金融、财政、货币这样一些政策来调控经济,我们国家把土地作为手段进行调控,这也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性。
村委会违反国家政策发包土地的行为无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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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管理严格讲是从2003年开始,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就是首先是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重点有这么4项内容:一个是检查是否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如何。那么第二个就是违法占地的情况。第三个就是对经营性用地有没有实行招标拍卖、挂拍出让。第四个就是清理开发区用地。清理开发区的设立和用地,这个是主要的四个内容,经过一年多的清理整顿,我们发现突破土地利用规划用的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都有。那么违法用地的也是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都有。经营性用地多数地区没有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开发区全国统计数据是6800多个,就是各级政府都设立开发区,有些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比它现有的城市面积还要大。有的省在未来规划用地当中比它现有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加起来还要大几倍,如果不限制、不清理整顿这样一些盲目的规划用地的话,用不了几年我们大多数的耕地就要被硬化。所以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整顿,对各地靠以牺牲耕地来谋发展这样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从大家的认识上还并没有扭转。总是认为我们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那么这个是对的,也是中央提出的,但是怎样发展、怎样用好我们的土地这个问题,各地研究的并不多。包括我们中央的部门也研究的不是太多,所以中国如果要是继续发展,这个是既定的方针,今后还是要继续发展,我们必须找出既保证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又要解决土地资源短缺的这样一个问题。这就给我们提出来一个研究的课题,那么根据这个情况我们怎么样提出一个什么样的路子?但是怎么样发展这是我们的关键,所以说经过我们研究,只有走节约用地这条路来谋求我们的发展,来谋求保护好我们的耕地。这就是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要研究的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