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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思考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思考
位养老保 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思考
季 文 生
( 盐城 市社 会 劳动保 险 中心 , 苏 盐城 2 4 0 ) 江 2 o 0
目前 ,国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研究 尚处 于试行阶段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自身的缺 陷以及企业 养老保险制度 的不衔接 , 阻碍 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的形成 , 也制 约了其 自身 的发展。 尽管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进行 了试点 , 时 间上已有十年之久 , 但从整体上看 , 存在 的问题 尚多 , 客观上要 求 全国统一 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尽管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 的 目标轮廓已渐渐清晰 ,但理论上研究 的成 果十分有 限 , 缺乏系统化 、 整体性研 究 , 改革 的 目标模式 以 及原则 、 具体的操作思路 尚处 于争论之中。 本文通过对我国机关 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提出了 具有可行 f 生的对策和方案 , 图通过这些探讨 , 试 能够深化社会保 障理论研究 的内涵 ,并能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 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1 机 关事 业 单 位养 老 保 险 制度 的 现 状 1 参保对象有限。从参保对象看 , . 1 目前有 的地 区只是事业 单位合同工 , 以及财政补贴或者 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 的部分人员 , 覆盖面较窄 ; 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1 . 2参保基金不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滞后 以及现收现付 的养老保 险模式 ,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 老基金没 有积累 , 存在潜在风险 , 即养老金缺 口问题。 1 参保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 , - 3 主 要 是 一些 专 业 性 或 专 皆 f 强 , 济 效益 好 、 工整 体 年 龄 低 的 生较 经 职 单位 。 由于担心 “ 参保会让他人 占便宜” 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 , 保险 , 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1 . 4参保“ 逆差” 突显。这 主要指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脱节。 无论个人缴费数额高低 、 时间长短 , 参保人员退 休时计发养老待 遇 仍 沿 用原 有 政 策 , 因此 养老 金 计 发 不 与个 人 缴 费情 况 挂 钩 。 其 弊端是 , 在实际缴费 中, 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真正 的实 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 这样不但影响了参保人员缴 费的积极性 , 而且不能体现个人缴费的作用 ,即无法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对 等 的原则。 1 . 5养老保 险制度缺乏法律性 。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 制度改革未启动 ,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的双轨并行 , 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 年拉大 , 矛盾突 出 , 已影 响到社 会稳定。 养老保险改革 已近 2 , O年 时至今 日, 国家 尚未 出 台社会保险法 , 养老保险基本靠政策规范 , 缺乏法律 的依据 。这 是 导 致企 事 业 单 位 拒保 、 欠 保 费 的重 要 原 因 , 老 保 险 工 作 推 拖 养 行 起来 难 度 很 大 。 1 . 6征收基数 、 比例不统一。 基数方面 , 的地方按人事部 门 有 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 , 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 收 , 有 的地方执行“ 双基数”有 的按“ , 单基数” 征收 。 2 推 进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养老 保 险 制 度 改革 的必 要 性 21 . 改革有利于积累社保基金 , 以满足社会需求 。 近2 0年来 , 中国经济发展很快 , 由于幅员辽阔 、 但 区域问差 异较大且进步不平衡 ,尽管国家用于加强社会保 障体系建设 的 财政支 出逐年递增 , 客观上还是无法 满足各地的需求 。 而随着人 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 国人 口平均寿命正在延 长。 我 专家为此 告诫 : 我国人 口老化已经提前到来 , 我国养老保险正面临严峻挑 战。 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 , 口老龄化的形势更显得 紧迫 。 人 其显 著特点是 , 新进人 员有 限 , 而退休人员有逐年增 多的趋势 , 因此 其平均年龄和退休人员 比重都将高于社会平均数。在整个养老 收支明显不符的严峻形势下 , 财政压力 十分沉重 , 因此 只有通过 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才能从根本上解 决 资金 不 足 的问 题 。 22改革有利于公平竞争 , . 以实现社会公平 。 我国社会保险体 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系中不可缺 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随 着我国经济社会 的不断发展 , 国的市场体制正在不断完善; 我 与 此同进 , 人们 的公平竞争意识也在 日益强化 。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 济的精髓 , 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 。 着眼于基本养老保险的 作 用 和 意义 , 果 只 是 企业 和 少 部 分事 业 单 位 参 与 、 机 关 和 大 如 而 部分事业单位未全面投入改革 , 显然这种改革有失社会公平 。 因 此, 只有 通过 建立较广 泛 、 覆盖全社会 的社会保 障制度 , 对所有 的社会成员都实行养老保险 , 才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谐 、 人才的 合理竞争 , 同时才能扩大社会保险资金来源 的渠道。 2 3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休系的需要 。 我 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严重滞后于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主要 障碍 。 纵观世界各国 ,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 国家发 展的重要基础保障, 均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财政大力支持 。 如果我 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不排除 ,社会 保障体制 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 限制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将无法真正推进 。 因此 , 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 , 是依法建立产完善社会保 障体 系的迫切需要 。 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31 . 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在当代社会 , 立法先行是一项 基本原则 。工业 化国家及许多发展 中国家在建立或修订 自己的 社会保 障制度时均应遵循这一规则 ,即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的建立 和改革应 以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法律 、法规为先 导, 以管理部 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为条件 , 以具体组织实施社 会保 障项 目为 目的。 因为只有以法律制度的权威规范 , 才能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 险 制度改革之初 ,就应该避免依靠行政机关 的政策和指示来推动 社 会保障制度的一贯做法 , 立法先行 ,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 运 行、 管理只有 以法律为依据 , 才能公平 、 高效 、 健康地发展 。 32 .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层 次 , 扩大和充 实养老保险基金 。 我 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统筹以县市级 为主 ,管理层次 过低 , 社会保 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 , 分散风险的功 能较差 , 给参 保人员跨地区流动造成障碍。 同时 , 由于没有对机关事业单位社 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的科学规划 ,各地区业务操作流程和软件 系统不统一 , 内部建设 和管理水平 差距较大 。 养 老保险没有 一定 的资金 量和调剂 规模是无法抵 御风 险 的, 低层次统筹加剧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 。因此 , 提高统筹层 次, 实行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基金 的省级或全国统筹 , 增强养 老基 金 的抗 风 险能 力 , 是 大 势 所趋 。要 拓 展 筹 资 渠道 , 大 和 这 扩 充实养老基金 , 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 , 减缓支 付高峰期时的压力 , 政府可制定优 惠措施 , 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大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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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建立权利与义务、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双挂钩”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确定制度——关于合理确定事业单位退休

建立权利与义务、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双挂钩”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确定制度——关于合理确定事业单位退休
中 小 企 业 自有 资本 达 到 3 % 的 稳 定 标 准 ,有 1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用保 险公库 ,这是担 保机构的最高层 ,主 要为 中小企业信 用保 0 /3
自有资本 不足 1%。于 是,德国 中小 企业银行通 过欧洲 复兴计 证协会 提供再担保 ;地 方政府 、公共 团体 共同 出资成立遍布 全 0 划 的 自有 资本援助项 目和创业援 助项 目帮助 自主创业者和 新建 国 的信 用保证协会 ,接受中小企业贷款 担保 申请 ,为 中小城 市 企业 ( 创业 后三年 )获得类似于 自有资本的资金 ( za ie 企业融 资提供信用担 保 ,同时 ,担保项 目自动获得信用保 险公 Me z nn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就 提 出 要 “ 进 企 业 、 机 关 、 事 业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按 工 龄 和 退 休 前 工 资 等 来 计 算 退 休 待 遇 的 促
单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革 ”。 随 着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不 断 办 法 ,只 是 发放 的途 径 由原 来 财 政 供 给 等 改 由社 会 保 险 基 深入 ,制 定 全 国统 一 的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这 个 问 题 已 金 支付 ,新工 资 制度 改 革后 2 l 0 0年 盐城 市 直事 业单 位 新 增 经 迫 在眉 睫 ,而 养 老 金 待 遇 确 定 办 法 又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退 休 人 员 月 平 均 工 资 达 到 2 3 0 7元 ,替 代 率 平 均 达 到 9 % 8 革 的重 点 , 因此 合 理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待 遇 ,
对 推 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改革 、加 速 经 济 发 展 和保 持社 会 稳 定 挂 钩 , 以 退 休 时 基 本 工 资 为 基 数 , 按 一 定 比 例 计 发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盐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地税局。

(三)将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四)将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变动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参与选派监事和市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市级授权经营企业财务总监的选派和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五)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六)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养老保险档案真实记录了经办机构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服务。

第四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重视档案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经办机构可单独设立档案管理科(室)。

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须符合政治可靠、档案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胜任档案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1、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各职能科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集中统一管理本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档案;3、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一致。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是未富先老的地区之一,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0.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7.1%;其中大市区老年人口31.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8万,将占户籍总人口的21.5%。

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老龄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全市各地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

目前,全市已有公办养老机构177家(其中城镇福利院8家、镇敬老院169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共有养老床位数25912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盐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

盐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
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编码:年月日第页(共页)金额单位:元
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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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或退休
变动原因
变动时间
离退休(职)月发放费用构成情况
离休人员按年或一次性待遇
基本离退休费
生活补贴
小计
住房补贴
离休人员交通费用
离休人员护理费用
一次性补助费
离休人员享受
离休人员特需费用
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码:年月日第页(共页)
流水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离退休时间
离退休前职务(职称)
退休折率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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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填报人: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
离休人员生活补助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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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填报人: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盐政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4号盐都、亭湖、大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和服务民生,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以下简称“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区统筹区域范围:市本级、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城南新区。

第二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预算、统一待遇、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

规范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

市本级及所辖区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将市卫生局的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结算、核报职责划入。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院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苏劳社[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2008年10月1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普遍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征缴和支付合二为一的结算方式,在改革试点初期,简化了经办程序,方便了参保单位。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形势不断发展,特别当参保单位遇到经济困难时,往往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领取,“差额结算”的弊端凸显出来。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规范”的总体要求,我省不少地区主动开展了结算方式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省实行“全额缴拨”的参保单位数占全部参保单位数的比例已达到48%以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数占全部离退休人数已达到32.7%以上。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改革,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办法,推进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差改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盐政发[2008]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08]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是指对各类社会保险费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等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情况,具体内容为:(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和划拨,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四)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五)社会保险金的审核和发放;(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日常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盐政发[2008]215号【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1【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15号)亭湖、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

具体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员(劳动监察网格化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协税护税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以及广电设施维护协管员、城市规划协管员、房产管理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等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9.05•【字号】苏劳社险〔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在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不纳入。

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保。

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社会保险属地原则,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6、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他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2、参保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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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要业务规程》的通知盐劳机保[2006]14号中心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和优化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要业务规程》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日附件: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要业务规程为加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程。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一)养老保险登记1、登记申报市级除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和部队驻盐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到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30日内,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登记。

单位应向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办理保险的书面申请,填报《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下同);(2)法人登记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经办机构收到单位的登记申报材料后,经业务人员初审核,业务科长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受理,审核无误后建立参保单位档案,当期纳入结算。

(二)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报单位应在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的书面申请,填报《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和文件,如编制部门关于单位变更情况的批复、变更后的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等。

2、审核经办机构收到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材料后,经业务人员初审后,报业务科长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三)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申报参保单位被撤消、合并、分立或退出参保范围,需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参保单位在发生需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情况时,应填报《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注销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在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后,注销养老保险登记。

2、审核经办机构对申请注销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清算,业务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经业务科科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二、在职参保人员管理参保人员管理主要包括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其变更的申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

(一)在职参保人员增加1、人员增加申报已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中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填报《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动申报表》、《盐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或《盐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招(录)用相关手续;(2)人事介绍信;(3)工资审批手续;(4)原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5)身份证(复印件)(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经办机构收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经业务人员初审、业务科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二)在职参保人员减少1、人员减少申报在职参保人员减少时,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填报《盐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或《盐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调令、辞职证明、工资转移证;(2)火化证明;(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1)业务科对单位填报的《盐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或《盐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核算个人缴费情况,初审合格后,经业务科长复核报主任审批。

(2)业务科根据审批后的资料,对在人员死亡、判实刑的人员,填报《盐城市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退领申报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机构财务科办理银行转帐手续。

对调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开具《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需转移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财务科办理银行转帐手续。

(三)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其变更申报1、缴费基数及其变更申报参保单位应在当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办理当季缴费基数及其变更申报。

申报时除填报《盐城市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或《盐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外,同时还需提供有权部门批准工资标准的资料。

2、审核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稽核科定期到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查。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

其中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交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单位凭人员转出的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统筹范围内人员调动,不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只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手续。

2、审核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业务科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包括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养老金发放标准的管理。

主要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增加和减少、养老金发放标准的确定及其变动申报管理。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增加管理1、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增加及养老金领取标准申报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增加及养老金领取标准的申报。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经有权部门批准退休,在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单位除填报申报表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职工档案;(2)离退休人员审批表;(3)身份证;(4)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的伤残鉴定书(非正常退休);(5)特殊工种证明(非正常退休);(6)获奖证明(提高待遇);(7)独生子女证明(提高待遇);(8)终身未婚、未育证明(提高待遇);(9)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业务科长对参保人员的档案及退休标准进行审核签字后,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单位核算缴费情况,初审合格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二)养老金标准变动申报1、养老金标准变动申报参保单位申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变动时,应填写《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标准变动申报表》,并提供《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离退休人员其他待遇调整的,如增加护理费等,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2、审核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业务科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申报1、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申报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减少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单位除填报变动申报表外,还需提供其减少的证明,如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等,逾期不报的一律按冒领养老金处理。

2、审核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业务科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四、养老保险基金结算(一)征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规定结算期内,根据审核无误的各类参保单位申报表进行变动处理,经稽核部门核实后,打印出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交财务部门。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在每季初根据结算凭证对应缴费单位向银行开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书》,直接从参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集中支付的参保单位,每月打印《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收支明细表》给财政局结算中心,由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和支付。

无法正常办理委托收款的单位应根据经办机构核准的数字,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转帐支票或汇票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结算和缴费手续。

(二)拨付在养老金足额缴纳的基础上,参保单位按月到经办机构结算。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凭证,在收到应拨付单位正规结算凭证后向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五、养老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二种。

稽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提前3日下发《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②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③对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④对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六、养老保险台帐登录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在收到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后,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到帐记录,登录机关事业单位收付台帐,并登记单位中个人缴费台帐。

七、建档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将各类信息输入计算机,季末将已审核和变动处理的业务资料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及时整理归档。

八、催收养老保险费(一)核发催交通知书1、生成欠费台帐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根据台帐记录定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2、审核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单位缴费情况核对后,报业务科长审批。

3、办理时限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

(二)补缴欠费参保单位应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现金或银行帐单后,通知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及时登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台帐。

九、缴费台帐核对业务科每年打印一次各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记录,并将全年的养老保险结算清单由参保单位交参保人员核对。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业务和财务处理。

核对无误的清单由参保单位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经办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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