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近年来,一些重要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频频在我国不同地方举办,活动带来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关注度也得到了提升。
下文是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活动期间的参与者、工作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可行的管理措施,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险,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集会、演唱会、体育比赛、展览会、嘉年华、游行等。
三、组织机构1. 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执行工作。
2. 安全保障组: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方案,以及监督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
3. 医疗救护组:负责应对紧急情况,提供现场医疗救护服务。
4. 环境卫生组:负责维护活动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
5. 物资保障组:负责活动所需的物资采购和管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在活动策划阶段,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2. 安全检查:活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临时搭建物、设备设施、应急通道等。
3. 人员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
4. 现场安保:设置合理的出入口,进行人员身份核验;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5. 紧急预案: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恐怖袭击、突发性天气等方面的处理措施。
6. 医疗救护: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救护设备,做好疾病、伤害等应急处理。
7. 应急通讯:建立完善的内部和外部应急通讯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及时报告。
五、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1. 现场秩序:维护活动现场的秩序,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场;设置紧急疏散出口和逃生指示标识。
2. 安全巡逻:加强对活动现场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3. 紧急情况处理: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人员疏导: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疏导和引导,确保他们有序地进出活动场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日期】2007-09-14【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人员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举办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全、人员流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评估。
第四条安全责任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对活动期间的安全负责,确保活动期间人员安全。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安保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配备足够多的保安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物品检查。
第六条应急预案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医疗救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医疗救护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以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八条场地管理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确保场地内的建筑设施、用电用气设备、消防设备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活动期间不会因为设施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于提供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修改和补充对于本条例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将依据需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其他本条例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结束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活动期间人员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如果大家在活动期间发现了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疏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参与活动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某某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某集团及所属各企业。
3、权限本规定由某某集团安全监察部编制、颁发。
4、引用文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某某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某某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5、定义5.1大型群众性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某某集团总部职能部门或所属企业面向本企业员工、相关方人员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的下列活动:5.1.1运动会等职工体育健身比赛活动;5.1.2团拜会等文艺表演活动;5.1.3车展等展览展示活动;5.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集团情况通报会、供应商大会等大型会务活动;5.1.5人才招聘会等宣讲活动;5.1.6 其他群众性活动。
全员应急疏散等安全专项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6、责任6.1业务主管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
活动举办前应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活动顺利安全进行。
6.2治安保卫部门参与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治安保卫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对活动的治安保卫实施监管。
6.3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人员安全和应急措施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对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6.4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参与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涉及员工及相关方人员与场所的统筹协调和安排实施综合监管。
6.5公司分管领导分管业务主管部门的集团和企业领导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实施审批。
7、规定7.1方针与原则某某集团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业务,谁负责安全”的工作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厦门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报备规定
厦门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报备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租用或者临时借用广场、道路、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举办的由公众参加且人数较多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社会活动)。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厦门市举办的各类大型社会活动,由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报备:(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参加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不含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商场、宾馆(酒店)、图书馆、展览馆等正常开展常规性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各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内部活动);(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社会活动。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审批。
消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审核。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交通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管制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需要放飞空飘物的,应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七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个人)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经公安机关核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科学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通过相关部门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因而明确此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责任,包括: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承办者应当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
二是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在场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责任。
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等。
四是明确了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是确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明确公安机关是安全许可的实施单位,并对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考虑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使行政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4月10日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商务[2014]15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厦商务[2014]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我市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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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八条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六)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活动现场踏勘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三)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八)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九)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监督检查;(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审议制度:(一)市、区公安机关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情况;(二)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进行审议,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三)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举办场所跨区级行政区的活动;(二)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区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也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对市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承办者在相同地点一年内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一次性安全许可的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方案说明;(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五)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承办者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场平面图;(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以及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群众性活动采取安检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未当场予以书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活动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符合规定;(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活动规模不改变安全风险等级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导致安全风险等级提高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缩小,承办者申请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取消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原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以外,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安全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办者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