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能听证吗?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法。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法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和依据。
2. 发出听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通知书中会包括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
3. 委任听证员:行政机关会委任一位独立的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其公正、客观、中立。
4. 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会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被处罚对象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
5. 听证辩论:被处罚对象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证据和证人。
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 示意意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意见。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意见。
7. 宣布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意见和辩论结果,拟定一份听证结论或意见书,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请注意,以上流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各地区法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裁决。
2022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题及解析(含判断题)
2022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题及解析(含判断题)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B.24小时C.3日D.12小时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
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不予处罚D.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3.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下列不可以适用口头传唤的有()。
A.民警在执勤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窃超市物品B.民警巡逻途中抓到打人后正在逃离现场的违法嫌疑人李某C.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逃的违法嫌疑人王某已回到家中D.民警走访社区时,发现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刘某答案: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张某、李某和刘某属于民警现场发现,可以适用口头传唤。
王某属于在逃违法嫌疑人,因此,不适用口头传唤。
公安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
公安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公安行政拘留的条件是当事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但是不构成犯罪,不过通过警告或者是罚款又不足以惩戒的这些情况下就可以行政拘留了。
类似于一般的打架,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都是行政拘留。
但行政拘留肯定也是要出具拘留的证件才可以的。
▲一、公安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一般可以执行行政拘留的就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可见,民诉法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方法。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更进一步。
其中,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部分规制,对于行政拘留是否应当适用听证、听证主持人的设置是否有能力公正听证程序、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法律未作规定,仍需进一步探讨。
《行政处罚法》开我国听证程序之先河,听证程序本身的价值便是赋予相对人申诉权和陈述权,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相对人,因此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一、行政处罚听证理论概述(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如果这份权力被滥用,极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权力机关属性,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严密的程序设置来控制行政处罚权。
听证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在对相对人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听取相对人意见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
一方面,听证程序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另其可以在国家权力面前“据理力争”,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防止行政机关肆意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优化法治环境,听证程序成为沟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桥梁,让行政机关有机会了解案件真相,让相对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服从听证决定,产生正向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才能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前提条件,双方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其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制度一、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依法对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必须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陈述和质证。
三、法规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凡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3、较大数额罚款的。
五、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
逾期未书面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权利。
六、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七、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九、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十、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据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十一、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十二、对属于听证范围并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第二版)习题册》第五课参考答案
《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第⼆版)习题册》第五课参考答案第五课法律规范公共⽣活中的导向⼀、基础⾃测(⼀)名词解释1.公共⽣活:公共⽣活指⼈类群体在公共场合的社会⽣活,是⼈们在社会公共场所进⾏的活动。
2、⾏政拘留:⾏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在⼀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场所,剥夺其⼈⾝⾃由的⼀种治安⾏政处罚⽅法,也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适⽤于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质问、辩论和反驳,从⽽查明事实的过程。
4、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出⼊、停留、使⽤的场所,包括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5.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交强险: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或管理⼈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7.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社会成员。
8.信息:狭义的信息为消息、信号、情报、⽂档资料或数据、知识。
⼴义的信息为对各种事物的存在⽅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表达和陈述,是⾃然界、⼈类社会和⼈类思维活动普遍存在的⼀种物质和事物的普遍属性。
9.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是指信息⽹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销毁,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信息服务不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听证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理,设立听证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情,并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下是一些听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1.法律依据:听证管理制度的设立通常有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相关法规和法律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怎样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调查、听证记录等环节。
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听证组织:听证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有时可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法院或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
组织方要负责确保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听证中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进行申辩的机会。
5.听证决定:听证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司法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
听证的结果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6.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总体而言,听证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机制,通过公正的听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具体应用中,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听证规定和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制定的制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证的费用由组织机关承担。
那么,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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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0727《治安管理处罚法》高频考点串讲
《治安管理处罚法》高频考点串讲主讲教师:李斌授课时间:2017.07.27粉笔公考·官方微信《治安管理处罚法》高频考点串讲(讲义)一、概述(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二)基本原则1.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一)处罚的种类1.警告: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2.罚款:依法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3.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不处罚的情形1.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违法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处罚的适用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那些被行政拘留的人被关押在那?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那些被行政拘留的人被关押在那?导读:行政拘留关押在拘留所。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那些被行政拘留的人被关押在那?《拘留所条例》第九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
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
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因此设置了这样的处罚种类,但是立法者明显忽视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进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设置,没有在程序上做到更为谨慎,更为严密。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的处分,那么在适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应该尤其谨慎,并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什么意思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的时候必须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听证,公安机关应该在听证完毕以后再决定是否执行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告知书也会告知当事人,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才被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的。
▲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是在被处罚人被行政机关处较大数额罚款、拘留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待听证完后再决定是否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1、行政处罚法。
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论行政拘留制度的改革及其实践
论行政拘留制度的改革及其实践摘要行政拘留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拘留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权利保障不充分等。
为了改善行政拘留制度的现状,我国不断进行着制度改革与实践,如全面推行听证制度、设立行政拘留独立监督机构等措施。
这些改革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拘留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关键词:行政拘留;制度改革;实践正文一、行政拘留制度的现状行政拘留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为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限制和教育引导。
行政拘留的主体对象主要是存在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人员。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拘留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拘留程序不规范。
部分地方在行政拘留程序上存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如在行政拘留前不进行听证、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等。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行政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影响到行政拘留的效力和公信力。
其次,行政拘留权利保障不充分。
在我国的行政拘留程序中,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较弱,容易出现拒不执行拘留决定、被非法拘禁等问题。
这可能会导致被拘留人产生不正当的心理和情绪,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行政拘留制度改革的措施为了解决行政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进行了制度改革与实践。
从实现听证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拘留的限度值逐步提高、行政拘留独立监督机构的设立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行政拘留制度。
1. 全面推行听证制度为了提高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我国全面推行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前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听证效应的提高有效地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权利,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确保行政拘留制度的有效实施。
2. 行政拘留的限度值逐步提高为了缩小行政拘留权力的过度扩张,我国逐渐提高行政拘留的限度值。
改革后,行政拘留的最长限度变为15天。
行政拘留前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久?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页眉可删)行政拘留前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久?导读:行政拘留前陈述申辩的期限是三天,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时间是一样的。
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做出行政拘留决定时,会向相对人发出行政拘留处罚通知书,而在通知书上就会注明针对于本次拘留决定,相对人有权相应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发现相对人不应拘留的,此时应当撤销拘留决定。
一、行政拘留前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久?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
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
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
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一般来说,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二、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久?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
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
听证是给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的程序。
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那么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大数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都适用于听证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
听证是给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的程序。
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那么▲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大数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都适用于听证会。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程序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告知听证
⾏政拘留是否需要告知听证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公民维护秩序的稳定,公民有些时候会作出违反治安管理的⾏为,这样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为会受到⾏政拘留的治安处罚,那么公安机关进⾏⾏政拘留的处罚时是否需要告知和听证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拘留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进⾏⾏政拘留的时候是需要告知被处罚⼈和家属的。
在⾏政处罚中,对⾏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可以申请听证,⽽⾏政拘留并不属于听证的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五条当事⼈对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四⼗⼆条⾏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不承担⾏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四)听证由⾏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六)举⾏听证时,调查⼈员提出当事⼈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政处罚建议;当事⼈进⾏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审核⽆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对限制⼈⾝⾃由的⾏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法当场向被处罚⼈宣告的,应当在⼆⽇内送达被处罚⼈。
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的家属。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听证是指行依法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决定,有着特定具体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一、听证的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二、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2、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拘留复议流程
行政拘留复议流程1.提出复议申请: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可以在接到行政拘留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政拘留决定的具体内容、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拘留决定的理由和陈述事实的证据等。
2.受理复议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果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
3.复议程序:复议程序通常包括听证和调查等环节。
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也可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参与复议程序,并有权要求出席听证会和提出相关证据。
4.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书应当明确表明是否撤销或改变行政拘留决定,并说明理由。
复议决定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法院进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起诉书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述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最终作出法律裁决。
总之,行政拘留复议是一种法律保障措施,为被行政拘留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
复议程序通常包括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申请行政诉讼等步骤。
公安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
行政拘留应纳入听证程序
李素贞
【期刊名称】《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3(008)004
【摘要】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将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大的行政拘留排除在行政听证程序之外,这在理论上难以论证,在实践中贻害无穷.将其纳入听证程序势在必行.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李素贞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王井坤;曹铁伟
2.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理由反思 [J], 王洪芳
3.论将人身自由罚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J], 王聚涛
4.在渔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程序时应遵循的几项规定 [J], 郎俊通
5.行政拘留亦应适用听证程序 [J], 何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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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电大【行政处罚法】自学考试复习必考重点(完整打印版)
电大【行政处罚法】考试小抄一、选择题1.《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模式是“双轨并行”式。
3.行政处罚与刑罚责任承受的主体相同的说法不正确。
4.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理。
5. 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处罚法法典的国家是奥地利。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行政处罚就性质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裁,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8.在使用范围、适用对象上有严格限制的行政处罚是人身罚。
9. 如果同一案件既是行政违法案件又是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适用程序上的关系一般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
10.某市交警大队以李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李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1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吊销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
15.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
16. 某海关认为某有走私嫌疑,对某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
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7. 扣押、开除公职、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
18.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
19.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违法,不能不执行处罚的决定。
20.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有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1. 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
22.《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公正原则。
23.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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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拘留能听证吗?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对于行为人的处罚力度最严重的一种处罚方式,一般行政拘留就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但是又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需要对行为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那么关于行政拘留能听证吗?
▲一、行政拘留能听证吗?
行政拘留听证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不需要听证,听证适用行政法规中超过一定数额的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什么是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
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
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
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设。
听证尽管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提出听证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首先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
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了。
其次,是要在行政处罚案件的限定范围内,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必须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
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行政拘留能听证吗?行政拘留的行为人是不可以听证的,听证也是需要条件的,只有当事人要求要听证或者是行政机关认为案件需要听证的,有听证必要的才可以听证。
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如果对于自己被行政拘留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