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价格认定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类专家分省、市(州)、县三级。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并上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所管理专家的人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省价格认定机构定期统计、更新价格认定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备查。
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突出地域特色。
第三条价格认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在专业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熟悉相关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三)具备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二手车、虫草、藏獒、唐卡、文物、农林、矿产、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声誉的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的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的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审核程序、变更管理以及结算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造价计算1. 工程造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
2. 预算编制应基于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完成。
3. 材料价格应以市场调研为基础,结合采购渠道和时价进行合理确定。
4. 人工费用和机械使用费应参照地区行业指导价,并考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调整。
三、审核与变更管理1. 工程造价预算书应由建设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任何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都应及时反映在造价文件中,并经过双方确认。
3. 变更管理应有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避免因变更导致的造价失控。
四、结算原则1. 工程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2. 结算过程中发现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解决,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的造价。
3. 最终结算报告应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五、监督与考核1. 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结语:通过上述工程造价规章制度范本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需要涵盖造价计算、审核、变更管理、结算等各个环节,还应该强调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的重要性。
这样的规章制度有助于规范各方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造价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科学、合理的原则;(三)节约、高效的原则;(四)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发布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四)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五)完成上级造价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专业造价工程师;(三)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工程造价信息;(二)违反国家收费标准;(三)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九条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二)准确性原则;(三)时效性原则;(四)权威性原则。
第十条市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信息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工程定额;(二)材料、设备价格;(三)人工费标准;(四)施工工艺、技术要求;(五)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信息库的建立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来源可靠;(二)信息更新及时;(三)信息质量优良;(四)信息共享便利。
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指导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变化情况,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下简称“指标指数”)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指标指数数据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指标指数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的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编制、发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工程造价和消耗量指标,是指导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参考性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工程特征按照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分别进行描述;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说明不同时期单项价格和综合价格的相对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的指标,是研究工程造价动态性的重要工具。
是反应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进行工程计价和价差调整的参考性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内容应包括单项价格指数、综合造价指数、月指数、季指数、年指数、定基指数、环比指数、同比指数等。
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应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对基期价格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费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应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它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单位工程造价指数、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造价指数、单位工程直接费造价指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造价指数等;月指数、季指数、年指数是相应日历周期价格对比计算的相对数;定基指数是各时期价格与某固定时期价格对比后编制的指数;环比指数是各时期价格以其前一期价格为基础计算的造价指数。
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2009-12-1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建工…2009‟543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
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说明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2、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以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39.13 元/工日)为取费基础,各地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仍按青建工〔2005〕127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青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中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建设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第二章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第四条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第五条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第六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季节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青海-造价文件汇编
青海-造价文件汇编造价文件汇编(青海)目录青政〔2015〕62号 (1)青建工〔2015〕441号 (11)青建工〔2015〕431号 (12)青建工〔2016〕443号 (13)青建工〔2017〕278号 (15)青建工〔2017〕524号 (16)青建工〔2017〕525号 (17)青建工〔2017〕548号 (17)青建工〔2017〕551号 (20)青建价〔2018〕2号 (39)青政〔2015〕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直各预算单位: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转发你们,请切实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0日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青发〔2015〕6号)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已进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信息公开范围还需拓展,预算约束力不强,部分专项支出刚性固化,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依据;(二)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四)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执业情况的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 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他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等);(四)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五)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六)设计施工图等工程资料;(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青海省费用文件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25 更新时间:2011-8-12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定额与基价》的通知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1 更新时间:2011-8-12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完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保证玉树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厅组织编制的《青海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定额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与《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配套使用。
2006年《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中有关拆除、抗震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㈠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利润费率单位:%㈡规费和税金按《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规定执行。
规费的计算不分工程专业、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税金按工程地点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㈢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为基础,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加固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计价。
是全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四、本定额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五、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优秀裁判文书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优秀裁判文书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评语: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如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经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永和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生文,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青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方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树英、姬冰,隆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文、尚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名称为海南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商业广场;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为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层数为1层、局部2层和3层;建筑高度分别为5.70米、10.20米、14.10米,建筑面积为36745㎡,最终以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文件青建工〔2009〕543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驻青部队,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说明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0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6〕250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52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本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法[1996]44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建设厅【发布日期】1996.10.01【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青建法[1996]445号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以下简称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裕标标底的编制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注册资金、组织机构等。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5 、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宁政报》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正>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骆惠宁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公开刊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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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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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依据;(二)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四)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执业情况的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 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 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他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等);(四) 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五)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六)设计施工图等工程资料;(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发布:(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等的编制和调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四)执行国家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补充定额,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
第九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应用软件。
对采用国家规范和本省计价定额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在推广使用前,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计价依据,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设计图、工程计价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造价信息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平均报价的,应有合理性说明。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按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非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准确、规范。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在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计入相应的措施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规费,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 住房公积金;(四) 工程排污费;(五)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工程计价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不得再向中标人提出压价要求,不得再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对下列工程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计价方式;(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返还时限;(八)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副本、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格等工程项目计价文件,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结算编制办法、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凭证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包方、承包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方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或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结算期限可延长三十日。
逾期未作出审核结论的,视为认可。
承包方逾期不提供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经发包方书面催促,过十四日仍不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
因逾期结算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按照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编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由编制单位出具。
负责编制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
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越资质和等级许可,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执业专用印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执业专用印章;(三) 转让、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计价业务;(四) 不按国家和本省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价,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五) 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计价、招投标计价服务;(六)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执业专用印章;(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不按国家和本省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价,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绩考核,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信用档案。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造价员资格,或虽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服务活动不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错误,致使发包方或者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