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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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二)GB/T 51262-20175、鉴定5.1、鉴定方法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

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

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鉴定步骤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 务范围的; 2.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 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 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 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 力的; 6.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 进行鉴定的; 7.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不予受 理条件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 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 系的; 3.委托事项超过本鉴定 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 业执业能力和相关技术 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过本机构 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情形的。
鉴定人 出庭作 证
鉴定业 务档案 管理
2.3
鉴定四大原则:合法、独立、客观、公正
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201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2012年12月1日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2014年3月17日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
共 性 特 性
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
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当事人的权利、
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 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 则)程序合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1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委托人truster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鉴定人appraiser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证据evidence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讲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讲义)

5.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
“03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分离的考虑,将模板工程作为措 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 全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 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考虑到模板与混凝土结合紧密,以及各专 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 “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 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 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 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 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 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 题。
六、其他变动
1.关于措施项目 “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
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 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勘报告的结论相符合,
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 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加大了
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 的情况。在“13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 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 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鉴定(一)(2013新版)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鉴定(一)(2013新版)

内容提要内容讲解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工程造价鉴定[概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仍有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在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就成了裁决、判决的主要依据。

由于施工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其工程造价鉴定除应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外,还应遵守仲裁或诉讼的规定,因此,本规范将其专设一章,共 3 节19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在“08 规范”第 4.9.4 条的基础上修订,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回避、取证、质询、鉴定等主要事项作了规定。

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 14.1 一般规定共 6 条第二节 14.2 取证共 6 条第二节 14.3 鉴定共 7 条第一节 14.1 一般规定14.1 一般规定[概述]本节共 6 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原则、出庭质询等事项。

14.1.1【新增】规范性条文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08 条文]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操作与应用解读造价咨询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才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 号)第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018全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18全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18全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2.0.3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2.0.4委托人truster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概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建设项目运作过程中,为了达到合理、公正、科学评价建设工程的投资成本而进行的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可靠性的使用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意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和控制项目的投资成本,也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效率及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的造价鉴定过程,使得建设工程的投资成本更为合理,避免了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造价争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比较严格。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才能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预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需要有准确的预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这些依据和方法需要能够完整、清晰地反映出造价的各个组成部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需要进行规范化的流程和操作,可以通过操作规范和工作指引等方式进行规范。

同时,整个鉴定过程需要进行公开透明,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鉴定报告需要对鉴定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分析,并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同时,鉴定报告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内容等方面的规范。

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学习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学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学习知识点学习知识点是学习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前提,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流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进行鉴定工作。

学习案例在学习中,可以通过学习案例来了解具体的鉴定流程和实际操作过程,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点。

实践操作实践操作是学习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点和掌握鉴定技巧。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解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解读

3.1 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
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具体咨询业务时,应根据企业 自身的业务能力承接项目。 解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具体咨询业务时,应根据企业 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并充分考虑自身以往的业绩、时间要求 、质量要求、项目风险以及可能投入到承接项目的人员能力 、资金等因素,进行是否承接咨询业务的判断,以降低合同 执行风险。
3.1 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
3.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时, 应掌握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范围、深度和参与程度编制相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文件。
解读: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原则。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 造价管理咨询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各阶段工程计价业务的集成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强调的是管理咨询和全面管控,即决 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阶段的有机联系,质量、工 期、安全、环境保护与工程造价各要素的合理确定,应该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等,通 过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实施以工程造价管理为 核心的全面项目管理,实现整个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与调 整,缩小投资偏差,控制投资风险,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投资 的合理筹措与投入,确保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
解读: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质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咨询 的策划阶段,应做好工作计划,必要时应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大 纲,本条明确了工作大纲的编制依据及内容。
技术负责人。 2.0.6 鉴定人 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 术语
2.0.7 清标 verification for tender document 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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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鉴定期限
3.3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3.3.2 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接受委托的决定,并书面复函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附录A)应 包括下列内容: ①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②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③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④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⑤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3.3.3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鉴 定人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或者难以鉴定时,应 向委托人释明,建议变更鉴定事项。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 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的,必须执行本规范。 诉讼或仲裁案件之外,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宜执行 本规范。 1.0.3 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 围的限制。 1.0.4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 1.0.5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 德、执业准则和职业纪律。 1.0.6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 用章。
3.5 回避
3.5.1 鉴定机构应建立回避声明制度。回避声明应在鉴定工程开始 前提交的《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和在鉴定意见书的封二载 明。回避声明应与以下内容相近: ①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现时或预 期的利益(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程酬金外); ②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往来; ③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偏见; ④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不存在现行法律规定 所要求的回避情形。 3.5.2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 委托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①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③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3.5.3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作出是否回 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5.4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不自行回 避,委托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①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鉴定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的; ④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 的; ⑤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私下会见 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 ⑥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3.5.5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 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 理由。
3.3.4 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与 委托人商定,如委托人明确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垫支的,应当按照 委托人的安排,与申请鉴定当事人就鉴定项目的计费标准、支付 方式达成协议,委托人作为第三方监督实施。 3.3.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 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②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③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3.3.2条规定期限内书面通 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不得在鉴定 期满后以上述理由拒绝出具鉴定意见,影响案件处理。
2术语
2.0.1 工程造价鉴定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诉讼或仲裁案件 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 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 鉴定项目 指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 项目。 2.0.3 委托人 指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 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4 鉴定机构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4.5 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事项,鉴 定机构应当在审核后再指派专人进行复核。复核后发现有违反本 规范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3.4.6 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保管和使用证据材料,严格监 控证据材料的接受、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 的管理制度。 3.4.7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期限 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规定,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 方案、流程控制程序等督促鉴定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 3.4.8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附录D), 将鉴定过程中每项鉴定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 的记录。各项记录应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4.9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 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应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3 基本规定
3.1鉴定主体资格
3.1.1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取得了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企业。 3.1.2 鉴定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 鉴定活动。 3.1.3鉴定人必须是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3.2 鉴定项目的委托
3.2.1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人应委托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3.2.2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 鉴定的目的、原则、范围、内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 容。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3.4 鉴定组织
3.4.1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专业对口、经 验丰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 人员作为鉴定人的助手,参与鉴定。 3.4.2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鉴定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 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附录C),载明鉴定 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 3.4.3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 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可以指定多名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 项目组。 3.4.4 鉴定机构应按照行业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不同 单位工程的鉴定经办人与鉴定审核人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鉴定 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
2.0.9 证据 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 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 2.0.10 举证期限 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2.0.11 现场勘验 指在委托人组织或授权下,鉴定人会同(或召集)当事人在现场 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测量、查勘等收集证据的 活动。 2.0.12鉴定依据 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 据以及经过质证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1.0.7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督,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 构应当予以纠正。 1.0.8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不得于鉴定意见未做出前就鉴定结果,当事人的责任对外发 表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9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 应按照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3 计价依据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管 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计量规 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用于计价的根据。 2.0.14 计价规范 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5 计量规范 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仿古建 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园林绿 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等。 2.0.16 鉴定意见 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 鉴定意见书。
2.0.5 鉴定人 指鉴定机构指派的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6 当事人 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2.0.7 当事人代表 指鉴定过程中,按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指派的参与现场勘验、工 程造价鉴定核对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8 工程合同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签订的,构成建设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 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书及其 附件(如有)、合同专用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合 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图纸等技术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 等文件。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8 年3 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 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 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 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 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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