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49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3【实施日期】2010.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优化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优化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7号)精神,进一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风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
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明确重点,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积极开展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洛发改收费[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3〕1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9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审验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管理项目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已在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都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年度审验。
市直各委(局、办)及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含市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办证的市管企业,统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年审;县(市)区属和其他收费单位,按属地分别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年审。
二、年度审验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有无强制收费、变相收费等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7]l54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l54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具体核发项目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社团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代理费、赞助费等项目不发证。
收费许可证以实施收费行为的点为具体发放对象,实行一点一证,并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为: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蜘范围。
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和其它不适合直接执收的人员,不得办证。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临时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机制和覆盖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我们制订了《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体系。
一、指导思想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就是要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洛阳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包括事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事中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和事后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应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组织实施。
我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
(一)事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事前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包括绩效目标管理、事前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2006年5月15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
革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发改价管[2013]12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13﹞12号)
各城市区(不含吉利区)发改委、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公用事业局调整供暖价格的申请和市价格成本所供热成本监审结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依照“稳定热力出厂价和非居民热价,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兼顾承受能力,适度调整居民供暖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的热价调整原则,在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供暖价格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由0.16元/日﹒平方米调整到0.18元/日﹒平方米。
<。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洛发改收费[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3〕11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企业举办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通知。
二、收费项目根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一)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公办(企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9〕4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综合治税能力,促进我市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健全“政府领导、财税牵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财税综合治理体系。
扩大涉税信息采集范围,推动涉税信息共享,继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强化全流程信息技术支撑。
积极开展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建立财税问题分析模型,有重点、分批次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堵漏增收,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工作任务(一)修订完善涉税信息目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的基本原则,结合税务部门征管需求和涉税部门职能调整,修订完成《洛阳市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适当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完善采集内容,规范数据采集口径,明确部门责任和信息报送时限,增强信息采集的规范性和可用性。
(二)签订涉税信息合作框架协议。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涉税信息成员单位的新变化和信息采集的实际需求,重新签订涉税信息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促进涉税信息互联共享。
(三)做好信息采集报送。
涉税成员单位要根据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明确专职信息员,每季度末10日内,负责将本部门涉税信息通过市财政局文件传输系统报送至市财政局或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级财税部门每季度要对本级涉税单位报送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补偿和非盈利为原则,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赋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四)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六)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八)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三)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六)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2]67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2〕67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办,各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委托各市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82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实行简易工况法全车检验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00元。
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检验减半收费。
出租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城市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58号)规定减半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制动、灯光、侧滑、车速里程表、轴重、尾气排放(含噪声)六项。
复检按单项检验标准收费(详见附表)。
除上述项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根据《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要求,检验机构要对检验设备进行完善和更新,未采用简易工况法设备检验机动车尾气的检验机构,全检仍按每车次80元执行。
出租车、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检验减半收费。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可参照市区标准制定。
四、社会化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资格的,不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和收取检验服务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豫发改办[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针对我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5700元/生·年;专科(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医学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
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浮。
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费收支管理,确保使用效益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高校学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收费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
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12中寄宿分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12中寄宿分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正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12中寄宿分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洛阳市第12中学寄宿分校:你校《关于按改制政策招收学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 号)和原审批收费标准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1、初中部改为公办学校后,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初中二、三年级学生学费,仍执行每生每期80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240元(10人间,含空调);2、高中学生学费每生每期105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240元(10人间,含空调)。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你校初中部已经市教育局批准改为公办学校,承担辖区内的初中免费义务教育,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按审批标准执行至毕业。
在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学校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此批复后,你校应及时到市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随着有线电视业务的发展,陆续接到各地及群众反映有线电视收费问题,为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现就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关于有线电视终端用户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豫价费字[1995]第120号文件要求,有线电视终端用户应以一个输出口为计算单位,对利用两台及以上电视机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用户,不得超标准收费,应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2、关于停开机收费问题。
有线电视用户因故申请停止播放有线电视信号,或停播到期后重新申请接收有线电视信号的,如果仍使用原有有线电视终端系统的,不得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停机费或开机费。
如用户为逃避缴费而弄虚作假,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问题。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属政府定价范围,在省未出台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之前,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管理机构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凡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4、关于收费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鉴于我省有线电视网络正在进行整合,在整合期间,各地要保持现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稳定,不得提高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
整合后的地区,收费许可证暂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办理。
二○○六年五月九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洛发改收费[2013]1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
的通知
(洛发改收费〔2013〕1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9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管理项目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已在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都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年度审验。
市直各委(局、办)及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含市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办证的市管企业,统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年审;县(市)区属和其他收费单位,按属地分别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年审。
二、年度审验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有无强制收费、变相收费等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足额上交财政,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是否使用河南省统一的财政票据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增减、调整,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每年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栏、公示牌、显示屏等)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出示执收公务证收费;是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审验时间及方法
(一)审验时间
2013年 1月10日到2013年4月30日。
对因各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验的收费单
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验小组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验方法
年度审验采取收费单位自审和价格、财政部门联合审验相结合,集中审验和重点审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收费项目少、涉及范围较小的执收单位,由物价和财政部门组成审验小组,在行政服务大厅统一进行审验;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资料不易携带的单位(系统),由审验小组到单位进行审验。
四、年度审验程序
(一)向各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年审通知,同时网上公告,明确年审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要求进行自查,填写《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申请表》,同时网上填报收费许可证年审申请(具体流程登陆洛阳物价信息网查询),准备相关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按时参加年审。
联系电话: 63917202、63931135、63933271。
(三)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收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审验人员写出审验结论,经主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在《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上加盖年度审验章。
(四)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单位,在其《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后5个工作日内,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相应复核手续。
(五)对违规单位,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按要求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加盖年审专用章。
(六)对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同时移交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或未依法纳税的,移交
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理;对违规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年度审验应提交的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执收公务证》原件;
(二)2012年度收费票据;
(三)2012年度单位会计账目或财务决算报表;
(四)填写《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