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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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监督检查中非法所得收缴问题的请示》(黔价检[1999]4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因此,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收缴所属企事业单位违法所得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都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

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开展检查发现或者经营者自查自报的因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价款,统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深注协秘字[2004]0372004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近日我会接到许多注册会计师的反映,指银行收取的询证函费用比过去大幅度增加,去年下半年,在其他商业银行维持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单方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收费标准从每次3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建设银行单方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收费标准从每次30元提高到每次100元。

我们认为此举不妥,理由如下:一、银行擅自提高函证收费的法律依据不足。

据了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自行提高函证收费的,并且该收费获得了物价管理部门的同意。

但是,我们对于银行提高函证收费的做法提出强烈的质疑。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性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们认为,银行为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业务回复询证函是属于强制性的垄断业务,其收费标准应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的范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擅自提高函证收费标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1.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是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必须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废⽌部分服务收费政策⽂件的通

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地震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进⼀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决定废⽌部分服务收费政策⽂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废⽌的⽂件包括:《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国家发展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依据上述⽂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清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相关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业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相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相关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委
2015年4⽉29⽇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公布日期】1996.01.31•【文号】计价费[1996]184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1996年1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总、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汇总、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

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

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631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631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
(2002年12月10日计办价格[2002]163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资费标准的函》([2002]广发计字6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开展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应在不影响现有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内容和质量的基础上进行。

考虑到目前这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服务成本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报我委备案。

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各项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服务。

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由你局向我委重新申报。

——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劳动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人薪发[1990]10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26日人薪发(1990)1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分公司和银行、保险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应掌握以下原则:第一,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并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或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明确为行政、事业性质的。

第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几次调整工资都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范围的。

第三,经费由国家财政部门参照机关行政经费标准,从本单位利润或其它经费(如事业费、基建投资费等)中核定的。

以上三项应同时具备。

此外对刚由国家机关改为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建、过渡阶段,不具备按企业办法调资的,也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最近,部分商业银行在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时,未严格遵守规定,服务收费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

要切实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性管理,在提供银行服务和制定调整服务收费时,必须做到服务收费定价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做到服务收费项目定价原则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进行整改。

要杜绝乱收费现象,纠正对属于自身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进行收费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要坚持定价测算原则。

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明确服务定价成本依据、收费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收益覆盖成本的情况,不得在未测算的情况下,进行统一收费或联合收费,对没有以成本测算作为定价依据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成本测算与现行收费差异过大的,要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相关服务收费水平,不得为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的高增长率乱收费。

三、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

要切实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处理收费争议、保护客户权益方面要把工作做实做细。

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计价(1999)1283号

计价(1999)1283号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1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银行询证函收费问题的意见深注协秘字[2004]0372004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近日我会接到许多注册会计师的反映,指银行收取的询证函费用比过去大幅度增加,去年下半年,在其他商业银行维持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单方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收费标准从每次3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建设银行单方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收费标准从每次30元提高到每次100元。

我们认为此举不妥,理由如下:一、银行擅自提高函证收费的法律依据不足。

据了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自行提高函证收费的,并且该收费获得了物价管理部门的同意。

但是,我们对于银行提高函证收费的做法提出强烈的质疑。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性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们认为,银行为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业务回复询证函是属于强制性的垄断业务,其收费标准应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的范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擅自提高函证收费标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1.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是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必须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4.26
•【文号】计价格[1999]465号
•【施行日期】1999.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5号1999年4月26
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国办发[1999]83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1999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1999年8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牵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参加,组成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清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

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

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10•【文号】国办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二000年三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人民银行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外发债的定义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

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

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

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

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报国务院批准。

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02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02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029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湘价服[2001]188号 )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复函如下:
根据我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的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此复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11•【文号】计价格[2001]791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计价格[2001]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

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

c29838--010712xjk。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12.30
•【文号】计价检[1999]2340号
•【施行日期】199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计价检〔1999〕23
40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若干问题的请示》(粤价〔1998〕3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将违反所得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该清退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应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要按财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国库。

二、对“罚没收入”的收缴,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
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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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1]1029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029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湘价服[2001]188号 )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复函如下:
根据我委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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