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保障城市设计实施,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对整体风格、空间意向、街道、开放空间、建筑和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经费。
第八条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街道设计导则,对建筑退线、建筑贴线率、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位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二)开放空间设计导则,明确各类城市绿地和广场的性质,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力的人口的合理布局。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是中国古老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港口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有效推进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城市的发展。
首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平衡。
城市规划要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流程。
在规划编制阶段,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对城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
在规划审批阶段,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规划实施阶段,要根据规划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和工程施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另外,规定还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和重点。
规定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宜居、宜业的城市目标,并将城市环境、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列为规划管理的重点。
要充分发挥市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增强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主人翁意识。
此外,规定还规范了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用地管理。
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和环境破坏。
规定还要求建设单位和市民严格遵守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
最后,规定还要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
要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城市规划管理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提供了保障。
在今后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市民要共同努力,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城市规划管理,为天津市的发展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2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3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5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编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编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编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部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但不包括柱基。
住宅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计算出的屏蔽线与屏蔽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如果建筑物屋顶悬挑屋檐的悬挑宽度大于或等于0.8m,则悬挑屋檐应包含在计算的遮蔽线中。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对于斜屋面建筑,应分别计算屋脊顶部和檐口顶部的屏蔽系数,并计算影响较大的屏蔽线。
对于退耕建筑,应根据退耕条件分别确定和计算遮蔽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
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在确定建筑间距、后边界距离、后道路、建筑表面宽度和建筑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对于坡屋顶建筑,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应分别根据屋脊顶部和檐口顶部计算建筑间距,以计算影响较大的建筑间距;在确定其他条件时,如果屋顶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则应从室外表面到檐口顶部进行计算,如果坡度大于45度,则应从室外表面到屋脊顶部进行计算。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物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如果方向是正南、偏东偏南或偏西偏南≤ 15度,与北侧住宅楼的计算距离不得小于多层和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旧区改造,建设项目新建房屋的计算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不得小于6m。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详发〔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分局、市规划编研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规的实施第四章控规的修改和修编第五章责任和监督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强化控规的“钢性”和“刚性”,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规划资源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我市控规分为街区控规和单元控规两个层面。
街区控规是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是对单元控规的强制性管控要求。
单元控规是具体地块层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
第六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非涉农街镇和功能区,结合城镇开发边界编制街区控规。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是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编制的城市规划。
第四条本市的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本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年天津系。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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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百零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千分之五;(二)建筑间距不大于千分之五,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三)建设规模、绿地面积等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2米;(二)覆土深度不大于0.1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章建筑间距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章建筑退让第一百五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已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地块,依据规划性质控制退让地界间距,并按间距规定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二)周边为现状保留建筑或者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按与现状建筑或者与该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定位的建筑控制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其它情况下,按本身建筑在间距规定中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位于道路转角或者面临城市道路设置主要出入口的,退让距离除满足第152条规定外,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五十九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折减系数不小于0.6。
第一百六十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六十一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一百六十六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商。
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
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六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章工业用地第九十六条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注: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应当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章仓储用地第九十八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九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
第十二章城市绿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一百二十条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线。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予留绿化宽度。
一级河道绿线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线不小于15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轨道交通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铁路,黑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附属防护绿地。
(二)已明确地界线为铁路站场控制线的,在其基础上向外规划18米为铁路站场绿线。
(三)高架轻轨,沿路设有高架轻轨的,绿线宽度应在道路绿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对于位于商业中心的轻轨车站段,绿线宽度可以适当减小。
(四)地铁,地铁线路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0米;地铁车站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5米为地铁控制线,可以作为绿线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环外快速环路红线两侧不小于100米。
(二)环外快速环路以内其他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三)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的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一百三十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参照下表规定:注:建筑物三层以下,有条件作屋顶绿化,且向公众开放的,其面积的60%可以计入绿地率。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