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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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现金的安全无损、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

第二章使用现金范围

第三条:使用现金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及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现金收付原则

第四条:现金收付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

第五条:提取现金应由财务部部长签字盖章,经制单会计编制记帐凭证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六条:不得超出库存限额存放现金,不得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第七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第八条:严禁未经授权批准支付现金。

第九条:严禁保存帐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章不相容岗位要求

第十条:办理货币资金的出纳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总帐记录与现金日记帐相互分离,由二人记录;保管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账相分离;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岗位相互分离由多人担任,业务经办与审查、记账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十四条:票据购买、票据管理、票据填写和印章保管岗位相互分离分人担任。票据保管与银行存款记账人员相分离;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出纳岗位工作时限为3至5年、应定期轮岗。

第五章授权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现金支付及审批

(一)、支付申请:各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现金,必须填写具有明确用途、金额的支付申请。

(二)、支付审批:(1)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的用途、金额以及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超出预算支出的经企业经理审核后签字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业务,财务部应当拒绝支付。

(三)、支付复核

财务部稽核岗位的会计人员负责对经审核批准后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如下:

(1)现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规定。

(4)业务经办人、部门部长、财务部长、企业分管经理、企业企业经理是否已

在报销单据上签字。

(5)支付款项是否列入现金支付预算或预算。

支付单据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再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

(1)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合规性负有再审查责任,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有权拒绝支付

(2)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为随时可以与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款项业务,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可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

第十九条: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第二十条: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授权审批,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的支票交采购人员,明确用途和款项限额,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第二十一条: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使用。

第二十二条:收款接受银行支票时,出纳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一)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

(二)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过期支票。

(三)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第七章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印章管理要求

(一)企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印章由个人或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有印章。

(二)各类印章必须专人保管,分处存放,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印章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三)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职责,严格审核盖章内容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批准程

序,对大额款项支付及开具财务证明需要履行登记审批手续,记录时间、审批人、经办人及金额、用途等。

(四)印章保管人出差、培训、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他人暂时保管个人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予以授权并办理移交手续,以备查询。

第八章现金清查

第二十四条:现金清查的要求

(一)企业财务部长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检查现金总账余额与库存现金实有数的一致性,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发生违规违纪应追究出纳人员的责任。(二)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按日清查,按月结帐,即时登记现金日记帐,结出库存现金帐面余额,逐日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并按日编制《现金盘点表》。(三)按日核对现金日记帐,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如发生长短款现象要及时向财务部部长汇报,查明原因,按上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确认为短款的,由出纳员赔偿,长款应挂帐处理,不得擅自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九章保险柜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柜的管理要求

(一)保险柜配备应用于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票据。

(二)保险柜由财务部部长授权,由出纳负责保管使用。

(三)保险柜钥匙的配备。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均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四)保险柜开启。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财务部部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在财务部部长监督下,出纳员开启。

(五)票据的保管。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印章等放如保险柜内。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六)保险柜密码。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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