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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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及创名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及创名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及创名牌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东经贸[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及创名牌试点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8〕174号)相关试点企业: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方案》,决定抓好一批试点。

其中,技术改造及创名牌企业试点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进度安排1.建立试点工作联动机制(6月5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和创名牌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很多,任务较艰巨。

为加强工作领导,各试点企业要成立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以建立市、镇、企业三级联动的试点工作联动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2.制订企业试点工作方案(6月10日前完成)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具体方案模版见附件3),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具体步骤、采取的措施和达到的效果,使接下来进行的试点工作更具操作性。

3.问题反馈(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企业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反映,便于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4.总结试点工作经验(12月底前完成)各试点企业在实施技改、创名牌过程中要及时做好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一方面,将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的经验提供给相关企业借鉴,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升级转型;另一方面,提供给市经贸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形成指导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东经贸[2010]19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贸〔2010〕19号)各镇(街)经贸办,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为更好开展今年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36号)要求,结合2010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2009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36号)要求,2009年度我市省监管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2010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

省千家企业名单中除了已经停产或者能耗发生重大变化而达不到监管标准的东莞市荣高废油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外,其余12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以及64家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均需参加考核(应参加考核企业的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

原省千家企业(指《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所确定的企业,详见附件1)的节能目标以《关于印发我市省监管、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节能目标的通知》(东经贸〔2008〕79号)所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我局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详细计分标准见附件3),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2009年节能任务。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6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6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6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
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公布日期】2006.05.24
•【字号】东经贸[2006]86号
•【施行日期】200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6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
务分解表的通知
(东经贸〔2006〕86号)
各科室,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完成2006年省经贸委、市政府下达的主要任务和全市经贸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现将《2006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希望各有关科室在每季度末前一周将本季度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局办公室和信息综合科。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东经贸[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1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概述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与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职责分工:(一)市经贸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助计划;并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专项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会同市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定期报送调查表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定期报送调查表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定期报送调查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经贸[2006]27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定期报送调查表的通知(东经贸〔2006〕278号)各有关镇(街)经贸办(财贸办)、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落实《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精神,按照《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和监管,支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发展,加快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水平,我局将对重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专职联络员各有关重点企业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有关情况的填报工作,请填写联系人调查表(见附件1)于12月12日前上报。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重点企业调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企业必须按照调查表得内容如实填报有关资料(见附件3),凡需填报市工业龙头企业调查表的企业可免填该调查表。

三、报送方式市属企业的调查表由企业直接上报,其余企业的调查表由镇街经贸办负责收集上报(见附件2)。

调查表可于市经贸局网站http://最新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朱穗明联系电话:22235755传真:22235544电子邮箱:jjyxk@附件:1.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联系人调查表(略)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单3.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调查表(略)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附件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单(20家)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大朗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大朗。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4.07.13•【字号】东经贸[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东经贸〔2004〕103号)各镇区经贸办:本月7日我局召开了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专题会议,会议由陈桂明局长亲自主持,各小组就上半年来开展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对开展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下一步的工作作了布署,现将会议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工作布署如下:一、充分认识联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是新时期做好经贸工作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密切经贸部门与企业的联系,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为政府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经济运行情况提供依据,并能更加有效地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因此,各镇区经贸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切实做好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工作。

二、对重点联系企业进行调整鉴于部分重点联系企业的情况已发生了变化,有些企业不再符合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此次专题会议的精神,提出对现有的重点联系企业进行重新调整和核定。

请各镇区经贸办根据《东莞市工业商贸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东经贸〔2002〕5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东莞市工业商贸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意见》(东经贸〔2004〕29号)的精神,按辖区分布重新对重点联系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所选企业要有行业的代表性,但不一定是龙头企业,可以多考虑选择民营企业,要求所选企业能积极配合落实重点联系制度工作,原则上每个镇区推荐3-5个企业,填写《推荐表》并于7月28日报市经贸局工业科,经局研究决定后进行公布。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东经贸[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2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装备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以及自有品牌、自主技术装备制造业企业;(三)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贸局负责提出装备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装备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装备发展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东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市经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我市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实施产业升级转型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一)具体内容。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各类技术装备的制造业,在我市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讯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七大类行业中的生产投资类产品的全部企业。

(二)重要性和迫切性。

装备制造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产品链条长、带动能力强和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业化水平与经济、科技总体实力的标志,是关系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

当前,我市正处于由轻加工工业为主向高加工工业为主演进的工业化中期第二阶段,面临着从国际加工基地向现代制造业名城转变、从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转变的艰巨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市产业和产品结构上存在的不足,增强发展装备制造业的紧迫感,并切实采取可行措施,加快提高装备制造业水平。

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推动我市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对提高我市产业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东经贸[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经贸〔2009〕102号)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本局各科室、市中小企业局、市酒类专卖局、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09年4月10日召开的今年第0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东莞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的意见》(东委发〔2006〕10号,以下简称“111工程”)精神,为更有效地发挥专项经费的作用,推动民营企业“素质提升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民营企业家面对面活动东莞民营企业家面对面活动是“111工程”的组成部分,每个月至少举办1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等来莞为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旨在政府、专家、行业、企业四方搭起互动交流平台,“求知、交流、分享、奋进”是活动的宗旨。

(一)聘请专家费用:包括专家咨询和评审费、讲课费、接送专家的交通费、专家的食宿费等,参照《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81号,详见附件1)执行。

专家讲课费的支付,按完税凭证结算。

(二)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场地策划费,教材、资料编写印刷费等。

为使东莞市民营企业家面对面活动凸显求新、求实、求活,必须不断地创新面对面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宽培训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分行业、分领域地进行内容策划,同时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合作,不断提高行业组织的参与度,逐步过渡到由行业组织独立操办。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7]30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7.11.08
【实施日期】2007.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
通知
(东经贸〔2007〕309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技术进步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现组织申报2007年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各类技术装备的制造业,主要包括:
1.通讯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通用设备制造业、
4.专用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7.金属制品业等七大类行业中的生产投资类产品的全部企业;
(二)申报项目企业的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2.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3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7【实施日期】2005.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2005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要求,我市重点扶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兼顾行业现实与潜力、共性与个性、内源与外源统筹考虑”三个大原则,目标是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夯实我市制造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东莞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四)通用设备制造业;(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七)金属制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337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经贸〔2009〕3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做好稳定工业发展工作的意见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切实解决工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持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工业在东莞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不会改变,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的战略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下,稳定工业发展直接关系到巩固产业基础、确保经济增长、解决群众就业、保证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稳定工业发展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来抓,切实提高稳定工业、服务工业的意识和能力,全力以赴维护好工业经济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市政府建立稳定工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统筹推进整体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工业稳定发展的重大、急难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督促落实稳定工业保增长的各项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重视经济运行监测抓紧建立健全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运行机制,经贸、统计、外经贸、金融、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加大监测分析的频度和力度,全面掌握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态势,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加强研究,及早预警,积极应对。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检查工作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检查工作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21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经贸〔2009〕214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重点耗能企业:
现将《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梁佩君
电话:22328772
传真:22242853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的目的
2009年是我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一年。

为打好节能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市经贸局结合实际出台《2009年节能降耗工作意见》,举办多期学习培训班,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工作作了明确部署和要求。

但到目前为止,部分企业仍然没有真正重视此项工作,工作中畏难不前,马虎了。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东经贸[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通知(东经贸〔2008〕215号)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相关企业: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及《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34号)等文件精神,今年我市将重新认定一批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

现就组织申报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报。

二、请各镇(街)、松山湖经贸部门及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企业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条件、认定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详见《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可从市经贸局网站下载,网址:)。

三、申报企业根据《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书面版(一式两份,A4纸打印)报送市经贸局工业科。

四、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我市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企业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同意认定后,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及有关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联系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8楼市经贸局工业科联系人:谢宇鹏联系电话:22235700传真:22232091电子邮箱:***************.cn附件: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略)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略)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东经贸[2007]68号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东经贸[2007]68号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东经贸〔2007〕68号)本局各科室,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主题报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07〕7号)、市府办《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东府〔2007〕15号)的要求以及全市经贸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按时保质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全市经贸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将《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各责任科室要在每季度末前1周内将本季度承担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和信息综合科;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帮助责任科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协助科室要积极配合,服从责任科室对相关工作的安排;各镇(街)经贸办和松山湖经发局要主动开展工作,协同一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2007年市经济贸易局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具体内容责任科室协助科室1加强窗口服务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办公室各有关科室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首问责任、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办公室人事培训科3加强对市内市外相关经贸信息的收集和报道,丰富信息内容,并针对重点工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经贸活动进行重点关注,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理上报、及时向外发布。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08.09•【字号】经贸[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经贸〔2009〕257号)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精神,现将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总部企业的标准和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一)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另外,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参考条件。

(二)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三)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制造业总部。

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公布日期】2004.07.27
•【字号】东经贸[2004]116号
•【施行日期】2004.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4〕116号)
各镇区经贸办,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重点联系企业: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285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粤发〔2003〕16号)和《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的精神,我省将重点扶持20家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同时,我市也将会出台关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加强扶持管理的办法,请各镇区积极、及时向相关企业传达信息,按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推荐和申报工作,并于8月6号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申请表格的电子文档)汇总后报送我局工业科。

联系人:林惠英
联系电话:2235700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为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意见》、《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参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具体负责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主体: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公布日期】2008.02.25
•【字号】东经贸[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通知
(东经贸〔2008〕52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相关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认定东莞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97号),同意认定广东五星太阳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技术中心为我市第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请各有关企业按照《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规定,进一步抓好技术中心的建设,强化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示范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经贸[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经贸〔2009〕3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东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扩大内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提高对扩大内需重要性的认识。

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是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手段。

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上来,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市场,扩大东莞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统筹发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推动工商融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市场稳步增长(二)举办系列商贸活动。

积极开展“商贸东莞?欢乐消费年”系列活动,结合节庆假期和换季时机,在零售、餐饮、房地产、汽车销售、会展、旅游及酒店等消费领域分阶段、分层次、分主题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商贸促销活动。

继续办好广东国际啤酒节、东莞钻石名菜评选、东莞美食节、道滘美食文化节、东坑卖身节、横沥红荔风情节、桥头荷花艺术节、谢岗登山节、清溪客家文化艺术节、望牛墩七夕民俗风情节等特色节庆活动。

大力培育消费热点,掀起消费热潮,保持消费畅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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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服
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0500101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6]146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东经贸〔2006〕146号)
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
现将《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服务制度
为了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东府办〔2004〕67号)以及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与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本制度的制订主要依据突出重点、优先服务、双向沟通的原则。

综合运用我局的职能,优先向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宣传、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对重点企业优先做好指导、协调、服务;重点企业在接受我局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向我局反馈有关情况和信息。

二、服务内容
(一)市经贸局优先服务的主要内容
1.组织制订实施我市工业行业的发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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