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高行府〔2018〕30号

合集下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浦府〔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4〕202号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视为正在进行:(一)结构未封顶的;(二)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未撤离的;(三)门窗未安装的;(四)水、电、气未接通的;(五)其他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本区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镇的城管执法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向12345市民热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出资人、受益人、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浦府[2011]33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浦府[2011]33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浦府〔2011〕33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本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

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新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

《行政强制法》将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科目范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浦府[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18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第3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合法、合理行政,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追究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朱文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文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文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沪02行终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琴;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朱文琴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朱文琴【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文琴【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可诉性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故被上诉人浦东规资局具有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的职权。

上诉人朱文琴(户)被征收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收。

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朱文琴(户)与浦东征收中心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浦东征收中心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向该户提供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上诉人户未接受补偿。

被上诉人浦东规资局经组织协调,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

被上诉人浦东规资局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文琴(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据此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户的补偿安置符合《暂行规定》及该地块补偿方案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文汇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7.2
2023-03-23 2022-09-30 2023-07-28 2023-04-2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4/2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5
上海东恒实业总公司财务收支审 计工作项目
上海升大华远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9 2.1 节支率分析 .......................................................................................................................9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9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2 四、采购代理机构........................................................................................................................14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4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5 五、信用风险 ...............................................................................................................................18 附录 .............................................................................................................................................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浦府[2011]38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38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制定本财政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

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等,经认定,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五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新引进属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的重点高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浦府[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日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新区的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应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在过错追究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三)处罚与教育并举,以处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四)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有错必究,过罚相当。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对有关行政过错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检查、考核的范围。

第六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10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10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10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战斗村363、364宗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战斗村363、364宗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本文由525633840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1.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概况 1.1.地理位置 1.1.地理位置 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战斗村 36/3,36/4 宗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由上海弘达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基 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战斗村 36/3,36/4 地块,其中 36/3 地块东至外高桥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05-4 地块,南至纬六路及椿树浦,西至莱阳路,北至外高桥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05-2 地块,用地面 积约 22603 平方米;36/4 地块东至经二路,南至纬八路,西至莱阳路,北至纬五路及纬七路,用地面积约 42092 平方米. 1.2.项目概况 1.2.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 1.98 亿元,规划用地面积 6469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1967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 105118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14552 万平方米,绿地率 35.09%,机动车停车位 696 辆.项目由 5 栋多层住宅(5, 6 层),11 栋高层住宅(14,15 层),2 栋小区配套服务中心楼(2 层),1 栋沿街配套商业(2 层)和 2 个地下 车库组成. 1.3.总体规划理念 1.3.总体规划理念 小区建设以二十一世纪新型小区作为标准,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积极运用新型环保材料,把以人为本的设 计理念贯穿于整个设计过程,将本项目规划,设计为一个功能合理,布局紧凑,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区, 以现实符合二十一世纪人居条件的居住环境. 景观绿化方面:突出小区内空间和景观的整体设计及安排,充分考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丰富多层次 的环境景观,将自然景观和小区景观融为一体,环保和生态平衡通过外景的借用及内景的创造——有机结 合河道和城市绿地来组织绿化空间. 交通组织上人车分流:优化的流线设计,人车分离,创造快捷和安全的居住交通环境.在整个小区规划设 计中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宗旨,这一小区使用的主体构建出一个和谐安康的居住环境. 表 1 项目总经济技术指标 序号 1 2 名称 规划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其中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m 2 单位 m m m 2 36/3 地块 22603.00 41703.97 36029.84 24244.54 36/4 地块 42092.00 77966.16 66886.84 64366.01 总地块 64695.00 119670.13 102916.68 88610.55 2 2 多层住宅建筑面积 居委会物业 商业 变电站,开关站 门卫 地下车库楼梯出入口 地上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4 其中 保温层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 5 其中 地下车库 其中人防 6 7 8 9 10 11 12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占地面积 集中绿地率 集中绿地面积 绿地率 绿化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 13 其中 地下停车位 14 15 16 17 18 19 机动车停车率 非机车停车位 非机车停车率 户口总人数 总户数 建筑限高度 地上停车位 住宅机房层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2 11281.50 383.80 0.00 84.00 16.00 20.00 727.11 183.90 543.21 4947.02 1645.62 3301.40 0.00 1.6 17.99% 4065.60 15.10% 3413.05 35.12% 7938.12 222 109 113 0.6 479 1.15 1443 412 45 0.00 1203.43 998.40 259.00 20.00 40.00 1474.26 464.00 1010.26 9605.06 1666.31 7938.75 6683.00 1.6 13.95% 5872.65 15.20% 6397.98 35.07% 14761.66 474 217 257 0.6 851 1.15 2577 736 45 11281.50 1587.23 998.40 343.00 36.00 60.00 2201.37 647.90 1553.47 14552.08 3311.93 11240.15 6683.00 1.6 15.36% 9938.25 15.17% 9811.04 35.09% 22699.84 696 326 370 0.60 1330 1.15 4020 1148 45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m 2 -m 2 -m 2 辆 辆 辆 辆/户 辆 辆/户 口 户 m 2.工程分析 2.工程分析 2.1.废水污染源 2.1.废水污染源 本项目的废水排放量为 1019m /d,其中生活污水约 1004m /d,餐饮废水约 8m /d,车库地面冲洗废水 7m /d. 生活污水经格栅及沉砂池处理,商业设施中的餐饮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处 理后,废水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莱阳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竹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评价 纳管标准参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三级标准. 3 3 3 3 2.2.废气污染源 2.2.废气污染源 1) 油烟 对居民厨房产生的含油烟气社区应统一要求,设置脱排油烟机,而商业设施中的餐厅应根据其规模的大小, 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如静电除油烟过滤器等)进行污染物的控制工作,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应符合《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排放浓度小于 2.0mg/m .根据资料统计,经过静电除油烟过滤器过 滤后,排放污染物的量为每 5000m /h 中油烟排放速率小于 0.01kg/h,平均处理效率可达 95%. 2) 天然气燃烧后的尾气 3 3 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大部分与含油烟气一起,经过脱油烟处理后排放.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的燃料,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很小,一般来说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 地下车库废气 本项目地下车库必须设置 10 个以上的排气筒才能使 NOx 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 297-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车库排气筒均设置在中央绿化中,排气筒高度大于 2.5m.单个排气筒排气量 为 20000m /h,NOx 排放浓度约 0.25mg/m ,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 要求:排放浓度≤240mg/m . 3 3 3 2.3.噪声污染源 2.3.噪声污染源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有多处,主要为水泵,商业及公建设施的通风风机,变电站,电梯,生活设施噪声,道 路交通噪声等. 2.4.固体废物污染源 2.4.固体废物污染源 1) 生活垃圾 项目建成后生活垃圾产生量总计为 4.28t/a,即 1562t/a.生活垃圾的主要成分为厨余(包括泔脚),纸张, 塑料,布,金属,玻璃等.生活垃圾建议实行分类收集袋装化处理,设垃圾收集点,并派专人管理垃圾收 集设施,物业管理部门应和地方环卫部门订立有关处理协议. 2) 格栅栅渣 3 该项目的污水排放量为 1019m /d,则格栅的栅渣产生量约为 0.10t/d,即 37.2t/a. 3) 餐饮废弃食用油脂 本项目商业用房中餐饮设施将产生一定量的废弃食用油脂,应集中收集,委托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并签订 协议,报环保局备案,以防废弃食用油脂重新流回餐桌. 2.5.电磁辐射污染源 2.5.电磁辐射污染源 本项目拟设置一座 10kV 开关站,一座 10kV III 型站,六台箱变,以满足小区的供电需要. 项目在进行总平面布置图设计时,应充分保证各变电站,箱式变压器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建议正面与居民 点保持 12 米,侧面保持 8 米以上距离,以减少电磁辐射对居民的不利影响. 2.6.污染源汇总 2.6.污染源汇总 表 2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名称 CODcr BOD5 NH3-N SS 动植物油 石油类 NO2 SO2 颗粒物 生活垃圾 格栅栅渣 产生量(t/a) 131.29 67.48 13.03 149.58 14.94 9.36 0.42 0.07 0.16 1562 37.2 削减量(t/a) 19.71 11.69 3.73 19.4 3.78 1.92 0 0 0 0 0 排放量(t/a) 111.58 55.79 9.30 130.18 11.16 7.44 0.42 0.07 0.16 1562 37.2 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天然气燃烧后尾气 排放量 1019m /d 3 备注 3.项目区域概况 3.项目区域概况 本项目位于外高桥新市镇内,外高桥新市镇位于浦东新区东北部,规划范围为:东至杨高北路,西至浦东 北路,南至赵家沟,北至高桥港.规划面积 14.05 平方公里,人口约 16 万人. 外高桥新市镇将确立为"一心,两轴,八片"的格局. "一心"是指新市镇公共中心,即洲海路,张杨北路交叉口附近及张杨北路东侧楔形绿地内的公共中心, 包括行政办公,商务商业活动,文化娱乐,社会教育,医疗卫生等多种功能. "两轴"是指洲海路商务发展轴线和张杨北路生活轴线.洲海路轴线定位为商业发展轴线,是新市镇未来 的产业脊梁,而定位为生活轴线的张杨北路,穿越和连接了自南向北几个居住区以及新市镇公共中心. "八片"分别指新市镇内以现有规划,道路为界形成的高桥集镇 C 区,荷兰新城片区,张杨北路以东,洲 海路以北的动迁基地,张杨北路以西,洲海路以北的原高行经济园区,张杨北路以西,洲海路以南,五洲 大道以北的新市镇中心居住片区,五洲大道以南,张杨北路以西的东沟居住片区,五洲大道以南,张杨北 路以东的 SUNPARK 居住片区以及东沟楔形绿地.前七个"片"依托楔形绿地,围绕公共中心展开,各片又 单独设立了内部的社区中心,形成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新市镇格局. 本项目基地现为空地,地块东部为废弃的上海市高东油库,该油库由 6 个半地下油罐组成,原来主要存储 石油类物质,现已废弃多年,本项目建设前,该油库将拆除(一般采用爆破),因此本项目建成后,该油库 将不存在,该地块规划为集中绿地. 本项目四周现均为空地,周围道路如莱阳路,纬八路,纬五路等均在建设中,东侧约 250 米为张杨北路及 轻轨 6 号线,西南部距离 500 米外有高化公司聚氨酯事业部,上海汽巴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华谊丙烯酸有 限公司等大型化工企业. 4.环境质量现状 4.环境质量现状 1) 环境空气质量 项目周边区域监测值均无超标现象,监测期间 SO2,NO2,PM10 完全可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二级标准;H2S 能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居住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NMHC 监测值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限值. 2) 地表水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内所监测河流水质不能完全达到 GB3838-2002 中 IV 类水体要求,河流中 CODcr,BOD5,NH3-N 超标,单项指数均大于 1,污染程度严重,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河流对外沟通不畅,水文交换条件差,自净 能力差,与黄浦江和长江等外部河流连通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一些零星 分布的企业生产排水,农田以及垃圾还处于未经处理中直接无序的就近排入河道. 3) 声环境 监测期间的项目建设地的噪声本底值昼间小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 类区:昼间≤60dB (A),夜间噪声本底值较高,3#监测点超出了 2 类区夜间≤50dB(A)的要求.从表中数据可见建设基地昼夜 间的噪声相差不大,监测期间项目监测基地为空地,周围的莱阳路,纬五路等路段正在建造,因此夜间噪 声的超标可能主要是由建筑工地的机械噪声引起. 5.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5.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5.1.周边企业污染源 5.1.周边企业污染源 高行工业经济园区: 高行工业经济园区:位于航津路,张杨北路,浦东北路和洲海路之间所围的区域,位于本项目所在地块的 北面,高行工业经济园区南边界距离本项目约 0.5 公里.由于高行工业经济园区内均为轻污染的一,二类 企业,本项目与其距离在 500 米以上,因此该区域内的企业生产运行对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 明显影响. 高化公司聚氨酯事业部: 高化公司聚氨酯事业部:根据《高桥石化"十一五"发展规划》,高化公司承诺环氧丙烷原料采取外买管 道输送的方式进厂.在该厂液氯没有停止使用前,须在装置边界设立 800 米防护距离.高化公司聚氨酯事 业部液氯站东边界离浦东北路外高桥新市镇边界距离为 340 米,本项目西边界至浦东北路的距离大于 460 米,因此本项目地块不在高化公司液氯站卫生防护距离内. 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处于东塘路和浦东北路交汇处三角地带,位于本项目西南 方向,距离约 1.5 公里.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共有煤气罐 3 只,《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 05)要求: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 1000m 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其卫生防护距离主要是针对爆炸风险事故设定的.本项目地块与浦东煤气厂 的距离符合规程的要求. 5.2.道路交通污染源 5.2.道路交通污染源 1) 废气影响 交通道路排放的 NOx 对项目基地本底浓度的影响较大;在稳定度 F,风速为 1m/s 的气象条件下,莱阳路路 段交通尾气对本项目的环境质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该气象条件发生的概率较小,因此影响不大. 其余各条交通道路的汽车尾气为本项目的环境质量基本没有影响. 2) 噪声影响 交通道路对本项目的声环境的影响较大, 本项目靠近道路的第一排居民住宅属 4 类噪声区(即距莱阳路中心 线 30 米及距纬八路 20 米处为 4 类噪声区),其他区域属于 2 类噪声区.从预测数据可见,昼间噪声影响值 均符合 GB3096-93 要求,夜间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靠近莱阳路的居民住宅超标 3.1dB(A),靠近纬八路的 居民住宅超标 1.5dB(A). 6.污染控制工程分析 6.污染控制工程分析 6.1.废气污染源控制 6.1.废气污染源控制 1) 油烟 居民住户均安装脱排油烟机,对含油烟气除油处理后排放,建设方设计时按规定预留排气孔位置. 商业用房中的餐饮,根据 GB18483-2001 中要求,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2.0mg/m ,因此各 类厨房产生的油烟废气均应净化达标后排放,并合理设置排放口位置,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 离应大于 20 米, 评价组建议将排放口设置在靠近莱阳路或纬八路侧, 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 7 米, 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2) 地下车库废气 3 本项目的地下车库必须设置 10 个以上的排气筒方能使 NOx 的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 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地下车库设计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 3) 天然气燃烧尾气 对于厨房及商业用房餐饮设施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尾气随油烟废气一起排放,应当在屋顶设置防倒流标准 土建烟气竖井屋顶排放. 6.2.废水污染源控制 6.2.废水污染源控制 生活污水经格栅及沉砂池处理,商业设施中的餐饮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处 理后,废水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莱阳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竹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6.3.噪声污染源控制 6.3.噪声污染源控制 本项目内使用的各种水泵,换排气风机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 小区各边界退距道路 10 米以上,并设置绿化隔离带.为了进一步缓解基地周边道路噪声对项目居民住宅的 影响,建议建设方选用双层真空玻璃窗,墙体使用隔声墙,使室内噪声符合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的绿地率为 35.09%,其中集中绿地率为 15.17%,均满足《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要求, 同时也满足上海市未来绿化建设规划要求的要求. 6.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分析 6.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分析 固体废物处置措 本项目生活垃圾产生量约 1562t/a,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袋装化处理,在基地内设 5 个垃圾收集站, 并派专人管理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餐饮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为危险废物,编号 HW08 废矿物油,应委托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6.5.电磁辐射污染控制措施 6.5.电磁辐射污染控制措施 该项目将设置设置 1 座开关站,1 座变电站,6 个箱变,根据类似项目的实际情况,其对变电站正面 12 米, 侧面 8 米范围外的居民建筑影响轻微,本项目的变电站距离居民住宅均在 12m 以外,且均设置在绿化中, 因此对周围的居民住宅产生影响轻微. 6.6.餐饮娱乐业污染控制措施 .6.餐饮娱乐业污染控制措施 项目在沿纬八路一侧的商业用房中设置一定量的餐饮设施,各设施均应另行申报.应在建设营业前向地方 环保主管部门上报,并开展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发布)的有关要求,并符合《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7.规划相容性分析 7.规划相容性分析 本项目地块位于外高桥新市镇范围内,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周边规划为:东侧是集中绿地,小 学,南侧是居住用地,西侧是中学及居住用地,北侧是文化娱乐用地等,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外高桥新市 镇规划相容. 8.公众参与 8.公众参与 在调查对象中绝大多数人对本建设项目是持支持或肯定态度的.在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居民出行不便问题, 居民大多能谅解,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大,建设方在该项目建设施工期应注意加强施工和管理人 员的环保意识,按照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尽量缓解施工过程所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 9.结论和建议 9.结论和建议 本项目为房地产项目,其自身产生的污染物经治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轻微,不降低区域 环境功能等级,周围工业企业与交通道路对本项目环境空气,声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属可接受程度,本项 目的建设符合外高桥新市规划,不在高化公司及浦东煤气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因此,从环保角度讲本项目 基本合理的,可行的. 1本文由525633840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和浦东新区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一、2009年浦东新区实事项目计划的主要内容新区2009年实事项目共10类(包括55个项目),具体如下: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新增就业岗位,扶持创业。

新增就业岗位7.06万个,其中农村非农就业岗位1万个;扶持1000个新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由劳保局负责。

2、实施旧住房综合整治,开展业主大会业务知识培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社区自治水平。

唐镇4个居民小区综合整新;张江镇3个小区上水切换;春港丽园小区雨、污水分流,建设格栅池;合庆镇10个旧小区综合整新。

由张江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

浦兴路街道东荷小区21幢多层建筑屋面平改平,外墙补漏粉刷,上下水整修,路面翻新,绿化补种及其他附属设施整修。

由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

高桥潼港后八村平改坡,潼港一村等老小区综合改造;高东新村等旧小区楼道白化;高行东沟四村等旧小区整新、平改坡等。

由外高桥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

南码头路区域内24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三林功能区395幢旧住房平改坡,安装防盗门,设置无障碍设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13]5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13]5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13〕5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浦东新区住宅小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沪房管建〔2009〕 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编制浦东新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等层级的住宅基地规划时,应按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DGJ08-55-2006)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 51号)的要求,规范配置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用地。

二、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与建设标准应符合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DG/TJ08-12-2004)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G/TJ08-45-2005)。

三、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定位或选址,应选日照充足、空气流通、排水通畅,并应保证学生安全的地块,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地面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及高压输电线等不安全地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4•【字号】浦府[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17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浦府〔2006〕 9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八月四日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权第五条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在浦东新区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登记或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办公地点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统一登记或受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诉;(二)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四)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其他有关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浦府[2007]293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2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原则与范围(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范围,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规定》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方式与程序(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公示、听证、征询以及重要会议市民旁听、行政决策结果公布等。

公开载体主要包括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以及区长网上办公会、浦东市民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起草机关”)提出,在广泛征求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浦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沪府发[2010]14号)要求,根据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世博安全”为重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世博安全”这一条主线,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突出源头管控,推进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安全问责,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新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源头管控,强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社会面防控1.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和分类整治。

启动非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对非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制定非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公布实施2010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调整计划,加强过程跟踪,及时协调,督促、引导非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确保年内完成目标任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浦府[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2003]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八日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以下简称“居改非”)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浦东新区建设局是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办事处受浦东新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办理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的具体事务。

浦东新区规划、工商、经贸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改非的综合整治和稳定工作。

第五条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浦东新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须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前款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的情况。

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确认。

第六条申请居改非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浦府[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1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6月7日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确定的在浦东新区建设并由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大型市政设施、公益设施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新区政府是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市容、公安、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二)组织协调并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三)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四)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各项立功竞赛活动;(五)完成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项目汇总和报批)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汇总审核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22号)精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审核,区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项。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加大改革突破力度,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

全面开展政府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项)2.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0项)2015年7月13日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项)一、区税务局(6项)(一)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二)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三)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四)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五)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六)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二、区编办(1项)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附件2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0项)一、区科委(1项)(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审核(初审)(取消申请材料“审计报告、查新报告”)(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查(初审)(取消申请材料“审计报告、查新报告”)二、公安奉贤分局(2项)(一)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印章行业协会提供的上海印章行业(许可证)资质认定书”)(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受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三、区财政局(1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四、区人社局(1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五、区文广局(1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六、区卫计委(2项)(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七、区国资委(1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八、区市场监管局(3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除高风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外)(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食品流通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三)餐饮服务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九、区文广局(3项)(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含打印、复印)(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三)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十、区体育局(1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十一、区农委(1项)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十二、区房管局(1项)旧住房成套改造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备案”)十三、区经委(1项)粮食收购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十四、区编办(1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的,取消申请材料“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改为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确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数额)——结束——。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浦府综改〔〕号)有关规定,结合高行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行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明确权属关系,理顺管理权限,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1 / 15第四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管委)镇集管委代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对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决策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镇集管委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二)对镇、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镇级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决定镇级集体资产投融资、运营、转让、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镇级集体资产重大改革方案。

(六)任免镇级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镇集管委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和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

镇集管委日常工作由镇集管委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

镇集管委会议原则上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管办)镇集管办负责镇、村、队(组)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指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日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养老事业发展,努力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根(沪民福发〔2008〕据《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浦府〔2006〕342号),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费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在市财力对每个床位补贴5000元的基础上,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对新建和改扩建床位给予合计不超过每个床位5000-40000元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二)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支持。

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向银行借款部分,经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新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养老机构合理布局(三)鼓励国有养老服务机构在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公开转让内部设施等公办民营方式,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除政府购买服务外,三年内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浦高行府〔2018〕30号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高行镇新开及拓宽炼钢浜河道整治工程》项目
涉及开设涵闸相关问题的函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此函前我镇并上海瑞行东岸置业有限公司已就《浦东新区高行镇新开及拓宽炼钢浜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炼钢浜整治项目”)中开设炼钢浜涵闸的有关问题,向贵处及浦东新区发改委、建交委、环保局水利处等相关部门作了汇报沟通,并根据贵处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委托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对炼钢浜涵闸实施方案的反复论证和比选优化。

经论证评估、慎重考虑,现将《炼钢浜涵闸工程汇报材料》(详见附件)报送贵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炼钢浜整治项目的重要性
该项目位于我镇域东沟、界路“城中村”改造地块范围内,是推进落实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加快外高桥新市镇地块开发建设,提升城市功能与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决策部署,确保下一
—1—
步开发建设顺利实施的关键工程。

为此,在确保地块防汛安全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界路“城中村”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的函》、《外高桥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高行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开发实施主体上海瑞行东岸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我镇域内开发建设涉及现状河道(界路河等)填埋和规划河道(炼钢浜)新开的东沟、界路“城中村”改造地块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以水还水、先开后填、开填平衡”的原则进行河道开填的实地勘测论证、编制技术文件并办理河道填堵相关手续,以期保障地块开发有序推进。

因此,炼钢浜整治项目能否顺利审批并如期开工成为制约“城中村”改造推进的关键因素。

二、炼钢浜整治项目的必要性
该项目涉及我镇域内炼钢浜、界路河2条劣V类水体,已被列入浦东新区年内整治考核销项的491条重点河道范围内,其中炼钢浜是我镇域水系唯一被规划保留的村级河道,同时也被市水务局列入打通断头河三年行动计划内。

但由于规划炼钢浜南端东沟船闸的阻隔,导致炼钢浜水系沟通不畅,形成南端断头现象,将因水动力不足、流动性差加速该区域水质的恶化,如若本次不实施炼钢浜涵闸工程,远期实施仍较为困难。

因此,在全市2020 年底前消除劣V类并打通断头河的紧迫形势下,为确保河道治
—2—
理后保持优良的水环境,市、区水务部门要求按河道既有规划,炼钢浜河道整治与涵闸工程一并实施,与赵家沟连通。

三、炼钢浜整治项目的可行性
该项目处于浦东新区高行镇域内赵家沟东沟枢纽北岸,整治的炼钢浜河道北起东靖路,南至赵家沟东沟枢纽下闸首。

整治工程中炼钢浜规划为三级支河,规划河口宽14.0m,河底宽5.0m,河底高程0.5m,两侧陆域控制带宽6.0m,总长约768m,总体呈南北走向;规划炼钢浜南端位置单孔4.0m×4.0m 涵闸与东沟船闸连通,涵闸闸室底板高程为0.5m,具备引排双向调水,主要为排水,兼顾引水功能。

由于炼钢浜涵闸出口处位于东沟枢纽船闸的下闸首调顺段,根据《船闸总体设计规范》5.3.5 条:引航道内不应布置其他取水、排水设施,当难以避免时,其设施不得占用引航道尺度,引航道导航和调顺段内宜为静水区。

因此不宜在此开口,为加快项目推进,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考虑尽量不影响东沟船闸通航的前提下,对炼钢浜涵闸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测算和优化,通过比选提出“涵闸按规划实施,轴线正交引航道堤防”推荐方案,即在涵闸布置时,涵闸主体结构向炼钢浜内河侧移约75m,涵闸引调水时在赵家沟出入口处可尽量降低水流流速。

四、涵闸运行管理的操作性
按优选推荐方案实施的炼钢浜整治工程涵闸建成后,同赵家沟东沟枢纽一并纳入浦东新区环保局水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3—
钢浜河道整治与涵闸工程实行水资源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尽可能减小涵闸对东沟枢纽运行的不利影响,在船闸运行期间,炼钢浜涵闸处于关闭状态;在船闸非运行期间,炼钢浜涵闸启闭进行引调水,改善内河水质。

综上,《浦东新区高行镇新开及拓宽炼钢浜河道整治工程》的立项批复为市水务局河道填堵论证行政审批的首要条件,炼钢浜河道的规划实施及验收是现状水面积填堵的必要前提,是我镇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劣V类重点河道整治顺利推进的重要节点,因此炼钢浜涵闸工程实施方案能否通过审核至关紧要,期盼贵处给予指导。

特此函商。

附件:炼钢浜涵闸工程汇报材料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2018年10月10日印—4—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