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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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 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石蜡厂为 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总价款为3000元。 合同签订后, 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 回信。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 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 过这个合同。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 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 事。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 填写:“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 接洽。” 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走。寻找货源,以求 从中捞到好处。但石蜡厂并不知此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各执一词。富丽商行认为合同依法生效,石蜡厂则否 认 合同的效力。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 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 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 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 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 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 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 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 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 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飞度公司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元、违约金44000 元、经济损失19712.5元。 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
分析问题:
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是什么合同?合同主体之间法
律关系如何界定?
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权利义务是什么?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 涉及哪些法律领域? (众筹融资、人人投、平台交易、证券发行、优先合伙企 业)
一、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即不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效果,并不 意味着没有法律后果。 合同整体无效的五种情形(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区别):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合同法52、解释4、担保法解释3-11、18、48、52-57、商品房解释2、6、
10)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合同法53、56、民 通58、61、民通意见67)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 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问题: 1.该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为 什么? 2.商场是否有权退货?为什么? 3.商场退货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 什么?
【参考结论】 1.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2.商场有权要求退货。 3.由于退货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应由商场来承担。
无效及撤销请求权行使规则:
1、自始、当然无效;
2、不得恶意行使无效宣告请求权;
3、变更优先;
4、三种撤销权适用的范畴:效力待定合同中、 可撤销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
王某为某百货商场的经理,一日,王某在回家的途 中看见许多人在一外贸商店抢购货物,王某就近一 看,原来是刚刚上市的一种新款羽绒服,王某出于 职业习惯也购买了1件,该羽绒服标明为A型。第二 天王某召集了商场的销售人员,要求销售人员想法 找到手中的羽绒服生产厂家并尽快购入一批。销售 人员赵某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生产厂家。赵 某便持百货商场的委托书前往该服装厂联系采购事 宜。委托书载明:百货商场授权给 赵某购进800件 A 型羽绒服。服装款式和布料与在某外贸商店所销 售的样品完全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 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 更大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 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 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反诉请求。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
经Leabharlann Baidu,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 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 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格式合同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合同与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被告提出反诉,该公司认为,其所选定经营的房屋是从 潘女士处租得,潘女士是转租人,其认为房主房产信息 为商业机密;另外,飞度公司不能仅凭网上查询,便认 定其所报的租金过高。这次融资没有成功,是因飞度公 司恶意违约,“融资主体50人为上限,而飞度公司此次 融资为86人;融资成功后,虽经多次申请,飞度公司没 将融资款及时支付。”诺米多公司反诉称,按照众筹平 台的规定,若想众筹须将众筹金额的20%即17.6万元打 给第三方平台,这笔钱早已到飞度公司账上,所以请法 院判令对方返还17.6万元及相关损失。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
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 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古董案: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
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 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 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之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签订人盗 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 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案例:
先生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合理部分,予以支
持;因小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 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赵某之 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赵某签订的协议,判令被告
赵某给付王先生死亡赔偿金七万四千一百六十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十二万一千二百三十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一千元。
赵某经过和服装厂家的协商,双方签订了购买 A 型羽绒服 800 件的合同。但是当商场将该批羽绒 服投放市场后,却发现该批服装几乎无人购买。 经理王某将新购进的羽绒服和原来自己购买的样 品进行比较后发现,该批衣服与自己所购买的样 品尽管在布料和颜色上大体相同,但是二者在款 式上有很大差别。商场要求退货,服装厂拒绝。
案例:2006年9月经他人介绍,王先生的儿子小王来到昌平区一处 工地,受雇于赵某。双方约定,工种是装卸工,工资900元,2006 年9月17日晚九点,往沙河镇(东)卸渣土时小王连车带人进入水 坑,溺水身亡。后查,赵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06年11 月初,王先生找雇主赵某主张索赔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约定赵某给付王先生赔偿款两万五千元。
事后,王先生及家人认为这份协议是赵某趁人之危签署的,是无效 的。今年年初,王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 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48 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 460元、精神 损失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 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受雇于赵某,为其 提供劳务,现小王在为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王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负) 合同效力源自于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评价范畴 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评价建立在其价值判断之上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第57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 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成都巨款买“凶宅”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 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 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 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 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度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该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 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为诺米多公司融资88万元, 融资取得成功后,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飞度 公司一方称,融资成功后,经多方核实,发现诺米多公 司提供的项目信息不实,“诺米多称租的是平房,其实 是三层楼房;其所称租金是每平方米13元,其实该地段的 实际房租每平方米只有六七元。”虽多次协商,诺米多 公司仍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为避免投资人的资 金风险增大,飞度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解除了与诺米 多公司的协议,故诉请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 司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以及相关经济损 失共9万余元。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实务要求:能准确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以上五种合同都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但引起瑕疵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意思 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引起瑕疵的原因,是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外的原因。从后果来看,欺诈、 胁迫订立的合同,其后果不一定显失公平,欺诈、胁 迫、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不公平的交易条 件。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或者后果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