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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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且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约定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
四 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
法定的保证期间:六个月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担保概述
1、什么是担保?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的履行和实 现的法律措施。
为何对债权要进行担保? 2、担保的分类:
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原担保与反担保: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 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3、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
第二节 定金
一 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 定数额的金钱
从属性 实践性或要物性 要式性 预先给付性 作业: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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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金的种类和性质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三 定金的设立 合意 交付 须以金钱为标的? 须以书面形式 四 定金的效力 1、订立时的效力 2、合同成立后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效力
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 约定不明的,为2年
五 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与债权人
债权人享有期待权;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权 2、保证人与债务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和代位 权 六 保证责任的免除
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 保证责任期限届满的 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债务的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因为物的担保而全部或部分免除
遂要求环宇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环宇公司便商请 该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保,投资公司同意作保。1995 年6 月 1 日,环宇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投资公司 的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负
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环宇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 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6 年6 月l 日) 到来后.不能还款。原告发现环宇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
2、抵押登记:(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H 市建设银行 被告:H 市投资公司 (一)案惰
1995 年5 月,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原告借款2 000 万 元,双方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
有使用权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
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
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以后仍不放心
二 保证的设立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 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 协议
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诺成的、 要式的合同,也是一种附延缓生效条件的 合同
(二) 保证人的范围: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 但下 列组织不能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职能部门
3、抵押的标的:(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 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一 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不移转特定财产的占有而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 担保。
物权性 约定性 不移转担保财产的占有
优先受偿性
二 抵押的设立
1、订立抵押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 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份共同保证与連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范围
法定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
约定范围:当事人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
最高限额保证:对于债权人的一定期间内不特定但 连续发生的债权限定一个最高额,在最高额债权 范围内由保证人对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
三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第三节 抵押
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 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性 2、标的物的特定性 3、支配性 4、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5、不可分性
三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
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
第一节 保证
一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主合同 债权人
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关系
主合同中的第三人 保证人
委托关系
从属性:存续上、保证的范围和强度上、转 移上、变更上、消灭上
相对独立性
补充性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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