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企业。
通过以上条款,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转让与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二)公平公正: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协商解决争议。
(三)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风险可控: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进度: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确保工程进度。
(二)工程质量: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成本。
(四)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原则、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 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1.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发包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现场支持。
3.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交流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需双方协商一致。
2. 在不可抗力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3. 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并妥善处理剩余事项。
第五章违约责任
1. 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损失来确定。
3.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XX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XX地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和用途;(二)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五)质量标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和工期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责任和后果等。
第四章合同的验收与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发包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第五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的监督、质量的控制、变更的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
第八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交流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故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承包方应当配合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报告。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一条合同签订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二条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合同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合同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未经合同约定的变更需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程变更手续、工程验收手续等。
第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施工期间,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与争议。
第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的交付、验收及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违约第一条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若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滞纳金。
第三条若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条合同违约争议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范本可根据工程类型和合同性质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用于规定合同活动的基本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三章)
⼀、政府⾏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1.必须进⾏招标的采购范畴、具体情况、项⽬必须以招标⽅式进⾏⼤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程项⽬的国家投资、融资的项⽬总体范畴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 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民币以上必须进⾏招标的具体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情况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上依法必须全部使⽤国有资⾦投资的进⾏招标的国家资⾦投资占控股的项⽬ 国有资⾦投资占主导地位的 2.不进⾏招标时,采⽤直接委托⽅式发包的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程; (2)抢险救灾⼯程; (3)利⽤扶贫资⾦实⾏以⼯代赈、需要使⽤农民⼯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勘察、设计或施⼯;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程,且承包⼈未发⽣变更的; (7)施⼯企业⾃建⾃⽤的⼯程,且该施⼯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程要求的; (8)在建⼯程追加的附属⼩型⼯程或者主体加层⼯程,且承包⼈未发⽣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标的的招标需满⾜的条件 (1)建设⼯程已批准⽴项; (2)向建设⾏政主管部门履⾏了报建⼿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能满⾜建设⼯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到位率;(4)建设⽤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应满⾜的条件 (1)有与招标⼯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件的能⼒;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
5.招标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此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的组织]. 6.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有能够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选的技术、经济等⽅⾯的"专家库"]. 7.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程项⽬,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须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依法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设备供应、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第三条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发包人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订立前,发包人应当将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施工地点等情况向承包人说明。
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报价。
第八条合同订立前,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合同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延误工期。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不得拖欠或者提前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并按照约定交付建设工程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主体特定: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承包人是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特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
(3)合同内容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技术、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明确的约定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1.2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工程勘察合同: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用,承包人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成果。
(2)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承包人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支付施工费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建设工程。
(4)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支付监理费用,承包人完成监理任务并提交监理报告。
1.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与意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具有以下意义:(1)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合同管理有助于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3)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合同管理有助于合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防止投资浪费。
(4)保障工程建设的进度:合同管理有助于明确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1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合同准备:双方进行初步沟通,明确项目需求、合同类型、合同内容等。
一建法规重点章节
一建法规重点章节摘要:一、一建法规概述二、一建法规的重点章节1.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础2.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5.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6.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7.第七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正文:一、一建法规概述一建法规,全称为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是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从事一级建造师职业的人员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丰富的建筑行业经验、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一建法规,对于一级建造师从业者来说,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一建法规的重点章节1.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础本章主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行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
2.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市场主体资格、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建筑市场交易规则等。
掌握这些内容,有助于一级建造师更好地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级建造师,合同管理是其核心职责之一,因此需要熟练掌握本章内容。
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监督、质量事故处理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防范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
5.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事故处理、安全培训等内容。
一级建造师要重视工程安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6.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工程造价的计算、审核、控制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电子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电子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基本信息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的完工,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实施。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合同的遵守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同时双方应遵守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第四条合同的评审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本合同经建设单位评审、批准,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双方的基本信息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1.建设单位名称:2.法定代表人姓名:3.地址:4.联系人姓名:5.联系方式:第六条承包商的基本信息1.承包商名称:2.法定代表人姓名:3.地址:4.联系人姓名:5.联系方式:第三章: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身份:建设单位是本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权利:(1)签订本合同;(2)向承包商提供工程资料、技术要求、设计文件等;(3)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复查;(4)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3.义务:(1)向承包商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等;(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3)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进行监管和管理;(4)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和复查。
第八条承包商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身份:承包商是本合同的受托方,有权进行工程施工,并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2.权利:(1)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建设的费用和报酬;(2)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工程资料、技术要求、设计文件等;(3)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工程施工;(4)要求建设方对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和复查。
3.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2)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3)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4)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要求;(5)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应当齐全有效,项目资金应当落实,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招投标、资质审查等程序。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如下:(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未成就;(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互相赔偿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协商一致。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二)工程概况;(三)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内容;(四)工程的建设工期;(五)工程质量要求;(六)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八)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的处理;(九)工程竣工验收;(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对对方的资质、信誉、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地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办理。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等事项。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信用档案,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无效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基建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建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极其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流程第四条基建处成立商务合同小组,小组成员由处长,副处长和各科长组成,处长担任组长。
第五条对于施工、监理等合同,由组长组织召开商务合同组会议,研究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价格、服务项目、提交时间、付款方式、保证措施等),由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六条对于可行性研究、环评、测量、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量清单等一般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确定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价格、服务项目、提交时间、付款方式、保证措施等),由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七条对于具体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安装、配套工程(电力、煤气、自来水等)、材料供应、临时设施建设等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同洽谈,确定合同条款,编制合同文本,由组长签署《基建合同会签审批单》,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签署后执行。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归档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合同文件的组成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补充协议等。
第六条合同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投资控制、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根据工程特点和双方需求进行约定。
第八条附件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等。
第九条补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的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生效第十条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对方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投资控制等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双方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等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工程合同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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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例题: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以下是属于业主主要合同关系的有()。
A.工程承包合同
B.工程咨询合同
C.项目管理合同
D.工程分包合同
E.劳务分包合同
提示:参见教材P60-61
『正确答案』ABC
解题要点:D、E两项属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不得转包、肢解分包
分包人、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期、准确提供的资料,支付费用等。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勘察、设计人的合同责任
按期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例题:在设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下列造成设计返工、停工、延迟或者修改的情况中,发包人不应该增付费用的情形是()。
A.发包人变更设计计划
B.发包人提供不准确的勘察资料
C.发包人没有提供设计所需要的条件
D.承包人设计不合格延长设计时间
提示:参见教材P62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义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义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权利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题: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B.发包人没有及时进行隐蔽检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C.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D.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
提示:参见教材P62
『正确答案』D
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1)词语定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适用的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3)适用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1)咨询人的义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2)咨询人的权利
(3)咨询人的责任
①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④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委托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1)委托人的义务
(2)委托人的权利
①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③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委托人的责任
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额外服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