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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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两书一牌的说明(8大责任主体)八方责任书

关于工地两书一牌的说明(8大责任主体)八方责任书

关于工地两书一牌的要求一、两书:1、法人授权委托书(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

2、八大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承诺书。

工程竣工后质量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各责任主体单位也可留存)。

二、一牌(公示牌):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部位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

1、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

2、施工单位:(1)、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建造师注册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2)、现场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3)、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姓名、照片、安全考核证书编号;(4)、按规定配备的质检员(土建、水暖、电气等)、取样员的姓名、照片、证书编号。

3、监理单位: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姓名、照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等。

4、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5、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公示牌参考式样尺寸:1000mm×800mm尺寸:1000mm×800mm附件:按河北省建设厅要求应签署八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赵成信担任高庄头新村一期1#--5#楼及地库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受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辛凤珍授权,担任永顺家园(1#楼A、B、C座及G1#部分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的(混凝土生产)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混凝土生产)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河北省工程质量监督用表格

河北省工程质量监督用表格

附件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修订后)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5、工程质量监督书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7、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8、工程质量监督记录9、原材料(构配件)监督抽测记录表10、工程实体监督抽测记录表11、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12、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13、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14、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确认单15、工程复工通知书1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1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记录1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不同类型工程描述内容(注: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施工现场量化考核、专家评价验收、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分别按照相应文件中规定的表单样式执行)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1-(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填表日期:(二)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一-2-建设单位(公章):填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填表日期:(三)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二-3-(注:所填写的手机号码为已申请开通建工通考勤系统业务的手机号码)填表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填表日期:附件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注册编号::-5-你单位提供的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资料已经我站查验受理,请凭此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请你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个工作日以内,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我站,接受我站对该工程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账号: 初始密码:)(施工单位账号: 初始密码: )(公章)年月日-6-附件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编号::你单位提供的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资料经我站查验,不予受理,原因如下:(公章)年月日-7-附件5工程质量监督书:我站自即日起委派等名监督员组成监督组,对你单位的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保定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保定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保定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程质量终⾝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附件1法定代表⼈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程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审图、检测、预拌混凝⼟)项⽬负责⼈,对该⼯程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审图、检测、预拌混凝⼟)⼯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年限内的⼯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责任。

本授权书⾃授权之⽇起⽣效。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签字):授权⽇期:年⽉⽇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程名称:宏屹国际城⼩区北区商业建设规模:建筑⾯积4270.95㎡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建设地点:定易路西、兴华西路南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监督管理,保证⼯程建设质量,保障⼈民⽣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程质量管理⼯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图审查、施⼯、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员,在办理施⼯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产单位和质量责任⼈在与⼯程使⽤⽅订⽴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程的施⼯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员,要按规定程序履⾏变更⼿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程竣⼯后,⼀份建设单位留存,⼀份由⼯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份与⼯程技术档案⼀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4〕44号日期: 2014-05-13 00:00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设施所需费用。

(四)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六)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八)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承诺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挪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架子工、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在进场前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八方主体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八方主体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12〕1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日期: 2012-03-2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市政工程质量承诺书

市政工程质量承诺书

市政工程质量承诺书
尊敬的建设单位:
您好!我们承诺按照市政工程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本项目的
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涉及道路、桥梁、排水等方面。

工程项目位于
城市中心地带,是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我
们将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二、质量管理措施
1. 严格遵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
3. 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注重施工人员素质和技术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三、质量保证措施
1. 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确保施工质量可控可靠;
2. 使用优质环保材料,确保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
3. 项目验收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质量达到要求,并按时完成竣工。

四、质量承诺
我们郑重承诺,将本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放在首位,绝不因材料、设备和施工方面的降低成本来降低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可靠、安全、耐久。

最后,感谢建设单位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在您的监督下,我们一定会做到尽善尽美,为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您的合作!
此致
敬礼
签字单位:市政工程承包商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河北住宅质量保证书

河北住宅质量保证书

河北住宅质量保证书尊敬的业主: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住宅产品,我们衷心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处安全、舒适、美观的居住环境。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特制定了一份详细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请您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内容。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范围本质量保证书适用于我公司在河北省范围内销售的住宅产品,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有效期本质量保证书的有效期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1. 结构安全:住宅的结构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安全可靠,不会出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2. 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3. 房屋渗漏:住宅的屋面、地面、墙面等部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不出现渗漏现象。

4. 室内空气质量:住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对人体健康无害。

5. 公共设施和设备:住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如电梯、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履行1. 在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如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2. 在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如住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我公司将负责修复,并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超出质量保证书有效期的,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您提供必要的维修和售后服务。

五、其他1. 本质量保证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本质量保证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3. 本质量保证书一式两份,购房人和我公司各执一份。

特此声明:我公司在河北省范围内销售的住宅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住宅质量。

如有任何质量问题,我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敬请广大业主放心购买。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5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3月11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等职责。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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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4〕44号日期:2014-05-13 00:00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1 1七、责任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

当发生质量事故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出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出现质量问题后,即使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也均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承诺书》中质量责任信息记录,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质量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时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竣工监督验收。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3日2 2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3 3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 4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满足施工需要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5 5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

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

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荷载增加、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变动的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6 6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

(十)负责编制、归档工程文件,收集《承诺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7 7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安装)现场代表(安装)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8 8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9 9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1010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其他责任人(专业)其他责任人(专业)其他责任人(专业)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11 11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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