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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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

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

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是哪三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有着极高的地位,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还是法院的审理过程,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也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清白,所以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这表现在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上,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证据的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证据三性

证据三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证据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要件之一,但它们 本身并不能代替证据能力。有些事实,即使具有 客观性和关联性,法律也禁止将其作为证据。比 如,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刑事证据资料,法院不 予采用。这些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仍被 法律加以排除的证据资料,其之所以被排除的根 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证据资料是违法获取的。可 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不可缺少的属性。
证据的属性
证据属性的学说Βιβλιοθήκη • 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 分析:(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 (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 • 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 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 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 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 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 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
证据的合法性
• 在我国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从本质上来说, 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特征,而是法律为了 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从外部强加于证 据的特征,包括刑事证据来源合法、刑事 证据来源被依法查证属实、刑事证据具有 合法的表现形式。这要求犯罪侦查人员必 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收集和提 取证据,绝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去非法提 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采用威逼、引诱、 欺骗等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4、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 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缺一不可。诚然,肯定 和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 许会负出一定的代价,可能会使一些有罪的 人得不到追究,但相对于冤枉无辜来说,这种 代价是值得的,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付 出的代价。

刑法证据三性具体是指什么

刑法证据三性具体是指什么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法证据三性具体是指什么,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无论是触犯哪条法律法规,都需要提供相关合理的证据,而触犯刑法是更为严重的犯法,因此对于是否触犯刑法的案件来说,更需要提供相关的足够证据,而刑法证据具有“三性”,那么,刑法证据三性具体是什么?下面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客观性。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是不是应当排除主观臆测?)应该坚持物质存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则,按照这样的一个思路,没有客观性存在的一切证据,都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与特征。

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与意义有三: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账”,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参数,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算大账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客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一笔一笔地从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各个环节,一一查清才算真正具备了客观性。

3、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用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一、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

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一个证据要想被拿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就必须要满足证据的三性才行,那么,你知道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么样的吗?下文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刑事证据三性对于警察们破解案情来说有非常大的助力。

现在警察们破案通常会按照收集刑事证据的流程来做。

因为刑事证据具有说服力和真实性,能帮助他们快速解决案件。

那么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 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 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 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 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一份证据材料想要被用来当作证据使用,需要符合“三性”特征,而这三性即为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审查证据的“三性”在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

那么▲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收集的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纳的话,除了收集的手段要合法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证据三性才可以。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对证据三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在法律上所指的证据三性是哪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在日常生活当中,侦办任何一件案件的时候,证据都是尤为重要的。

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对案件进行定性,也没有办法将当事人缉拿归案。

尽管如此,为了规范我国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对于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的,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

那么大家知道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吗?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讲,可能都不太清楚。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工作心得: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

工作心得: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

工作心得: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为人耳熟能详的法庭用语之一就是“下面请辩护人(公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在我国,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

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

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三性质证”模式因其内容简单、明了,技术上便于操作,故自其创设以来便相沿成习,业已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公认的质证和证据调查的基本模式和不二方法,理论上和实务中皆少有反思,更殊有质疑。

“三性质证”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同一个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来展开调查,这使得我国刑事庭审的证据调查模式在某些方面颇具特色:第一,集中型证据调查模式。

即,证据的三性问题,只能在刑事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集中进行调查,禁止在庭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一观点已深刻影响到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

例如,关于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庭前会议中能否“排非”的争议就是一个典型。

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为了保证庭审的集中、高效、流畅,庭审必须是重点审、争点审、焦点审,即庭审只围绕案件的争点事实展开审理,而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则简化审理。

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过滤功能,一方面,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与案件实体事实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则应在充分开示证据的基础上有效整理争点,明确庭审的重点。

但问题在于能否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展开调查、先行解决非法证据争议呢?从配套改革的角度讲,在庭前会议中先行解决非法证据争议,能够确保庭审质证“轻装上阵”、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促使整个庭审紧扣案件事实这一主题而不至于为了“排非”而“分心”“跑题”。

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后,会要求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运用一些方法来审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具备合法性。

只有符合证据符合三性要求,才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那么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下面通过整理的这篇文章给我们分析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

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

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廖祥正【摘要】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

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

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

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Criminal evidence contains three elements:relevancy,confirmability and legality.Relevancy refers to there is a substantial relation between evidence and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logic.Confirmability refers to evidence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 subjective experience.Legality refers to the subject and procedure of obtaining evidence and the form of evidence is lawful by value.There is no competency if evidenc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relevancy and confirmability.Confirmable and relevant evidence has probative force,but whether it has evidence competency also depends on whether it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ty.The "3-elements" of evidence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and relative independent to each other.【期刊名称】《天中学刊》【年(卷),期】2012(027)003【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证据能力;可印证性;合法性;价值判断;不同质性【作者】廖祥正【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作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该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可能性[1]150。

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

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

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司法审查中,刑事证据规则当中必须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依据法定的证据规则去审查证据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所关注。

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

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的认定1、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宣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2、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好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导读: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刑事诉讼证据有三性,警察通常会通过刑事诉讼证据来抓犯罪的凶手。

一般来说,警察受到罪犯的迷惑,往往一时间找不到抓凶手的线索。

然后他们就会利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来找到线索,从而抓住凶手,那么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一、书证的质证书证指的是书面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账簿、公文、函件、证件等。

质证书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书证在法庭中,首先需要准备好书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形式展示书证。

2.询问证人质证书证通常需要询问相关的证人,证人应通过对书证的认证来证明其真实性。

询问证人时,可以逐页向证人核对书证的真伪,确认其签名、日期等关键信息。

3.与相关材料核对质证书证时,应将书证与相关的材料核对。

比如,检验账簿与相关收据、支票之间的关联性是否符合逻辑,或者与图表、照片等进行比对以验证书证的真实性。

4.抗辩质证书证过程中,被告方或辩护律师可以对书证提出抗辩,质疑其真实性、合法性等。

法庭会根据质证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决定是否对辩方的质疑进行调查。

二、物证的质证物证是指案件中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工具、痕迹等。

质证物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文案摆放在法庭中,首先需要将物证摆放在展示区,确保陪审员和法官能够清楚地看到物证。

物证的摆放应按照实际情况和逻辑关系进行排布。

2.询问物证3.采取鉴定质证物证时,有些物证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关性。

比如,鉴定员可以通过检验指纹、DNA、笔迹等,来判断物证与案件的关联程度。

4.抗辩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可以通过询问证人来获取证据。

1.问询证人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质证人的第一步是对证人进行问询。

问询的目的是了解证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的情况、知识水平等,为后续质证做准备。

2.引导证人质证人时,质证方律师需要灵活运用引导和追问的技巧,让证人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涉案的人物、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同时,也需要引导证人回答对于案件有利或不利的问题。

3.相互质证辩护律师会追问证人关于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质疑其记忆力、偏见、前科等。

同时,质证律师也可以对证人的说辞进行质询,以发现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或潜在问题。

刑事证据三性分析鹦鹉

刑事证据三性分析鹦鹉

刑事证据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

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试析证据“三性”的审查和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我们的执法办案活动始终是在围绕证据来进行的,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成败。

因而,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周密细致的审查判断,只有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正确处理案件,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达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推测、想象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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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的判 断 , 因此是证 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 的纽带 。
要法律规 定某证据材料具有证 据能力 ,其关联性 和客 事实裁定 者就是通过对证据有无关 联性的判断来认识
收 稿 日期 :2 1-20 0 11 .8
作者简介 :廖祥正 ( 9 7 ) 18 一 ,男,河 南信 阳人 ,硕士研 究生。
6 J 5 与合法性 之间划上 了等号 ,认 为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 面【 。证 明力是表征证 据与待证 事实之 间关联 性 的
证据能力 必须取 决于法律 的规定[3 这实 际上是将关 范 畴。关联性 是从逻辑上对证据 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 4 】。
联性 和客观性要素包括在 了合 法性之 中 ,换言之 ,只
不 合法的问题 ; 三性说 ” “ 实际讲 的是进入庭 审的证 据 ,
当然要求合法性 p 。 三性说 ”是 目前 的主流 观点 , 】 。“ 4 有 发掘 “ 三性”的本质 内涵 ,无法正确地认识 “ 三性 ”
的影 响 ;()纠正有些学 者对于合 法性 的误读 ,将合 4
法性 的 内涵限定在取证 主体 、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
则 ,证据资格表 现为证 据的可采性或许容性 。大陆法 系 国家 ,为发挥 职权 主义效能 ,对于证据 能力 较少加
已经不符合科学 的认识 规律。其 四,对合法性要素 中 证据须具备法定形式 理解 有误 区,这实质上是将 《 刑 事诉讼 法 》 4 第 2条第 2款 当作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

5 6・
廖祥 正 :刑事证据 “ 三性”刍议
证据对 于待证事实 的证 明价值 ,即证 明力 。学 理上对 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 。因此 ,“ 实质性”就是前述 “ 相
关联性本 质内涵的探讨远未深入 ,有待继续发 掘。本 当”一词 的内涵 。办案人员在进行是否 “ 相当的内容 :一是该 证据与 断时就是看证 据与待证 事实 之间的联系是 否有 “ 实质
。 待证 事实之问具有某种关联 ,二是这种关联必 须在时 性 ”
间和空间上合乎逻辑 。 对 于第一个方面 的内容 ,需要考虑关联 的程度。
然而 , 实质性”实在是个太抽象 的标准 , “ 有时容 易造成理解混乱 。比如 ,在 一般人 看来 ,在一起 盗窃
关联性 旨在要求人们尤其是事实认定者 以谦抑 的心态 案 中 ,如果被告人 曾经盗窃过 ,那 么这不 就可以从实
和客观性对于判断证据能力 的价值 。 针 对上述 问题 ,本 文致力 于 :()发掘 “ 1 三性 ” 本质内涵 , 论述三者 的不 同质性 和相对独立性 ;2 ()发 掘关 联性和客观性 的深层 内涵 ,力图还原二者在证据
以限制 , 凡得为证据之资料 , 均具有论理 的证据能力。
题 外 ,其他 国家一般仅 在承认证据材料 的证据 能力基 础上设置一些例外 ,而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设置 一般的 排除规则[8 我 国刑事诉讼法也未专 门规定证 据能力 2 】。 问题 。对于证据 能力 的要素 ,理论上一 直都存 在 “ 两

要 :刑事证据 能力包含 三个要 素 :关联性 、可印证 性和合法性 。关联 性是 指从 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 实之
间有 实质性联 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 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 实的反 映;合 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 、
取证 程序和证据形式合 法。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 的证据 首先排 除有证据能力 ,不论其合 法性有 无。可印证的 关联 性证据具有证 明力, 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 需看其是 否合 法。证据 的 “ 但 三性”具有 不同质性 和相 对独立性 。
除德 国按程序禁止 与证 据禁止之法理处理证据 资格问 证 据能力 的惟一依据 ,也在 一定程度上架空 了关联性
性 说”与 “ 说”之争 。然而 ,“ 三 两性说 ”实际上说 能力 的认 定上具有 的不可或 缺的功能 ;()改 “ 观 3 客
可 5 J 2 客 的是案发之后侦查之前 阶段 的证据 , 自然不存 在合 法 性 ”为 “ 印证性 ”【 鲫,彻底摆 脱 “ 观真实”观
但 对于 “ 三性 ”的理解存 在以下几个误 区 :其 一 ,没 法之 内 ,同时对 “ 形式合法 ”进行重新解读 。

之 间的本质 区别 。其二 ,偏 重于讨论合法性要 素 ,而 对关联性 和客观性讨论不足 ,甚至有学者将证据 能力

刑事证据 的关联性
证 据 的 属 性 包 含 证 明 力 和 证 据 能 力 两 个 方
观性 就是 当然存在 的 ,无需 另外考虑 。这种认识看似
捷径 ” 实则导致对 , 是 某一材料能够用作证 明的能力或者资格 ,亦 即该 材 为办案 人员认 识证据能力找到 了 “
料 能 够被 允许 作 为证 据加 以调 查并 得 以采 纳 的可 能 证据 能力三要素 的理解更加 混乱不清 ,于实务上对证 性【如 。英美法 系国家 ,基 于证据价值 即实务上 的政 据 能力 的认定无益 。其 三 ,客观性要件过于强调 “ 】 客 策要求 ,对证据 资格性 问题设置 了一般 的证据 排除规 观真实” 实际上是受长期 以来 “ , 客观事实 ” 的影 响 , 观
第2 7卷
第 3期
天 中 学 刊
J u n l f in h n o r a a z o g o T
、 12 NO 3 , .7 o .
J n. u 201 2
21 02年 6 月
刑事证 据 三性 "刍议 “
廖 祥 正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82
关 键 词 :证 据 能 力 ; 可 印证 性 ;合 法 性 ;价值 判 断 ;不 同质 性 中 图 分 类 号 :D9 53 1.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2 l2 1) 3 0 5 — 5 0 6 5 6 (02 0 — 0 5 0
证据能力 ,又称 “ 证据 的适格性 ” 证 据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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