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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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讯问的必要性及技巧

学号:1114301206 姓名:吴艳秀

文章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正文: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因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才最清楚他是否实施了犯罪及如何实施的犯罪。但在确实存在犯罪的情况下,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职能的分化,侦查讯问对后续程序的意义才是其诉讼性的真正体现。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增加询问环节的必要性: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矛盾点,确保案件批捕质量,承办人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第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

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这也正是我国法律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提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讯问似乎并不是进行的让人满意,或者与当初的立法意志完全背离,这也反映了我们在实施法律的过程的存在着重大的问题,例如,很多人认为讯问工作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即可,无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我们应该怎样才能真正把讯问工作做好,而不是让他只流于一种表面的形式呢?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攻心斗志的战斗。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以后,时刻准备着、琢磨着对付讯问的办法,,所以讯问人员应该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罪行以及所犯罪行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危害后果;熟悉各部门移交来的证据材料;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籍贯、社会经历,以及是偶犯还是惯犯;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性格、习性、嗜好以及被捕后的心理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社会关系,弄清犯罪嫌疑人是单人作案还是与他人合伙作案。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和讯问中的心理活动是很复杂的,一般都带有畏罪心理,由此衍生出恐慌、抵触、绝望以及侥幸心理等等。犯罪嫌疑人在对抗讯问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或者沉默不语,对任何问题都不理会;有的是大吵大闹,喊冤叫屈;还有的避重就轻,谈小不谈大;甚至编造一些假口供,意图以假乱真。因此,针对不同的

犯罪嫌疑人,要有不同的讯问策略。

首先,及时做好初审,可以尽快的发现冤假错案件,立即释放错拘、错捕的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及时进行初审,利用犯罪人暂时的慌张,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老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初审工作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获取新的犯罪证据和犯罪线索。

其次,政策和法律教育。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及其他相关的刑事政策和法律,晓以利害,指明前途,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政策教育必须以攻心为主,击中要害,才能发挥作用。在这个阶段的话,讯问工作人员应仔细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反驳,辨别其真假。

再者,发现矛盾,利用矛盾。犯罪嫌疑人试图掩盖罪行和推卸责任抗拒讯问,一般会胡编乱造,无中生有。这期间侦查人员应仔细根据已知的线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编造了一个谎言,就需要更多的谎言来圆谎,漏洞也就会越来越多,矛盾也就会显而易见,如果发现有些口供矛盾可以利用,但是暴露的不够明显,这个时候就应该有策略的促使犯罪嫌疑人重复谎言,明确其矛盾,以便作茧自缚,或许这里可以换句通俗的话来讲“不作死就不会死”。

最后,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

入彻底供述阶段。

此后,侦查人员要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

在讯问过程中注意的几个问题:在讯问过程中除了掌握涉案人员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外,还要注意观察、分析涉案人员的行为、心理、身体健康,注意异常现象,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由于每个人的生活阅历、法律知识的不同,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会有不同的反映,大多数人畏罪心理较重,这些人由于长期从事重要工作,心理承受不了,会突发轻生念头,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自残、自杀现象

总结:讯问不是逼问,也不是审问。审问式、逼问式的讯问只会增加被问者的心理压力,产生逆反情绪。讯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为使讯问顺利进行,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的犯罪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犯罪事实漏网。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讯问方法和内容。随着讯问新方法、新经验的推陈出新,讯问的方式、方法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所以上述技巧也不能生搬硬套,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灵活运用,小心从事,如此一定能牵出大案要案线索,达到侦查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形式侦查学教材(杨殿升)

网易博客: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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