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水电并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附件2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6)3.1必备项目 (6)3.2评价项目 (6)4 必备项目 (7)5 评价项目 (9)5.1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9)5.1.1 发电机组 (9)5.1.2 变压器 (10)5.1.3 高压电气设备 (12)5.1.4 厂(站)用电系统 (14)5.1.5 外绝缘 (14)5.1.6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5)5.1.7 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16)5.2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 (17)5.2.1 励磁系统 (17)5.2.2 调速系统 (18)5.2.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0)5.2.4 自动控制系统※ (21)5.2.5 信息安全 (22)5.2.6 调度自动化 (23)5.2.7 通信 (24)5.2.8 直流电源系统 (26)5.3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26)5.3.1 调度运行 (27)5.3.2 安全管理 (27)附件 (30)前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于2013年1月21日颁布实施。

随着行业对并网安全要求的不断加强,为规范小水电的涉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开展小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小水电实际特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小水电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6MW及以上、50MW 以下的小水电,以及其它接入地(市)级及以上电网的小水电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和考评,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管理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管理,严格考评,重在提高电网调度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

第三条专业考评范围为电力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水库调度、自动化、通信、综合管理七个专业,考评内容及标准见各专业考评细则。

对于考评项目未涉及的工作,在考评细则的其他项中按重要紧急程度考评。

第四条考评对象为各供电公司、临夏电力有限公司,甘肃电力信息通信中心,刘家峡水电厂,兰州、天水、酒泉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

第五条对各专业的考评实行百分制,由省调依据考评细则按月进行考评通报。

考评结果将纳入年终各单位工作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8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甘肃省电力公司调度工作管理考评细则一、电力调度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备注:1、电力调度专业考评分记0分者,是指一项否决,本专业考评不得分;2、除专门注明外,每项考评扣分不超过该项标准分;3、各变电站(值班室)扣分结果,计入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

如发生一项否决,则该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不得分;4、负荷预测指标仅限于供电公司,对超高压公司不考核此项;为满足标准分值要求,将超高压公司调度计划和运行汇报两项标准分调整为15分和10分。

二、水库调度专业考核单位:各地区调度考核单位:刘家峡水电厂三、运行方式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相关调度业务考核单位:各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四、继电保护专业考核单位:各供电公司相关调度业务考核单位:各超高压公司相关调度业务五、通信专业考核单位:各地区调度、甘肃电力信息通信中心、超高压公司、刘家峡水电厂备注:1、发生通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本月通信专业不得分;2、以上五项,扣分以单项标准分为限;3、因同一原因造成多项扣分时,按单项最高分值扣分;4、“专项活动”可能仅涉及部分单位,未参加单位得标准分(15分),参加单位有奖、有罚。

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价程序 (3)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评价内容与监管 (9)第五章附则 (10)附件: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全性评价”)行为,保障甘肃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和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电监办…201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必须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周期不超过五年。

当发电企业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造成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时,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电监办”)负责甘肃省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五条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甘肃电监办公布的评价标准,按照发电企业自查整改和中介机构组织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主要程序如下:(一)发电企业按照甘肃电监办公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甘肃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附件),以文件形式向甘肃电监办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二)发电企业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机组在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根据甘肃电监办编制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在规定的查评时间30日前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甘电调〔2010〕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甘电调〔2010〕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风电调度管理,确保甘肃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保证风电出力安全、可靠上网,依据国家关于电厂并网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政策,并结合风电特点及甘肃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风电场。

2 并网管理2.1 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发电前3个月,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下列电场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1.1 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场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1.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起始(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停机风速、抗最大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频率、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及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1.3 机组涉网保护:电压、电流、频率保护装置配置、功能及相关技术参数。

2.1.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2 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和机组并网发电的同时,具备向所属调度机构和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提供下列实时信息,否则不允许启动并网。

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限期完成信息传送。

风力数据(包括风速、风向)、单台机组和机组分组出力信息(有无、功信息)、机组状态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设备状态(包括支路信息)、电能监测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3 风电场必须建设风力测量及出力预测系统,并向调度机构上传短期、超短期(未来1-2小时)出力预测信息。

2.4 风电场(包括已并网风电场)应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且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

2.5风电场在升压站必须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 s到故障后 60 s的情况。

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31•【字号】甘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水电站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全省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全面核查、评估全省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整治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直接责任。

4.完善机制、规范发展。

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

(三)总体目标。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关停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全面整改;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水电科学有序发展。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编制说明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编制说明

附件《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水电是高效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瑞士、法国开发率达97%。

我国小水电技术可开发量是1.28亿千瓦,已开发7500多万千瓦,西部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率仅50%左右,还有相当的开发潜力。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2013年1月实施以来,在加强小水电涉网安全监督管理和规范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网的逐步完善,电网向智能化、自动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电网对电能质量、安全调度自动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国家新出台了很多并网安全文件和要求,相关的标准规范也有很大程度更新,原来的小水电并网安全标准已不适用目前安全生产的需求;加之小水电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施工周期短,安全投资不足,并网安全隐患较多。

因此,需对《规范》进行修编,切实指导小水电的并网安全工作。

二、修订内容一是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条文及行业的管理规定,对过期的编制依据进行梳理及更新。

结合我国已建、在建小水电站实际情况和最新编制依据,对原规范的所有条文进行了梳理,删除和修改了过期和不适用的条文。

二是结合目前小水电的开发实际,在维持原规范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调速系统和信息安全两个章节。

三是结合不断加强的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管理章节增加了消防、应急、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条文。

三、修订过程2020年6月,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总院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水电总院牵头,联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安庆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工程分公司成立了编制组,于6月开展调研工作;7月,召开大纲讨论会;8月完成章节内容编写,形成规范初稿,并召开规范初稿讨论会议,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7—22日,国家能源局在行业内对此次修订征求意见,征集到的意见主要涉及规范适用范围,评价依据,励磁、通讯系统部分评价内容等方面。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目录第一章总述 (3)第二章术语定义 (3)第三章主要权责 (4)第一节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 (4)第二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5)第三节甘肃电力调控中心 (5)第四节电网企业 (6)第四章结算原则 (6)第一节结算周期 (6)第二节结算时序 (7)第三节中长期交易市场 (7)第四节日前现货市场 (7)第五节实时市场 (7)第六节辅助服务市场 (8)第七节结算方式 (8)第五章中长期结算曲线生成 (9)第六章发电侧结算 (10)第一节中长期合约结算 (10)第二节日前现货市场结算 (11)第三节实时市场偏差结算 (11)第七章执行偏差考核 (12)第八章数据准备 (13)第九章结算流程 (14)第十章事故调用补偿 (15)第十一章资金池 (16)第十二章差错处理 (17)第十三章电费收付 (18)第十四章其他结算事项 (19)第十五章附则 (19)第一章总述第一条为指导、规范、明确电力市场结算相关工作开展,维护电力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电力市场安全、经济、绿色,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量结算是指对跨区、跨省、发电侧电能交易以及输电服务、辅助服务等业务进行电量电费计算与确认,并作为交易各方费用结算的依据。

适用于甘肃电力市场所有类型交易电量的结算,包括年度计划电量结算、短期交易电量结算、交易调整电量结算、考核结算及现货市场结算等。

第三条电量结算工作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电能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三章主要权责第一节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第四条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约、结算合约,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享受输配电服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是指利用水力发电的小型水电站。

由于小水电具备投资少、建设周期短、环境友好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发展。

为了有序推进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小水电管理办法。

一、开发和利用小水电的条件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水利资源充足:充足的水源是开发小水电的基本条件之一。

水量充足且稳定,可以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

2.地理条件优越:适合建设小水电的地区通常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和适宜的地形条件,如有较大的水流落差,便于建设水流发电站。

3.电网接入条件:小水电的发电主要是为了供应当地的电力需求,因此与电网的接入条件直接相关。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小水电的开发和利用,确保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于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审查:对于申请建设小水电项目的单位,需进行项目审查,包括评估其是否符合当地的水资源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设备验收: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相关标准。

3.并网接入:小水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与电网进行接入,以实现电力的传输和分配。

四、小水电管理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水电站建设及运维管理:包括水电站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水电站正常运行,提高发电效率。

2.水资源利用管理: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流量的浪费。

3.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保工作,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经济补偿与社会责任:对于开发小水电项目所引发的环境、移民等问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际的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调度知识

调度知识

第一部分调度管理规程1、甘肃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充分发挥其技术经济效益。

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一定责任。

2、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甘肃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定并网协议,与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签定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3、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和并入甘肃电网内的各发、供、用电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4、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电力线路和有关用户。

发、供、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调度专用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都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和操作。

5、甘肃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甘肃省电力公司设甘肃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各地区供电(电力)局设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县电力局设调度室(以下简称县调)。

6、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甘肃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7、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所值班长在调度业务方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复诵命令并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经执行完毕。

在发布和接受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

8、省调管辖的任何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各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值班员均不得自行操作,但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除外。

上述未经省调命令而进行的操作,事后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省调管辖的设备,各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只有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在1700多个县,技术可开发量1.28亿千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小水电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目前,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5000多座,总装机容量5100多万千瓦,在建规模达2000万千瓦。

小水电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节能减排和应急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在小水电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小水电站是以开发水能资源为主要目标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小水电建设要抓好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

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

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

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并网的小水电站(厂)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有关并网小水电、自备发电机方面的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与要求3、职责3.1农电中心为我局履行《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科室。

3.2调度所、市场营销部为我局并网小水电的管理部门。

4、管理内容与方法4.1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厂)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4.1.1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

历史形成的供区,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必须划归我局直接管理。

4.1.2拥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客户,必须主动向我局申请报批进行登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倒送电的联锁装置和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否者,造成倒电伤人事故由该客户负责。

4.1.3客户自备发电设备只能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发电向厂区外供电。

若有余电量可与我局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4.2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调度所签订一次并网调度协议。

实行统一调度。

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款:A、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B、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C、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D、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E、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F、协议的有效期;G、违约责任;H、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2.1并网调度协议由调度所负责签订,由我局主管生产的主管局长审查后生效。

4.2.2并网调度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调度所存一份、一份归档。

4.2.3并网调度协议到期而未签订新的协议期间,原签协议继续有效。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甘肃省电力公司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试行)甘肃省电力公司目录1总则 (3)2运行班站的建设 (3)3运行管理 (5)4技术资料管理 (8)5文明生产 (15)6安全运行指标 (16)7培训及评比验收 (17)1总则1.1变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提高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水平,使运行管理工作标准化,特制定本条例。

1.2供电局、电业(力)局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局的“有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各供电局、电业(力)局生产技术部门的变电运行管理人员负责变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

1.4各级有关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以及变电运行人员要熟悉本条例,并认真执行。

1.5本条例适用于本局范围内110kV及以上有人值班变电站的标准化管理。

110kV以下有人值班变电站亦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按《甘肃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执行。

解释权归甘肃省电力公司。

2运行班站的建设2. 1 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值班方式,但连续值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配备站长1~2名;工程技术人员1~2名;每值3~6名。

2.2 1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运行组织和值班方式由各供电局、电业(力)局自定,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2.3变电站站长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变电运行业务、熟悉设备、有较丰富的运行经验、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

2.4新建变电站,在变电站开工前配好站长,带电前一个月按规定配齐运行人员,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本变电站的设备、图纸和运行要求,做好变电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各类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5变电站应根据实际可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五大员(安全消防员、政治宣传员、培训员、资料工具员、考勤员)。

2.6各供电局、电业(力)局应制定变电站现场值班制度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7全体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第五条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小水电并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适应我省小水电发展形势,规范小水电并网调度管理,使小水电并网及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依法、遵章、有序地进行,保证电网和小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营造和谐的厂网关系及安全的电力系统运行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并网调度协议(范本)》,《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兰州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电监办〔2006〕20号)”、“兰州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电网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兰电监办〔2009〕67号),以及《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甘肃省电力公司中小水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甘电司计〔2006〕28号)。

1.3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接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厂。

并网运行的小水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运行单位,在小水电站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试验调试等工作过程中应执行本办法。

1.4本办法所指小水电是由地区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负责调度的水力发电厂。

2并网管理2.1小水电在并网前必须取得甘肃省电力公司对其接入系统设计的批复,并按照批复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2.2小水电(包括新、改、扩建)接入系统前期有关工作按《甘肃省电力公司中小水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3小水电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与电厂和电网输变电工程同步建设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系统等二次系统,并须满足在启动并网的同时向相关电网调度机构传送信息要求。

2.4小水电与电网有关设备或并网后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的设备选型及参数设置,应符合电网有关技术要求。

2.5小水电并网前,应按《电网运行准则》要求提前与电网调度机构交换有关资料。

2.6新建和扩(改)建小水电发电机组在商业化运行前应做好接受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电监办)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准备工作。

2.7小水电企业应取得甘肃电监办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并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方可并网运行。

2.8已并网小水电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3调度管理3.1单机容量达到12MW、总装机容量达到50MW且并入110kV电压等级的水电站,原则上由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直接调度管理。

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总装机容量在50MW以下且并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小水电,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直接调度管理。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一般不直接调度管理发电厂。

3.2小水电并网前,须提前三个月向管辖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并网申请,管辖电网调度机构收到并网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若属省调调管,由发电企业直接向省调提出并网申请;属地调调管的,所在地区电网经营企业应将并网申请及启动并网方案一并上报省调,经省调批复后方可启动并网。

3.3小水电的启动并网、调度管理、技术监督等均由相应的管辖电网调度机构负责。

3.4小水电并网前,管辖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调度系统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对小水电运行值长进行培训、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

3.5小水电并网前,管辖电网调度机构必须严格核查小水电机组并网的技术条件。

对于原为直馈线运行线路末端无开关及保护的,严禁在末端并入小水电。

3.6小水电并网前,管辖电网调度机构要认真进行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校核、更改工作。

对于涉及跨地区线路的,相关地调须提前联系有关事项,交换有关资料和参数,共同做好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校核计算工作。

3.7小水电并网前,相关地调还应对电网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进行校核,对于接地方式发生变化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调并得到批复。

3.8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对调管范围内的小水电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低励、强励、低压、过压、低频、高频、过速等定值参数进行审核、批准或备案,以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3.9小水电并网线路的电网侧,应安装低频低压解列装置,以保证电网故障情况下快速切除电源。

3.10地调应及时建立和更新管辖小水电站的基本信息台账(格式模版见附件),并报省调,省调汇总后报送甘肃电监办备案。

3.11地调应按照《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下达调管小水电的年、月、日检修计划,以及年、月发电计划和日发电计划曲线。

3.12地调要加强对并网小水电的无功电压管理,按月下达电厂无功电压曲线,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4运行管理4.1小水电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遵守调度纪律。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视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抗拒、延迟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调度调管的设备状态;(3)未经调度同意在调度调管的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4)未经调度同意擅自开、停发电机组;(5)发电机组故障跳闸后擅自并网;(6)设备运行状况汇报失实;(7)不及时报告运行异常、事故等情况。

4.2小水电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规程,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严格执行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有关制度、规定。

4.3小水电应根据购售电合同及实际运行情况,按《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向管辖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日、月、年、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的发电计划和检修计划。

4.4小水电必须按照调度要求及时填报有关生产运行统计报表、机组和设备运行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和系统变更情况、专业工作总结等,由管辖电网调度机构负责向发电企业提出具体格式和要求。

4.5小水电的一、二次设备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由于电厂责任造成事故并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在发电企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前,调度机构有权中止许可该设备并入电网运行。

4.6小水电应做好现场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任何影响或中断调度电话和向调度数据传输的工作,应事先征得相应调度机构的认可后方可进行。

5安全管理5.1小水电制定的涉网一、二次设备运行和检修管理制度,应符合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运行要求。

5.2小水电须确保所有运行中的生产设施,一、二次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不得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和隐患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5.3小水电应按照《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5.4小水电应按规定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管辖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5.5梯级小水电间应建立相互情况通报机制,上游水电厂进行泄水闸门操作等可能对下游水电厂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时,必须主动提前向下游水电厂及管辖电网调度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5.6小水电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管辖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并按照调度指令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配合有关方面的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相关资料。

5.7小水电发生人身死亡、三人以上群伤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或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甘肃电监办和省调。

6技术管理6.1小水电电气主接线方式以及并网方式、发电机组的参数选择、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与电网相协调,执行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的电气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方案和意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发电厂安全并网运行。

6.2小水电应向管辖电网调度机构提供一、二次设备的设计图纸、规范和参数,及其竣工、试验、验收报告,有关试验报告须经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或认可。

并提供现场运行规程,保证机组及电网安全运行措施、厂用电保证措施及全厂停电后的黑启动措施。

6.3小水电机组应具备调度规定的调峰能力及进相能力。

6.4小水电一次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要接受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及电网调度机构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其设备是否具备启动并网条件、典型操作步骤是否完整正确,涉及电网安全的有关设备、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满足电网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

6.5小水电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的选型应征得相应调度管理部门的同意,其相关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接受相关的技术监督。

6.6并网小水电发电机组额定容量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认定,相应电网经营企业依此作为电量分配、结算、发电计划以及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的依据。

6.7小水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须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措施要求,满足电网结构和厂站主接线的要求,并考虑电网和厂站运行方式的灵活性。

6.8小水电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进行设计和建设,实时信息上传应满足调度对厂站端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信息量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满足电力系统二次防护安全要求。

6.9小水电的电力调度通信系统须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调度机构的规定。

6.10为保证小水电二次设备与电网之间的衔接配合,小水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包括监控系统)、电力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设计、选型必须邀请管辖电网调度机构参加并确认。

7附则7.1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并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甘肃电监办批准。

7.3本办法自2011年起试行。

附件:小水电站基本信息台账卡格式模版——————水电站台账卡38出线电压等级千伏有不同电压等级须逐一填全39出线回数回须列出不同电压等级出线回数40上网变电站名称在不同变电站上网者,须逐一列出41发电运行特殊要求指电网调度机构为保证局部电网运行安全给出的特殊要求大坝及水工建筑物42坝型43坝顶高程米44最大坝高米45坝顶长度米46主要泄洪设施名称47主要泄洪设施孔数孔48泄水设施总泄洪能力秒立米填校核洪水位下泄水建筑物总泄量(不含机组过流量)综合利用49简要说明有关要求指防洪、排沙、养殖、旅游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