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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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应符合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艺布局应基本合理。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等工序之间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具有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
(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加工制作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七)食品标签符合规定;
(八)具有相应的食品检验能力。实行委托检验的,应当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级局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小作坊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加工制作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六)食品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七)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八)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加工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对加工、制作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通过后,由核查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并封存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告知申请人在7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保质期少于7天的食品,应当在保质期以内及时送交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样品所执行的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依照本章规定的条件,根据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检验报告,作出如下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加工许可,并在10日内颁发《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加工许可批准,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小作坊加工食品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凭取得的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送交许可机关存档。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依照加工许可的品种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七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延续加工制作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由许可机关按照发证条件和程序组织复评审。符合条件的,准予换证,其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申请换证的,原加工食品许可证即失效,终止使用,由许可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加工场所迁址的;
(四)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并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加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原许可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核查和对加工、制作的食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申请书;
(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
(三)与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加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贯彻施行,并对施行情况和加工、制作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生产许可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章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加工许可证书,并在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