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2019年文档资料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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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重申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经营范围界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重申小作坊不得生产的产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从事的经营项目】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登记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上下分工合作、宣贯实施并举的原则,紧密围绕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广泛开展系列宣贯工作,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从业者对从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知晓率达到100%,监管人员对“三小”监管要求的知晓率达到100%。
通过“三小”规范提升,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
二、重点任务(一)抓好宣传普及。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活动。
1.省局任务。
(1)开设宣传专栏。
——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从“三小”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等不同角度,从监管、服务等不同侧面,对《条例》开展宣传活动。
进度要求:2月24日召开媒体座谈会,沟通宣贯需求;3月初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同步启动。
(责任处室:办公室牵头,法制处、食品相关处室、各市局配合)——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山东食品药品”微信公众号对《条例》解读、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各市局宣贯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持续宣传。
三小管理办法
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山东省流动摊点的管理制度
山东省流动摊点的管理制度1. 引言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山东省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
流动摊点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不仅为市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场所,也为经营者提供了创业机会。
然而,随着流动摊点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其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证山东省流动摊点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适合山东省流动摊点的管理制度,以期能够规范流动摊点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定义和分类流动摊点,是指一种以车辆或简易棚屋为基础设施,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业务的商业形式。
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可将流动摊点分为商品流动摊点和餐饮流动摊点两大类。
商品流动摊点一般以摆摊方式出售各种商品,如日用品、衣物、小吃等。
餐饮流动摊点则主要提供供应食品和饮料等服务。
3. 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流动摊点的经营行为,山东省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3.1 流动摊点的注册和备案所有在山东省流动经营的摊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通过审核后,摊点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则是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确保摊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经营范围和时间流动摊点须明确经营的范围和时间。
经营范围应与注册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所申报的业务范围。
经营时间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遵守当地市政府颁布的时间规定,不得经营违禁品或非法商品。
3.3 卫生与安全管理流动摊点经营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和安全管理。
应定期清洁经营场所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对于餐饮类摊点,还需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
3.4 价格合理和明码标价流动摊点应合理设定商品价格,并在货品上明码标价,以保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不得出现价格欺诈、虚构原价等不正当行为。
3.5 治安和环境卫生流动摊点经营者须遵守治安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项目界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小餐饮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申请信息公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七条【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和买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八条【禁止性行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小餐饮不得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其派出的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6
【摘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相关处室:《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4号)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5号)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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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相关处室:《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三章登记证管理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摊点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点,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信息公示卡及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外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备案管理与程序第五条【申请备案】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附件1)。
第六条【备案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示卡内容】《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和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D(摊点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4位顺序码。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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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6月1日起,三小经营者将持证上岗。
以下是小编搜集的三小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煎饼果子、肉夹馍、火烧,这些街边小吃在让人们泛起口水,成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
如何保证街边美食安全?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宽进严出免费登记备案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
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制定了⼭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场所,从业⼈员少、⽣产加⼯规模⼩、⽣产条件和⼯艺流程简单,从事⾷品⽣产加⼯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农产品初级加⼯者。
本条例所称⼩餐饮,是指经营场所⾯积不⾜五⼗平⽅⽶,有固定门店,从业⼈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吃店、⼩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品摊点,是指⽆固定门店,从事⾷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卫⽣、⽆毒、⽆害,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负责,将⼯作经费列⼊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建设,为⾷品安全⼯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民政府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监督和指导。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食安委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一)制定配套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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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
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
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了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降实主体责任;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促使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维权;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提供培训问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探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管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七、信用治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
《条例》规定,县(市、区)食药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事情,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对有别良信用记录的三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并且,结合实践中监管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
八、隐患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条例》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力量,形成风险防范机制。
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部门对三小进行日常治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发觉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九、质量规范,传承进展地点特色食品
《条例》规定,三小生产经营的地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能够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药部门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点特色鲜亮的食品,设区的市政府能够组织制定地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并且,鼓舞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地点特色食品的传承。
十、过罚相当,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条例》合理设定了罚则。
一是对三小多数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别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二是落低罚款起点。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罚款起点落为小作坊小餐饮五千元,食品摊点一千元。
三是设定行业禁入。
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别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规定豁免条款,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疑惑采购食品等别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能够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和食品原料。
目前,全省纳入治理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约有18万家,由于事关民生,老百姓对此普遍关注。
自今年6月1日起,三小经营者将持证上岗。
落门槛
食品摊点公示卡当场发放
据山东省食药监局法制处稽查专员赵森介绍,《条例》规定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食品摊点的备案信息公示卡当场制作发放。
对三小的日常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以及建档等工作要紧由县级相关部门承担。
并且鼓舞三小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设禁区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禁设摊点
说到三小,尤其是食品摊点,不少人都想到了幼儿园及中小学周边的食品摊点。
山东省食药监局法制处稽查专员赵森也在公布会上介绍,由于很多摊点属于流淌摊点,因而关于食品摊点的治理比较复杂。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都市治理部门,依照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能够依照实际需求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暂时指定经营路段和时段,并且要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
上述区域和时段信息,要求必须向社会发布。
抓络
络餐饮服务应有实体店
在公布会上,省食药监局食品监管三处副处长王玲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技术的深入进展,上订餐由于其独有的便捷性和直观性,很快被人们认同和同意。
络餐饮的食品安全咨询题也自然成为大伙儿关注的焦点。
关于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挑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店入,在络主页面公示实体店的店名、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则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别得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