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管理办法

三小管理办法
三小管理办法

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登记证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或者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号、登记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或者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分别由“小作坊Z”或者“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如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为“小作坊Z0102*****”、小餐饮登记编号为“小餐饮C0102*****”。

第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打证系统打印证书。如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数据,保证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信息的统计查询。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原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名单,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

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

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共7页】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情况,(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情况,xxxx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x件,其中,(四)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情况,(五)规范行政处罚所做工作情况,一是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二是落实案卷评查制度,三是积极开展执法督查,四是规范依法办案行为,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 三、存在不足和困难。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起步较早,XXXX年X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农业法规管理总站,实行包括种子管理、蚕种管理、种畜禽管理、肥料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饲料管理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等诸多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XXXX年X月经委批准成立XX市农(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下辖市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所四个执法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立案与处理,依法承担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整顿、质量监管和信用体系和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XXXX年成立农(渔)业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开展农业执法活动,打击农业违法违规现象,严厉查处农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在主要职责中明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大全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大全 1.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总则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一般规定 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 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220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费用的归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乡“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乡“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数量大、其大部分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单,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质量控制能力低等原因成为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区。按照《XX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合XX市“双创”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三小”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三小”底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达到从业者知晓率100%、符合条件的备案和登记率100%、建立监管档案率100%;重点对主体资格合格、索证索票齐全、卫生防护有效、工艺流程合规,打击“两超一非”和制假售假六个方面进行规范治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使全县“三小”规范化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常识,自觉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摸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加强食品摊贩监管。按照《条例》要求,充分发挥乡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沟通作用,尽快完成对食品摊贩经营划定区域、限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 (五)落实监管责任。村、社区应在履行登记、备案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合落实“四有两责”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科学制定监管计划,明确监管责任人和日常检查重点,建立监管档案,公开“三小”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整治违法违规。对不按《条例》要求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病死畜禽肉和工业原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打击整顿。乡食安办与各村社区要加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六条储备数量。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

陕建发〔2019〕1116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 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三小管理办法

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温住建发〔2012〕190号 【发表时间:2012-07-30】【阅读:1180次】【关闭】【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 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 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 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 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 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 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 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 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 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 1.6%。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 民工工伤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0.5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 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 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 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 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 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 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 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订版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