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宁夏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全区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

品小销售店;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营业态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小销售店经营登记实行申请人承诺制,不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当场或当日发放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登记证,负责登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符

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登记证管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区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式样。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应当记载生产经营者姓名、经营业态、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地址、有效期、编号、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编号规则为:食品小作坊由“Z”、食品小销售店由“X”、小餐饮店由“C ”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办结。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原登记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申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原登记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档案,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登记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证发放、登记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登记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检和查验记录制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理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如现场设独立对外销售的专间或专用区域,销售外购食品的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管理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可追溯,规范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完善各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体制下的相互配合与衔接,特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董事长对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 各分厂(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重点过程控制与管理 (一)员工健康控制与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职工在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做到个人仪表整洁。在岗期间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及吸烟,私人用品必须存放在更衣室内或指定区域,按规定程序进入工作岗位。 3、不适宜继续在食品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调离。 (二)产品标准控制与管理 1、公司所有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 2、认真做好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登记、备案及年审工作。 3、严格规范标签、标识的制作、审核与使用。 (三)原辅材料、成品的控制与管理

1、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及产品相关的批次合格证明文件。 2、一律不得违反规定,采购无证产品。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批次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先检验后使用,并保存检验记录。 3、所采购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必须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关键生产环节的控制与管理 1、定期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保养、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2、建立和保存各种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批准记录。 3、建立和保存生产配料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批准程序。 4、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5、在生产场所,应避免人流、物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的交叉污染,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对主要计量器具与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记录。(五)检验控制与管理 1、所有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书。 2、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2020051519160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 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任何人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着装整齐、统一,严格执行公司进入生产车间规定流程;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外来人员进入车间须有领导陪同。 2、不准在车间内大声喧哗、嬉戏、追逐打闹等;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串岗、睡岗; 3、不准在车间内吃东西、应在指定地点喝水; 4、不准穿工作服去厕所; 5、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6、不得迟到、早退,请假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7、车间内不得配带手表、首饰等,不得化妆、头发要全部在工作帽内,不得外露; 8、上班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酒后上班; 9、正常交接用餐时间为30分钟,其余外出不得超过15分钟; 10、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不得回宿舍办理私人事务; 11、上班期间不得瞧报刊、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得事情。 12、对生产物品及产品要爱护,不得有扔、摔、踩等不良行为; 13、所有用水(自来水、纯净水)、电(设备,车间、更衣室、休息室照明)、蒸汽用后及时关闭、关紧,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14、对未使用完得原辅料应及时回收严禁浪费; 15、岗位记录内容齐全,报表填制要真实,书写认真,不得有虚假或乱涂乱画行为; 16、使用酸碱等危险用品必须穿戴防护用具; 17、各工序卫生、防护用具,按指定点使用、存放、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损坏; 18、对工作安排有异议要及时反映,服从上级主管工作安排; 19、不得对工厂、公司下发得通知、规范等文件乱涂、乱画、弄脏; 20、不得在墙壁、桌椅、设备、各种记录、资料上乱涂、乱画、弄脏等; 21、未经主管人员允许,不得私自调、改、试、动用设备; 22、出现事故不得隐瞒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2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对外泄露公司、工厂机密; 24、工厂任何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行为; 25、不得在车间、库房、更衣室、休息室等场所抽烟; 26、未经物主同意不得随意私自开她人宿舍及拿用物品;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

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三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新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 年 6月 1日起至 2020年5月 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项目必备清单 1、证件、管理制度要求1.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3有制度文本、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2、原辅料管理2.1采购的食品原料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单独存放,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3、生产加工场所3.1生产区外部环境整洁、有序,生产区与生活区适当隔离,生产区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生熟分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无相互交叉污染。3.4食品加工间:干净整洁;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墙壁应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3.5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①防鼠设施: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要小于6毫米;车间仓库有高度60厘米防鼠板,库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都要加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铁丝网;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②防蝇设施:在车间、熟食间等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在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2米左右,远离生产加工操作区,一般每25平方米安装1盏。③防尘设施:出风口有防尘罩。门窗选料以不易变形、坚固耐用、密封性能好、不易被虫蛀鼠咬、不易集灰的材料。 3.6原料及成品库: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离地离墙各20cm。 4、生产设施及工具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食品级、无毒、无害的材料,通常使用不锈钢等。 4.3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不得混用。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管理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可追溯,规范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完善各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体制下的相互配合与衔接,特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董事长对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 各分厂(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重点过程控制与管理 (一)员工健康控制与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 期使用健康证明。 2、职工在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做到个人仪表整洁。在岗期间不能嚼口香糖、 进食及吸烟,私人用品必须存放在更衣室内或制定区域,按规定程序进入工作岗位。 3、不适宜继续在食品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调离。 (二)产品标准控制与管理 1、公司所有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 2、认真做好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登记、备案及年审工作。 3、严格规范标签、标识的制作、审核与使用。 (三)原辅材料、成品的控制与管理 1、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及 产品相关的批次合格证明文件。 2、一律不得违反规定,采购无证产品。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批次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 先检验后使用,并保存检验记录。 3、所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必须向供货者索取有 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关键生产环节的控制与管理 1、定期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保养、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第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16年03月08日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和申请程序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六、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

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七、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小作坊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意见;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

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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