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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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单选题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单选题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2023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C.国务院自然资源部D.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参考答案:(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湿地的监督与检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D.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此A选项有误。

参考答案:(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3B.5C.7D.10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篇一: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某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009-5-7 16:2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其共涉及四类四十二个罪名,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

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对此,本课题组择取某市检察院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之概况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63 人,立案侦查113 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 人,决定提起公诉60 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

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侵权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二、问题之剖析(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低,四年平均立案率为69.33%。

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

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1、建滔(河北)焦化XXX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

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

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2、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

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

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浙环发[2018]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3.27【实施日期】201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现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27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2018年1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合力构建“强化排污者责任、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以下简称《衔接办法》)和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衔接办法》的要求,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工商税务,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工商税务,报告)

编号:____关于____案件的调查报告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的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查处。

现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二、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三、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四、其他情况说明(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税务机关(印章)____年____月____日使用说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经纬2016・11(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魏萌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

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作者简介:魏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28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总体案件的5%。

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

在个体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

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属加工、制造业为主,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

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

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要旨】根据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有针对性选任第三方组织,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

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外资集团公司要求在华十余家企业同步开展合规建设,探索合规国际标准本土化路径。

积极引导外资企业树立生态环境理念,以生态环境合规建设为契机全面推动外资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及生态保护大格局。

【基本案情】山东潍坊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溴系阻燃剂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2020年5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溴系阻燃剂落地料4.8吨。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物。

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经评估,X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溴系阻燃剂落地料的数量。

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X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是深入合资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X公司、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8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某某作为负责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决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且单位从倾倒废物行为中获益,X公司成立单位犯罪。

X公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续)

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续)

化工矣会■皮2021年第9期案例分析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 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续)(上接第5期第10页)5 广东省肇庆市龚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5.1典型意义走访村委、放羊群众,根据群众线索,锁 定无头案件关键信息,顺藤摸瓜。

时刻警觉,及时联动高度相似的固废倾倒案件,及时固定证据,溯源后并案处理。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积极磋商修复。

5.2 案情简介2019年丨2月18日,根据肇庆市广宁县某镇反映“在本镇地点1发现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业污泥”的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以下简称“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工业污泥,经X射线荧 光光谱分析(X R F)快速测定仪测定,发现其中 多种重金属超标,可能是危险废物。

现场地面有车辆痕迹,但未发现相关车辆及人员。

执法人员走访村委、场地所有人和附近放羊的群众,群众提供了“晚上曾有2辆外地货车 进出倾倒现场”的线索。

广宁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沿途监控,查找倾倒车辆;同时对沿线村庄、油站、店铺等布控,告知群众留意可疑车辆,发现疑似车辆要及时举报;此 外要求该镇政府加强沿线巡查,特别是在倾倒现场周边交通要道、加油站点、停车点,重点 关注周末及夜间时段。

2020年1月5日,又有群众举报在该镇一路口停放2辆疑似运输工业固废的车辆,同时,地 点1倾倒现场发现新增2堆工业固废。

广宁分局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可疑车辆进行勘查。

现 场停放2辆重型自卸货货车,车厢内残留黑色的污泥,通过比对与地点1新增的工业固废高度相似。

现场车辆周边未发现驾驶人员,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2辆车均属于清远市某运输经营部。

广宁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养羊户等村民询问锁定了嫌疑人本地村民胡某、运输司 机龚某等多人。

经对涉案人员调查询问,查实 龚某等在2019年9月13日前后商量确定于地点I 倾倒来源于东莞某公司的污泥,第•次运输倾倒为2019年中秋节后,最后一次为2020年1月4日,合计约25车。

法律红线判刑案例(3篇)

法律红线判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某化工厂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污染,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触动了法律的红线。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该化工厂负责人王某,在2017年投资建设了一座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

在建设过程中,王某为了降低成本,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评审批,私自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

然而,由于设施简陋,处理效果不佳,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被非法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

2018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检测,该工厂排放的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逮捕。

三、法院审理该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四、案件事实1. 非法排放废水:王某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化工厂,并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2. 超标排放:经检测,该工厂排放的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国家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3. 严重后果:该工厂的非法排放行为,导致周边河流污染,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五、证据1. 现场勘验笔录:环保部门对化工厂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

2. 检测报告: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废水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3. 证人证言:周边居民证实了化工厂的废水排放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健康危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六、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七、判决理由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工作心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实务问题从近年办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针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上的认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该类案件中采集证据需要达到的刑事证明标准,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梳理这些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结合此类案件发案规律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结果,提出针对性的解决良策,以便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公众健康与环境权益,为本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201X年6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细化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14条标准,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给环境执法司法提供了后盾保障和底气,彰显了我国在司法领域“重典治污”的勇气与决心。

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本地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在法律适用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甚至制约该类案件准确、及时、公正办理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办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统计,归纳概述办理该类案件遭遇的若干实务问题,最后提出解决之路径。

一、近年本院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基本情况1、就案件总量来看,201X年至201X年(截止到5月),本院共办理污染环境类犯罪10件35人。

从各年度案件数量来看,污染环境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市侦查机关围绕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中心工作,率先成立嘉兴首个打击环境(食药)犯罪侦查大队,严厉打击破坏民生、群众深恶痛绝的污染环境犯罪,该类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

2、从犯罪主体分布来看,酸洗、电镀、制革类企业往往是污染环境高发企业。

从目前侦查机关破获的案件来看,酸洗企业发案占全部案件的70%;电镀企业、制革类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占10%。

这些行业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环保意识不强以外,还有就是它们往往是执法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例如侦查机关以“废酸”为主线串并破案,破一案带一串,先后查办了该地密封件、钨丝生产企业等4起污染水环境案件。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法律案例走私(3篇)

法律案例走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走私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走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揭示走私犯罪的特点、危害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我国海关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了一辆装载走私物品的货车。

经查,该车从境外走私了大量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货车司机李某和其同伙张某被海关部门逮捕。

三、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特点(1)跨国性:走私犯罪涉及不同国家,具有明显的跨国性。

本案例中,走私物品从境外流入我国,属于跨国走私。

(2)隐蔽性:走私犯罪往往采取隐蔽手段,如利用夜间运输、假报品名、伪装货物等,逃避海关监管。

(3)团伙性:走私犯罪往往由多个成员组成,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

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属于团伙成员,共同参与走私活动。

(4)多样性:走私犯罪涉及的物品种类繁多,包括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妆品、烟酒等。

2.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3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较轻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走私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走私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团伙走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以下是对本案例的总结:1. 走私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团伙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2. 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3.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1. 加强海关监管,提高查缉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企业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

瑞锶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

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

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瑞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

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锶公司共生产双甘膦3646.60吨、甲磺胺362.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裁判结果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瑞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8.6倍排放含铜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王先炳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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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 年 3 月)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该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1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红林村李培超电镀厂 新乡市新乡县环 翟坡镇红林村 2018-01-11 镀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大约 6 米长的土渠直 保局 李培超电镀厂 接排入厂区东南角一处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土 坑中
移送公安
移送公安
2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 新乡市新乡县环 翟坡镇郑伟电 2018-02-12 为过程中,发现翟坡镇郑伟电解锌厂以逃避 保局 解锌厂 监管的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偷排入河道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情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进行了查封 (扣押) 。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备注
2017 年 12 月 21 日,经调查,发现李宗伟在 自己的宅基地北建设一套简易土法炼铅炉, 搭建有彩钢大棚,大棚内建设一套简易火法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炼铅炉,炉子尚有余温,现场发现散煤约 3 吨,废渣约 3 吨,废旧铅电池约 3 吨,粗铅 锭 2 块,每块约 1.5 吨,收尘室一座,V 型烟 道 10 根,水池 3 个,水泵 1 个。李宗伟在未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废旧铅电池为 原料提取粗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 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7 年 9 月 8 日,豫灵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陪 同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灵宝市豫 灵镇上寨桥东南 30 米处的一选厂现场检查, 三门峡市灵宝市 环保局 发现该选厂正在生产。经进一步调查,该选 厂业主叫杨二高,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 厂区外南侧土坑内,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漏措 施,执法人员现场在土坑中提取水样 1 组 2 个;9 月 13 日, 《三门峡市环境监测站检测 报告》 (三环监测字〔2017〕jd-95 号) ,显示 废水中含有重金属。 田孝光电镀加工点车间内清洗过程产生的废 水中铜. 镍. 锌等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移交公安 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已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受理, 1 月 27 日作出 立案决定(灵 公(豫)立字 〔2018〕 10150 号〕 ) , 目前案件正 在侦查中。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10 号) 和“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未处罚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 》”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之规 定。 2018.1.31
移送公安
移送公安
3
2017 年 2 月 15 日接群众举报,发现辉县市 张村乡杨圪垱村南山附近有明显的刺鼻性气 味,经排查,在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南山 新乡市辉县市环 湖 南 一 车 辆 发现 42 桶约 7.6 吨疑似危险废液。随后我局 2018-02-14 保局 (湘 AA9390)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 取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存放在辉县市张村乡 杨圪垱村南山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 废物。 新乡市辉县市环 2017-12-12 保局 李清学 排查时,在当地李清学煤球厂西北角河堤处 发现埋有直径约 8 厘米长约 12 米的白色塑料
公安局
许昌恒汇源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擅自建设投运 4 组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将未经任何处 理的电镀废水暂存于池内,然后利用水泵及 6 许昌市建安区环 保局 2018-03-06 张利娜 其连接在地上的软管不定时的抽至无任何防 渗措施的沟渠内,利用沟渠最终排入场院南 侧的自然渗坑内存积下渗;场院内存放的酸 液贮存罐存放的强酸液未采取任何防护措 施,部分酸液流至贮存罐出口下方人工渗坑 内。
7
2018-01-12
李宗伟
案件正在执 行中。
8
2018-01-12
杨二高
未处罚
灵宝市公安局
9
济源市环保局
2018-01-26
田孝光

济源市公安局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8 年 2 月 14 日 移送至辉县市公 辉县市公安 安局(辉环罪移 局现未作出 字(2018)1 号) , 辉 决定 县市公安局已受 案
4

涉嫌非法排放 . 倾倒 . 处置危险废 2017 年 12 月 12 物 日移送至辉县市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管,发现管道紧连李清学煤球厂,于是联系 煤球厂负责人李清学询问情况,李清学承认 白色塑料管是其本人所掩埋, 为排废液所用, 后因废液粘稠未继续排放,现 200 桶废液掩 埋于东侧鱼坑内,随后辉县市环保局委托江 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坑内废液进行取 样鉴定,现明确判定埋在辉县市师庄南 3 千 米处李清学煤球厂以东鱼坑内的废液桶是具 有甲苯. 氯苯和乙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 物。
环保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 情况
移送理由
接收移送司法机 关 公安局(辉环罪 移字(2017)1 号) , 辉县市公安局于 2018.2.28 已受案
备注
5
濮阳市南乐县环 保局
2018-03-16
乔国存
涉嫌 “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 . 贮 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无 一. 已下达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
责令 (限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 改正决定书 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1. 立 即 停 止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 第三项规定,电镀废水暂存池和自 2. 拆 除 设 然渗坑内的废水含有重金属污染 备,消除污 建安区(原许昌 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染 ; 3. 接 受 县公安局) 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根据《解释》 环保部门进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该公司通过暗 一步处理。 管. 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 二. 已下达 毒物质电镀废水属于刑法三百三十 查封 (扣押) 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 决定书对涉 案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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