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
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现在很多人都有贷款的行为,其中用房产抵押进行贷款,更容易通过贷款申请,所获得的额度也会更高,但房产抵押贷款注意的问题也很多。
例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为大家解答。
一、抵押房产未登记债权人能否申请拍卖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符合法律规定可用于担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现实生活中,房产往往成为抵押担保物的首选,对债权的实现具有较好的保障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以房产作为债务抵押的,除了有书面协议,还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合法有效。
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无效,不能产生抵押应有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抵押生效的条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把握以下几点: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有关于“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的内容,要使房产抵押生效,除了要签订抵押合同,房产也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有效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缺钱的时候,抵押贷款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拿不动产抵押进行抵押更是习以为常。
而以不动产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权要进行登记,才会设立,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抵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此外,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行为属处分行为,因此,当事人除具有行为能力之外,抵押人还应具有对抵押财产的处分能力,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二是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电大《房地产法》最新题库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2014电大《房地产法》最新题库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6 题)1.200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从2000年4月1日到2002年3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
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
2000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但是一直到2000年12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01年1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乙公司拒绝。
从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甲公司交租,又不向丙公司交租。
2001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诉到法院。
问题:(1)甲公司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3分)(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3)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那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承租人提出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分)(4)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以充抵甲公司的债务?为什么?(2分)答:(1)甲公司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不需要获得乙公司的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未登记对抵押合同没有影响,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阅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房屋抵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在登记中应注意的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房屋抵押;登记;问题在各种担保中,抵押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以不转移标和物的占有为特征,不妨碍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又为抵押人融通了资金,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抵押为所担保的债权增加了安全性,符合各方利益,因此被人们所广泛采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也随之得到了发展,目前抵押已成为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本篇文章提出一些房屋抵押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日后我们面对房屋抵押登记问题时能够有效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进行充分核实第一,要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核实方式可以选择对登记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所在地以及登记人的结婚证进行核实。
第二,对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一致。
第三,要求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到场申请抵押登记,避免由信贷员全权代理,确保主体的真实合法性。
第四,安装身份证读卡器查验身份证真伪,有条件还可以安装监控系统或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拍照存档。
二、确保相关资料完整、全面在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第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第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
第三,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四,审核合同填写是否完整,签字盖章是否规范,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民间借贷的抵押登记,注意审核借贷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百九⼗九条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倒颐序的规定。
●⽴法背景 本法和担保法都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担保法第35 i;规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不再限制同⼀财产的重复抵押⾏为。
以同⼀财产向同⼀债权⼈或者不同债权⼈多次抵押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
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就会涉及到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即哪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在先,哪个清偿顺序在后,以及顺序相同时如何清偿的问题。
本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并对担保法确定的清偿顺序的原则作了部分修改。
●条⽂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关于抵押权⽣效的原则,本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本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发⽣效⼒。
根据本法第188条的规定。
以⽣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飞⾏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根据本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抵押,即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也⾃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抵押权案例.doc
抵押权案例【提示】《担保法》虽然规定土地房产等办理抵押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担保法》施行前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并非无效。
而且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起设立,登记不再是生效的条件,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先抵后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被执行人设立租赁负担,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索引】一审: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一初字第0409号(2006年3月10日)。
【案情】原告南通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某材料总公司,被告周某被告保某1995年9月25日,某银行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某银行南通分行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由某银行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1014万元,贷款期限自1995年9月25日至1996年10月25日,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库房、汽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并由南通市公证处于1995年9月29日出具了通证(1995)经内字第27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
1996年10月30日,某银行营业部向南通中院申请执行,1997年5月29日南通中院对第一被告抵押的石花桥库房3240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800平方米等进行扣押,于1997年12月8日向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石花桥仓库20800平方米土地的转让。
1998年11月5日,南通中院(1998)通中法执裁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石花桥仓库土地及仓库房产已抵押给某银行营业部,裁定将本市闸东乡花墙村六、七组石花桥仓库以评估价值95万元,该仓库内面积21071.83平方米的土地以评估价值539.4388万元转让给某银行营业部。
2004年7月19日,某银行委托江苏某拍卖有限公司对下属支行营业部的有关抵债物资进行拍卖,原告参加了竞拍活动,于2004年7月29日竞得第一被告抵偿给某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抵贷资产—位于南通市闸东乡花墙村的石花桥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自考房地产法真题案例分析题汇总
自考房地产法真题案例分析题汇总本案中,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虽然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因为房屋过户只是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另一方面,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尽管该合同是在XXX与XXX签订合同后订立的,但仍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在XXX与XXX之间,应该由XXX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视为有效。
而XXX与XXX签订的合同则是在后面订立的,因此不能影响XXX在合同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判决XXX履行与XXX签订的合同,并确认XXX与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XXX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他已经与XXX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合法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XXX与XXX则未能办理该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和要件,因此XX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钱某所有,因为XXX已经违反了与XXX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XXX应退还XXX所付的30万元房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则应向XXX支付违约金。
如果XXX因此遭受其他损失,则应判决XXX赔偿这些损失。
XXX和X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XXX将一套位于锦城住宅小区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XXX。
由于XXX的一笔定期存款一个月后才到期,购房款不足,因此XXX与XXX商定先交付一半的购房款,等余款付清后再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XXX前往XXX某处付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XXX已将该房屋卖给了XXX,并与X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过交涉没有结果后,X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属于XXX。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
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
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
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
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
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
被告(上诉人):朱允保。
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
”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
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
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
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
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
”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
购房合同未备案能抵押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购房合同未进行备案,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但该合同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具体到抵押行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即使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会成立。
也就是说,购房合同未备案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也是无效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购房合同未备案,可能会带来以下风险:
1. 产权风险: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未备案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可
能会导致购房者的产权受到侵犯。
2. 交易风险:未备案的购房合同在法律上可能难以作为证明购房者权利的依据,
可能会影响购房者在交易中的地位。
3. 贷款风险:未备案的购房合同无法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购房者可能会因此失
去通过抵押贷款购房的机会。
综上所述,购房合同未备案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可能会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当督促开发商及时进行备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若要抵押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
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为题在房地产交易中,抵押合同和登记手续被视为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关键步骤。
然而,时常有人发现抵押合同与登记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抵押合同和登记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
抵押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借款人将房地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并同意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责任。
而登记手续则是将抵押合同的内容登记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并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然而,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不同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瑕疵,抵押合同和登记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
最常见的情况是抵押合同的内容与登记手续的记录不符。
例如,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范围与登记手续中登记的范围不一致,或者抵押合同未能正确登记在留存登记部门。
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争议。
借款人可能认为抵押物范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从而不愿意继续偿还贷款。
而贷款人则可能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范围应当优先于登记手续的记录,并寻求合法途径追回债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抵押合同和登记手续的监管,确保其准确无误地反映房地产交易的真实情况。
其次,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并确保与登记手续的一致性。
如果发现任何不一致,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机构也应加强与法院的合作,确保诉讼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公正裁决。
最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并尽可能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合作方。
他们可以通过调查合作方的背景信息,参考其他人的交易经验,以及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来减少交易风险。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试题(网友回忆版)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试题(网友回忆版)[问答题]1.(一)某房地产估价(江南博哥)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一套住宅进行司法处置评估,经查验该套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中未登记建成年份信息。
由于不动产权利人不配合,实地查勘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
请问:1.对于建成年份信息缺失的情况,应做哪些针对性工作?在估价报告中应如何进行相应说明?2.对于实地查勘的特殊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应如何进行相应处理和说明?参考答案:1.针对建成年份缺失的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建成年份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若登记簿中也未登记建成年份信息,则在未定事项假设中说明:估价对象《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物的建成年份,估价委托人亦未提供相关建成年份资料,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调查,本次估价建筑物的建成年份以实际调查为准,仅在本报告中使用,不作其他任何用途使用。
2.因司法拍卖等强制取得房地产,房地产占有人拒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导致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入实地查勘情形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不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但应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对未进行实地查勘的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问答题]2.(二)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一宗仓储用途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估价对象于一年前出租,租期为五年,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五年租金。
经调查核实,该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请问:1.若为房地产征收估价,该租赁合同是否会影响估价结果?为什么?2.若为房地产抵押估价,该租赁合同是否会影响估价结果?为什么?3.若为房地产转让估价,选用比较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选取的可比实例均未设定租赁权,应如何进行租赁权益状况调整?参考答案:1.若为房地产征收估价,该租赁合同不会影响估价结果。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编前语: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即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一方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担保人与债权人即对抵押物产生争议。
本文摘取最高法院案例5个裁判观点,共同研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5号关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的效力及天益公司、赵力的责任承担问题。
周红武、杨小峰、赵力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约定,杨小峰向周红武借款,以赵力所有的金鼎花园31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该合同中关于用案涉房屋作抵押,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清楚,因此抵押合同成立。
实际上赵力只是与天益公司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认购书,其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甚至物权期待权。
赵力以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为杨小峰提供担保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现房屋所有人天益公司对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不予认可,各方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关于赵力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中的房屋抵押部分无效,赵力应对周红武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赵力未上诉、未申请再审的情况,本院对赵力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及范围不作调整。
存单质押未登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单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采用。
然而,在存单质押过程中,未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1. 质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单质押的,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如果存单质押未登记,质权人将无法行使质权。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质权人无法通过登记的存单主张优先受偿权,从而造成质权人损失。
2. 存单可能被他人主张权利如果存单质押未登记,存单上的权利可能被他人主张。
例如,债务人可能将存单转让给他人,而质权人由于未登记,无法证明其对存单的质权,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
3. 存单可能被注销在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注销存单。
此时,质权人将无法通过存单主张权利,从而造成质权人损失。
4. 存单可能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在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存单。
由于质权人未登记,其无法证明对存单的质权,因此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存单上的权利。
二、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成因1. 质权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质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存单质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未进行登记。
2. 存单质押程序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业务时,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格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格,对存单质押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存单质押未登记。
三、防范措施1. 提高质权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质权人对存单质押未登记法律后果的认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 规范存单质押程序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质权人权益。
3.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存单质押登记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没有房产证做债务抵押是否有效(一)
没有房产证做债务抵押是否有效(一)在中国,拥有房产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可以用来作为债务抵押的抵押品。
然而,有一部分人在购房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没有拿到房产证。
这给他们在借贷过程中带来了困扰,因为他们担心没有房产证是否会影响他们的债务抵押的有效性。
所以,这篇文章将探讨没有房产证做债务抵押是否有效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产证的作用。
房产证是所有权的最终证明,对于房屋的购买者来说,房产证是必不可少的。
拥有房产证意味着你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证明你对房产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房屋贷款期间,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物。
然而,有一些房主由于各种原因,如房屋新建未办理产权证、产权证遗失或尚未办理等,导致他们暂时无法拿到房产证。
对于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房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无法进行债务抵押。
然而,实际上,没有房产证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债务抵押。
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可以凭借一些其他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
例如,他们可以提供购房合同、按揭还款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来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缺少房产证,房主在进行债务抵押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额外的困难。
因为没有房产证,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不愿意提供借款。
这是因为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最终证明,对金融机构来说是确保借款安全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无法确认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会认为风险较高而谨慎对待。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没有房产证做债务抵押也是有效的。
例如,在购买二手房时,由于卖方拿不到房产证,房主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房产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和银行通常会要求卖方出具一份无异议声明,证明房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购房合同、缴费凭证和其他具体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债务抵押的有效性。
总之,虽然没有拿到房产证会对债务抵押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债务抵押。
房主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
贷款担保中的法律问题 (1)
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当采用 一定的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 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 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 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 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 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解释
(一)特点 不丧失起诉权 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法院不得主动援引,不得解释 被告取得抗辩权—主张成立的驳回诉讼请
求 债权不丧失,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 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6月,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灭 之日起继续计算。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 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流押,流质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 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 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 归债权人所有。
以国有土地设立抵押担保应注意的 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宜设定抵 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 小题,第40 小题13 分,第41 小题10 分,共23 分)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 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 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 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 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 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答:(1)条件。
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 年1 月12 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 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 年1 月12 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 年3 月15 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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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抵押合同应于房屋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他们三方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