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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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为确保年月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台同。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用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地址路街(巷)号单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妥善保管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

于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将抵押物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要求债务人清偿乙方的债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二)甲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第十条有本合同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乙方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甲方。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够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乙方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份。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存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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