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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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ppt课件

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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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性指标评价体系
成长性指标
企业的成长性是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包括销 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方面。
2024/2/3
销售收入增长率
企业近3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达 到一定的要求,反映企业的市场扩 张能力和发展潜力。
净资产增长率
企业近3年的净资产增长率也应达到 一定的要求,反映企业的资本增值 能力和盈利能力。
认定过程及关键环节
详细阐述该企业从申请到成功认定的全过程,以及在整个过程中所遇 到的关键环节和难点。
成功因素分析
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多个方面分析该企业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因素。
启示与借鉴
总结该案例对其他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启示和可借 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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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案例反思及教训总结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助于提升企业品 牌形象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竞争 力。
认定政策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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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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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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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
将违规企业名单公开曝光,增加其违 规成本,同时也起到警示其他企业的 作用。
其他处罚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还 可能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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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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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着力培育全省技术创新骨干,现就组织实施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一)工作思路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有效提升我省企业质态。

(二)基本原则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培训和帮扶。

3、依托平台,形成体系。

以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发展目标建立省市县、科财税联动,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择优选择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每年培育2000-3000家企业,到2015年培育高科技企业10000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000家。

二、基本条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重点选择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

基本条件为:1、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2017研究开发费用三项范围对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财务管理)(1)

2017研究开发费用三项范围对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财务管理)(1)

研究开发费用三项范围对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财务管理)
:1、加计扣除的特殊规定——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加计扣除的特殊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部门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评审组由省级科技部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的年限应不少于一年;(二)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四)企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五)企业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六)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愿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二)省级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报送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四)省级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具体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具体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具体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具体细则一、经济和技术指标:1、科技贡献。

按照企业科技投入、习惯性技术成果、研发经费支出和技术成长等指标,以0~3分的方式确定。

2、品牌影响力。

按照企业的健康发展指标、市场获占率、技术指标、信誉指标、历史资歷等,以0~3分的方式确定。

3、经济效益。

按照企业收入、利润水平、行业地位、创新能力等指标,以0~3分的方式确定。

4、经济指标。

按照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以0~3分的方式确定。

二、管理机制评分1、组织架构和管理水平。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责分明、任务划分准确、运行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沟通机制的有效性等,以0~3分的方式确定。

2、合同签订和履行。

按照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以0~3分的方式确定。

3、持续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

根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系统,以0~3分的方式确定。

4、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根据企业对产品的质量保证、研发团队的技术水平及专业能力、开发新领域的创新能力等,以0~3分的方式确定。

三、周边条件1、融资条件。

按照企业融资渠道的发达程度,以0~3分的方式确定。

2、产业政策。

按照企业所处产业发展状况、所获得的政策帮扶等,以0~3分的方式确定。

3、行政和社会环境。

按照企业所处行政和社会环境,以0~3分的方式确定。

四、评分总体描述1、以上指标以0-3分评定,分数越高表明综合实力越强,合计大于或等于15分,可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2、评定参考指南: 0 - 不符合要求;1 -满足简单要求;2 -满足基本要求;3 -满足高级要求;3、具体评分情况,可按表格,将每一指标分别评定,并总结得出最终分数。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各市科委、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分别负责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初审和申报组织工作。

第三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适时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条件:(一)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二)产品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近十年先进水平以上;(三)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出口创汇能力。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1—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2—(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操作手册企业部分2008-7-17目录总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办的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系统;目前,该工作系统仍处于建设完善中,目前仅能实现企业简单注册、申报、受理、评审等部分管理功能;本手册仅针对企业申报工作;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主要有以下步骤:1、企业通过“下载填报工具”下载申报书并安装;2、企业通过注册获取注册文件申报号,并将该注册文件导入到第一步所安装的程序中;此时企业可以正式填写申报材料;3、企业脱机填写申报材料,完成后,通过导出功能导出申报书内容;4、企业通过提交功能,将上面第3步所导出的文件进行上传;5、上传后,申报工作完成;如果企业要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上传,必须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前进行,一旦受理以后,将不能更新申报材料;6、如果重新安装申报程序,请将原程序卸载后再安装;原填写数据不会被删除;7、本申报程序支持的操作系统有:Windows XP,Windows 2003 ;8、企业申报前,应从信息通告中下载阅读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工作指引;一.下载填报工具功能说明:“填报工具”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离线填写模块,企业下载后,安装到本机,可进行项目填报;企业点击下图中“下载填报工具”或;将出现文件下载界面,请将该文件下载回本机,并安装,参见下章;二.解压安装填报工具1、解压下载的压缩文件后,打开Release目录,双击执行,点“下一步”,如下图:2、选择安装路径默认即可,点“下一步”,如下图:3、确认安装,点“下一步”,如下图:4、安装完成;三.获取注册文件功能说明:企业通过简单注册,获得注册文件后,方可使用填报工具;同时,项目上传提交时也需要使用该申报号;1、点击如下图所示“获取注册文件”按钮,或;2、填写基本信息,确保准确,确定后不能修改;填写好后按“确定”提交;3、提交后,将出现如下页面,请记住你的企业申报号;并“点击下载”该文件到本机,以供导入到填报工具中,请参考下章:使用填报工具;4. 如果丢失了注册文件,请点击下图所示按钮,或,输入第3步中获得的企业申报号,重新获得注册文件,并下载;特别注意:一个法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的企业法人代码已经被注册,再次注册将不能成功;如果有疑义,请联系技术支持;四.使用填报工具1、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填写工具”,如下图2、选择“导入注册文件”如下图:3、选择注册文件,点“打开”,如下图:4、导入成功,点“下一步”,如下图:5、根据说明选择填写模式,点“确定”,如下图:6、以默认的“向导式填写”为例说明:打开后会看到注册的信息已经自动填写进来了,且为只读状态,所以用户注册时信息一定填写完整;在企业基本信息右边有填写说明,用户可以参考填写,如下图:五、填写工具基本功能介绍1.保存数据用户可以填写数据的同时保存数据,关闭填写工具时也会提示保存;2.导出数据数据填写完整后,可以通过“导出数据”把数据文件导出,以备在线提交数据文件;导出的文件后缀为dat3.校验数据填写不正确的数据可以通过数据校验提示,填写错误的位置会以红色标记标出,如下图:4.打印与打印预览“打印”与“打印预览”,只有在纸面填写模式下才能使用,向导式没有此功能;5.向导式与纸面式切换如果数据需要打印或打印预览,请先切换到纸面式菜单栏与工具栏都可以用,如下图:数据填写不正确切换时也会有校验警告提示,切换后通过校验数据修改即可,如下图:可以通过下拉框或左右箭头,选择指定某页;如下图:填写完整的数据在纸面模式下可以使用打印或打印预览,如下图:六、填写的特殊说明1.点击时间输入区域会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如果选择年度或月份请把鼠标放在年度或月份上,点鼠标左键,年度处会出现上下箭头,月份会出现下拉框,通过点击上下箭头与下拉框选择需要的年度月份,选择月份还可以通过左右箭头选择,如下图:年度:月份:2.单选钮与数据的关联单选“企业是否上市”如果选择“否”,则“企业上市代码”为只读不可写,单选“是否引入风险投资”如果选择“否”,则“投资额”为只读不可写;3.动态增加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为动态可增加行,可以通过表格下方增加数据按钮增加行,输入行号并点击删除按钮删除行;如下图:删除第6行,如下图:4.动态增加项目、产品“项目信息”与“高新技术产品情况”页,可以通过页面下方的增加项目与删除项目按钮增删项目;如下图:七.数据提交功能说明:企业将填报好的数据,通过填报工具的“导出功能”参考第五章,导出数据包,然后通过点击下图所示“提交数据”按钮或进行在线提交;数据将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评审等工作;特别说明:企业如果多次上传提交数据,则每一次都将覆盖上一次所提交的数据;如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受理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则企业将不能再次提交数。

教你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教你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为重点支持某些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认定类资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先扶持等优惠。

一、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而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要有三点好处:1、所得税优惠从发证日期开始,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率:一般企业为25%,小型微利企业20%)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抵扣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0%。

抵扣有两种情况:A.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期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B.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3、“优先支持”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里,大多都会写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省、市的科技计划、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

二、高企认定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依据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三项文件。

1、八大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共八大领域。

文件对每一领域都进行了详细的细分,并有注明明确不支持的领域。

企业在申报时一定要先找准自己的领域:符合多个领域的,选取更能争取到支持的领域;不符合领域的,则果断放弃申报,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或调整公司业务方向,毕竟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是可以反映国家行业政策趋向的,大多情况下企业的发展紧跟国家政策是利大于弊的。

2、申报条件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大条件:(1)近三年,对其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即申报年的近三年获得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获得方式可以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5年以上)等,必须产权明晰。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一、总则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组织机构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国税局组成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并进行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机构。

三、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五)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地方科技部门初审;(三)专家评审;(四)省级科技部门复审;(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六)公示;(七)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认定后不符合条件仍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并且会包含更多的法律和技术细节。

在制定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标准。

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一等奖
获得北京文化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企业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3分
单项奖
2分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主体赛)
一等奖
2020年起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12分
1.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唯一)需与参赛时填报的项目第一创始人一致。
12分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参赛项目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花名册和核心团队人员花名册(法人如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2
市科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地区总决赛暨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和行业决赛
一等奖
2.获奖项目所属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
一等奖
2020年起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10分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16-3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31-50完成人)
10分
一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6-1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11-15完成人)
10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总结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
详细描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首要条件;其次,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三,企业科技人 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第四,企业的研究开 发费用比例必须符合要求;最后,高新技术产品或服 务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 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03高新来自术企业认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 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可以按照 规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一步降 低税负。
特定行业税收优惠
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还提供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 策。
失败认定案例二:技术创新能力弱型企业
总结词
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持续的研发能力和 成果转化能力。
详细描述
该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研发团队 实力较弱,技术成果转化率不高,导致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未能通过。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 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持续进行科技研究与开发,形成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通过这些技术进行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2021年9月计算机二级全真押题试题22

2021年9月计算机二级全真押题试题22

2021年9月计算机二级全真押题试题221.总线带宽是指总线的()。

A、宽度B、位数C、数据传输率D、长度2.下列存储管理技术中,采用静态地址重定位的是()。

A、段页式存储管理B、段式存储管理C、页式存储管理D、固定分区存储管理3.下列算法中,最坏情况下时间复杂度最低的是()。

A、堆排序B、寻找最大项C、顺序查找D、有序表的对分查找4.循环队列的存储空间为Q(1:50)。

经过一系列正常的入队与退队操作后,front=rear=25。

后又成功地将一个元素退队,此时队列中的元素个数为()。

A、24B、49C、26D、05.某完全二叉树按层次输出(同一层从左到右)的序列为ABCDEFGH。

该完全二叉树的前序序列为()。

A、ABDHECFGB、ABCDEFGHC、HDBEAFCGD、HDEBFGCA6.对象实现了数据和操作(方法)的结合,其实现的机制是()。

A、封装B、继承C、隐蔽D、抽象7.下面不属于软件设计阶段任务的是()。

A、软件总体设计B、算法设计C、制定软件确认测试计划D、数据库设计8.能够减少相同数据重复存储的是()。

A、字段B、数据库C、文件D、记录9.建立表示学生选修课程活动的实体联系模型,其中的两个实体分别是()。

A、课程和课程号B、学生和课程C、学生和学号D、课程和成绩10.学生选课成绩表的关系模式是SC(S#,C#,G),其中S#为学号,C#为课号,G为成绩,关系T=πS#,C#(SC)/C表示()。

A、全部学生的学号B、选修了表C中全部课程的学生学号C、选修了课程C1或C2的学生学号D、所选课程成绩及格的学生学号11.在Word 2016 文档中为图表插入形如“图1、图2”的题注时,删除标签与编号之间自动出现的空格的最优操作方法是()。

A、在新建题注标签时,直接将其后面的空格删除即可B、选择整个文档,利用查找和替换功能逐个将题注中的西文空格替换为空C、一个一个手动删除该空格D、选择所有题注,利用查找和替换功能将西文空格全部替换为空12.在一篇Word文档中插入了若干表格,如果希望将所有表格中文本的字体及段落设置为统一格式,最优的操作方法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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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四节 专家
(二)专家职责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 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23
第四节 专家
(三)专家纪律 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 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有关 评价意见。 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 事实不符的评价。 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 结果。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 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15
第二节 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和发展报告。 (二)提出《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修订方案。 (三)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检查全国高企认定工作及税收优 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 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 小组的决议。
28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 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 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 其 中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解 读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
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概 论 认定工作体系 认定条件 认定材料 认定与复审 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的归集 2008年度工作总结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19
第三节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遴选并提出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 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专家库建设; (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 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符合条件的认定 (复审)企业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已认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 报,并组织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9
第三节 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和研发 投入主体的要求(现实: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 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 仅占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配套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相关部门制订实施办法”
20
第三节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具体 组织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认定工作中 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上述中介机 构和相关人员经领 导小组审定后在网上公告,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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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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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适时 审议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 (二)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协 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 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 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四)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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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家
(一)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 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 面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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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6 月16日正式成立(豫科高[2008]25号文)。 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赵琛厅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领导和负责同志组 成。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高新 处刘英锋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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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
1. 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 特点。 2. 新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 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3. 新办法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导认定 工作,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部分条款过时(依据产品目录认定,以有限和有形的产 品掩盖了无限和无形的技术) 领域涵盖面不全(新兴技术和产业,技术服务业) 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之比指标统一为5%,不符企业发 展规模与研发投入强度的一般规律。指标体系不健全 (无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 缺少监督机制,重认定,轻管理 区内外企业不同待遇 财税部门不参与认定过程,认同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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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
4. 新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研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5. 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 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6. 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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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 (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六)对认定过程中违规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 专家等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 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八)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九)负责组织全国高企认定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回顾
截止2007年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 科技经费支出总额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 %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 支出的54.5 % 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 加值的20.6 %;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 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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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认定办法的不足
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出现困境: 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加工产品 研发投入偏低 对国外技术依存度较高 整体创新能力不足 产业升级发展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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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 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不足则成为当前制约我国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全国科学技术 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 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 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 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 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 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其 配套文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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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 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占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 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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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主要业务工作: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要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 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注:我省中介机构采取不指定、不限定原则,申 报企业可根据需要挑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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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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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 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 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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