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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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与登记:规定了哪些企业或单位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要求这些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2.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包括评估的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

5.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了在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规定也对重大危险源企业或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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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重大危险源监管办法(试行)

33-重大危险源监管办法(试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加强企业内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燃气公司。

2 重大危险源评价2.1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登记范围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执行。

2.2 企业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3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2.4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及作出的结论负责。

2.5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5.1 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2.5.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2.5.3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2.5.4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2.5.5 重大危险源等级;2.5.6安全对策措施;2.5.7应急救援措施;××RQ/HSE/ZY-33-0/A2.5.8评价结论与建议。

3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3.1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

3.2 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3.3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四)尾矿库;(五)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经常巡检、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工作;(二)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三)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四)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

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五)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六)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七)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八)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是重大危险源?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定义,指具有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危险源:•单位组织或复杂,活动范围广,危险性较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并常年保持安全生产状态。

为什么需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由于重大危险源需要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并常年保持安全生产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旨在确保重大危险源单位合法、安全、稳定运行,避免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环境健康。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我国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加强技术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信息公开等措施;•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安全级别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平台等措施;•加强电力、交通、燃气、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危险源监督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如何?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率不断降低,监管质量不断提高。

特别是在近年来环保风暴以及“黄蓝天”治理行动中,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了对违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力度,将违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管控范围,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和法律打击力度。

总结综上所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的必要举措,重大危险源事故对公共安全和环境健康的危害不容忽视。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和管理,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不仅是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一)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立,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和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分类(一)重大危险源应当由专家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识别和分类。

(二)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规模和影响范围分为大、中、小。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一)每年制定一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重点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巡查频次、巡查要点和巡查方法等内容。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三)对于发现问题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

(四)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一)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危害。

七、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危险程度、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和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公众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度。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九、附则本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具有较大破坏力、危害程度较高,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设施、物品或过程。

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三、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系。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2. 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消除。

3. 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审核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监督管理机构应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 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信息公开1. 监督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彬长公司等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孟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危险源是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包括下列类别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建筑物;化学品;电气;机械;辐射;其它等危险源。

(一)贮罐区(贮罐)危险源:1.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等(临界量20t);煤油、丁酸等(临界量100t)O2.可燃气体:乙快、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IOt);氨气等(临界量20t)o3.毒性物质:氟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碑、丙烯醛等(临界量IOOkg);苯酚、苯朋等(临界量20t)。

(二)库区(库)危险源: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it);铉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0t)o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5t)o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酸等(临界量IOO0。

4.可燃气体:乙烘、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IOt);氨气等(临界量20t)。

5.毒性物质:氟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碑、丙烯醛等(临界量IoOkg);苯酚、苯胧等(临界量20t)。

(三)生产场所危险源:L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钱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t);硝酸钱等(临界量25t)o6.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0.51) o7.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t);煤油、松节油、丁酸等(临界量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管提出要求。

第二条定义1.重点不安全源: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点人员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设施、工艺、物质、设备或活动。

2.安全监督管理:指对企业重点不安全源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企业安全责任体系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明确责任人员。

2.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应涵盖重点不安全源的日常管理、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3.企业应定期评估和完满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重点不安全源的登记和分类1.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登记并分类。

2.重点不安全源的分类应依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不安全性和风险等级确定。

3.管理部门应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登记和分类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评估1.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

2.安全评估应包含风险评估、不安全源排查、安全工艺管理等内容。

3.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定期进行复评。

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安全掌控措施,确保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掌控。

2.安全掌控措施应依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包含技术掌控、管理掌控和应急掌控。

3.安全掌控措施应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及时修复和改进。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的运行监督1.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运行监督制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运行监督应包含设备运行状态、操作流程、应急演练等内容。

3.企业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重点不安全源的运行监督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内容1.对企业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发生较大爆炸、泄漏、火灾、毒气扩散等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2. 监督管理机构:指由地方政府组织建立的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明确、实时掌握。

2.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

3.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操作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5. 监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四、登记备案1. 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申请登记备案。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

3. 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安全设施等内容。

五、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于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操作人员培训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

3. 对于操作人员培训不合格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要求重新培训并进行考核。

七、巡查与检查1.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深入核查安全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设施、设备、物质或者区域,具有较高的破坏性、较大的影响范围和较长的持续作用时间。

三、责任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2. 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分工和责任。

四、管理要求1. 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及关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2.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3.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5. 重大危险源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漠视和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4.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通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4年1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防范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按规定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研究落实防范、监控、整改措施;(三)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四)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迅速组织实施;(五)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六)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档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因物质、能源、工艺等因素,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单位或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国家保护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全面配合、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定,并公示划定结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可能造成的伤害范围、存在时间等因素,划定依据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更新。

第九条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应当履行登记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登记。

第十条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重新进行划定。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责任:(一)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工作;(三)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组织开展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指导改进;(六)建立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七)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八)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培训和教育;(九)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统计工作,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09]64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9〕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建设、消防等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监督管理。

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表

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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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AQ/T9002-2006要求,制 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 22 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23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 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是否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装备和应急救援相关资料箱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并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
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涉及 的危险物质及量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重大危险源 等级 重大危险源 监管等级
检查人员 专家
序 号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 注
(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并正式发布 ①申报备案制度 ②现场挂牌制度 ③安全设施检维修制度 ④日常检查制度 ⑤隐患整改制度 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⑦领导干部负责制度 ⑧安全设施专人负责制度 ⑨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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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26 是否按规定正常开展重大危险源 安全活动并形成记录 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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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设 28 施、监控和测量设备及生产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 29 是否按要求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实 行年度综合检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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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 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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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Leabharlann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的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
8 是否按要求实行重大危险源现场 挂牌制度 是否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 的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 志 是否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符合 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 简介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设备、工艺、物质等存在的危险源。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中国政府颁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应急预案企业管理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预案组织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2)实施风险评估在危险源建设或改建施工前,企业管理单位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技术安全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或改建。

在危险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3)定期检查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每年对其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建立责任制企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5)加强信息公开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其所属危险源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和准确,保证公众知情权。

3. 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规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和评估监督机构应当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处罚和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管理单位,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 总结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企业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本规定,并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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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

第三条全市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在本辖区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报告等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评估和变更第五条企业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六条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及其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本办法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达到及超过GB 18218所列临界值及临界值的5、10、15倍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临界值15倍及以上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10至15倍(含10倍,不含15倍。

下同)为二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5至10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1至5倍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属于《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范围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进行分级:可能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的重大危险源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企业应统一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准确。

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五)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评估;(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七)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八)应急救援预案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的评价;(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十)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提供。

第十条企业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评估后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填报《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危险源(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现场挂牌制度,现场挂牌应涵盖以下内容:相关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危险、危害特性;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出现异常情况处置方法、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实行单位重大危险源领导干部责任负责制;责任人应每月至少到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等。

第十六条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应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一)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现场设置声光报警;同时,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二)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三)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四)按照GB50057安装防雷设施;(五)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六)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七)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八)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要求;(九)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十)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和实时监视系统。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十九条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条应制订重大危险源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重大危险源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一)检维修前:1、编制检维修方案;2、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3、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4、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5、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6、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二)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三)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设施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作业计划或方案。

凡需拆除或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符合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业检查。

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三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估、修编,不断完善。

第四章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台帐;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采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内,严禁建设任何生活设施,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生产经营装置、设施。

企业现已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搬迁等。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应定期实施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监督检查;需要时,专项监督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专项检查记录、采取处理措施的文书和复查记录等应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相关单位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切实规范落实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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