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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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7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和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六家公立医院。

通过综合考核,推动医院内部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将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兑现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费用,以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引导医院的公益性办院方向,逐步实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考核原则、内容和方法第三条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和动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和实效,以公益性为导向,公开、公正、客观的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文明城市建设)、服务评价、办院方向、公共服务、平安建设、综合管理、资产运营等七个方面,考核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根据党建、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改革等政策制定年度《银川市市属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基础分值指标为7大类、满分100分,在考核细则中门诊次均费用、住院病人次均费用及百元耗材占比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予以额外加分,项目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4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4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日银川市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安宁的城乡环境,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形象,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构建和谐银川、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为目标,以“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行动、全民动员、综合治理”为原则,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大力整治城乡环境,全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使城乡环境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推动银川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部门责任城市管理年活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年的各项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开展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年活动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如期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工作任务,在确定各县(市)政府为主要责任单位的同时,推行市直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配合辖区政府做好工作。

市直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1、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管理规定》、《银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银川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根据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衔接《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银川市城乡规划体系,科学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区域功能,切实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领作用,需要将银川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三规合一”,推动银川市城乡规划及发展建设更加科学有序。

二、编制时限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初步成果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三规合一”工作的领导,确保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推进“三规合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三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代荣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杨振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庆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成员:张晓明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雪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雪飞市财政局局长陈学忠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袁科市园林管理局局长刘西存市农牧局局长雍辉市水务局局长马杰市工信局局长王琦市统计局局长陈志文市交通局局长郝天江市旅游局局长于小龙市文广局局长朱韶峰兴庆区政府区长李全才金凤区政府区长李维国西夏区政府区长邓彦芳贺兰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润军永宁县人民政府县长陈淑惠灵武市人民政府市长柏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何梅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土局局长邱志军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规土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管理局),具体负责“三规合一”组织协调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宁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结合宁夏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城市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建的原则。

(二)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城市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以健康为中心,突出社会效益,强化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完成95%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改善,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宁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宁政发[2006]62号2006年5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新型城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二级综合医院相结合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定点综合医院相结合的城镇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居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中上水平。

具体目标是:──按照2-4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按照0.6-1.5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6-8名工作人员,其中全科医师和护士各不少于2名。

──实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和零利润销售,使社区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幅度显著下降。

──基本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镇贫弱人群医疗救助制度。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银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2014年我市被批准为第二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含互联网医院),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围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中阿合作的战略定位,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为主线,以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为手段,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做精做强,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走专业化、高端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到2020年力争建成和发展3—5家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明显提高。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银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长效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制度,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长效管理体系,以考核促进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考核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机构: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对象:各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银川火车站、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

第五条考核内容: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市政设施和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沟渠河道湖泊卫生管理、居民区卫生管理、“五小”行业(小餐饮、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馆)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洗车业、修车业管理、市区除四害、窗口单位(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卫生管理等(考核标准及扣分细则见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银政发〔2015〕271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5〕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银川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加快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城市社区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激励、约束和政府保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制,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银川市选择市辖三区19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推进顺利且为全面推行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现经市政府研究后决定向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保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而改善居民健康状况。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规范。

建立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操作规范、项目执行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方案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让全市居民均能享受到平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科学合理。

银川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考核校验、绩效考核及第三方居民满意度评估方案均符合卫生经济学和卫生统计学标准,充分征求卫生管理学专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银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健康银川全民行动责任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健康银川全民行动的责任分工为确保“健康银川全民行动”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现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九个一”宣传活动责任分工1、办好一个卫生健康栏目。

银川广播电视台和各县(市)有线电视台开设“卫生健康”栏目,播出健康素养公益广告、专题节目,每周一期,每期5-10分钟。

银川晚报定期刊登健康知识信息,每月1个专题。

2010年10月底以前,健康栏目设立并正式播出。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银川广播电视台、银川晚报社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卫生局2、编发一本健康知识手册。

将《健康知识读本》和健康知识宣传画发放到全市各城乡健康教育咨询点、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和宾馆、饭店、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在城乡居民中进行学习普及。

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全面实施。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3、开展一场城乡居民健康大课堂活动。

开展健康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寺院等居民健康大课堂活动,向城乡居民宣传医疗卫生保健知识。

每年下基层不少于60场次,3年内每个居委会、行政村宣传不少于1场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银政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银川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意义社区是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创建“绿色社区”是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营造美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城市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全过程,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于进一步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和环境管理水平,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对象以全市城市社区为创建对象,即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空间区域。

三、创建目标2020年正式启动创建工作,将绿色社区创建纳入全市五星级和谐社区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到2021年底前,通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力争全市30%以上的城市社区率先创建成为优秀示范绿色社区,示范带动全市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到2022年底,根据国家住建部《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建城〔2020〕68号)要求,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力争全市6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宁夏银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解读(2012年3月)

宁夏银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解读(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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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四)自治区出台的主要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妇 社〔2011〕370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311 号)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的通知(宁卫农卫〔2011〕373号)
第 23 页
政策体系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医改文件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 社[2009]6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 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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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医改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 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 发[2009]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
第 15 页
背 五个完善:

一是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 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是完善社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的服务功能,以维护城乡居民健康为中 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 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 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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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完善:
三是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卫生服 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 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 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包 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 政府补助。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银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健康银川全民行动实施方案(2010年一2012年)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的道德、文化和健康素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全民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0〕86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两宜城市”的要求,以健康促进为基本策略,运用可行干预措施,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采取有效宣传方式,帮助广大城乡居民群众掌握基本卫生知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行动目标1、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促进工作机制。

2、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群众健康理念和基本知识知晓率、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基本技能掌握率,降低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发病率。

3、实现“健康宣传普及化,健康教育均等化,健康素养全民化,健康银川经常化”的目标。

三、具体指标1、普及健康知识,发放《健康66条》、《健康素养知识手册》、《健康知识进万家》读本,健康知识宣传覆盖率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限盐低油,戒烟限酒、环境卫生、安全饮水等。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银政办领字[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银政办领字〔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党办[2014]7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李守银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范学峰市政府副秘书长田永华市卫生局局长、计生委主任马雪飞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尹相梅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劲松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代晓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瑞轩市编办副主任温辉市发改委副主任高卫东市财政局副局长戴玉荣市人社局副局长田晓波市人社局副局长赵玲市审计局副局长沈爱红市规划局副局长孙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韩海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刘东鹏市卫生局副局长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田永华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精神,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及医院发展各项工作;起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提请召开医院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会议精神;承办医院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附件: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提出公立医院的发展战略,审核公立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加强运营过程的监管,为公立医院体现公益性提供保障。

2.提出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审核公立医院年度资产投入、基本建设、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等重大投资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宁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77号2004年4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实现卫生部确定的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卫生机构指导和参与下,以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经济、有效、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调整和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建立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1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1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电发﹝2018﹞18号)要求,我市对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银川市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9日附件银川市市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序号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主项名称序号子项名称1民政局殡葬服务1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公共服务市级《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91号)第二条“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群众亡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汉族群众采用树葬、深埋、草坪葬、黄河葬、格位寄存等方式安葬骨灰,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少占地安葬遗体给予奖励补助的措施”。

2生态安葬奖励公共服务市级2林业局市民林的建设3组织社会群体植树公共服务市级《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8]3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7【实施日期】2008.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卫生管理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

强化的职能:(一)探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推进“医疗在银川”实施工作,不断扩大医疗卫生服务辐射面;(三)进一步加大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力度,不断增强卫生单位内部活力。

转变及下放的职能:(一)将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考核等事业性工作下放社区管理中心;(二)将对母婴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督职能下放市卫生监督所。

划出的职能: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整建制划转银川市城管局,其职能随机构一并划转。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二)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三)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二、主要职责经以上职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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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7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川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银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及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辖三区和两县一市城市范围内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已运行、正在建设和按照规划拟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需求为导向,以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人群,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等形式,通过适宜技术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连续和综合的健康管理。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体现公益、公平、可及,注重效率。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五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卫生发展规划。

市辖三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2020年前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建设资金。

第六条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可外派全科团队工作室。

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2万人为宜,优先在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百姓外出不便利的区域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足社区居民的看病就医需求。

第七条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现新建和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目标,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及公立医院举办为主体,厂矿及企事业单位转型和社会力量举办等为补充的多元化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由政府或公立医院举办,政府和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低于总数的80%。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现场审核,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要求,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学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等。

中心适当增加医学影像科、口腔医学科、日间手术室、日间照料病房、舒缓疗护科、家庭病床等诊疗科目,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命名原则为: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命名原则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校验、名称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变更、新增执业科目和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执业许可校验每年1次。

第三章基本标准第十二条基本功能为辖区居民(含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及中医适宜技术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适宜医疗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和惊厥型癫痫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和中医药回医药服务等12大类52项。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房屋基本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外派全科团队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40平方米,房屋由政府免费提供或无偿租赁使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床位和舒缓疗护床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用房与医疗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开设预防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面积和设置必须达到规范化门诊的要求。

分设健康人群和患病人群独立出入口,并达到无障碍设置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置污水处理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应设置电梯。

第十四条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临床科室(含康复科、舒缓疗护科、日间手术室、日间照料病房等)、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和管理保障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置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输液治疗室等。

第十五条基本设备按照《银川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详见附件)基本配备必需设备配备要求进行配备。

第十六条人员配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8-10名工作人员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低于40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不低于8名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工作人员备案制,根据岗位和专业职称实行绩效管理,鼓励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建立工作人员考评机制,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人员薪酬及五险一金等保险。

由用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签订合同后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对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保障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障机制,市辖三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成本按照市属医疗机构平均工资上浮的15%的标准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待遇,运行成本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5万元保障,经费标准随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物价上涨标准进行调整执行。

市辖三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障经费2020年前由市本级财政保障,两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快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建设,对居民进行健康管理和跟踪服务;运用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服务过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开展双向转诊、上级医院会诊等业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评估和日常业务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职责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考核、效果评估、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等管理指导。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开展师资培训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抽样复核、考核和指导。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保障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经费、工作经费,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经费。

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落实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各类医保门诊和住院统筹定点机构,制定倾斜政策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比例,落实签约门诊统筹、普惠性健康体检和一般诊疗费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建立“一体化”管理、医疗技术联合体和对口支援机制等,形成绿色通道,切实推进分级诊疗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医德医风情况;(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社区卫生服务财务管理和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组织管理情况;(七)人员任用情况;(八)卫生技术人员登记注册和考核管理情况;(九)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和廉政建设等。

(十)省级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人员年度备案管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定期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法人、执业范围、地址、电话等)、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和考评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三方考核评价制度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纳入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结果作为拨付政府保障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补助经费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后三十日之后施行。

附件:银川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不少于3间)、中医诊室(不少于2间)、康复治疗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输液观察室、病房。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预约登记)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室、健康教育室、健康小屋。

3.医技科室。

检验室、B 超和心电图室、西药房、中药房、消毒供应室。

4.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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